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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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十二月。
壬戌。
谕曰、毓奇因商販回人私帶例禁物件。
解衣搜查。
将伊革去子爵。
頭等侍衛作為二等侍衛。
毓奇辦理冒昧。
究屬因公。
尚無大罪。
着加恩将世襲子爵。
仍留伊本身。
罰子爵俸二年。
以示警戒。
○緩徵盛京廣甯、遼陽、鳳凰等四城。
乾隆五十四年分、水災地畝額賦。
○赈恤盛京鳳凰城、雪裡站、通遠堡、沙河站、東關、甯遠等六驿。
本年水災站丁。
并奉天錦縣、義州、海城等三州縣。
本年水災貧民。
○山西巡撫書麟疏報、甯遠通判、續墾成熟地六百三十五頃三十四畝有奇。
○以故一等伯志福子紮拉芬、一等男托克托遜子瑞福、三等男永奇子恒通、三福子長和、各襲爵。
○以故察哈爾三等建烈公敏珠爾多爾濟子紮木巴勒策淩襲爵。
○癸亥。
谕、據孫士毅奏、降調通判葉文麟呈控、前署通州任内、所屬泰興縣拏獲搶犯一案。
該縣知縣武廷選承審。
并未遲逾二參分限。
前署司張銘、因自己逾限多日。
欲圖回護。
妄扣該縣加展限期。
而後署司讷清額、辄那改該縣解州日期。
将武廷選開參革職。
并将署知州葉文麟不行揭報職名送部。
緻罹降調。
種種捏飾。
難保無受囑誣陷情弊。
請将讷清額革職嚴審等語。
此案該縣武廷選解犯到州。
系在二參限内。
并未遲逾。
該署州葉文麟、亦無不行揭報之咎。
乃前署臬司張銘、于案犯解到。
不即審辦。
混将該縣扣展限期。
以為卸過之地。
而接署臬司讷清額、移改解州日期。
并将該州續參。
以緻武廷選、及葉文麟、俱經部議降革。
張銘以監司大員。
審案遲延。
轉思規避處分。
诿過屬員。
已屬不合。
至讷清額系接署人員。
并非本任之事。
複為張銘回護。
将屬員捏混開參。
恐尚有徇情受囑情弊。
讷清額、着革職。
交該督等提同張銘、嚴審确情。
據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奏、拏獲行劫浙省哨船、及在閩洋肆劫盜犯陳勝等十四犯。
審明後即已處決枭示等語。
所辦尚好。
惟浙省瑞安巡洋官兵哨船。
被盜搶劫軍械一案。
前據陳傑奏報、系盜船八隻。
圍住哨船。
搬取軍器衣物而逸。
今據伍拉納審訊此案盜犯陳勝等、供認行劫兵船時、實止盜船四隻。
與陳傑所奏不符。
或系該弁等、虛報盜船數目。
欲藉寡不敵衆為辭。
以掩其退怯之罪。
亦未可定。
現在福崧已赴溫州。
即着會同陳傑、就近查明行劫盜船确數。
據實具奏。
此案盜匪共夥黨四十餘人。
向在溫州一帶洋面。
肆行劫奪。
茲據閩省拏獲各犯内、有此案夥黨七名。
而浙省并未緝獲一名。
并着伍拉納、福崧、陳傑、嚴行督緝。
将逃逸盜犯。
迅速弋獲。
毋使遠揚漏網。
再據伍拉納奏、閩省現獲盜犯。
除審辦外。
尚有陸續報獲者二十餘名。
現在提省審訊等語。
所辦亦是。
該犯等解到時。
該督務須隔别研鞫。
如系行劫兵船之犯。
即當從嚴懲治。
以戢盜風。
其獲盜之地方文武各員。
緝捕多犯。
尚屬奮勉。
并着照該督所請。
俟查明出力之員奏到時、再行酌量加恩。
用示鼓勵。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蠲緩直隸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衡水六州縣。
并嚴鎮、興國、富國、豐财、蘆台、濟民六場。
本年水災竈地額賦有差。
○以故二等伯伊昌阿子托布齊圖、一等男喀甯阿子紮郎阿、各襲爵。
○以故雲南永昌府屬鎮康土知州刁悶鑒弟悶銑襲職。
○甲子。
谕、從前因後藏達賴喇嘛、班禅、年班來使進京。
經過地方。
多有擾累。
甚至遺失包裹。
州縣官代為賠出。
以緻該來使肆行訛作。
各督撫等不能約束。
屢經降旨曉谕。
特命軍機大臣、會同理藩院、将應付各事宜。
酌定章程。
通行遵照。
并令各省揀派道員、同武職沿途防護。
該督撫等、理宜嚴行稽察。
照例辦理。
乃本年衛藏喇嘛來使入貢、福長安自蘭州回京。
适于山西途中相遇。
見喇嘛等行李包件。
車載夫送。
絡繹道路。
數日不絕。
并無派出官員稽查護送。
若任其騷擾驿站。
不為饬禁。
又恐如從前捏報遺失物件。
責令賠償。
緻啟訛索詐冒之漸。
更屬不成事體。
且伊等經過各省。
祇有例給騾頭。
如運送多餘包件。
俱系自行雇備。
并無官給車輛夫馬之例。
其沿途伴送大員。
專為照料喇嘛不準滋事而設。
亦應随同行走。
今甘肅、陝西、山西、直隸等省。
既無官員護送。
又複濫應夫馬。
喇嘛等見沿途無人管束。
