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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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十月。
癸亥。
上還宮。
○策試中式武舉魏廷魁等四十人于太和殿前。
○甲子。
谕、四川總督員缺。
着鄂輝補授。
成德、着補授成都将軍。
所遺四川提督員缺。
着觀成補授。
保甯俟鄂輝到任交代後。
即來京陛見。
再回伊犁将軍之任。
○命侍講學士陳崇本在尚書房行走。
○乙醜。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曰、奎林、萬鐘傑、辦理台灣各案。
緝獲盜犯。
均屬認真奮勉。
知府楊廷理、随同查辦。
亦屬出力。
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奎林等奏、審拟淡水廳盜犯鄭疊等、嘉義縣盜犯林添成等、鳳山縣盜犯許鳳林等三案。
因各案犯未全獲。
請将文武職名查明開參。
固屬照例辦理。
但台灣地處海外。
盜劫頻聞。
該地方文武各官。
遇有禀報盜案。
即能認真躧緝。
拏獲多犯。
頗屬奮勉。
功過尚可相抵。
若仍照例開參。
恐不肖官員。
規避處分。
轉緻啟諱匿不報之弊。
所有各案文武職名。
着加恩免其開參。
并着奎林等、督饬所屬。
将案内逸犯。
嚴密查拏。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曰、奎林等奏、據嘉義縣詳報、縣民林璇玑豬隻、踐食蔡探園蔗起釁。
蔡探執槍、往與林璇玑争毆。
被林璇玑用力戳傷斃命。
蔡均祿趕救。
亦被戳傷。
将林璇玑問拟絞候。
從重立決等語。
此案奎林等辦理未免過當。
蔡探工人朱琳、因林璇玑豬隻、踐食園蔗。
彼此争鬧。
嗣經朱琳回家告知。
蔡探以口角微嫌。
即持槍趕與林璇玑争毆。
其理本曲。
并先用槍向戳。
林璇玑始持刀抵禦。
緻戳蔡探倒地。
蔡均祿趕至幫護。
亦被砍傷。
蔡探因傷重殒命。
而蔡均祿傷痕業已痊愈。
核其情節。
系屬鬥毆傷人。
不但不應拟以立決。
亦不至入于本年情重人犯案内辦理。
此事若照内地。
祗應照例問拟。
即以台灣地方、民情刁悍。
必當嚴示創懲。
不過将林璇玑一犯、入于明年秋審情實。
已足蔽辜。
該部知道。
○禮部題、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着停止行禮。
○山西巡撫海甯奏、太平縣候選知府王協、七世同居。
一門敦睦。
請照例予旌。
下部議行。
○丙寅。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前因步軍統領衙門奏、據江南民人湯乾學、呈明河工利弊十三款。
若所言屬實。
與河務殊有關系。
當經降旨令韓鑅、孫士毅等。
公同妥議具奏。
茲據覆稱、該犯實因年老失館。
困苦無聊。
妄思條陳河務。
希冀好處。
又恐沿襲舊文。
别無新異。
遂胪列毛城鋪廢棄草壩各條。
并拔缺包工等事。
砌詞聳聽。
其實毫無确據。
請将湯乾學、按律發邊遠充軍。
因年逾七十。
準其收贖等語。
河防重務。
關系民生。
向來酌定章程。
悉臻妥善。
豈容鄉愚無識之徒。
妄為訾議。
乃湯乾學以失館無聊。
編列河工各款。
赴京具控。
辄思更易舊章。
并以營求包攬等事。
一并列入。
意圖傾陷。
其居心實不可問。
若不嚴加懲治。
則好事者紛紛效尤。
于河工大有關礙。
倘該犯所陳各條。
或有一端可采。
尚可稍為寬宥。
今審明俱系空言。
自當按律問拟充軍。
該部議時。
應不準其收贖。
以示懲儆。
茲韓鑅等以該犯年逾七十。
懇請準令收贖。
殊不知該犯年歲雖老。
但既能徒步遠赴京師。
捏詞妄控。
豈有不能前往戍所之理。
況韓鑅等辦理河工。
若寬此謬議更張者。
将來條陳河務。
必群言沸興。
河臣将不勝其辦矣。
韓鑅、孫士毅、蘭第錫、李奉翰、穆和蔺、俱着饬行。
○又谕據鑲藍旗滿洲都統奏、綿慶現襲郡王。
年未及歲。
支給半俸全俸之處、請旨等語。
綿慶雖未及歲。
但每日進内讀書。
不特與凡未及歲之王貝勒有别。
即較之常朝之王貝勒、差事尤勤。
着加恩賞給全俸。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甯奏千總袁鳳鳴、鄭甯、巡至王遜外洋。
追拏匪船。
被賊匪拒捕打傷。
并掠取槍炮刀械逸去。
現在馳赴溫州。
督率文武。
設法擒拏等語。
浙江溫州一帶。
盜匪出沒洋面。
最為商船之害。
上年經伍拉納親往該處督拏。
緝獲數案。
今盜犯尚敢肆劫。
竟至拒捕傷官。
掠取軍器。
不法已極。
可見沿海盜風。
未能盡戢。
海甯現已親赴溫州。
着傳谕該撫。
