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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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竄入福建廣東洋面。
或竟登岸潛逃。
亦未可定。
并着傳谕各該督撫、于所屬内外洋面、及沿海地方。
一體嚴密堵拏。
毋任遠揚漏網。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博厚、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博野縣民韓群兒妻王氏。
○丁卯。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玉福、曾瓊琲、王萬清三人、武進士及第。
二甲魏廷魁等五人、武進士出身。
三甲馮治等三十三人、同武進士出身。
○谕、總辦慶典之阿桂、和珅、福長安、胡季堂、金簡、李绶、伊齡阿、俱着恩加二級。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黎維祁眷屬尚在安南。
谕令阮光平尋訪送京。
并據該國王自請将黎維祁從人眷屬。
一并探訪送進。
茲查明黎維祁弟妹妻妾十二名口。
其跟随黎維祁進關之人、除懇請返國者。
業經遣回安南外。
其情願留京之黎忻等、共有眷屬五十二名口。
未經帶出。
應将名單交與阮光平查訪。
黎維祁等所開眷口。
系就進關時名數開出。
今已将及一年。
又經兵燹。
其或有逃亡。
及婦女改适出嫁者。
恐不能逐名查送。
着傳谕福康安于發給名單時。
詳悉知會該國王。
祇須将單内現存之人。
确加查訪。
遣送進關。
如有事故。
不妨據實聲明。
并非令其按名照單查送。
俾該國王知朕體諒深恩。
必益加感戴。
不緻辦理掣肘也。
○又谕、本年直隸永平、天津、河間等府屬各州縣。
夏秋雨水較多。
河流漲發。
田禾被淹。
緻成偏災。
山東平原、禹城、齊河、德州等各州縣、被水成災。
又江蘇徐州府屬蕭縣、砀山二縣。
安徽鳳陽府屬之宿州、靈璧二州縣。
均因毛城鋪土壩刷寬。
漫水下注。
民田廬舍。
間被淹浸。
節經降旨撥給銀米。
分别赈借。
令該督撫實力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第念各該處被災地方。
秋成失望。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展赈蠲緩。
并此外勘不成災地畝。
應否酌借口糧耔種之處。
傳谕梁肯堂、惠齡、福崧、朱圭、即行體察情形。
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雲貴總督兼署雲南巡撫富綱疏報、乾隆五十四年分開墾呈貢等州縣成熟地十六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唐縣民靖同妻史氏。
○戊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本年夏間。
黃水盛漲。
将王平莊民堰漫塌。
沖刷溝槽。
由毛城鋪滾水壩下注洪河。
以緻永城、宿州、靈璧等處。
田廬間被淹浸。
而韓鑅等奏報時。
祇稱唐家灣引河減洩黃水、出槽漫灘。
下注毛城鋪。
其外灘王平莊民堰亦被漫缺。
鉗口土壩尾。
刷寬二十餘丈。
并未将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内、及沖塌二百八十餘丈之處。
詳晰奏明。
且稱此次長水。
賴有各閘壩分洩。
各工一律平穩。
彼時朕以為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外、不過因毛城鋪洩下之水。
間有泛溢。
實不知王平莊竟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黃水漫溢。
沖決民堰。
淹及下遊。
并非毛城鋪減下之水也。
嗣經周樽具奏宿州靈璧地方被災情形摺内。
稱黃水漫溢下注。
并未斷流。
朕方謂該處祇系毛城鋪減下之水彙注。
周樽指為黃水。
措詞不明。
尚降旨申饬。
而韓鑅等因朕有此旨。
節次奏摺。
總遷就其辭。
含混聲叙。
并未言明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而内外大臣。
率多回護。
亦未有明言及此者。
直至令韓鑅等繪圖呈覽。
朕始知王平莊系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沖塌民堰。
并非毛城鋪減下之水也。
況閱圖内新築王平莊大壩。
長至二百八十餘丈。
缺口若此之寬。
自系黃流漫溢為患。
從前因韓鑅等所奏不明。
誤會其意。
伊等複從而掩飾。
朕既未親臨其地。
亦何由洞悉情形。
今披覽河圖。
始覺前此之誤。
此固由韓鑅等奏報牽混。
然朕未經看出。
即當引以為過。
斷不肯始終回護。
欲實前言。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一秉虛公。
從不飾非遂過。
知而能改。
何待伊等代為回護耶。
昨因南河秋汛安瀾。
特降旨将韓鑅等交部議叙。
乃伊等于王平莊漫口一事。
始終含混。
本當治以應得之罪。
姑念辦理堵築工程。
克期竣事。
免其治罪。
已屬格外加恩。
豈可複邀甄叙。
所有韓鑅等交部議叙之處。
着徹回。
至大堤以内河灘。
逼近黃河。
每遇盛漲時、留為河流蕩漾地步。
原應禁民居住。
庶不緻與水争地。
以免漫溢之虞。
今江南王平莊一帶村莊。
多大堤之内。
其豫省瀕河之處、及直隸永定河兩岸地方、在堤内河灘居住者。
想亦不少。
從前巡視永定河。
經朕屢降谕旨饬禁。
而地方官奉行不力。
小民等又罔知後患。
祇圖目前之利。
以緻村莊戶口。
日聚日多。
若不申明禁例。
轉非愛護黎元之意。
但民人等安居已久。
未便令其遷移。
轉緻失所。
着各督撫等轉饬地方官。
将各該處堤内河灘。
現在村莊實有若幹戶。
