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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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秉公确訊定拟具奏。
○癸未。
谕曰、原任淮徐道師彥公、淮揚道趙載元、前于失察高郵州書吏假串冒徵案内革職。
咎有應得。
本不應送部引見。
但念該二員系河員出身。
尚能熟悉河務。
師彥公、趙載元、俱着加恩送部帶領引見。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瑞安營巡船被盜搶劫軍械一案。
前據海甯奏稱、千總袁鳳鳴等、在外洋追捕盜匪受傷。
失去軍器。
朕即疑有裝點情弊。
及陳傑親往查訊。
始知此案實在情形。
該弁等連日遇盜搶劫。
巡船并未出洋。
署都司李春欗、亦未追緝。
竟系護副将王愈安商同捏報。
已降旨将該副将備弁等、革職拏問矣。
茲伍拉納奏報之摺。
尚系據該營初報具奏。
是以所奏情節。
未能确實。
現将此案交福崧、陳傑、嚴審辦理。
未獲各犯。
饬該撫及提督等、認真躧緝。
浙江與閩省、海道本屬相通。
恐盜匪見浙省查拏緊急。
竄入閩省洋面。
或棄船登岸潛逃。
亦未可定。
着傳谕伍拉納、即行嚴饬水師将弁、并沿海各地方官。
于外洋海口、嚴密堵拏。
毋任遠揚漏網。
再伍拉納另摺奏、署千總沈天衢、帶領哨兵、在菜子嶼外洋、拏獲盜犯十七名。
甚屬奮勉可嘉。
着該督即将沈天衢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棗陽縣民袁二娲妻盧氏。
○丙戌。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曰、大學士王傑、尚書彭元瑞、董诰、胡季堂、福長安、将軍保甯或簡任綸扉。
綜理部務。
或出膺阃帥。
宣力邊疆。
宜錫宮銜。
用昭優眷王傑、着加太子太保。
彭元瑞、董诰、胡季堂、福長安、保甯、俱着加太子少保。
○旌表守正捐軀。
河南扶溝縣民包常理妻陳氏。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傑等奏、瑞安洋面匪船、拒傷弁兵、搬取軍械一案。
現派兵船五十隻。
哨探賊蹤。
于浙屬洋面。
遍曆兜拏。
務将各匪船全行弋獲。
再遊擊錢夢虎、在洋巡緝。
調派來溫會剿。
十月十八日。
船至昌石營淡水門洋面。
遇盜拒敵。
官兵受傷。
搬去槍炮牌刀。
現饬副将劉潢、馳往查明。
另行具奏等語。
浙省洋面盜匪。
肆行劫掠。
膽敢拒傷弁兵。
搶奪軍器。
瑞安外洋。
甫有千總袁鳳鳴、鄭甯、巡船被盜之事。
匪犯尚未就獲。
今遊擊錢夢虎、又在昌石營洋面遇盜。
劫去軍器。
可見該省沿海一帶。
夥匪甚多。
竟系福建、廣東等省、查拏緊急。
匪徒皆竄入浙江洋面。
愈聚愈多。
若不嚴行緝捕。
恐緻别滋事端。
現在陳傑饬派兵船。
出洋哨緝。
賊匪聞追拏嚴緊。
自必棄船登陸。
竄匿島岙。
陳傑系屬提督。
地方非其所屬。
恐呼應不靈。
緝捕不能得力。
因思福崧曾任浙江巡撫。
于該省洋面情形。
較為熟悉。
近日該撫曆已抵任。
省城并無要事。
自當前往會辦。
以期盜匪速獲。
着傳谕該撫、即速馳往溫州。
駐劄該處。
此案即責成福崧、會同陳傑、督率文武各官。
帶領弁兵。
于外洋及海口地方、嚴密緝拏。
毋任遠揚漏網。
至錢夢虎遇盜一案。
有無裝點捏報情弊。
并着據實查明辦理。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傳谕福崧、并谕陳傑知之。
仍着将查辦情形。
由六百裡迅速覆奏。
○己醜。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保甯奏、潼綿營遊擊張思紳、駐防察木多台站。
迄今未及一載。
竟敢藉病乞休。
其情甚屬可惡。
請将張思紳革職。
枷号半年。
再行釋回等語。
西藏一路台站。
系邊陲要地。
向由内地派員前往駐劄。
三年更換。
今張思紳駐防該處、未及一年。
遽行藉病規避。
禀請休緻。
自應嚴懲示儆。
着即照保甯所請、将張思紳革職。
于察木多地方、枷号半年。
滿日釋放。
保甯系伊犁将軍。
暫署督篆。
并不存五日京兆之見。
于此等捏病乞休之員。
不避嫌怨。
即行嚴參辦理。
甚屬可嘉。
着加恩賞給上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曰、保甯奏、署總兵袁國璜、已交卸建昌鎮篆。
自應循例進京。
但邊疆要地。
驅使需才。
請将袁國璜暫緩進京。
留川候委。
俟簡放有缺。
再令該鎮赴京等語。
袁國璜前在熱河召見時。
看其人尚明白。
熟于川省營伍。
是以令該鎮馳赴川省、署理建昌鎮篆。
今據保甯奏請、留川候委。
暫緩進京。
袁國璜、竟不必令其來京。
即着留于川省。
俟有該省總兵缺出。
候朕簡放可也。
