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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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錢文。
每銀一錢。
加至三四分。
糧一鬥。
折收錢三四百文不等。
至重徵串票。
并無月日可憑。
供詞亦複互異。
現在調取實徵底簿。
按款清查。
并摘傳花戶。
詳悉根究。
請将前行桐鄉縣知縣李玳馨、革職歸案審訊。
長沙府知府陳嘉谟、一并解任候質等語。
此案蠹書吳青桂等、于錢糧重務。
辄敢豫為代墊。
從中牟利。
實屬大幹法紀。
前任知縣李玳馨、毫無覺察。
或竟有通同容隐情事。
自不可不從嚴究辦。
李玳馨、着即革職交與吉慶等提同案犯。
嚴切審訊。
知府陳嘉谟、亦着解任候質。
至該縣吏書等、既有墊完銀米。
多索錢文之事。
則假票重徵。
種種滋弊。
自所不免。
吉慶等務當提集卷證。
逐一嚴究。
以期水落石出不可稍存徇隐。
○谕軍機大臣曰、富綱奏、據永慧等禀稱、恭捧敕谕詩章珠串。
于七月初十日。
行抵蠻得列新城。
該國王孟隕叩接後。
引至城内。
率領子弟頭目。
俯伏羅拜。
一一祇領。
謹備馴象土産。
遣頭目三人。
敬赍表文。
随同進關。
轉求代奏謝恩。
計九月下旬。
可以到省等語。
并将譯出表文進呈。
所辦俱好。
披閱該國王表文。
措詞亦極肫切。
其歡忭感激。
具出至誠。
深堪嘉尚。
所備馴象土物。
自應準其呈進。
該頭目等、既約于九月下旬。
可以前抵雲南省城。
即在省照例宴賞。
略停、數日。
于十月初起程。
距年底、為期尚有三月。
盡可從容趕到。
該督即派委赍賞赴緬之糧道永慧。
參将百福。
伴送進京。
亦屬妥協。
務饬該委員等、沿途妥為照料。
于臘月二十邊到京。
以便與各外藩同與朝正盛典。
并入宴赉。
均沐寵榮以遂其瞻就之忱。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興山縣民胡慶亨妻張氏。
○戊戌。
谕曰、朱圭奏、旌德縣壽婦江吳氏現年一百歲。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江吳氏年屆期頤。
曾元繞膝。
洵為盛世休徵。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額勒春奏、甕安縣壽婦陳王氏、現年一百一歲。
精神矍铄。
請予旌賞等語。
陳王氏年越期頤。
孫曾繁衍。
洵為昇平人瑞。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己亥。
谕曰、畢沅奏、湖北江夏武昌等州縣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餘兩。
請于本年徵收十分之四。
其餘六分。
于乾隆五十六七八三年。
輪免正賦之期。
按數完足等語。
楚省本年雨旸時若。
闾閻幸獲豐收。
但于一歲之内。
新舊并徵。
民情不無拮據。
着照該督所請。
湖北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興國、大冶、漢陽、漢川、黃陂、孝感、沔陽、黃岡、蕲州、蕲水、黃梅、廣濟、潛江、天門、荊門、雲夢、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等二十六州縣。
并武昌、武左、沔陽、蕲州、黃州、荊州、荊左、荊右等八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兩零。
着于本年先徵十分之四。
其餘均于五十六七八輪免錢糧之年。
照數輸納。
俾小民生計。
倍覺寬舒。
以示朕嘉惠黎元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據郭世勳奏、廣東雷瓊一帶洋面。
俱系總兵陸廷柱管轄。
該鎮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事後又不上緊追捕。
