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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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式。
發往熱河。
不作罪人。
令其披甲當差。
若果能奮勉向上。
再行挑充别項差使。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訪拏收藏小錢之黃甲一犯。
訊系此項小錢。
從湖北開張緞店之屈恒太、鐘嘉茂處得來。
查驗背面清字。
多系寶黔、寶雲、寶源字樣。
現在咨明湖廣雲貴各省。
确查嚴辦等語。
所辦好。
小錢攙雜流行。
于錢法大有關礙。
節經降旨。
通谕各督撫。
一體認真嚴禁。
乃黃甲、屈恒太等并不遵例繳銷。
膽敢輾轉藏寄。
若各省奸商、從而效尤。
則官為收買查禁之例。
仍屬有名無實。
不可不嚴究以絕根株。
其小錢背面所鑄寶黔寶雲字樣。
自系雲貴二省私鑄。
由湖廣流行到蘇。
該二省向來有私鑄小錢之弊。
雖經上年嚴定章程。
通行禁止。
而地方官奉行不力。
積弊未能一時肅清。
着譚尚忠、額勒春、嚴饬所屬。
上緊查拏。
勒限呈繳。
如再視為具文。
該處奸商。
仍将小錢私行販賣。
一經查出系寶黔寶雲字樣。
惟該省督撫是問。
至寶源系工部錢局字樣。
官鑄斷無此等小錢。
想系奸商等、見通行錢文内有寶源字樣。
私銷仿鑄。
并着湖廣督撫、逐一根查。
此樣小錢。
究竟何處私鑄。
嚴辦示儆。
又據孫士毅等另片稱、拏獲盜匪丁士隴等五起。
系在浙江甯波秀水等處行劫。
并獲曳刀匪犯虎牙等五名。
現在嚴切究審等語。
盜匪棍徒。
為害行旅。
擾累市集。
最為地方之患。
孫士毅等、能密饬各屬。
拏獲多名。
足見實心任事。
務須将現獲各盜犯。
嚴行訊究夥盜姓名。
一并嚴拏。
速行審辦。
不可稽延。
其曳刀匪犯虎牙等。
妄立诨号。
結黨成群。
亦當速為根究。
有無夥黨。
按名訪獲。
從重懲治。
以安良善而靖地方。
将此各傳谕知之。
○調熊嶽副都統烏什哈達、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荊州副都統隆興、為熊嶽副都統。
以成都協領成德、為荊州副都統。
○辛醜。
谕曰、馮光熊奏、幹蘭珍、李年略、湯有德、方成章、何天衢、歐陽易氏、邱陳氏等、或年臻耄耋。
或壽衍期頤。
俱五世同堂。
請予旌赉等語。
該壽民壽婦等、所有應行建坊旌赉之處。
交部照例辦理。
○兩江總督孫士毅奏、籌議護送京銅章程。
銅船自湖北蕲州地方。
即與江西九江府屬德化縣交界。
經安徽之池州、太平、江蘇之江甯、揚州、淮安、徐州、方始出境。
道裡迢遙。
江面居其大半。
若僅派道府一員押送。
耳目難周。
且恐非本屬。
呼應不靈。
臣悉心籌議。
除江甯巡道本有經理換船之責。
江甯府即令該道專查督運。
其餘責成該管知府各于所轄地方。
接替押送。
所有楚黔、粵等省辦運京鉛點錫、及各省采買銅鉛過境亦一體辦理。
其運自浙閩等省銅鉛、及各省在蘇采買洋銅。
應由鎮江、常州、蘇州者、亦責成該府知府押送。
均嚴察妥護。
不令任意逗留。
如有偷賣沉溺等事。
嚴參罰賠示儆。
得旨、好。
實力為之。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烏噜木齊頭屯安插民戶墾田一頃八十畝有奇。
○癸卯。
上還宮。
○谕、各省彙奏事件内。
盜案竊案已未緝獲、及命盜己未審結拏獲尋常案犯等款。
向由各該督撫、将緝獲審辦各數、造冊送部查核。
并令該部按照功過等差。
定立處分以示懲勸但近年殊未見各部查奏。
此因奉行日久。
承緝承審人員意存疎懈。
内而各部。
外而督撫。
皆視為海捕具文。
以緻塵案久懸。
要犯逃匿。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所有查拏人犯。
審辦案件等款。
