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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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接贓私買之人。
現在浙省拏獲屢買盜贓之周友卿。
可為明證。
伍拉納此時。
竟當在閩、饬屬于洋面、及各處海口、認真緝捕。
或親至沿海查拏。
何必因此一案餘犯。
前赴溫州。
上年十一月内、曾經降旨谕知伍拉納、此時想已接奉。
該督即當遵照前旨。
毋庸赴浙。
如已起程抵溫。
将緝捕事宜。
與福崧等商定後。
即着速行回閩。
至福崧俟查催海塘後。
即行前往溫州督辦。
務期盜首就獲。
洋面肅清。
不可稍有疎縱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命大學士王傑、為尚書房總師傅。
○以禮部右侍郎順天學政劉墉、為左都禦史。
順天府府尹吳省欽、為禮部右侍郎。
提督順天學政。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冬至、元旦、及謝恩方物。
暹羅國王鄭華、遣使表賀萬壽方物。
緬甸國王孟隕、遣使表貢謝恩方物。
俱賞赉筵宴如例。
○己亥。
谕曰、伊犁之索倫達呼爾部落兵丁等、自前往駐防以來。
一切官差。
甚屬奮勉。
且于喀什噶爾、塔爾巴哈台、防戍差務。
均甚得力。
但數年來生齒日繁。
向來每月給與一兩錢糧。
于伊等生計。
未免拮據。
着施恩伊犁之索倫達呼爾兵丁等、每月賞給二兩錢糧。
并加增養育兵三百名。
每月給與一兩錢糧。
以示朕惠愛旗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曰穆和蔺奏、據陳文緯禀稱、督同府縣、将劉松所供之高三拏獲。
該犯雙目俱瞽。
搜查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
連日審訊。
堅供與劉松素不認識。
惟記得五十二年三月間。
有一乞丐在門前要錢要飯。
回說沒有。
他便生氣。
說我系河焦溝劉松。
誰不知道。
出言詈罵。
因用拐棍向毆。
他就去了。
并沒傳授歌詞。
亦不知神焦廟道士系何姓名。
實是挾嫌誣扳。
随将該犯押解到省。
經該撫率同司道研訊。
供亦相符。
現在饬縣管押。
以候質究等語。
前據梁肯堂覆訊劉松。
供稱、所帶歌單。
系焦園村人高三、言及壺關縣神焦廟道士廣息曾傳歌詞。
因收該犯為徒。
轉行傳給是此項歌單。
劉松得自高三供詞甚屬确鑿茲據穆和蔺奏、拏獲高三審訊。
堅稱并未與劉松認識。
曾有讨乞花子。
在門首叫喊。
因不給錢飯出言詈罵。
自稱劉松實是挾嫌誣捏。
并無傳授歌詞情事。
或高三恃無質證。
飾詞狡展。
抑或劉松實系誣扳報怨。
均未可定着傳谕梁肯堂、即速提訊劉松。
伊前日所指高三、是否實有傳授歌詞之事。
如系挾嫌誣扳。
則其歌單畢竟得自何人。
務令一一據實供吐速奏。
毋任支吾狡展。
緻滋延宕。
該督審訊明确。
即一面具奏。
一面咨明穆和蔺查照辦理。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謀殺捕役。
複經越獄從賊逆犯林濕一名。
業經照謀叛律拟以斬決。
即請王命正法。
并嚴拘犯屬照律緣坐等語。
此案林濕一犯。
先因拒捕殺斃事主。
拏獲收禁。
及賊匪陷城。
旋即越獄從匪。
逃入内山。
現又起意夥同匪類。
殺死捕役。
不法已極。
該犯雖已立正典刑。
其長子林兜、次子林連、均年在十五歲以下。
例應送京閹割。
着傳谕奎林等、即将該犯林濕之子林兜、林連、解送進京。
交内務府照例辦理。
至此案未獲何創等各犯。
并着奎林等、即行饬屬上緊緝拏務獲。
審明定拟。
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曰、伍拉納奏、續獲行劫浙省哨船案内、拒傷官兵首夥盜犯。
審明分别淩遲斬決一摺。
又另片稱、據各營縣報獲浙江劫船案内、洋盜蔡市等十五名。