迄今三月之久。
并未報獲一盜。
請将該總兵革職協緝等語。
陸廷柱前于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于緝捕洋匪等事。
實力整饬。
乃于雷瓊一帶。
平日既毫無防範。
事後又漫無調度。
緻兇盜久稽弋獲。
非尋常玩誤可比。
陸廷柱、着革職。
仍留該處協緝。
俟獲犯後。
再行定拟。
至該省沿海各口岸。
為盜匪出沒之所。
着郭世勳嚴催各該提鎮。
督饬員弁。
分路堵截務将此案首夥各盜。
全行擒獲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前據伍拉納奏、賊犯陳笞。
因被差役趙榮、偵見擒捕。
即拔刀戳傷趙榮身死一案。
因該犯藐法逞兇。
殺死捕役。
若照例問拟斬候。
不足蔽辜。
降旨令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賊犯行兇。
用刀立斃差役者。
俱應請旨即行正法。
今閱刑部核題王金玉行竊。
緻死趙康求子一案。
依例将王金玉問拟斬決。
夫竊盜之于事主。
系屬平人。
尚以臨時拒捕殺斃。
罪應斬決。
乃以奉公緝犯官人。
賊犯竟敢抗拒戕害。
向例僅止問拟斬候。
其罪反輕于拒殺平人之條。
定例未為允協。
何以昭法紀而儆兇頑。
嗣後如有賊犯拒捕逞兇。
立時用刀殺斃捕役者。
竟當問拟斬決。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遵旨谕令阮光平、将黎維祁弟妹妻妾查訪。
護送進關。
該藩恐黎維祇等心懷疑懼。
匿而不出。
懇請天朝告示曉谕。
并慮跟随黎維祁進關之人。
未帶家眷。
一并探訪。
陸續赍送等語。
阮光平仰體朕意。
計慮周到實在可嘉之至。
着福康安告以前因黎維祁弟妹妻妾。
尚在交南。
瑣尾流離。
既為可憫。
而安南反側之徒。
恐有藉以為名。
糾聚滋事。
是以降旨令國王查訪送出。
實為一舉兩得。
今國王欽遵谕旨。
以伊等播越之餘。
心存疑畏。
恐其一聞招緻。
或誤謂國王設計加害。
轉緻潛藏。
若給以天朝告示。
遍行宣播。
自必盡釋疑懷。
即可訪問蹤迹。
護送進關。
大皇帝深鑒國王意計精詳。
用心周到極為嘉予。
而又以上年跟随黎維祁進關。
及續行内投之各起黎氏舊人。
大半未帶家眷。
當一體探訪送進。
設想尤為周密。
但此等進關夷人。
大皇帝念其志切從亡。
不忍令其遷流失所。
除黎維祁親屬人等。
編入佐領下當差養贍外。
其餘安插四川江浙等省。
分别入伍歸農。
前據四川總督奏稱、夷人内。
有因國王寵膺藩服。
向化輸誠。
必能愛養百姓。
情願仍歸故土。
圖聚室家。
大皇帝因谕令該督撫等、于安插夷人。
遍加詢問。
如有系思故國者。
據實奏聞。
酌量降旨。
令其歸國。
俟四川江浙等省覆奏到後。
再向跟随黎維祁在京之人詢問。
若有情願仍返安南。
亦一體辦理。
在國王既可省赍送之煩。
而國中戶口日增。
益着盈甯之象。
但此時國王且不必亟于查訪。
俟覆奏到日。
再候谕旨遵行。
并随報賞給國王禦用之漢玉雙鹿、白玉天鵝暖手二件。
時刻鐘表一個。
時辰表一個。
以昭思念嘉予之意。
如此詳悉告知阮光平。
益當欣感遵奉也。
再披閱阮光垂呈伊父書信。
知病已痊愈。
而改封伊兄光缵為世子之命。
光垂尚未聞知。
婉懇代辭。
立言亦頗得體福康安于本月十四日、已抵湖北應山縣。
距省城不遠。
與阮光平分路後自當遵照前旨。
迅速馳回廣州。
督緝洋面盜匪以期速行就獲。
再本日據郭世勳奏總兵陸廷柱管轄雷瓊。
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
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請旨革職等語。
已降旨将陸廷柱革職矣。
但該鎮前在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
乃于海疆緝捕重事。
不能實力整饬。
實屬負恩溺職。
将來定案時。
于革職外。
自當問以餘罪。
以示懲儆。
将此谕令知之。
○以湖南永綏協副将伊常阿、為廣東雷瓊鎮總兵。