應如何再行酌定處分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查照向例。
酌量核加定議具奏。
并定以各部。
不行以時奏聞。
科道如何查參之例。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複将劉松嚴加刑鞫。
據供歌單實是高三傳給。
而高三又系得自神焦廟道士廣息。
我與高三廣息并無仇隙。
何肯憑空誣扳等語。
昨據穆和蔺奏、将高三拏獲到案。
該犯年逾六十。
雙目俱瞽。
搜查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堅供與劉松素不相識。
令梁肯堂訊據劉松所供之高三。
約四十五六歲。
面麻微須。
并非瞽目。
與現在豫省所拏之高三。
年貌既屬不符。
況劉松所供、高三住址家口年貌。
确鑿可據。
是此項歌單、竟系高三傳給劉松。
而高三亦實有其人。
明系豫省地方官、恐幹失察邪教處分。
意欲化有為無。
或另拏一名姓相同之人。
輙以訊不知情。
希圖将就了事。
均未可定。
穆和蔺甫經委任。
不應出此。
已據梁肯堂、将高三的确住址、咨明豫省。
着再傳谕穆和蔺、務須密委幹員。
按照直隸所開高三住居地方。
跟蹤緝獲。
毋得一任屬員朦混。
僅将現獲之高三搪塞定案。
緻幹咎戾。
至晉省神焦廟道士廣息。
前據書麟覆奏實無其人。
亦不可信并着書麟、照梁肯堂咨文所開廣息年貌。
一體再行嚴緝務獲。
歸案審辦。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傳谕穆和蔺、書麟、并谕梁肯堂知之。
○甲辰。
谕曰、戶部議駁四川調撥協剿巴勒布綠營官兵借支行裝銀兩。
未便照換防台藏官兵之例。
邀請減扣一摺。
系屬照例議駁。
但念該官兵等、遠涉衛藏。
往返二萬餘裡。
雖未經打仗。
即日凱旋。
而長途不無勞苦。
所有此項官兵借支銀兩。
着加恩照所請免其十分之六。
餘着分季扣還。
以示格外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奏、拏獲崖州洋面拒捕傷官案内、盜犯鄧全、吳佑、同續獲各犯内已解到省之梁麟等七犯。
一并解粵審辦。
其未經解省之
發往熱河。
不作罪人。
令其披甲當差。
若果能奮勉向上。
再行挑充别項差使。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訪拏收藏小錢之黃甲一犯。
訊系此項小錢。
從湖北開張緞店之屈恒太、鐘嘉茂處得來。
查驗背面清字。
多系寶黔、寶雲、寶源字樣。
現在咨明湖廣雲貴各省。
确查嚴辦等語。
所辦好。
小錢攙雜流行。
于錢法大有關礙。
節經降旨。
通谕各督撫。
一體認真嚴禁。
乃黃甲、屈恒太等并不遵例繳銷。
膽敢輾轉藏寄。
若各省奸商、從而效尤。
則官為收買查禁之例。
仍屬有名無實。
不可不嚴究以絕根株。
其小錢背面所鑄寶黔寶雲字樣。
自系雲貴二省私鑄。
由湖廣流行到蘇。
該二省向來有私鑄小錢之弊。
雖經上年嚴定章程。
通行禁止。
而地方官奉行不力。
積弊未能一時肅清。
着譚尚忠、額勒春、嚴饬所屬。
上緊查拏。
勒限呈繳。
如再視為具文。
該處奸商。
仍将小錢私行販賣。
一經查出系寶黔寶雲字樣。
惟該省督撫是問。
至寶源系工部錢局字樣。
官鑄斷無此等小錢。
想系奸商等、見通行錢文内有寶源字樣。
私銷仿鑄。
并着湖廣督撫、逐一根查。
此樣小錢。
究竟何處私鑄。
嚴辦示儆。
又據孫士毅等另片稱、拏獲盜匪丁士隴等五起。
系在浙江甯波秀水等處行劫。
并獲曳刀匪犯虎牙等五名。
現在嚴切究審等語。
盜匪棍徒。
為害行旅。
擾累市集。
最為地方之患。
孫士毅等、能密饬各屬。
拏獲多名。
足見實心任事。
務須将現獲各盜犯。
嚴行訊究夥盜姓名。
一并嚴拏。
速行審辦。
不可稽延。
其曳刀匪犯虎牙等。
妄立诨号。
結黨成群。
亦當速為根究。
有無夥黨。
按名訪獲。
從重懲治。
以安良善而靖地方。
将此各傳谕知之。
○調熊嶽副都統烏什哈達、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荊州副都統隆興、為熊嶽副都統。
