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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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谕各處大臣外。
仍以回語譯出。
傳谕京城居住之回子并各回城知之。
○又谕、據科淩阿奏、本年值伊年班。
瞻仰情殷。
請于封印前來京陛見等語。
科淩阿、本年八月内慶祝萬壽來京。
于九月内甫經回任。
保琳亦系同來。
以理論之。
舒楞額應來。
此次自應将舒楞額應來、及科淩阿适值年班之處、聲明具奏。
其來與否。
請旨定奪。
乃并不如此聲明。
冒昧具奏。
殊屬取巧。
摺内又以依戀君上為辭。
尤屬妄言。
伊甫經陛見回任。
何依戀之有。
明系畏憚複來。
假飾之詞也。
摺内于依戀字朱筆點出外。
科淩阿、着交部查議。
本年年班。
着舒楞額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勒保題銷軍需本内。
甘省所用鳥槍火繩。
系以紙張制造。
可見外省綠營器用。
全無實際。
恐各省火繩。
意圖省便。
多有似甘省不用麻繩者。
于軍器殊有關系。
曾通谕各省督撫、查明據實覆奏。
此系九月十四日所降之旨。
迄今将及兩月。
本日已據穆和蔺奏到。
直隸密迩京師。
較河南尤近。
何以梁肯堂尚未具奏。
殊屬遲緩。
着傳谕該督、即行遵照前旨。
查明直隸各營。
是否用紙張擰造火繩之處。
迅速據實具奏。
勿再遲延幹咎。
○以直隸清河道鄭制錦、為甘肅按察使。
○庚辰。
谕、據陳傑奏、溫州瑞安洋面賊匪拒傷官兵一案。
隔别研訊。
方得實情。
緣千總袁鳳鳴一船。
于九月二十日。
遇盜劫取軍器。
外委林公柱一船。
将軍器搬藏山上。
二十一日。
千總鄭甯。
複被盜船圍住。
搬取軍器衣物而去。
外委金殿選。
随即收船回泊。
分巡之都司李春欗。
停泊未駛。
将遇盜實情。
面禀護副将王愈安。
該副将因賊船過多。
兩次被劫。
随商同備弁、裝點捏報。
現将該将備千總等、摘去頂戴。
追取劄付。
咨明督撫辦理等語。
此案前據海甯奏到時。
朕早疑及該都司等出洋巡哨。
何以袁鳳鳴等二船、被賊搶劫器械。
餘船并未協拏。
恐有裝點情弊。
曾降旨令陳傑據實嚴查辦理。
茲據陳傑奏到。
竟系護副将王愈安、商同備弁捏報。
果不出朕所料。
而其所報情節。
将盜船數目、及遇盜日期。
全行改捏。
殊出情理之外。
綠營懦怯性成。
而水師弁兵為尤甚。
每遇緝捕賊匪。
率多畏葸不前。
禀報時又複假捏情節。
希圖避罪。
此等惡習。
甚為可恨。
王愈安、李春欗、袁鳳鳴、鄭甯、林公柱、金殿選、俱着革職拏問。
交與福崧、陳傑、嚴審定拟具奏。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六月内。
據梁肯堂奏、喀爾喀盟長貢楚克紮布、差紮奇魯克齊博羅特入貢。
于多倫諾爾地方。
被賊竊去制造經典銀八百餘兩。
并杉帽等物一案。
曾降旨令該督通饬所屬嚴拏。
迄今将及半載。
曾否将案内賊犯拏獲。
總未據該督奏聞。
豈此等偷竊外藩來使之案。
并不認真嚴緝。
僅以一奏了事耶。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饬屬查拏。
務獲贓賊。
毋再玩延幹咎。
○吏部議奏、戶科給事中李翮奏稱、吏員人等、着役時、籍貫本不認真。
易滋弊混。
且以胥役考滿後。
即得分發試用。
官雖卑微。
徑實便捷。
嗣後員人等報滿後。
應隻準其歸班铨選。
不許加捐分發。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午。
谕、據秀林奏、查獲商民張子敬等、私販灰鼠水獺海龍香龜貂等皮張。
除皮張入官外。
将張子敬等解送原籍等語。
商民張子敬等六人。
膽敢違例私販俄羅斯土産海龍水獺灰鼠等皮。
實幹法犯。
秀林查獲。
尚屬留心事體。
着交部議叙。
餘照所請行。
但此案商民所販灰鼠皮二萬餘張。
水獺海龍皮二百餘張。
香龜貂一千餘張。
明系由喀什噶爾、葉爾羌、烏什、入境。
各該處大臣。
所司何事。
若私販無多。
情猶可恕。
今至二萬餘張。
直行偷越。
該大臣毫無覺察。
實屬玩誤。
着将明亮等嚴行申饬外。
仍将此項皮張究由何處販來。
令其查明覆奏。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老兵默多爾親、現年一百三歲。
身體康健。
洵為昇平嘉瑞。
默多爾親、着加恩交該部查例賞赉。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南長沙縣保正王澤遠、呈控監生李敬思、生員李楷等、串通該縣倉書黃克明等、勒派采買倉谷。
短發價值。
曆控不辦一案。
事關蠹書骫法。
派累鄉民。
該省總督藩司等、何以不為查究。
恐亦有徇庇情弊。
如果所控屬實。
自應從嚴宄辦。
若王澤遠受人唆囑。
挾嫌妄控。