○庚子。
谕湖北巡撫員缺。
着福甯補授。
和甯着調補陝西布政使。
所遺四川布政使員缺。
着英善補授。
湯雄業、着補授廣西布政使。
其廣西按察使員缺。
着善泰補授。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告杜宜豐等。
在本州誣捏伊兄薛對元、奪犯毆差一案。
據稱薛對元系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身。
到京會試本州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濱州有毆差之事。
經步軍統領衙門調查薛對元所住會館帳簿。
月日相符。
并詢之籍隸山東京官。
佥稱正月二十内曾見過薛對元、實系正月十五到京。
證據确鑿。
朕彼時以濱州距京千有餘裡。
即馳驿前往。
亦不能于二十日在籍滋事。
是以特命胡季堂等馳赴東省。
提集卷宗查對研鞫茲據胡季堂奏稱、此案臬司及府州詳報。
俱稱系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事。
與該撫原卷本年正月二十日犯事日期。
迥不相符。
咨詢長麟。
據稱審訊時。
公出在外、未及核對卷宗是以錯誤所言亦難憑信。
至檢查該撫奏結原卷。
不但薛對元等供詞并未畫押。
即案内各犯成招供詞。
亦俱無押。
現在提集人證。
隔别訊究等語。
此案大奇。
實為從來未有之事。
長麟由刑部司員。
洊擢藩臬辦事尚屬勤奮。
在江蘇藩司任内。
輿論亦
每銀一錢。
加至三四分。
糧一鬥。
折收錢三四百文不等。
至重徵串票。
并無月日可憑。
供詞亦複互異。
現在調取實徵底簿。
按款清查。
并摘傳花戶。
詳悉根究。
請将前行桐鄉縣知縣李玳馨、革職歸案審訊。
長沙府知府陳嘉谟、一并解任候質等語。
此案蠹書吳青桂等、于錢糧重務。
辄敢豫為代墊。
從中牟利。
實屬大幹法紀。
前任知縣李玳馨、毫無覺察。
或竟有通同容隐情事。
自不可不從嚴究辦。
李玳馨、着即革職交與吉慶等提同案犯。
嚴切審訊。
知府陳嘉谟、亦着解任候質。
至該縣吏書等、既有墊完銀米。
多索錢文之事。
則假票重徵。
種種滋弊。
自所不免。
吉慶等務當提集卷證。
逐一嚴究。
以期水落石出不可稍存徇隐。
○谕軍機大臣曰、富綱奏、據永慧等禀稱、恭捧敕谕詩章珠串。
于七月初十日。
行抵蠻得列新城。
該國王孟隕叩接後。
引至城内。
率領子弟頭目。
俯伏羅拜。
一一祇領。
謹備馴象土産。
遣頭目三人。
敬赍表文。
随同進關。
轉求代奏謝恩。
計九月下旬。
可以到省等語。
并将譯出表文進呈。
所辦俱好。
披閱該國王表文。
措詞亦極肫切。
其歡忭感激。
具出至誠。
深堪嘉尚。
所備馴象土物。
自應準其呈進。
該頭目等、既約于九月下旬。
可以前抵雲南省城。
即在省照例宴賞。
略停、數日。
于十月初起程。
距年底、為期尚有三月。
盡可從容趕到。
該督即派委赍賞赴緬之糧道永慧。
參将百福。
伴送進京。
亦屬妥協。
務饬該委員等、沿途妥為照料。
于臘月二十邊到京。
以便與各外藩同與朝正盛典。
并入宴赉。
均沐寵榮以遂其瞻就之忱。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興山縣民胡慶亨妻張氏。
○戊戌。
谕曰、朱圭奏、旌德縣壽婦江吳氏現年一百歲。
五世同堂。
請予錫赉等語。
江吳氏年屆期頤。
曾元繞膝。
洵為盛世休徵。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額勒春奏、甕安縣壽婦陳王氏、現年一百一歲。
精神矍铄。
請予旌賞等語。
陳王氏年越期頤。
孫曾繁衍。
洵為昇平人瑞。
所有應行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着該部察例具奏。
○己亥。
谕曰、畢沅奏、湖北江夏武昌等州縣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餘兩。
請于本年徵收十分之四。
其餘六分。
于乾隆五十六七八三年。
輪免正賦之期。
按數完足等語。