以成都協領成德、為荊州副都統。
○辛醜。
谕曰、馮光熊奏、幹蘭珍、李年略、湯有德、方成章、何天衢、歐陽易氏、邱陳氏等、或年臻耄耋。
或壽衍期頤。
俱五世同堂。
請予旌赉等語。
該壽民壽婦等、所有應行建坊旌赉之處。
交部照例辦理。
○兩江總督孫士毅奏、籌議護送京銅章程。
銅船自湖北蕲州地方。
即與江西九江府屬德化縣交界。
經安徽之池州、太平、江蘇之江甯、揚州、淮安、徐州、方始出境。
道裡迢遙。
江面居其大半。
若僅派道府一員押送。
耳目難周。
且恐非本屬。
呼應不靈。
臣悉心籌議。
除江甯巡道本有經理換船之責。
江甯府即令該道專查督運。
其餘責成該管知府各于所轄地方。
接替押送。
所有楚黔、粵等省辦運京鉛點錫、及各省采買銅鉛過境亦一體辦理。
其運自浙閩等省銅鉛、及各省在蘇采買洋銅。
應由鎮江、常州、蘇州者、亦責成該府知府押送。
均嚴察妥護。
不令任意逗留。
如有偷賣沉溺等事。
嚴參罰賠示儆。
得旨、好。
實力為之。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烏噜木齊頭屯安插民戶墾田一頃八十畝有奇。
○癸卯。
上還宮。
○谕、各省彙奏事件内。
盜案竊案已未緝獲、及命盜己未審結拏獲尋常案犯等款。
向由各該督撫、将緝獲審辦各數、造冊送部查核。
并令該部按照功過等差。
定立處分以示懲勸但近年殊未見各部查奏。
此因奉行日久。
承緝承審人員意存疎懈。
内而各部。
外而督撫。
皆視為海捕具文。
以緻塵案久懸。
要犯逃匿。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所有查拏人犯。
審辦案件等款。
應如何再行酌定處分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查照向例。
酌量核加定議具奏。
并定以各部。
不行以時奏聞。
科道如何查參之例。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複将劉松嚴加刑鞫。
據供歌單實是高三傳給。
而高三又系得自神焦廟道士廣息。
我與高三廣息并無仇隙。
何肯憑空誣扳等語。
昨據穆和蔺奏、将高三拏獲到案。
該犯年逾六十。
雙目俱瞽。
搜查家内。
并無不法字迹堅供與劉松素不相識。
令梁肯堂訊據劉松所供之高三。
約四十五六歲。
面麻微須。
并非瞽目。
與現在豫省所拏之高三。
年貌既屬不符。
況劉松所供、高三住址家口年貌。
确鑿可據。
是此項歌單、竟系高三傳給劉松。
而高三亦實有其人。
明系豫省地方官、恐幹失察邪教處分。
意欲化有為無。
或另拏一名姓相同之人。
輙以訊不知情。
希圖将就了事。
均未可定。
穆和蔺甫經委任。
不應出此。
已據梁肯堂、将高三的确住址、咨明豫省。
着再傳谕穆和蔺、務須密委幹員。
按照直隸所開高三住居地方。
跟蹤緝獲。
毋得一任屬員朦混。
僅将現獲之高三搪塞定案。
緻幹咎戾。
至晉省神焦廟道士廣息。
前據書麟覆奏實無其人。
亦不可信并着書麟、照梁肯堂咨文所開廣息年貌。
一體再行嚴緝務獲。
歸案審辦。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傳谕穆和蔺、書麟、并谕梁肯堂知之。
○甲辰。
谕曰、戶部議駁四川調撥協剿巴勒布綠營官兵借支行裝銀兩。
未便照換防台藏官兵之例。
邀請減扣一摺。
系屬照例議駁。
但念該官兵等、遠涉衛藏。
往返二萬餘裡。
雖未經打仗。
即日凱旋。
而長途不無勞苦。
所有此項官兵借支銀兩。
着加恩照所請免其十分之六。
餘着分季扣還。
以示格外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奏、拏獲崖州洋面拒捕傷官案内、盜犯鄧全、吳佑、同續獲各犯内已解到省之梁麟等七犯。
一并解粵審辦。
其未經解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