房屋若幹間。
查明确數。
造具清冊。
嗣後毋許民人等私自增添。
其有遷居人戶。
即于冊内删除。
以杜影射占居之弊。
并着各督撫于年終彙奏一
竄入福建廣東洋面。
或竟登岸潛逃。
亦未可定。
并着傳谕各該督撫、于所屬内外洋面、及沿海地方。
一體嚴密堵拏。
毋任遠揚漏網。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博厚、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博野縣民韓群兒妻王氏。
○丁卯。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玉福、曾瓊琲、王萬清三人、武進士及第。
二甲魏廷魁等五人、武進士出身。
三甲馮治等三十三人、同武進士出身。
○谕、總辦慶典之阿桂、和珅、福長安、胡季堂、金簡、李绶、伊齡阿、俱着恩加二級。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黎維祁眷屬尚在安南。
谕令阮光平尋訪送京。
并據該國王自請将黎維祁從人眷屬。
一并探訪送進。
茲查明黎維祁弟妹妻妾十二名口。
其跟随黎維祁進關之人、除懇請返國者。
業經遣回安南外。
其情願留京之黎忻等、共有眷屬五十二名口。
未經帶出。
應将名單交與阮光平查訪。
黎維祁等所開眷口。
系就進關時名數開出。
今已将及一年。
又經兵燹。
其或有逃亡。
及婦女改适出嫁者。
恐不能逐名查送。
着傳谕福康安于發給名單時。
詳悉知會該國王。
祇須将單内現存之人。
确加查訪。
遣送進關。
如有事故。
不妨據實聲明。
并非令其按名照單查送。
俾該國王知朕體諒深恩。
必益加感戴。
不緻辦理掣肘也。
○又谕、本年直隸永平、天津、河間等府屬各州縣。
夏秋雨水較多。
河流漲發。
田禾被淹。
緻成偏災。
山東平原、禹城、齊河、德州等各州縣、被水成災。
又江蘇徐州府屬蕭縣、砀山二縣。
安徽鳳陽府屬之宿州、靈璧二州縣。
均因毛城鋪土壩刷寬。
漫水下注。
民田廬舍。
間被淹浸。
節經降旨撥給銀米。
分别赈借。
令該督撫實力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第念各該處被災地方。
秋成失望。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展赈蠲緩。
并此外勘不成災地畝。
應否酌借口糧耔種之處。
傳谕梁肯堂、惠齡、福崧、朱圭、即行體察情形。
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雲貴總督兼署雲南巡撫富綱疏報、乾隆五十四年分開墾呈貢等州縣成熟地十六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唐縣民靖同妻史氏。
○戊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本年夏間。
黃水盛漲。
将王平莊民堰漫塌。
沖刷溝槽。
由毛城鋪滾水壩下注洪河。
以緻永城、宿州、靈璧等處。
田廬間被淹浸。
而韓鑅等奏報時。
祇稱唐家灣引河減洩黃水、出槽漫灘。
下注毛城鋪。
其外灘王平莊民堰亦被漫缺。
鉗口土壩尾。
刷寬二十餘丈。
并未将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内、及沖塌二百八十餘丈之處。
詳晰奏明。
且稱此次長水。
賴有各閘壩分洩。
各工一律平穩。
彼時朕以為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外、不過因毛城鋪洩下之水。
間有泛溢。
實不知王平莊竟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黃水漫溢。
沖決民堰。
淹及下遊。
并非毛城鋪減下之水也。
嗣經周樽具奏宿州靈璧地方被災情形摺内。
稱黃水漫溢下注。
并未斷流。
朕方謂該處祇系毛城鋪減下之水彙注。
周樽指為黃水。
措詞不明。
尚降旨申饬。
而韓鑅等因朕有此旨。
節次奏摺。
總遷就其辭。
含混聲叙。
并未言明王平莊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而内外大臣。
率多回護。
亦未有明言及此者。
直至令韓鑅等繪圖呈覽。
朕始知王平莊系在毛城鋪大堤之内。
沖塌民堰。
并非毛城鋪減下之水也。
況閱圖内新築王平莊大壩。
長至二百八十餘丈。
缺口若此之寬。
自系黃流漫溢為患。
從前因韓鑅等所奏不明。
誤會其意。
伊等複從而掩飾。
朕既未親臨其地。
亦何由洞悉情形。
今披覽河圖。
始覺前此之誤。
此固由韓鑅等奏報牽混。
然朕未經看出。
即當引以為過。
斷不肯始終回護。
欲實前言。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一秉虛公。
從不飾非遂過。
知而能改。
何待伊等代為回護耶。
昨因南河秋汛安瀾。
特降旨将韓鑅等交部議叙。
乃伊等于王平莊漫口一事。
始終含混。
本當治以應得之罪。
姑念辦理堵築工程。
克期竣事。
免其治罪。
已屬格外加恩。
豈可複邀甄叙。
所有韓鑅等交部議叙之處。
着徹回。
至大堤以内河灘。
逼近黃河。
每遇盛漲時、留為河流蕩漾地步。
原應禁民居住。
庶不緻與水争地。
以免漫溢之虞。
今江南王平莊一帶村莊。
多大堤之内。
其豫省瀕河之處、及直隸永定河兩岸地方、在堤内河灘居住者。
想亦不少。
從前巡視永定河。
經朕屢降谕旨饬禁。
而地方官奉行不力。
小民等又罔知後患。
祇圖目前之利。
以緻村莊戶口。
日聚日多。
若不申明禁例。
轉非愛護黎元之意。
但民人等安居已久。
未便令其遷移。
轉緻失所。
着各督撫等轉饬地方官。
将各該處堤内河灘。
現在村莊實有若幹戶。
房屋若幹間。
查明确數。
造具清冊。
嗣後毋許民人等私自增添。
其有遷居人戶。
即于冊内删除。
以杜影射占居之弊。
并着各督撫于年終彙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