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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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九月。
癸巳。
上還圓明園。
○甲午。
谕、據長麟奏、查明被水各州縣成災分數摺内稱、濟南、東昌、曹州、武定等、所屬二十七州縣。
被淹較重。
分别給予兩月一月口糧。
又武定府屬之惠民縣。
亦經被水。
懇請将本年錢糧。
一體蠲免等語。
東省本年被水各州縣。
情形較重。
闾閻生計。
未免拮據。
所有濟南府之平原、禹城齊河、德州、長清、德平、濟陽、臨邑、陵縣、東昌府之聊城、茌平高唐、堂邑、館陶、清平、莘縣、冠縣、恩縣、博平。
曹州府之範縣。
臨清州、及所屬之邱縣、夏津、武城。
武定府之商河、濱州、樂陵等、二十七州縣。
除業經分别給予口糧外。
并加恩于十月内各按成災分數。
照例給予赈濟。
其惠民一縣。
春收歉薄。
且與災地毗連。
亦着加恩将該縣本年錢糧。
于恩诏普免案内。
與各災地一體先行蠲免。
至被災地方。
所有應徵漕糧。
其成災自五分以上者。
着加恩緩至乾隆五十六年起。
分作二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撫等務須督饬所屬。
悉心妥辦。
俾得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文溯閣全書訛謬甚多。
且有脫寫全卷者。
皆原辦各員。
校辦草率所緻。
自應将四庫全書荟要二分。
及各館應纂應繕各書。
罰令校勘纂繕。
以贖前愆。
但各書卷帙浩繁。
若無總辦之人。
仍恐未能畫一。
着派八阿哥、彭元瑞、金簡、總司其事。
俟朕進宮後。
于冬三月。
将摛藻堂荟要。
先行校勘完竣。
明春駐跸圓明園時。
再将味腴書屋荟要校勘以便就近稽核。
俾臻完善。
至全卷脫寫。
未經校出各員。
竟未寓目非校書錯誤者可比。
總校王燕緒、吳紹澯分校等斯詠、除罰令校書外。
着交部從重議處。
以示懲儆。
○又谕曰、毓奇奏稱、阿克蘇遊擊阿玉錫、搜出回民馬天龍等。
車轅内玉石四塊。
将馬天龍等分别治罪等語。
馬天龍等、于車轅鈎心上挖孔。
偷藏玉石。
實屬違法謀利。
着即照毓奇所奏。
将馬天龍等解交勒保治罪。
遊擊阿玉錫、搜出馬天龍等車轅鈎心内夾藏玉石。
甚屬留心急公。
如不稍加賞赉。
無以示勸。
着交毓奇、由該處庫内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嗣後有如此者。
俱着照此獎勸辦理。
餘照所請行。
○又谕、據恒瑞等奏、将偷竊牛隻。
殺害人命之烏梁海瑚圖克、審明辦理等語。
烏梁海瑚圖克、因偷竊牛隻。
适遇庫庫裡克瞥見。
恐其首告。
膽敢用鳥槍将庫庫裡克打死。
情殊可惡。
恒瑞等将瑚圖克審明。
即行正法。
甚屬允當。
至佐領碩克碩赉。
一見庫庫裡克屍身。
即行訪究。
将正賊瑚圖克、盤诘緝獲。
尚屬留心。
稍加賞赉。
始足以示獎勵。
着交恒瑞、由該處庫内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嗣後凡有似此者。
俱着照此賞赉。
餘照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阮光平懇請頒示正朔。
即經降旨允準。
并谕該部即将本年時憲書二十本發往。
交該督等委員赍至鎮南關。
令該國鎮目、轉交國王祗領。
嗣後俱照例屆期頒給。
此次五十六年時憲書。
俟十月初一日頒發後。
即遇便照數寄交該督撫、轉給阮光平祇領。
俾得奉時遵朔。
以昭優眷。
再每年新正之吉。
禦書福字。
賞賜王公大臣。
及各省督撫。
須俟十二月朔日。
始行試筆。
阮光平寵列藩封。
情殷愛戴。
自應一體賞給。
但屆期始行頒發。
該國王奉到後。
已逾元旦令節。
茲特先期親書以賜。
俾得歲内祇領。
于新正敬謹懸挂。
使該國臣民。
其迓春禧。
以示歛時錫福。
中外同沾之意。
又每年歲底蒙古藩王。
俱特當荷包一分。
今阮光平即照蒙古親王新年分例。
賞給大荷包一對。
貯各色玉石八寶一分。
小荷包四對。
貯金八寶一分。
銀八寶一分。