将此傳谕保甯、并谕鄂輝知之。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辛卯。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六
秉公确訊定拟具奏。
○癸未。
谕曰、原任淮徐道師彥公、淮揚道趙載元、前于失察高郵州書吏假串冒徵案内革職。
咎有應得。
本不應送部引見。
但念該二員系河員出身。
尚能熟悉河務。
師彥公、趙載元、俱着加恩送部帶領引見。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瑞安營巡船被盜搶劫軍械一案。
前據海甯奏稱、千總袁鳳鳴等、在外洋追捕盜匪受傷。
失去軍器。
朕即疑有裝點情弊。
及陳傑親往查訊。
始知此案實在情形。
該弁等連日遇盜搶劫。
巡船并未出洋。
署都司李春欗、亦未追緝。
竟系護副将王愈安商同捏報。
已降旨将該副将備弁等、革職拏問矣。
茲伍拉納奏報之摺。
尚系據該營初報具奏。
是以所奏情節。
未能确實。
現将此案交福崧、陳傑、嚴審辦理。
未獲各犯。
饬該撫及提督等、認真躧緝。
浙江與閩省、海道本屬相通。
恐盜匪見浙省查拏緊急。
竄入閩省洋面。
或棄船登岸潛逃。
亦未可定。
着傳谕伍拉納、即行嚴饬水師将弁、并沿海各地方官。
于外洋海口、嚴密堵拏。
毋任遠揚漏網。
再伍拉納另摺奏、署千總沈天衢、帶領哨兵、在菜子嶼外洋、拏獲盜犯十七名。
甚屬奮勉可嘉。
着該督即将沈天衢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棗陽縣民袁二娲妻盧氏。
○丙戌。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曰、大學士王傑、尚書彭元瑞、董诰、胡季堂、福長安、将軍保甯或簡任綸扉。
綜理部務。
或出膺阃帥。
宣力邊疆。
宜錫宮銜。
用昭優眷王傑、着加太子太保。
彭元瑞、董诰、胡季堂、福長安、保甯、俱着加太子少保。
○旌表守正捐軀。
河南扶溝縣民包常理妻陳氏。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傑等奏、瑞安洋面匪船、拒傷弁兵、搬取軍械一案。
現派兵船五十隻。
哨探賊蹤。
于浙屬洋面。
遍曆兜拏。
務将各匪船全行弋獲。
再遊擊錢夢虎、在洋巡緝。
調派來溫會剿。
十月十八日。
船至昌石營淡水門洋面。
遇盜拒敵。
官兵受傷。
搬去槍炮牌刀。
現饬副将劉潢、馳往查明。
另行具奏等語。
浙省洋面盜匪。
肆行劫掠。
膽敢拒傷弁兵。
搶奪軍器。
瑞安外洋。
甫有千總袁鳳鳴、鄭甯、巡船被盜之事。
匪犯尚未就獲。
今遊擊錢夢虎、又在昌石營洋面遇盜。
劫去軍器。
可見該省沿海一帶。
夥匪甚多。
竟系福建、廣東等省、查拏緊急。
匪徒皆竄入浙江洋面。
愈聚愈多。
若不嚴行緝捕。
恐緻别滋事端。
現在陳傑饬派兵船。
出洋哨緝。
賊匪聞追拏嚴緊。
自必棄船登陸。
竄匿島岙。
陳傑系屬提督。
地方非其所屬。
恐呼應不靈。
緝捕不能得力。
因思福崧曾任浙江巡撫。
于該省洋面情形。
較為熟悉。
近日該撫曆已抵任。
省城并無要事。
自當前往會辦。
以期盜匪速獲。
着傳谕該撫、即速馳往溫州。
駐劄該處。
此案即責成福崧、會同陳傑、督率文武各官。
帶領弁兵。
于外洋及海口地方、嚴密緝拏。
毋任遠揚漏網。
至錢夢虎遇盜一案。
有無裝點捏報情弊。
并着據實查明辦理。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傳谕福崧、并谕陳傑知之。
仍着将查辦情形。
由六百裡迅速覆奏。
○己醜。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保甯奏、潼綿營遊擊張思紳、駐防察木多台站。
迄今未及一載。
竟敢藉病乞休。
其情甚屬可惡。
請将張思紳革職。
枷号半年。
再行釋回等語。
西藏一路台站。
系邊陲要地。
向由内地派員前往駐劄。
三年更換。
今張思紳駐防該處、未及一年。
遽行藉病規避。
禀請休緻。
自應嚴懲示儆。
着即照保甯所請、将張思紳革職。
于察木多地方、枷号半年。
滿日釋放。
保甯系伊犁将軍。
暫署督篆。
并不存五日京兆之見。
于此等捏病乞休之員。
不避嫌怨。
即行嚴參辦理。
甚屬可嘉。
着加恩賞給上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曰、保甯奏、署總兵袁國璜、已交卸建昌鎮篆。
自應循例進京。
但邊疆要地。
驅使需才。
請将袁國璜暫緩進京。
留川候委。
俟簡放有缺。
再令該鎮赴京等語。
袁國璜前在熱河召見時。
看其人尚明白。
熟于川省營伍。
是以令該鎮馳赴川省、署理建昌鎮篆。
今據保甯奏請、留川候委。
暫緩進京。
袁國璜、竟不必令其來京。
即着留于川省。
俟有該省總兵缺出。
候朕簡放可也。
将此傳谕保甯、并谕鄂輝知之。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辛卯。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