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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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稱、拏獲私鹽大小船十三隻。
私販水手三十餘名。
約共鹽十餘萬斤。
現将解到各犯。
親加訊鞫。
如供有應拏要犯。
再行查拏到案。
詳細質訊。
徹底究辦等語。
兩淮地方。
私販出沒。
官引不能暢銷。
于鹾政大有關系。
今拏獲私鹽。
竟有十餘萬斤。
大小鹽船十三隻之多。
自應确查來曆。
有無水陸窩頓之處。
其同夥私販。
共有若幹。
均須逐一切實根究。
從嚴辦理。
着傳谕孫士毅、會同朱圭、督饬所屬。
凡淮南淮北。
各令其往來躧緝。
以專責成。
以淨根株。
至此案私鹽。
雖經人鹽并獲。
為數甚多。
其沿途地方文武各官。
如查明一到本境。
即經協同緝獲。
自可免其議處。
若實有留心緝捕。
認真出力之員。
再咨部議叙。
倘經過所管之境。
毫無知覺。
雖被别處拏獲。
其經過失察之該管地方官。
仍當照例議處。
以示懲儆。
并着該督等查明辦理。
分别勸懲。
庶該地方官各顧考成。
益當竭力搜擒。
私鹽自可不緻透漏。
若因此案拏獲多人。
該地方官概免議處。
轉恐啟伊等幸免之見。
以緻緝私疎懈也。
将此傳谕孫士毅、并谕朱圭知之。
○又谕、昨譯出俄羅斯書信内。
有令土爾扈特等、攜眷可由齊爾濟斯一路前來之語。
默們圖遊牧在晶河。
車淩烏巴什遊牧在和博克薩哩。
俱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卡内遊牧。
保甯既由烏裡雅蘇台、科布多、赴塔爾巴哈台。
俟到彼處。
東北一帶台卡時。
驗明今秋此項台卡。
應否增兵防備。
着詳細熟籌奏聞。
○雲貴總督富綱奏、雲南永昌府屬騰越州、保山縣、龍陵廳、永平縣、順甯府屬順甯縣、雲州、緬甯通判等。
因籌辦邊務。
于乾隆三十五、六、七、八等年。
奏準加買。
常平谷石。
自十一萬石、至六七千石不等。
雖照例同原額常平同時出借。
但出易無多。
黴變堪虞。
因邊儲未敢更張。
今緬甸歸化。
開關通市。
此項谷石。
若照舊長存。
并恐易滋弊端。
查騰越龍陵、保山、額徵秋米。
不敷兵食。
歲需動銀一萬數千兩。
采買供支。
莫若以此谷碾放不敷兵米。
較為兩便。
再常平為借濟攸關。
各該處原貯過少。
地近邊防。
年來戶口滋繁。
亦須酌增存貯。
通行核計。
除永平、順甯、雲州、緬甯等。
共祇加買四萬六千四百石。
應照舊留存外。
其騰越現存加買谷、并升息谷、九萬二千九百九十石。
撥出三萬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即碾放該州應買騰越鎮不敷兵米。
龍陵現存加買、及升息谷、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四石零。
撥出一萬六千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碾放該廳應買龍陵協不敷兵米。
保山現存加買、及升息谷、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八石零。
撥出三萬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即碾放該縣應買永昌鎮不敷兵米。
逐歲動支。
可免紅朽。
采買亦歸節省。
得旨、如所議行。
○予告休喀爾喀紮薩克圖汗兼多羅郡王齊旺巴勒齋子布尼拉忒納襲爵。
○癸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穆和蔺奏稱、按察使李濤、現在患病。
勢難就痊。
懇請解任調理等語。
李濤着準其解任回籍調理。
所有河南按察使員缺。
着吳璥補授。
○又谕曰、福康安、前因木植一案。