又小荷包一個。
貯金銀錢四枚。
金銀锞四枚。
一并先期發往。
阮光平早佩恩榮。
想膺優眷。
自必倍深欣感也。
着福康安、将以上所賜福字荷包。
即轉交阮光平祇領。
并将此旨詳悉告知。
俾該國王知朕格外體恤。
恩加無已至意。
○乙未。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考試、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西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五名。
河南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南取中二名。
山西取中三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葉爾羌參贊大臣明興、愛星阿等奏、葉爾羌底台。
至都齊特十四台。
每台馬五十匹。
車三輛。
牛十隻。
惟喀爾布紮十一台。
設馬二十匹。
并無牛隻。
且将二十六年所增設車二輛。
于二十八年奏請裁汰。
今由喀什噶爾前往伊犁。
挽運綿布銅觔。
俱由喀爾布紮什經過。
絡繹不絕。
請将所裁車二輛。
仍舊增設。
從之。
○丙申。
谕、據彭元瑞等奏、考試各省拔貢。
直隸省東秋六号一卷。
詩句平仄訛錯甚多。
又脫寫二字。
難以句讀。
應請将該生斥革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拆閱彌封。
系宣化府延慶鄉學、選拔增生楊廷掄。
即将該生考取拔貢原卷。
并總督學政會考試卷。
詳加核對。
文理亦屬平常。
詩句兼有拗字拔貢定例。
如本學實無可拔之人。
原應甯缺無濫。
今似此濫膺選錄。
何以杜幸進而拔真才。
楊廷掄、着全行斥革。
仍準其原名應試。
所有原考之順天學政金士松、及覆考之總督劉峨、俱着交部照例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奏賊犯陳笞、因被差役趙榮、偵見擒捕。
即拔身帶小刀戳傷趙榮身死一案。
福建漳泉一帶。
民情刁悍。
若照本例拟斬監候。
不足示懲。
請旨即行正法。
因該犯現在患病。
審明後即行處決等語。
所辦甚是。
差役趙榮。
經本官委令訪拏匪犯。
适在沙保地方。
偵見賊犯陳笞。
上前擒捕。
該犯即拔刀連戳趙榮倒地殒命。
實屬藐法逞兇。
自應立寘重辟。
若照例問拟斬候。
實不足以示懲。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賊犯行兇。
用刀立時殺斃差役。
情節似此可惡者。
俱應請旨即行正法。
不得拘例辦理。
使兇犯稍稽顯戮。
餘仍着該部核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嵩春等奏、盛京清甯宮等處朽壞曹 □少舊處所。
請交部估修等語。
伊齡阿現往大淩河查勘田地工程。
不必交部。
即交伊齡阿将大淩河田地等事查畢。
由彼前赴盛京。
會同嵩椿詳細查勘。
是否應修。
所估合例與否。
據實奏聞。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疏稱、鶴峰州、有城池倉庫監獄之責。
僅設兵丁一百九十一名。
操馬四十二匹。
不足以助軍威。
請将灣潭馬兵十名。
操馬十匹。
長樂馬兵五名。
操馬五匹。
徹歸鶴峰州城。
得資合操演陣。
又請調撥灣潭步守兵三十名。
将二十五名歸州城差操。
以五名補還長樂汛。
仍敷四十名之數。
其灣潭一汛。
尚存防兵三十名。
足資彈壓。
從之。
○以大理寺少卿江蘭、為山東布政使。
○以紮薩克圖汗部紮薩克鎮國公副盟長索諾木多爾濟、為盟長。
紮薩克鎮國公貢楚克多爾濟、為副盟長。
○予故烏珠木沁紮薩克車臣親王瑪哈索哈子巴勒珠爾喇蔔齋、襲爵。
○丁酉。
谕、據吉慶等奏、查審湖南湘鄉縣民童高門、呈控該縣糧書勒折重徵一摺。
内稱親往常平倉。
抽盤應貯谷石。
尚屬相符其粜谷銀兩。
解長沙府庫。
查對亦無短缺。
五十二年間。
該州因辦台灣兵米。
在倉碾谷一萬二千餘石。
有案可稽。
并非兌漕之用。
惟所控勒折多收之處。
因該縣地方遼闊。
零星小戶。
挑運需時。