攜帶私包過多。
任意需索。
地方官員遂以例給騾頭不敷。
違例供應。
各督撫等漫不經心。
而委出之道員等
庚戌。
十二月。
壬戌。
谕曰、毓奇因商販回人私帶例禁物件。
解衣搜查。
将伊革去子爵。
頭等侍衛作為二等侍衛。
毓奇辦理冒昧。
究屬因公。
尚無大罪。
着加恩将世襲子爵。
仍留伊本身。
罰子爵俸二年。
以示警戒。
○緩徵盛京廣甯、遼陽、鳳凰等四城。
乾隆五十四年分、水災地畝額賦。
○赈恤盛京鳳凰城、雪裡站、通遠堡、沙河站、東關、甯遠等六驿。
本年水災站丁。
并奉天錦縣、義州、海城等三州縣。
本年水災貧民。
○山西巡撫書麟疏報、甯遠通判、續墾成熟地六百三十五頃三十四畝有奇。
○以故一等伯志福子紮拉芬、一等男托克托遜子瑞福、三等男永奇子恒通、三福子長和、各襲爵。
○以故察哈爾三等建烈公敏珠爾多爾濟子紮木巴勒策淩襲爵。
○癸亥。
谕、據孫士毅奏、降調通判葉文麟呈控、前署通州任内、所屬泰興縣拏獲搶犯一案。
該縣知縣武廷選承審。
并未遲逾二參分限。
前署司張銘、因自己逾限多日。
欲圖回護。
妄扣該縣加展限期。
而後署司讷清額、辄那改該縣解州日期。
将武廷選開參革職。
并将署知州葉文麟不行揭報職名送部。
緻罹降調。
種種捏飾。
難保無受囑誣陷情弊。
請将讷清額革職嚴審等語。
此案該縣武廷選解犯到州。
系在二參限内。
并未遲逾。
該署州葉文麟、亦無不行揭報之咎。
乃前署臬司張銘、于案犯解到。
不即審辦。
混将該縣扣展限期。
以為卸過之地。
而接署臬司讷清額、移改解州日期。
并将該州續參。
以緻武廷選、及葉文麟、俱經部議降革。
張銘以監司大員。
審案遲延。
轉思規避處分。
诿過屬員。
已屬不合。
至讷清額系接署人員。
并非本任之事。
複為張銘回護。
将屬員捏混開參。
恐尚有徇情受囑情弊。
讷清額、着革職。
交該督等提同張銘、嚴審确情。
據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拉納奏、拏獲行劫浙省哨船、及在閩洋肆劫盜犯陳勝等十四犯。
審明後即已處決枭示等語。
所辦尚好。
惟浙省瑞安巡洋官兵哨船。
被盜搶劫軍械一案。
前據陳傑奏報、系盜船八隻。
圍住哨船。
搬取軍器衣物而逸。
今據伍拉納審訊此案盜犯陳勝等、供認行劫兵船時、實止盜船四隻。
與陳傑所奏不符。
或系該弁等、虛報盜船數目。
欲藉寡不敵衆為辭。
以掩其退怯之罪。
亦未可定。
現在福崧已赴溫州。
即着會同陳傑、就近查明行劫盜船确數。
據實具奏。
此案盜匪共夥黨四十餘人。
向在溫州一帶洋面。
肆行劫奪。
茲據閩省拏獲各犯内、有此案夥黨七名。
而浙省并未緝獲一名。
并着伍拉納、福崧、陳傑、嚴行督緝。
将逃逸盜犯。
迅速弋獲。
毋使遠揚漏網。
再據伍拉納奏、閩省現獲盜犯。
除審辦外。
尚有陸續報獲者二十餘名。
現在提省審訊等語。
所辦亦是。
該犯等解到時。
該督務須隔别研鞫。
如系行劫兵船之犯。
即當從嚴懲治。
以戢盜風。
其獲盜之地方文武各員。
緝捕多犯。
尚屬奮勉。
并着照該督所請。
俟查明出力之員奏到時、再行酌量加恩。
用示鼓勵。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蠲緩直隸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衡水六州縣。
并嚴鎮、興國、富國、豐财、蘆台、濟民六場。
本年水災竈地額賦有差。
○以故二等伯伊昌阿子托布齊圖、一等男喀甯阿子紮郎阿、各襲爵。
○以故雲南永昌府屬鎮康土知州刁悶鑒弟悶銑襲職。
○甲子。
谕、從前因後藏達賴喇嘛、班禅、年班來使進京。
經過地方。
多有擾累。
甚至遺失包裹。
州縣官代為賠出。
以緻該來使肆行訛作。
各督撫等不能約束。
屢經降旨曉谕。
特命軍機大臣、會同理藩院、将應付各事宜。
酌定章程。
通行遵照。
并令各省揀派道員、同武職沿途防護。
該督撫等、理宜嚴行稽察。
照例辦理。
乃本年衛藏喇嘛來使入貢、福長安自蘭州回京。
适于山西途中相遇。
見喇嘛等行李包件。
車載夫送。
絡繹道路。
數日不絕。
并無派出官員稽查護送。
若任其騷擾驿站。
不為饬禁。
又恐如從前捏報遺失物件。
責令賠償。
緻啟訛索詐冒之漸。
更屬不成事體。
且伊等經過各省。
祇有例給騾頭。
如運送多餘包件。
俱系自行雇備。
并無官給車輛夫馬之例。
其沿途伴送大員。
專為照料喇嘛不準滋事而設。
亦應随同行走。
今甘肅、陝西、山西、直隸等省。
既無官員護送。
又複濫應夫馬。
喇嘛等見沿途無人管束。
攜帶私包過多。
任意需索。
地方官員遂以例給騾頭不敷。
違例供應。
各督撫等漫不經心。
而委出之道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