罰總督養廉三年。
以示懲儆。
今在廣東總督任内。
緝拏洋盜。
整饬地方。
諸事認真妥協。
殊屬可嘉。
所有前罰養廉。
除已經交納外。
餘着加恩寬免。
至長麟前在山東巡撫任内。
于羅有良薛對元二案。
獲罪較重。
前令其署理江蘇巡撫。
曾經降旨。
不準支給廉俸。
但念其自署任以來。
查辦地方事件。
亦屬奮勉。
着加恩每年賞給養廉一半。
以資辦公。
○又谕曰、富綱奏銅廠積欠實數。
酌籌捐補一摺。
内稱、乾隆四十九年清查以後。
截至五十四年年底止。
辦獲銅七千餘萬斤。
共長支工本銀五十二萬七千七百餘兩。
俱系實欠在民。
并無官虧影射捏報等弊。
此内有着銀十二萬九千三百餘兩。
在原領該爐戶名下勒限追完。
其無着廠欠銀三十九萬八千四百餘兩。
請于通省養廉内分年攤捐彌補。
再從前兩次清查有着廠欠。
尚有未完銀十一萬九千二百餘兩。
實俱無力完繳。
亦應歸入通省養廉内接續攤扣等語。
滇省采辦銅觔。
不得不豫發工本。
以資接濟。
爐戶等多系無業貧民。
日積月累。
逋欠自所不免。
前于乾隆四十四年、四十九年、查明實在廠欠無着确數。
曾降恩旨豁免。
今據富綱奏、四十九年以後、至五十四年廠欠無着銀兩。
委系近年物價增昂。
用費較多。
緻成積欠。
并非廠員侵冒。
自屬實在情形。
且該省辦運銅觔。
每年依限掃幫。
采辦尚屬妥速。
所有此次廠欠。
除有着銀十二萬九千三百餘兩。
仍令勒限追完外。
其無着銀三十九萬八千四百餘兩。
着即加恩豁免。
至從前兩次清查有着廠欠。
尚未完銀十一萬九千二百餘兩。
究系該省催追不力所緻。
所有此項銀兩。
即着于該督撫、藩司、及經管廠務之道府、養廉内攤扣完補。
○又谕曰、吏部題請、将告病之翰林院侍讀學士彭紹觀。
準其休緻一本。
現在翰詹各員。
定期于本月初九日考試。
向例在京官員。
遇京察期近。
即不準其告病。
今彭紹觀于已屆大考之年。
始以患病年衰。
呈請開缺。
明系藉詞規避。
着即革職。
其掌院學士率行咨部。
殊屬非是。
着交部察議。
該部不即駁回。
遽行題奏。
亦着饬行。
○署江蘇巡撫覺羅長麟奏、現在辦理展赈事宜。
親赴徐州查勘。
砀山蕭縣睢甯三處。
所種秋麥。
均已長發。
尚有受淤新涸地畝。
未經翻種。
即借給耔種。
俾得趕種春麥。
其實在貧窮小戶。
或無牛力者。
分委佐雜各員。
勸谕有力鄉鄰。
通融雇借。
并令督催趕種。
其勘不成災之銅山等十七州縣衛。
上年被水本輕。
複經緩帶。
民力已覺從容。
惟宿遷邳州二處。
地土瘠薄。
間有拮據小戶。
亦即查照地畝。
借給耔種。
務俾春收普獲。
得旨嘉獎。
○以吏科給事中和琳、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署通政使汪承霈、為順天府府尹。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考試翰林院詹事府官于正大光明殿。
○谕曰、巡漕給事中和琳、已降旨補授内閣學士。
但伊于漕務河道情形。
頗能谙悉。
節年辦理。
均屬妥協。
現屆重運北來之時。
未便遽易生手。
和琳、着仍留山東巡漕之任。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漕船。
經朕降旨嚴催。
近來已複冬兌冬開之限。
惟江西漕船。
向來開幫遲滞。
前歲因鳳凰灘水淺。
至五月始行渡湖出境。
本年正月内。
雖據姚棻奏到。
首幫已于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開行。
但江西受兌水次甚近。
渡湖出境。
程途不遠。
首幫于臘月底開行。
至今未将掃幫出境日期具奏。
恐在後各幫。
尚未全離水次。
又緻有從前遲延捏報情事。
着傳谕姚棻、即将江西幫船何日掃幫出境。
所報首幫開行日期。
有無捏飾。
迅速據實具奏。
不可任聽押運各員。
仍前延緩。
倘經查出。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又谕、前據恒瑞奏、汗山察罕烏蘇以内。