每托附近親族。
及糧書等代為完繳。
以緻吳青桂等、計圖漁利。
遂将窎遠各戶内相識者。
俱先為墊完銀米。
持票向
庚戌。
九月。
癸巳。
上還圓明園。
○甲午。
谕、據長麟奏、查明被水各州縣成災分數摺内稱、濟南、東昌、曹州、武定等、所屬二十七州縣。
被淹較重。
分别給予兩月一月口糧。
又武定府屬之惠民縣。
亦經被水。
懇請将本年錢糧。
一體蠲免等語。
東省本年被水各州縣。
情形較重。
闾閻生計。
未免拮據。
所有濟南府之平原、禹城齊河、德州、長清、德平、濟陽、臨邑、陵縣、東昌府之聊城、茌平高唐、堂邑、館陶、清平、莘縣、冠縣、恩縣、博平。
曹州府之範縣。
臨清州、及所屬之邱縣、夏津、武城。
武定府之商河、濱州、樂陵等、二十七州縣。
除業經分别給予口糧外。
并加恩于十月内各按成災分數。
照例給予赈濟。
其惠民一縣。
春收歉薄。
且與災地毗連。
亦着加恩将該縣本年錢糧。
于恩诏普免案内。
與各災地一體先行蠲免。
至被災地方。
所有應徵漕糧。
其成災自五分以上者。
着加恩緩至乾隆五十六年起。
分作二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撫等務須督饬所屬。
悉心妥辦。
俾得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文溯閣全書訛謬甚多。
且有脫寫全卷者。
皆原辦各員。
校辦草率所緻。
自應将四庫全書荟要二分。
及各館應纂應繕各書。
罰令校勘纂繕。
以贖前愆。
但各書卷帙浩繁。
若無總辦之人。
仍恐未能畫一。
着派八阿哥、彭元瑞、金簡、總司其事。
俟朕進宮後。
于冬三月。
将摛藻堂荟要。
先行校勘完竣。
明春駐跸圓明園時。
再将味腴書屋荟要校勘以便就近稽核。
俾臻完善。
至全卷脫寫。
未經校出各員。
竟未寓目非校書錯誤者可比。
總校王燕緒、吳紹澯分校等斯詠、除罰令校書外。
着交部從重議處。
以示懲儆。
○又谕曰、毓奇奏稱、阿克蘇遊擊阿玉錫、搜出回民馬天龍等。
車轅内玉石四塊。
将馬天龍等分别治罪等語。
馬天龍等、于車轅鈎心上挖孔。
偷藏玉石。
實屬違法謀利。
着即照毓奇所奏。
将馬天龍等解交勒保治罪。
遊擊阿玉錫、搜出馬天龍等車轅鈎心内夾藏玉石。
甚屬留心急公。
如不稍加賞赉。
無以示勸。
着交毓奇、由該處庫内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嗣後有如此者。
俱着照此獎勸辦理。
餘照所請行。
○又谕、據恒瑞等奏、将偷竊牛隻。
殺害人命之烏梁海瑚圖克、審明辦理等語。
烏梁海瑚圖克、因偷竊牛隻。
适遇庫庫裡克瞥見。
恐其首告。
膽敢用鳥槍将庫庫裡克打死。
情殊可惡。
恒瑞等将瑚圖克審明。
即行正法。
甚屬允當。
至佐領碩克碩赉。
一見庫庫裡克屍身。
即行訪究。
将正賊瑚圖克、盤诘緝獲。
尚屬留心。
稍加賞赉。
始足以示獎勵。
着交恒瑞、由該處庫内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嗣後凡有似此者。
俱着照此賞赉。
餘照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阮光平懇請頒示正朔。
即經降旨允準。
并谕該部即将本年時憲書二十本發往。
交該督等委員赍至鎮南關。
令該國鎮目、轉交國王祗領。
嗣後俱照例屆期頒給。
此次五十六年時憲書。
俟十月初一日頒發後。
即遇便照數寄交該督撫、轉給阮光平祇領。
俾得奉時遵朔。
以昭優眷。
再每年新正之吉。
禦書福字。
賞賜王公大臣。
及各省督撫。
須俟十二月朔日。
始行試筆。
阮光平寵列藩封。
情殷愛戴。
自應一體賞給。
但屆期始行頒發。
該國王奉到後。
已逾元旦令節。
茲特先期親書以賜。
俾得歲内祇領。
于新正敬謹懸挂。
使該國臣民。
其迓春禧。
以示歛時錫福。
中外同沾之意。
又每年歲底蒙古藩王。
俱特當荷包一分。
今阮光平即照蒙古親王新年分例。
賞給大荷包一對。
貯各色玉石八寶一分。
小荷包四對。
貯金八寶一分。
銀八寶一分。
又小荷包一個。
貯金銀錢四枚。
金銀锞四枚。
一并先期發往。
阮光平早佩恩榮。
想膺優眷。
自必倍深欣感也。
着福康安、将以上所賜福字荷包。
即轉交阮光平祇領。
并将此旨詳悉告知。
俾該國王知朕格外體恤。