廣東戕官案内、洋盜梁麟等十五名。
現在提省嚴鞫等語。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浙江粵東洋盜。
多系籍隸福建。
該犯等劫得貨物。
回至閩省。
勢須登岸變贓。
是以節經降旨。
令伍拉納嚴饬各文武員弁、于洋面海口嚴密訪拏。
茲據伍拉納前後拏獲浙省行劫哨船案内盜犯二十八名。
拏獲廣東戕官案内盜犯前後十七名。
可見各盜犯在浙江粵東洋面行劫後。
俱紛紛竄回原籍。
希圖上岸變賣贓物。
伍拉納尤當上緊饬屬。
于洋面及各處海口、認真緝捕。
遵照節次谕旨。
毋庸前赴溫州。
況此次雖據該督拏獲曾根、邱吝等、各犯正法。
而昨日福崧等摺内、拏獲陳潮等、訊出該犯等、俱在吳機、林首、陳賞等船中。
出洋行劫哨船。
又前據福康安奏、崖州案内盜首。
系何起文、李廣才、蛋家二、亞常、大辮三等犯。
俱未經拏獲。
是各案首夥盜犯尚多。
正應趁此跟蹤購線。
務須全數弋獲。
盡法處治。
以靖海疆而戢盜風。
所有拏獲盜匪認真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伍拉納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仍即将續獲盜犯速行回奏。
○以伊犁将軍保甯、為禦前大臣。
○庚子。
谕曰、勒保奏、安定縣民吳喜周、蘇拱辰、俱年臻耄耋。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壽民吳喜周、蘇拱辰等、所有應行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又谕、拏獲脫逃之鑲黃旗滿洲候補繕本筆帖式瑞昌。
訊據供稱、伊系提督衙門主事台費音之子。
因伊繼母平日不加撫恤。
不勝折挫。
是以離家躲避。
前往浙江。
尋伊師傅。
凡系旗人脫逃被獲。
俱應發遣伊犁。
茲瑞昌因伊繼母折挫。
離家躲避。
情尚可憫。
與無故擅自脫逃者有間。
但伊雖因繼母逼迫所緻。
朕亦斷不肯因其子而治其母之罪。
着交該旗、将台費音家産。
除留台費音當差費用外。
其餘分作四分。
将瑞昌之弟兄三人、分析另居。
勿許母子等相見。
瑞昌、着革去候補繕本筆
現在浙省拏獲屢買盜贓之周友卿。
可為明證。
伍拉納此時。
竟當在閩、饬屬于洋面、及各處海口、認真緝捕。
或親至沿海查拏。
何必因此一案餘犯。
前赴溫州。
上年十一月内、曾經降旨谕知伍拉納、此時想已接奉。
該督即當遵照前旨。
毋庸赴浙。
如已起程抵溫。
将緝捕事宜。
與福崧等商定後。
即着速行回閩。
至福崧俟查催海塘後。
即行前往溫州督辦。
務期盜首就獲。
洋面肅清。
不可稍有疎縱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命大學士王傑、為尚書房總師傅。
○以禮部右侍郎順天學政劉墉、為左都禦史。
順天府府尹吳省欽、為禮部右侍郎。
提督順天學政。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冬至、元旦、及謝恩方物。
暹羅國王鄭華、遣使表賀萬壽方物。
緬甸國王孟隕、遣使表貢謝恩方物。
俱賞赉筵宴如例。
○己亥。
谕曰、伊犁之索倫達呼爾部落兵丁等、自前往駐防以來。
一切官差。
甚屬奮勉。
且于喀什噶爾、塔爾巴哈台、防戍差務。
均甚得力。
但數年來生齒日繁。
向來每月給與一兩錢糧。
于伊等生計。
未免拮據。
着施恩伊犁之索倫達呼爾兵丁等、每月賞給二兩錢糧。
并加增養育兵三百名。
每月給與一兩錢糧。
以示朕惠愛旗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曰穆和蔺奏、據陳文緯禀稱、督同府縣、将劉松所供之高三拏獲。
該犯雙目俱瞽。
搜查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
連日審訊。
堅供與劉松素不認識。
惟記得五十二年三月間。
有一乞丐在門前要錢要飯。
回說沒有。
他便生氣。
說我系河焦溝劉松。
誰不知道。
出言詈罵。
因用拐棍向毆。
