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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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曰、伍拉納奏、惠安縣民劉會、甯化縣生員楊新隆、均年登耄耋。
五世同堂。
請予恩赉等語。
該壽民等所有應行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又谕曰、鄂輝奏、溫江縣民宋榮高、江津縣民姜良相、巴縣民李成玮、宜賓縣民張鑒、李其鼎、達州民高秉敬、湯廷獻、李國吉、新甯縣民熊棂榮等。
皆年登耄耋。
繞膝曾元。
請予恩赉等語。
該壽民所有應行錫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親赴林縣督緝要犯高三。
據河北道陳文緯禀稱、該縣南焦園村有高姓四戶。
惟高山晃一名。
面貌與劉松所供相似。
随加究訊。
據供、平日做棒槌發賣。
并伊母前患噎症身故各情節。
均與劉松所指符合。
因即搜查該犯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
并堅供劉松、廣息、向不認識。
經該撫親提嚴鞫。
供亦無異。
現在派員押解直省、以便質審等語。
前因梁肯堂奏、劉松供指之高三。
并非瞽目。
其年貌俱與豫省所拏之高三不同。
是以谕、令另行嚴緝。
今據穆和蔺續行查拏之高山晃。
雖姓名居址年歲。
微有不符。
該犯亦堅供并不與劉松等認識。
但貌既相似。
其平日所做生理。
及伊母病症。
又相吻合或即系劉松所指之高三。
因一時質對無人。
堅不吐實。
以圖狡賴。
亦未可定。
着傳谕梁肯堂、俟該犯解到時。
即行提出劉松。
與之當面質對。
其是否傳授歌詞。
自不難得其底裡。
再本日刑部定拟傅大頭等疊次行劫一案。
内有夥犯胡克即侯二、于上年十一月内、由順天府尹轉發直隸灤州充徒。
旋于十二月内脫逃。
此等夥劫匪犯。
情節較重。
自應上緊緝獲。
解京審辦。
并着梁肯堂饬屬嚴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據長麟奏、前次所獲曳刀匪犯虎牙等五名之外。
又拏獲苗四等三十七名。
現在分提各犯。
嚴加究審等語。
匪犯虎牙等、結黨成群。
擾害地方。
實屬可惡。
既據該督撫拏獲多名。
即當嚴加根究。
從重速行辦理。
以示懲儆。
況曳刀會名目。
尤為從來未有之事。
該犯等敢于肆行創立。
不可不嚴拏禁止。
以絕根株。
着傳谕孫士毅、長麟、務須迅速審辦。
并嚴訊該犯等、是否尚有夥黨。
按名緝獲。
毋使遠揚漏網。
○己未。
谕曰、南書房翰林。
辦理石渠寶笈。
正在需人。
着内閣學士玉保、詹事吳省蘭、少詹事阮元、在南書房行走。
一同纂辦。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拏獲形迹可疑之李亞安即李昌利。
據供與洋盜往來熟識。
并于赤嶺地方。
拏獲夥盜梁章有、黃亞六、王才勝、鄭之秀四名。
又先後拏獲盧亞四、何亞四、及莫亞九、蔡亞保、伍維蓮等犯。
俱令解省審辦等語。
崖州案内盜匪。
經福康安等督率文武各員。
實力躧緝。
今先後拏獲多人。
嚴行審辦。
該地方官弁等、尚屬認真。
但所獲俱系夥犯。
其盜首未經就獲。
且洋面劫盜甚多。
尚不止此一案。
不可不竭力搜拏。
務期全數弋獲。
以淨根株。
據匪犯李昌利供稱、盜首何起文、蛋家二、現住安南農耐地方。
與前奏關應華等所供相合。
前經谕令福康安等、照會阮光平、嚴饬境内。
将竄入安南盜犯。
幫同搜捕。
着再傳谕、即詳悉知會該國王。
以盜首何起文、蛋家二等。
因内地查拏緊急。
竄往爾國。
恐案内盜首及夥盜等。
