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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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令書麟穆和蔺、饬屬查拏。
前據穆和蔺奏、訪獲高山晃一名。
狀貌雖與劉松所供相似。
而年歲居址。
亦屬不符。
今書麟又稱、将壺關縣通縣道士遍查。
并無廣息之名。
自系劉松随口謊供。
或将素有仇隙之人。
誣扳洩怨。
均未可定。
梁肯堂率據該犯所供。
咨查兩省。
輾轉拖累多人。
殊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該督、再行嚴訊劉松。
此項歌單。
究竟傳自何人。
抑系該犯自行編造。
務得切實憑據。
上緊訪獲。
審明定拟結案。
毋得再任該犯信口捏供。
紛紛咨緝。
緻滋擾累。
将此傳谕梁肯堂、速問速奏。
并谕書麟知之。
○戶部議覆、前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洪雅縣屬山梯黨老林溝等處。
産有鐵礦。
勘明無礙田園廬墓。
試采有效。
堪設爐二座。
除夏秋雨水浸硐。
不能采取。
春冬二季。
應獲礦煎鐵九千七百二十斤。
照十分抽二例。
抽稅一千九百四十四斤。
每觔變價銀二分。
共銀三十八兩八錢八分。
請自五十五年為始。
按年徵收解庫充饷。
應如所請。
仍饬該管文武員弁巡查。
毋得透漏侵隐滋事。
從之。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清河道屬之千裡長堤。
潴龍河堤。
大清河、蘆僧河等堤。
大名道屬之衛。
河紅花堤。
天津道屬之宣惠河。
通永道屬之還鄉、薊運、黑龍、小泉等河。
堤埝各工。
均關水利。
民田廬舍。
必須亟籌。
以資防護宣洩。
請照以工代赈例。
每土一方。
給米一升。
銀一分。
其工要土松者。
照曆年成案。
每方酌給減半夯硪銀一分八厘三毫。
乘春融上緊趕辦。
并令該道等實力督查。
得旨、用之以實可也。
○丁卯。
谕曰、譚尚忠奏、南甯縣壽民崔輯瑞、現年一百二歲。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着照所請。
該壽民應行旌表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陳用敷奏、江西委員高鳳翥、辦運滇銅。
行抵廣西婪鳳塘砧闆灘。
猝遇狂風。
撞破船隻。
沈失銅五萬六千五百餘觔。
當即撈獲五萬五千二十斤。
尚未獲銅一千五百斤。
一年限滿。
打撈無獲等語。
此事沈失滇銅。
既據撈獲五萬五千餘觔。
可見該運員及地方官。
果能認真設法打撈。
斷無終于無獲之理。
督撫遇有銅觔沉溺之事。
往往藉詞水勢溜急。
難于打撈。
以為诿卸之地。
及部中行令賠補。
該員等上緊辦理。
即能撈獲。
此其明驗也。
嗣後該撫境内遇有銅運沉失。
務須嚴饬運員、及地方官、認真設法打撈。
以期全數就獲。
勿再任其飾詞捏報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駐藏五百名兵丁内。
慶麟等各署、即用一半。
各項操演差役。
人數無多。
是以令巴忠、将各大臣官員署内應差兵丁。
俱拟定名數。
但不識現今仍照所定之數應差。
或又私行加增。
着傳谕保泰等、查明據實奏聞。
○戊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曰、伍拉納奏到、閩省雨水二麥情形一摺。
内稱各屬得有雨雪。
二麥獲此滋培。
乘時暢發。
收成定蔔豐稔等語。
閩省自冬春以來。
節次雨雪優沾。
二麥豐收。
自屬可望。
但該督遽稱定蔔豐稔。
措詞太涉滿足。
已用朱筆改正批示矣。
朕臨禦五十餘年。
敬念庶徵。
時懷兢業。
荷蒙昊蒼眷佑。
旸雨應時。
然且寅畏益深。
不敢稍存自滿。