他就去了。
并沒傳授歌詞。
亦不知神焦廟道士系何姓名。
實是挾嫌誣扳。
随将該犯押解到省。
經該撫率同司道研訊。
供亦相符。
現在饬縣管押。
以候質究等語。
前據梁肯堂覆訊劉松。
供稱、所帶歌單。
系焦園村人高三、言及壺關縣神焦廟道士廣息曾傳歌詞。
因收該犯為徒。
轉行傳給是此項歌單。
劉松得自高三供詞甚屬确鑿茲據穆和蔺奏、拏獲高三審訊。
堅稱并未與劉松認識。
曾有讨乞花子。
在門首叫喊。
因不給錢飯出言詈罵。
自稱劉松實是挾嫌誣捏。
并無傳授歌詞情事。
或高三恃無質證。
飾詞狡展。
抑或劉松實系誣扳報怨。
均未可定着傳谕梁肯堂、即速提訊劉松。
伊前日所指高三、是否實有傳授歌詞之事。
如系挾嫌誣扳。
則其歌單畢竟得自何人。
務令一一據實供吐速奏。
毋任支吾狡展。
緻滋延宕。
該督審訊明确。
即一面具奏。
一面咨明穆和蔺查照辦理。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謀殺捕役。
複經越獄從賊逆犯林濕一名。
業經照謀叛律拟以斬決。
即請王命正法。
并嚴拘犯屬照律緣坐等語。
此案林濕一犯。
先因拒捕殺斃事主。
拏獲收禁。
及賊匪陷城。
旋即越獄從匪。
逃入内山。
現又起意夥同匪類。
殺死捕役。
不法已極。
該犯雖已立正典刑。
其長子林兜、次子林連、均年在十五歲以下。
例應送京閹割。
着傳谕奎林等、即将該犯林濕之子林兜、林連、解送進京。
交内務府照例辦理。
至此案未獲何創等各犯。
并着奎林等、即行饬屬上緊緝拏務獲。
審明定拟。
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曰、伍拉納奏、續獲行劫浙省哨船案内、拒傷官兵首夥盜犯。
審明分别淩遲斬決一摺。
又另片稱、據各營縣報獲浙江劫船案内、洋盜蔡市等十五名。
廣東戕官案内、洋盜梁麟等十五名。
現在提省嚴鞫等語。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浙江粵東洋盜。
多系籍隸福建。
該犯等劫得貨物。
回至閩省。
勢須登岸變贓。
是以節經降旨。
令伍拉納嚴饬各文武員弁、于洋面海口嚴密訪拏。
茲據伍拉納前後拏獲浙省行劫哨船案内盜犯二十八名。
拏獲廣東戕官案内盜犯前後十七名。
可見各盜犯在浙江粵東洋面行劫後。
俱紛紛竄回原籍。
希圖上岸變賣贓物。
伍拉納尤當上緊饬屬。
于洋面及各處海口、認真緝捕。
遵照節次谕旨。
毋庸前赴溫州。
況此次雖據該督拏獲曾根、邱吝等、各犯正法。
而昨日福崧等摺内、拏獲陳潮等、訊出該犯等、俱在吳機、林首、陳賞等船中。
出洋行劫哨船。
又前據福康安奏、崖州案内盜首。
系何起文、李廣才、蛋家二、亞常、大辮三等犯。
俱未經拏獲。
是各案首夥盜犯尚多。
正應趁此跟蹤購線。
務須全數弋獲。
盡法處治。
以靖海疆而戢盜風。
所有拏獲盜匪認真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伍拉納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仍即将續獲盜犯速行回奏。
○以伊犁将軍保甯、為禦前大臣。
○庚子。
谕曰、勒保奏、安定縣民吳喜周、蘇拱辰、俱年臻耄耋。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壽民吳喜周、蘇拱辰等、所有應行賞赉之處。
該部照例辦理。
○又谕、拏獲脫逃之鑲黃旗滿洲候補繕本筆帖式瑞昌。
訊據供稱、伊系提督衙門主事台費音之子。
因伊繼母平日不加撫恤。
不勝折挫。
是以離家躲避。
前往浙江。
尋伊師傅。
凡系旗人脫逃被獲。
俱應發遣伊犁。
茲瑞昌因伊繼母折挫。
離家躲避。
情尚可憫。
與無故擅自脫逃者有間。
但伊雖因繼母逼迫所緻。
朕亦斷不肯因其子而治其母之罪。
着交該旗、将台費音家産。
除留台費音當差費用外。
其餘分作四分。
将瑞昌之弟兄三人、分析另居。
勿許母子等相見。
瑞昌、着革去候補繕本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