在爾國所轄地方。
或掠爾國百姓。
亦未可知。
應令爾地方官嚴拏。
以靖地方。
該國王如能按名拏送。
奏聞大皇帝。
自必優加獎賞。
即或該犯等在洋面奔竄無定。
難于跟緝。
亦當令所屬嚴密搜查。
驅向内地。
以便官兵截拏。
勿使在境内潛匿。
緻令劫掠滋事。
于爾國商旅。
亦多未便。
如此明白宣示。
該國王感激朕恩。
自當嚴行饬屬。
協同搜捕也。
○又谕、據福康安奏、安南國王阮光平、回至義安。
遴委陪臣。
恭赍表函方物。
于正月上浣。
自義安起程。
當移行陳用敷、暨駐關員弁、俟該陪臣到時。
即啟關驗進。
并派委員弁。
妥行護送進京等語。
阮光平回至本國。
即派陪臣來京。
恭進謝恩表函貢物。
其恭順感悅之忱。
甚屬可嘉。
但該陪臣于正月上浣自義安起程。
迩日已可進關。
計算程期。
到京未免太早。
不值為彼一國使臣。
辦理宴赉。
自應令安南使臣。
于七月二十日以内抵熱河。
以便與各外藩一同與宴。
着傳谕陳用敷、于該陪臣等到關後。
在粵西略為憩息。
再行緩程前進。
并知會沿途地方。
按程緩行。
約計七月二十邊至熱河。
亦不為遲。
并着該撫谕令該陪臣等、以鎮南關距熱河道裡遙遠。
途中已交夏令。
天氣炎熱。
自當緩程行走。
以示體恤。
将此并谕福康安知之。
○又谕、據永保奏稱、接到特成額具奏審訊薩邁林供詞摺稿。
将意見陳奏。
保甯亦将奉到谕旨覆奏。
此案特成額初奏到時。
朕即将荒唐不可驟信之處。
明白指出。
屢次降旨矣。
薩邁林必系額濟勒地方、有其親屬。
伊本有意逃往。
因俄羅斯不用隔教之喇嘛。
又恨土爾扈特。
所以設此離間之計。
令其持書遣回。
俟将薩邁林解到。
交軍機大臣審訊。
實情自露。
至稱哈薩克杭和卓阿布赉之子。
被俄羅斯察罕汗召往。
亦無關緊要。
哈薩克善于圖利。
界于我國與俄羅斯之間。
伊等恭順于我。
又懼俄羅斯。
亦系必然之勢。
且今遣其子弟不時入觐。
則其在察罕汗處。
或自往。
或貿易。
均未可知。
并非輔助俄羅斯以為質也。
永保奏請訪詢。
并請将拏薩邁林給與俄羅斯之哈薩克查辦。
亦似為特成額之言所動。
此事竟宜鎮靜處之。
至保甯奏稱、科布多、塔爾巴哈台、一帶台卡。
增兵防守。
所奏雖是。
惟當嚴密防範。
不可微露張皇。
緻使土爾扈特等疑懼。
着傳谕保甯、永保、令其熟商辦理。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鄂輝奏稱、川省收買小錢改鑄。
嗣因呈繳甚多。
局錢不敷發給。
經前督臣孫士毅奏準、酌撥藩庫銀兩墊發。
目今局鑄日多應須易銀歸款。
但此項大錢。
發給省城鋪戶。
恐伊等見大錢充斥。
勢必擡高銀價。
于改鑄成本。
難免虧折。
查上年署督臣保甯奏準、于附近水次各州縣。
加買貯谷五十萬石。
每石給銀五錢五分。
莫若将此改鑄錢文。
以九九易銀之例。
發交各州縣為買谷之用。
司庫既免動支。
即可歸抵墊項。
至各官養廉。
亦請于本年二月起。
酌半發給錢文。
令各州縣領回行用。
庶錢價日平。
盜鑄不禁自絕。
俟改鑄全完。
仍照舊例辦理。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以廣西故都結土知州農世仰子恩注襲職。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盜犯。
并拒捕案内從犯。
審明正法。
及審訊械鬥案犯。
分别正法定拟各摺。
已批交該部矣。
台灣民風剽悍。
糾衆拒捕。
目無法紀。
械鬥搶劫。
視為故常。
弊俗相沿。
實堪痛恨。
奎林等自到台灣以來。
诘奸緝匪。
諸事認真。
遇有情節較重者。
審明後無不立寘典刑。
嚴示懲創。
節次所辦案件。
均屬可嘉。
如此力加整頓。
該處玩法積習。
或可漸次挽回。
一二十年以後。
民氣漸馴。
各知警懼。
不但壯年強悍之人。
可消其桀骜之氣。
即幼穉者耳濡目染。
長成後亦皆知畏法愛身。