有俄羅斯所屬烏梁海二百餘戶、在彼遊牧。
請逐出等語。
當即降旨、令俟本年青草發時。
遣佛住、三丕勒多爾濟、帶兵往逐今既有薩邁林訛言。
保甯現由烏裡雅蘇台、科布多、前往塔爾巴哈台。
着傳谕保甯、恒
私販水手三十餘名。
約共鹽十餘萬斤。
現将解到各犯。
親加訊鞫。
如供有應拏要犯。
再行查拏到案。
詳細質訊。
徹底究辦等語。
兩淮地方。
私販出沒。
官引不能暢銷。
于鹾政大有關系。
今拏獲私鹽。
竟有十餘萬斤。
大小鹽船十三隻之多。
自應确查來曆。
有無水陸窩頓之處。
其同夥私販。
共有若幹。
均須逐一切實根究。
從嚴辦理。
着傳谕孫士毅、會同朱圭、督饬所屬。
凡淮南淮北。
各令其往來躧緝。
以專責成。
以淨根株。
至此案私鹽。
雖經人鹽并獲。
為數甚多。
其沿途地方文武各官。
如查明一到本境。
即經協同緝獲。
自可免其議處。
若實有留心緝捕。
認真出力之員。
再咨部議叙。
倘經過所管之境。
毫無知覺。
雖被别處拏獲。
其經過失察之該管地方官。
仍當照例議處。
以示懲儆。
并着該督等查明辦理。
分别勸懲。
庶該地方官各顧考成。
益當竭力搜擒。
私鹽自可不緻透漏。
若因此案拏獲多人。
該地方官概免議處。
轉恐啟伊等幸免之見。
以緻緝私疎懈也。
将此傳谕孫士毅、并谕朱圭知之。
○又谕、昨譯出俄羅斯書信内。
有令土爾扈特等、攜眷可由齊爾濟斯一路前來之語。
默們圖遊牧在晶河。
車淩烏巴什遊牧在和博克薩哩。
俱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卡内遊牧。
保甯既由烏裡雅蘇台、科布多、赴塔爾巴哈台。
俟到彼處。
東北一帶台卡時。
驗明今秋此項台卡。
應否增兵防備。
着詳細熟籌奏聞。
○雲貴總督富綱奏、雲南永昌府屬騰越州、保山縣、龍陵廳、永平縣、順甯府屬順甯縣、雲州、緬甯通判等。
因籌辦邊務。
于乾隆三十五、六、七、八等年。
奏準加買。
常平谷石。
自十一萬石、至六七千石不等。
雖照例同原額常平同時出借。
但出易無多。
黴變堪虞。
因邊儲未敢更張。
今緬甸歸化。
開關通市。
此項谷石。
若照舊長存。
并恐易滋弊端。
查騰越龍陵、保山、額徵秋米。
不敷兵食。
歲需動銀一萬數千兩。
采買供支。
莫若以此谷碾放不敷兵米。
較為兩便。
再常平為借濟攸關。
各該處原貯過少。
地近邊防。
年來戶口滋繁。
亦須酌增存貯。
通行核計。
除永平、順甯、雲州、緬甯等。
共祇加買四萬六千四百石。
應照舊留存外。
其騰越現存加買谷、并升息谷、九萬二千九百九十石。
撥出三萬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即碾放該州應買騰越鎮不敷兵米。
龍陵現存加買、及升息谷、四萬八千四百二十四石零。
撥出一萬六千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碾放該廳應買龍陵協不敷兵米。
保山現存加買、及升息谷、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八石零。
撥出三萬石。
連原存作為正額。
其餘即碾放該縣應買永昌鎮不敷兵米。
逐歲動支。
可免紅朽。
采買亦歸節省。
得旨、如所議行。
○予告休喀爾喀紮薩克圖汗兼多羅郡王齊旺巴勒齋子布尼拉忒納襲爵。
○癸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穆和蔺奏稱、按察使李濤、現在患病。
勢難就痊。
懇請解任調理等語。
李濤着準其解任回籍調理。
所有河南按察使員缺。
着吳璥補授。
○又谕曰、福康安、前因木植一案。
罰總督養廉三年。
以示懲儆。
今在廣東總督任内。
緝拏洋盜。
整饬地方。
諸事認真妥協。
殊屬可嘉。
所有前罰養廉。
除已經交納外。
餘着加恩寬免。
至長麟前在山東巡撫任内。
于羅有良薛對元二案。
獲罪較重。
前令其署理江蘇巡撫。
曾經降旨。
不準支給廉俸。
但念其自署任以來。
查辦地方事件。
亦屬奮勉。