該督身任封疆。
自當仰體朕懷。
于民事倍加謹凜。
不得因該省甫露雨雪。
遂為此滿足之言也。
○又谕曰、鄂輝奏、華陽縣匪徒陳添順、行醫為生。
捏稱衍化真人轉世。
與僧珠林等、妄稱謀逆。
惑衆诓騙錢文。
并私制小旗。
糾人入夥。
僞封官職。
經該縣知縣嚴士鋐等、訪聞拏獲首犯。
随饬署臬司林俊、參将楊長棟、帶同員弁嚴拏。
共獲犯一百餘名。
并據署典史谷煊、将僧珠林等拏獲。
審明後、将要犯即行淩遲正法。
其餘各犯。
照例分别定拟等語。
陳添順等、姑稱衍化真人轉世。
計圖诓騙。
繼因獲利無多。
複捏造謀為不軌情詞。
附和煽誘。
不法已極。
鄂輝督饬所屬。
于兩句之内。
将首夥要犯全獲。
分别正法。
所辦甚屬妥速。
本地方官、功過相抵。
毋庸議叙。
至署理臬司道員林俊、參将楊長棟、緝捕認真。
拏獲多犯。
着加恩交部議叙。
署典史谷煊、于鄰縣匪犯到境。
即行查獲。
亦屬奮勉。
着即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其逸犯楊榮等三名。
雖非案内緊要人犯。
仍着該督董饬文武、上緊緝獲。
毋任漏網。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河南省解到高山晃。
提出劉松指認。
劉松并不認識。
據供、高三住房在林縣焦園村西北。
緊靠山坡。
大門向南。
又供出高三名叫高選。
在林縣當催頭。
而現經拏獲之高山晃。
則稱住房在村西南。
大門向東。
與劉松所供不符。
劉松既知高三住址。
若押令前往指認。
真僞自可立見。
現派臬司阿精阿、親帶劉松、徑赴林縣焦園村地方查辦等語。
此案節據梁肯堂提訊、劉松供稱、歌單實是高三傳給。
高三又得自神焦廟道士廣息。
屢經書麟在晉省查拏。
實無廣息其人。
而豫省前獲之瞽目高三。
訊非正犯。
現在所獲高山晃一犯。
年歲居址。
又屬不符。
書麟、穆和蔺、身任地方。
豈肯于此等邪教人犯因循不辦之理。
想劉松系謀财害命。
罪應斬決之犯。
必系自知身罹死罪。
任意誣扳。
以為苟延時日之計。
梁肯堂率據該犯所供。
輾轉咨查。
拖累多人。
殊屬不成事體。
本日鄂輝奏、華陽縣匪
前據穆和蔺奏、訪獲高山晃一名。
狀貌雖與劉松所供相似。
而年歲居址。
亦屬不符。
今書麟又稱、将壺關縣通縣道士遍查。
并無廣息之名。
自系劉松随口謊供。
或将素有仇隙之人。
誣扳洩怨。
均未可定。
梁肯堂率據該犯所供。
咨查兩省。
輾轉拖累多人。
殊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該督、再行嚴訊劉松。
此項歌單。
究竟傳自何人。
抑系該犯自行編造。
務得切實憑據。
上緊訪獲。
審明定拟結案。
毋得再任該犯信口捏供。
紛紛咨緝。
緻滋擾累。
将此傳谕梁肯堂、速問速奏。
并谕書麟知之。
○戶部議覆、前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洪雅縣屬山梯黨老林溝等處。
産有鐵礦。
勘明無礙田園廬墓。
試采有效。
堪設爐二座。
除夏秋雨水浸硐。
不能采取。
春冬二季。
應獲礦煎鐵九千七百二十斤。
照十分抽二例。
抽稅一千九百四十四斤。
每觔變價銀二分。
共銀三十八兩八錢八分。
請自五十五年為始。
按年徵收解庫充饷。
應如所請。
仍饬該管文武員弁巡查。
毋得透漏侵隐滋事。
從之。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清河道屬之千裡長堤。
潴龍河堤。
大清河、蘆僧河等堤。
大名道屬之衛。
河紅花堤。
天津道屬之宣惠河。
通永道屬之還鄉、薊運、黑龍、小泉等河。
堤埝各工。
均關水利。
民田廬舍。
必須亟籌。
以資防護宣洩。
請照以工代赈例。
每土一方。
給米一升。
銀一分。
其工要土松者。
照曆年成案。
每方酌給減半夯硪銀一分八厘三毫。
乘春融上緊趕辦。
并令該道等實力督查。
得旨、用之以實可也。
○丁卯。