勉為良善。
是在奎林等留心整饬。
毋緻久而生懈。
自可收默化潛移之效也。
将此傳谕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二
五世同堂。
請予恩赉等語。
該壽民等所有應行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又谕曰、鄂輝奏、溫江縣民宋榮高、江津縣民姜良相、巴縣民李成玮、宜賓縣民張鑒、李其鼎、達州民高秉敬、湯廷獻、李國吉、新甯縣民熊棂榮等。
皆年登耄耋。
繞膝曾元。
請予恩赉等語。
該壽民所有應行錫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親赴林縣督緝要犯高三。
據河北道陳文緯禀稱、該縣南焦園村有高姓四戶。
惟高山晃一名。
面貌與劉松所供相似。
随加究訊。
據供、平日做棒槌發賣。
并伊母前患噎症身故各情節。
均與劉松所指符合。
因即搜查該犯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
并堅供劉松、廣息、向不認識。
經該撫親提嚴鞫。
供亦無異。
現在派員押解直省、以便質審等語。
前因梁肯堂奏、劉松供指之高三。
并非瞽目。
其年貌俱與豫省所拏之高三不同。
是以谕、令另行嚴緝。
今據穆和蔺續行查拏之高山晃。
雖姓名居址年歲。
微有不符。
該犯亦堅供并不與劉松等認識。
但貌既相似。
其平日所做生理。
及伊母病症。
又相吻合或即系劉松所指之高三。
因一時質對無人。
堅不吐實。
以圖狡賴。
亦未可定。
着傳谕梁肯堂、俟該犯解到時。
即行提出劉松。
與之當面質對。
其是否傳授歌詞。
自不難得其底裡。
再本日刑部定拟傅大頭等疊次行劫一案。
内有夥犯胡克即侯二、于上年十一月内、由順天府尹轉發直隸灤州充徒。
旋于十二月内脫逃。
此等夥劫匪犯。
情節較重。
自應上緊緝獲。
解京審辦。
并着梁肯堂饬屬嚴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據長麟奏、前次所獲曳刀匪犯虎牙等五名之外。
又拏獲苗四等三十七名。
現在分提各犯。
嚴加究審等語。
匪犯虎牙等、結黨成群。
擾害地方。
實屬可惡。
既據該督撫拏獲多名。
即當嚴加根究。
從重速行辦理。
以示懲儆。
況曳刀會名目。
尤為從來未有之事。
該犯等敢于肆行創立。
不可不嚴拏禁止。
以絕根株。
着傳谕孫士毅、長麟、務須迅速審辦。
并嚴訊該犯等、是否尚有夥黨。
按名緝獲。
毋使遠揚漏網。
○己未。
谕曰、南書房翰林。
辦理石渠寶笈。
正在需人。
着内閣學士玉保、詹事吳省蘭、少詹事阮元、在南書房行走。
一同纂辦。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拏獲形迹可疑之李亞安即李昌利。
據供與洋盜往來熟識。
并于赤嶺地方。
拏獲夥盜梁章有、黃亞六、王才勝、鄭之秀四名。
又先後拏獲盧亞四、何亞四、及莫亞九、蔡亞保、伍維蓮等犯。
俱令解省審辦等語。
崖州案内盜匪。
經福康安等督率文武各員。
實力躧緝。
今先後拏獲多人。
嚴行審辦。
該地方官弁等、尚屬認真。
但所獲俱系夥犯。
其盜首未經就獲。
且洋面劫盜甚多。
尚不止此一案。
不可不竭力搜拏。
務期全數弋獲。
以淨根株。
據匪犯李昌利供稱、盜首何起文、蛋家二、現住安南農耐地方。
與前奏關應華等所供相合。
前經谕令福康安等、照會阮光平、嚴饬境内。
将竄入安南盜犯。
幫同搜捕。
着再傳谕、即詳悉知會該國王。
以盜首何起文、蛋家二等。
因内地查拏緊急。
竄往爾國。
恐案内盜首及夥盜等。
在爾國所轄地方。
或掠爾國百姓。
亦未可知。
應令爾地方官嚴拏。
以靖地方。
該國王如能按名拏送。
奏聞大皇帝。
自必優加獎賞。
即或該犯等在洋面奔竄無定。
難于跟緝。
亦當令所屬嚴密搜查。