恩加無已至意。
○乙未。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考試、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西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五名。
河南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南取中二名。
山西取中三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葉爾羌參贊大臣明興、愛星阿等奏、葉爾羌底台。
至都齊特十四台。
每台馬五十匹。
車三輛。
牛十隻。
惟喀爾布紮十一台。
設馬二十匹。
并無牛隻。
且将二十六年所增設車二輛。
于二十八年奏請裁汰。
今由喀什噶爾前往伊犁。
挽運綿布銅觔。
俱由喀爾布紮什經過。
絡繹不絕。
請将所裁車二輛。
仍舊增設。
從之。
○丙申。
谕、據彭元瑞等奏、考試各省拔貢。
直隸省東秋六号一卷。
詩句平仄訛錯甚多。
又脫寫二字。
難以句讀。
應請将該生斥革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拆閱彌封。
系宣化府延慶鄉學、選拔增生楊廷掄。
即将該生考取拔貢原卷。
并總督學政會考試卷。
詳加核對。
文理亦屬平常。
詩句兼有拗字拔貢定例。
如本學實無可拔之人。
原應甯缺無濫。
今似此濫膺選錄。
何以杜幸進而拔真才。
楊廷掄、着全行斥革。
仍準其原名應試。
所有原考之順天學政金士松、及覆考之總督劉峨、俱着交部照例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奏賊犯陳笞、因被差役趙榮、偵見擒捕。
即拔身帶小刀戳傷趙榮身死一案。
福建漳泉一帶。
民情刁悍。
若照本例拟斬監候。
不足示懲。
請旨即行正法。
因該犯現在患病。
審明後即行處決等語。
所辦甚是。
差役趙榮。
經本官委令訪拏匪犯。
适在沙保地方。
偵見賊犯陳笞。
上前擒捕。
該犯即拔刀連戳趙榮倒地殒命。
實屬藐法逞兇。
自應立寘重辟。
若照例問拟斬候。
實不足以示懲。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賊犯行兇。
用刀立時殺斃差役。
情節似此可惡者。
俱應請旨即行正法。
不得拘例辦理。
使兇犯稍稽顯戮。
餘仍着該部核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嵩春等奏、盛京清甯宮等處朽壞曹 □少舊處所。
請交部估修等語。
伊齡阿現往大淩河查勘田地工程。
不必交部。
即交伊齡阿将大淩河田地等事查畢。
由彼前赴盛京。
會同嵩椿詳細查勘。
是否應修。
所估合例與否。
據實奏聞。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疏稱、鶴峰州、有城池倉庫監獄之責。
僅設兵丁一百九十一名。
操馬四十二匹。
不足以助軍威。
請将灣潭馬兵十名。
操馬十匹。
長樂馬兵五名。
操馬五匹。
徹歸鶴峰州城。
得資合操演陣。
又請調撥灣潭步守兵三十名。
将二十五名歸州城差操。
以五名補還長樂汛。
仍敷四十名之數。
其灣潭一汛。
尚存防兵三十名。
足資彈壓。
從之。
○以大理寺少卿江蘭、為山東布政使。
○以紮薩克圖汗部紮薩克鎮國公副盟長索諾木多爾濟、為盟長。
紮薩克鎮國公貢楚克多爾濟、為副盟長。
○予故烏珠木沁紮薩克車臣親王瑪哈索哈子巴勒珠爾喇蔔齋、襲爵。
○丁酉。
谕、據吉慶等奏、查審湖南湘鄉縣民童高門、呈控該縣糧書勒折重徵一摺。
内稱親往常平倉。
抽盤應貯谷石。
尚屬相符其粜谷銀兩。
解長沙府庫。
查對亦無短缺。
五十二年間。
該州因辦台灣兵米。
在倉碾谷一萬二千餘石。
有案可稽。
并非兌漕之用。
惟所控勒折多收之處。
因該縣地方遼闊。
零星小戶。
挑運需時。
每托附近親族。
及糧書等代為完繳。
以緻吳青桂等、計圖漁利。
遂将窎遠各戶内相識者。
俱先為墊完銀米。
持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