谕曰、譚尚忠奏、南甯縣壽民崔輯瑞、現年一百二歲。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着照所請。
該壽民應行旌表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陳用敷奏、江西委員高鳳翥、辦運滇銅。
行抵廣西婪鳳塘砧闆灘。
猝遇狂風。
撞破船隻。
沈失銅五萬六千五百餘觔。
當即撈獲五萬五千二十斤。
尚未獲銅一千五百斤。
一年限滿。
打撈無獲等語。
此事沈失滇銅。
既據撈獲五萬五千餘觔。
可見該運員及地方官。
果能認真設法打撈。
斷無終于無獲之理。
督撫遇有銅觔沉溺之事。
往往藉詞水勢溜急。
難于打撈。
以為诿卸之地。
及部中行令賠補。
該員等上緊辦理。
即能撈獲。
此其明驗也。
嗣後該撫境内遇有銅運沉失。
務須嚴饬運員、及地方官、認真設法打撈。
以期全數就獲。
勿再任其飾詞捏報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駐藏五百名兵丁内。
慶麟等各署、即用一半。
各項操演差役。
人數無多。
是以令巴忠、将各大臣官員署内應差兵丁。
俱拟定名數。
但不識現今仍照所定之數應差。
或又私行加增。
着傳谕保泰等、查明據實奏聞。
○戊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曰、伍拉納奏到、閩省雨水二麥情形一摺。
内稱各屬得有雨雪。
二麥獲此滋培。
乘時暢發。
收成定蔔豐稔等語。
閩省自冬春以來。
節次雨雪優沾。
二麥豐收。
自屬可望。
但該督遽稱定蔔豐稔。
措詞太涉滿足。
已用朱筆改正批示矣。
朕臨禦五十餘年。
敬念庶徵。
時懷兢業。
荷蒙昊蒼眷佑。
旸雨應時。
然且寅畏益深。
不敢稍存自滿。
該督身任封疆。
自當仰體朕懷。
于民事倍加謹凜。
不得因該省甫露雨雪。
遂為此滿足之言也。
○又谕曰、鄂輝奏、華陽縣匪徒陳添順、行醫為生。
捏稱衍化真人轉世。
與僧珠林等、妄稱謀逆。
惑衆诓騙錢文。
并私制小旗。
糾人入夥。
僞封官職。
經該縣知縣嚴士鋐等、訪聞拏獲首犯。
随饬署臬司林俊、參将楊長棟、帶同員弁嚴拏。
共獲犯一百餘名。
并據署典史谷煊、将僧珠林等拏獲。
審明後、将要犯即行淩遲正法。
其餘各犯。
照例分别定拟等語。
陳添順等、姑稱衍化真人轉世。
計圖诓騙。
繼因獲利無多。
複捏造謀為不軌情詞。
附和煽誘。
不法已極。
鄂輝督饬所屬。
于兩句之内。
将首夥要犯全獲。
分别正法。
所辦甚屬妥速。
本地方官、功過相抵。
毋庸議叙。
至署理臬司道員林俊、參将楊長棟、緝捕認真。
拏獲多犯。
着加恩交部議叙。
署典史谷煊、于鄰縣匪犯到境。
即行查獲。
亦屬奮勉。
着即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其逸犯楊榮等三名。
雖非案内緊要人犯。
仍着該督董饬文武、上緊緝獲。
毋任漏網。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河南省解到高山晃。
提出劉松指認。
劉松并不認識。
據供、高三住房在林縣焦園村西北。
緊靠山坡。
大門向南。
又供出高三名叫高選。
在林縣當催頭。
而現經拏獲之高山晃。
則稱住房在村西南。
大門向東。
與劉松所供不符。
劉松既知高三住址。
若押令前往指認。
真僞自可立見。
現派臬司阿精阿、親帶劉松、徑赴林縣焦園村地方查辦等語。
此案節據梁肯堂提訊、劉松供稱、歌單實是高三傳給。
高三又得自神焦廟道士廣息。
屢經書麟在晉省查拏。
實無廣息其人。
而豫省前獲之瞽目高三。
訊非正犯。
現在所獲高山晃一犯。
年歲居址。
又屬不符。
書麟、穆和蔺、身任地方。
豈肯于此等邪教人犯因循不辦之理。
想劉松系謀财害命。
罪應斬決之犯。
必系自知身罹死罪。
任意誣扳。
以為苟延時日之計。
梁肯堂率據該犯所供。
輾轉咨查。
拖累多人。
殊屬不成事體。
本日鄂輝奏、華陽縣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