着加恩每年賞給養廉一半。
以資辦公。
○又谕曰、富綱奏銅廠積欠實數。
酌籌捐補一摺。
内稱、乾隆四十九年清查以後。
截至五十四年年底止。
辦獲銅七千餘萬斤。
共長支工本銀五十二萬七千七百餘兩。
俱系實欠在民。
并無官虧影射捏報等弊。
此内有着銀十二萬九千三百餘兩。
在原領該爐戶名下勒限追完。
其無着廠欠銀三十九萬八千四百餘兩。
請于通省養廉内分年攤捐彌補。
再從前兩次清查有着廠欠。
尚有未完銀十一萬九千二百餘兩。
實俱無力完繳。
亦應歸入通省養廉内接續攤扣等語。
滇省采辦銅觔。
不得不豫發工本。
以資接濟。
爐戶等多系無業貧民。
日積月累。
逋欠自所不免。
前于乾隆四十四年、四十九年、查明實在廠欠無着确數。
曾降恩旨豁免。
今據富綱奏、四十九年以後、至五十四年廠欠無着銀兩。
委系近年物價增昂。
用費較多。
緻成積欠。
并非廠員侵冒。
自屬實在情形。
且該省辦運銅觔。
每年依限掃幫。
采辦尚屬妥速。
所有此次廠欠。
除有着銀十二萬九千三百餘兩。
仍令勒限追完外。
其無着銀三十九萬八千四百餘兩。
着即加恩豁免。
至從前兩次清查有着廠欠。
尚未完銀十一萬九千二百餘兩。
究系該省催追不力所緻。
所有此項銀兩。
即着于該督撫、藩司、及經管廠務之道府、養廉内攤扣完補。
○又谕曰、吏部題請、将告病之翰林院侍讀學士彭紹觀。
準其休緻一本。
現在翰詹各員。
定期于本月初九日考試。
向例在京官員。
遇京察期近。
即不準其告病。
今彭紹觀于已屆大考之年。
始以患病年衰。
呈請開缺。
明系藉詞規避。
着即革職。
其掌院學士率行咨部。
殊屬非是。
着交部察議。
該部不即駁回。
遽行題奏。
亦着饬行。
○署江蘇巡撫覺羅長麟奏、現在辦理展赈事宜。
親赴徐州查勘。
砀山蕭縣睢甯三處。
所種秋麥。
均已長發。
尚有受淤新涸地畝。
未經翻種。
即借給耔種。
俾得趕種春麥。
其實在貧窮小戶。
或無牛力者。
分委佐雜各員。
勸谕有力鄉鄰。
通融雇借。
并令督催趕種。
其勘不成災之銅山等十七州縣衛。
上年被水本輕。
複經緩帶。
民力已覺從容。
惟宿遷邳州二處。
地土瘠薄。
間有拮據小戶。
亦即查照地畝。
借給耔種。
務俾春收普獲。
得旨嘉獎。
○以吏科給事中和琳、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署通政使汪承霈、為順天府府尹。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考試翰林院詹事府官于正大光明殿。
○谕曰、巡漕給事中和琳、已降旨補授内閣學士。
但伊于漕務河道情形。
頗能谙悉。
節年辦理。
均屬妥協。
現屆重運北來之時。
未便遽易生手。
和琳、着仍留山東巡漕之任。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漕船。
經朕降旨嚴催。
近來已複冬兌冬開之限。
惟江西漕船。
向來開幫遲滞。
前歲因鳳凰灘水淺。
至五月始行渡湖出境。
本年正月内。
雖據姚棻奏到。
首幫已于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開行。
但江西受兌水次甚近。
渡湖出境。
程途不遠。
首幫于臘月底開行。
至今未将掃幫出境日期具奏。
恐在後各幫。
尚未全離水次。
又緻有從前遲延捏報情事。
着傳谕姚棻、即将江西幫船何日掃幫出境。
所報首幫開行日期。
有無捏飾。
迅速據實具奏。
不可任聽押運各員。
仍前延緩。
倘經查出。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又谕、前據恒瑞奏、汗山察罕烏蘇以内。
有俄羅斯所屬烏梁海二百餘戶、在彼遊牧。
請逐出等語。
當即降旨、令俟本年青草發時。
遣佛住、三丕勒多爾濟、帶兵往逐今既有薩邁林訛言。
保甯現由烏裡雅蘇台、科布多、前往塔爾巴哈台。
着傳谕保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