驅向内地。
以便官兵截拏。
勿使在境内潛匿。
緻令劫掠滋事。
于爾國商旅。
亦多未便。
如此明白宣示。
該國王感激朕恩。
自當嚴行饬屬。
協同搜捕也。
○又谕、據福康安奏、安南國王阮光平、回至義安。
遴委陪臣。
恭赍表函方物。
于正月上浣。
自義安起程。
當移行陳用敷、暨駐關員弁、俟該陪臣到時。
即啟關驗進。
并派委員弁。
妥行護送進京等語。
阮光平回至本國。
即派陪臣來京。
恭進謝恩表函貢物。
其恭順感悅之忱。
甚屬可嘉。
但該陪臣于正月上浣自義安起程。
迩日已可進關。
計算程期。
到京未免太早。
不值為彼一國使臣。
辦理宴赉。
自應令安南使臣。
于七月二十日以内抵熱河。
以便與各外藩一同與宴。
着傳谕陳用敷、于該陪臣等到關後。
在粵西略為憩息。
再行緩程前進。
并知會沿途地方。
按程緩行。
約計七月二十邊至熱河。
亦不為遲。
并着該撫谕令該陪臣等、以鎮南關距熱河道裡遙遠。
途中已交夏令。
天氣炎熱。
自當緩程行走。
以示體恤。
将此并谕福康安知之。
○又谕、據永保奏稱、接到特成額具奏審訊薩邁林供詞摺稿。
将意見陳奏。
保甯亦将奉到谕旨覆奏。
此案特成額初奏到時。
朕即将荒唐不可驟信之處。
明白指出。
屢次降旨矣。
薩邁林必系額濟勒地方、有其親屬。
伊本有意逃往。
因俄羅斯不用隔教之喇嘛。
又恨土爾扈特。
所以設此離間之計。
令其持書遣回。
俟将薩邁林解到。
交軍機大臣審訊。
實情自露。
至稱哈薩克杭和卓阿布赉之子。
被俄羅斯察罕汗召往。
亦無關緊要。
哈薩克善于圖利。
界于我國與俄羅斯之間。
伊等恭順于我。
又懼俄羅斯。
亦系必然之勢。
且今遣其子弟不時入觐。
則其在察罕汗處。
或自往。
或貿易。
均未可知。
并非輔助俄羅斯以為質也。
永保奏請訪詢。
并請将拏薩邁林給與俄羅斯之哈薩克查辦。
亦似為特成額之言所動。
此事竟宜鎮靜處之。
至保甯奏稱、科布多、塔爾巴哈台、一帶台卡。
增兵防守。
所奏雖是。
惟當嚴密防範。
不可微露張皇。
緻使土爾扈特等疑懼。
着傳谕保甯、永保、令其熟商辦理。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鄂輝奏稱、川省收買小錢改鑄。
嗣因呈繳甚多。
局錢不敷發給。
經前督臣孫士毅奏準、酌撥藩庫銀兩墊發。
目今局鑄日多應須易銀歸款。
但此項大錢。
發給省城鋪戶。
恐伊等見大錢充斥。
勢必擡高銀價。
于改鑄成本。
難免虧折。
查上年署督臣保甯奏準、于附近水次各州縣。
加買貯谷五十萬石。
每石給銀五錢五分。
莫若将此改鑄錢文。
以九九易銀之例。
發交各州縣為買谷之用。
司庫既免動支。
即可歸抵墊項。
至各官養廉。
亦請于本年二月起。
酌半發給錢文。
令各州縣領回行用。
庶錢價日平。
盜鑄不禁自絕。
俟改鑄全完。
仍照舊例辦理。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以廣西故都結土知州農世仰子恩注襲職。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盜犯。
并拒捕案内從犯。
審明正法。
及審訊械鬥案犯。
分别正法定拟各摺。
已批交該部矣。
台灣民風剽悍。
糾衆拒捕。
目無法紀。
械鬥搶劫。
視為故常。
弊俗相沿。
實堪痛恨。
奎林等自到台灣以來。
诘奸緝匪。
諸事認真。
遇有情節較重者。
審明後無不立寘典刑。
嚴示懲創。
節次所辦案件。
均屬可嘉。
如此力加整頓。
該處玩法積習。
或可漸次挽回。
一二十年以後。
民氣漸馴。
各知警懼。
不但壯年強悍之人。
可消其桀骜之氣。
即幼穉者耳濡目染。
長成後亦皆知畏法愛身。
勉為良善。
是在奎林等留心整饬。
毋緻久而生懈。
自可收默化潛移之效也。
将此傳谕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