即行督率文武員弁。
設法擒拏。
以期全數弋獲。
至溫州海道。
與閩廣相通。
恐洋盜等聞知浙省查拏緊急
庚戌。
十月。
癸亥。
上還宮。
○策試中式武舉魏廷魁等四十人于太和殿前。
○甲子。
谕、四川總督員缺。
着鄂輝補授。
成德、着補授成都将軍。
所遺四川提督員缺。
着觀成補授。
保甯俟鄂輝到任交代後。
即來京陛見。
再回伊犁将軍之任。
○命侍講學士陳崇本在尚書房行走。
○乙醜。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曰、奎林、萬鐘傑、辦理台灣各案。
緝獲盜犯。
均屬認真奮勉。
知府楊廷理、随同查辦。
亦屬出力。
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奎林等奏、審拟淡水廳盜犯鄭疊等、嘉義縣盜犯林添成等、鳳山縣盜犯許鳳林等三案。
因各案犯未全獲。
請将文武職名查明開參。
固屬照例辦理。
但台灣地處海外。
盜劫頻聞。
該地方文武各官。
遇有禀報盜案。
即能認真躧緝。
拏獲多犯。
頗屬奮勉。
功過尚可相抵。
若仍照例開參。
恐不肖官員。
規避處分。
轉緻啟諱匿不報之弊。
所有各案文武職名。
着加恩免其開參。
并着奎林等、督饬所屬。
将案内逸犯。
嚴密查拏。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曰、奎林等奏、據嘉義縣詳報、縣民林璇玑豬隻、踐食蔡探園蔗起釁。
蔡探執槍、往與林璇玑争毆。
被林璇玑用力戳傷斃命。
蔡均祿趕救。
亦被戳傷。
将林璇玑問拟絞候。
從重立決等語。
此案奎林等辦理未免過當。
蔡探工人朱琳、因林璇玑豬隻、踐食園蔗。
彼此争鬧。
嗣經朱琳回家告知。
蔡探以口角微嫌。
即持槍趕與林璇玑争毆。
其理本曲。
并先用槍向戳。
林璇玑始持刀抵禦。
緻戳蔡探倒地。
蔡均祿趕至幫護。
亦被砍傷。
蔡探因傷重殒命。
而蔡均祿傷痕業已痊愈。
核其情節。
系屬鬥毆傷人。
不但不應拟以立決。
亦不至入于本年情重人犯案内辦理。
此事若照内地。
祗應照例問拟。
即以台灣地方、民情刁悍。
必當嚴示創懲。
不過将林璇玑一犯、入于明年秋審情實。
已足蔽辜。
該部知道。
○禮部題、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着停止行禮。
○山西巡撫海甯奏、太平縣候選知府王協、七世同居。
一門敦睦。
請照例予旌。
下部議行。
○丙寅。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前因步軍統領衙門奏、據江南民人湯乾學、呈明河工利弊十三款。
若所言屬實。
與河務殊有關系。
當經降旨令韓鑅、孫士毅等。
公同妥議具奏。
茲據覆稱、該犯實因年老失館。
困苦無聊。
妄思條陳河務。
希冀好處。
又恐沿襲舊文。
别無新異。
遂胪列毛城鋪廢棄草壩各條。
并拔缺包工等事。
砌詞聳聽。
其實毫無确據。
請将湯乾學、按律發邊遠充軍。
因年逾七十。
準其收贖等語。
河防重務。
關系民生。
向來酌定章程。
悉臻妥善。
豈容鄉愚無識之徒。
妄為訾議。
乃湯乾學以失館無聊。
編列河工各款。
赴京具控。
辄思更易舊章。
并以營求包攬等事。
一并列入。
意圖傾陷。
其居心實不可問。
若不嚴加懲治。
則好事者紛紛效尤。
于河工大有關礙。
倘該犯所陳各條。
或有一端可采。
尚可稍為寬宥。
今審明俱系空言。
自當按律問拟充軍。
該部議時。
應不準其收贖。
以示懲儆。
茲韓鑅等以該犯年逾七十。
懇請準令收贖。
殊不知該犯年歲雖老。
但既能徒步遠赴京師。
捏詞妄控。
豈有不能前往戍所之理。
況韓鑅等辦理河工。
若寬此謬議更張者。
将來條陳河務。
必群言沸興。
河臣将不勝其辦矣。
韓鑅、孫士毅、蘭第錫、李奉翰、穆和蔺、俱着饬行。
○又谕據鑲藍旗滿洲都統奏、綿慶現襲郡王。
年未及歲。
支給半俸全俸之處、請旨等語。
綿慶雖未及歲。
但每日進内讀書。
不特與凡未及歲之王貝勒有别。
即較之常朝之王貝勒、差事尤勤。
着加恩賞給全俸。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甯奏千總袁鳳鳴、鄭甯、巡至王遜外洋。
追拏匪船。
被賊匪拒捕打傷。
并掠取槍炮刀械逸去。
現在馳赴溫州。
督率文武。
設法擒拏等語。
浙江溫州一帶。
盜匪出沒洋面。
最為商船之害。
上年經伍拉納親往該處督拏。
緝獲數案。
今盜犯尚敢肆劫。
竟至拒捕傷官。
掠取軍器。
不法已極。
可見沿海盜風。
未能盡戢。
海甯現已親赴溫州。
着傳谕該撫。
即行督率文武員弁。
設法擒拏。
以期全數弋獲。
至溫州海道。
與閩廣相通。
恐洋盜等聞知浙省查拏緊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