亦當治以應得之罪。
以儆刁風。
着傳谕吉慶、王昶、于審訊湖北李杜、趙學三、兩案完竣後。
仍赴湖南提集案證。
将此案實在
仍以回語譯出。
傳谕京城居住之回子并各回城知之。
○又谕、據科淩阿奏、本年值伊年班。
瞻仰情殷。
請于封印前來京陛見等語。
科淩阿、本年八月内慶祝萬壽來京。
于九月内甫經回任。
保琳亦系同來。
以理論之。
舒楞額應來。
此次自應将舒楞額應來、及科淩阿适值年班之處、聲明具奏。
其來與否。
請旨定奪。
乃并不如此聲明。
冒昧具奏。
殊屬取巧。
摺内又以依戀君上為辭。
尤屬妄言。
伊甫經陛見回任。
何依戀之有。
明系畏憚複來。
假飾之詞也。
摺内于依戀字朱筆點出外。
科淩阿、着交部查議。
本年年班。
着舒楞額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勒保題銷軍需本内。
甘省所用鳥槍火繩。
系以紙張制造。
可見外省綠營器用。
全無實際。
恐各省火繩。
意圖省便。
多有似甘省不用麻繩者。
于軍器殊有關系。
曾通谕各省督撫、查明據實覆奏。
此系九月十四日所降之旨。
迄今将及兩月。
本日已據穆和蔺奏到。
直隸密迩京師。
較河南尤近。
何以梁肯堂尚未具奏。
殊屬遲緩。
着傳谕該督、即行遵照前旨。
查明直隸各營。
是否用紙張擰造火繩之處。
迅速據實具奏。
勿再遲延幹咎。
○以直隸清河道鄭制錦、為甘肅按察使。
○庚辰。
谕、據陳傑奏、溫州瑞安洋面賊匪拒傷官兵一案。
隔别研訊。
方得實情。
緣千總袁鳳鳴一船。
于九月二十日。
遇盜劫取軍器。
外委林公柱一船。
将軍器搬藏山上。
二十一日。
千總鄭甯。
複被盜船圍住。
搬取軍器衣物而去。
外委金殿選。
随即收船回泊。
分巡之都司李春欗。
停泊未駛。
将遇盜實情。
面禀護副将王愈安。
該副将因賊船過多。
兩次被劫。
随商同備弁、裝點捏報。
現将該将備千總等、摘去頂戴。
追取劄付。
咨明督撫辦理等語。
此案前據海甯奏到時。
朕早疑及該都司等出洋巡哨。
何以袁鳳鳴等二船、被賊搶劫器械。
餘船并未協拏。
恐有裝點情弊。
曾降旨令陳傑據實嚴查辦理。
茲據陳傑奏到。
竟系護副将王愈安、商同備弁捏報。
果不出朕所料。
而其所報情節。
将盜船數目、及遇盜日期。
全行改捏。
殊出情理之外。
綠營懦怯性成。
而水師弁兵為尤甚。
每遇緝捕賊匪。
率多畏葸不前。
禀報時又複假捏情節。
希圖避罪。
此等惡習。
甚為可恨。
王愈安、李春欗、袁鳳鳴、鄭甯、林公柱、金殿選、俱着革職拏問。
交與福崧、陳傑、嚴審定拟具奏。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六月内。
據梁肯堂奏、喀爾喀盟長貢楚克紮布、差紮奇魯克齊博羅特入貢。
于多倫諾爾地方。
被賊竊去制造經典銀八百餘兩。
并杉帽等物一案。
曾降旨令該督通饬所屬嚴拏。
迄今将及半載。
曾否将案内賊犯拏獲。
總未據該督奏聞。
豈此等偷竊外藩來使之案。
并不認真嚴緝。
僅以一奏了事耶。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饬屬查拏。
務獲贓賊。
毋再玩延幹咎。
○吏部議奏、戶科給事中李翮奏稱、吏員人等、着役時、籍貫本不認真。
易滋弊混。
且以胥役考滿後。
即得分發試用。
官雖卑微。
徑實便捷。
嗣後員人等報滿後。
應隻準其歸班铨選。
不許加捐分發。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午。
谕、據秀林奏、查獲商民張子敬等、私販灰鼠水獺海龍香龜貂等皮張。
除皮張入官外。
将張子敬等解送原籍等語。
商民張子敬等六人。
膽敢違例私販俄羅斯土産海龍水獺灰鼠等皮。
實幹法犯。
秀林查獲。
尚屬留心事體。
着交部議叙。
餘照所請行。
但此案商民所販灰鼠皮二萬餘張。
水獺海龍皮二百餘張。
香龜貂一千餘張。
明系由喀什噶爾、葉爾羌、烏什、入境。
各該處大臣。
所司何事。
若私販無多。
情猶可恕。
今至二萬餘張。
直行偷越。
該大臣毫無覺察。
實屬玩誤。
着将明亮等嚴行申饬外。
仍将此項皮張究由何處販來。
令其查明覆奏。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老兵默多爾親、現年一百三歲。
身體康健。
洵為昇平嘉瑞。
默多爾親、着加恩交該部查例賞赉。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南長沙縣保正王澤遠、呈控監生李敬思、生員李楷等、串通該縣倉書黃克明等、勒派采買倉谷。
短發價值。
曆控不辦一案。
事關蠹書骫法。
派累鄉民。
該省總督藩司等、何以不為查究。
恐亦有徇庇情弊。
如果所控屬實。
自應從嚴宄辦。
若王澤遠受人唆囑。
挾嫌妄控。
亦當治以應得之罪。
以儆刁風。
着傳谕吉慶、王昶、于審訊湖北李杜、趙學三、兩案完竣後。
仍赴湖南提集案證。
将此案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