楚省本年雨旸時若。
闾閻幸獲豐收。
但于一歲之内。
新舊并徵。
民情不無拮據。
着照該督所請。
湖北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興國、大冶、漢陽、漢川、黃陂、孝感、沔陽、黃岡、蕲州、蕲水、黃梅、廣濟、潛江、天門、荊門、雲夢、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等二十六州縣。
并武昌、武左、沔陽、蕲州、黃州、荊州、荊左、荊右等八衛。
所有應徵節年緩帶錢糧八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兩零。
着于本年先徵十分之四。
其餘均于五十六七八輪免錢糧之年。
照數輸納。
俾小民生計。
倍覺寬舒。
以示朕嘉惠黎元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據郭世勳奏、廣東雷瓊一帶洋面。
俱系總兵陸廷柱管轄。
該鎮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事後又不上緊追捕。
迄今三月之久。
并未報獲一盜。
請将該總兵革職協緝等語。
陸廷柱前于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于緝捕洋匪等事。
實力整饬。
乃于雷瓊一帶。
平日既毫無防範。
事後又漫無調度。
緻兇盜久稽弋獲。
非尋常玩誤可比。
陸廷柱、着革職。
仍留該處協緝。
俟獲犯後。
再行定拟。
至該省沿海各口岸。
為盜匪出沒之所。
着郭世勳嚴催各該提鎮。
督饬員弁。
分路堵截務将此案首夥各盜。
全行擒獲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前據伍拉納奏、賊犯陳笞。
因被差役趙榮、偵見擒捕。
即拔刀戳傷趙榮身死一案。
因該犯藐法逞兇。
殺死捕役。
若照例問拟斬候。
不足蔽辜。
降旨令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賊犯行兇。
用刀立斃差役者。
俱應請旨即行正法。
今閱刑部核題王金玉行竊。
緻死趙康求子一案。
依例将王金玉問拟斬決。
夫竊盜之于事主。
系屬平人。
尚以臨時拒捕殺斃。
罪應斬決。
乃以奉公緝犯官人。
賊犯竟敢抗拒戕害。
向例僅止問拟斬候。
其罪反輕于拒殺平人之條。
定例未為允協。
何以昭法紀而儆兇頑。
嗣後如有賊犯拒捕逞兇。
立時用刀殺斃捕役者。
竟當問拟斬決。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遵旨谕令阮光平、将黎維祁弟妹妻妾查訪。
護送進關。
該藩恐黎維祇等心懷疑懼。
匿而不出。
懇請天朝告示曉谕。
并慮跟随黎維祁進關之人。
未帶家眷。
一并探訪。
陸續赍送等語。
阮光平仰體朕意。
計慮周到實在可嘉之至。
着福康安告以前因黎維祁弟妹妻妾。
尚在交南。
瑣尾流離。
既為可憫。
而安南反側之徒。
恐有藉以為名。
糾聚滋事。
是以降旨令國王查訪送出。
實為一舉兩得。
今國王欽遵谕旨。
以伊等播越之餘。
心存疑畏。
恐其一聞招緻。
或誤謂國王設計加害。
轉緻潛藏。
若給以天朝告示。
遍行宣播。
自必盡釋疑懷。
即可訪問蹤迹。
護送進關。
大皇帝深鑒國王意計精詳。
用心周到極為嘉予。
而又以上年跟随黎維祁進關。
及續行内投之各起黎氏舊人。
大半未帶家眷。
當一體探訪送進。
設想尤為周密。
但此等進關夷人。
大皇帝念其志切從亡。
不忍令其遷流失所。
除黎維祁親屬人等。
編入佐領下當差養贍外。
其餘安插四川江浙等省。
分别入伍歸農。
前據四川總督奏稱、夷人内。
有因國王寵膺藩服。
向化輸誠。
必能愛養百姓。
情願仍歸故土。
圖聚室家。
大皇帝因谕令該督撫等、于安插夷人。
遍加詢問。
如有系思故國者。
據實奏聞。
酌量降旨。
令其歸國。
俟四川江浙等省覆奏到後。
再向跟随黎維祁在京之人詢問。
若有情願仍返安南。
亦一體辦理。
在國王既可省赍送之煩。
而國中戶口日增。
益着盈甯之象。
但此時國王且不必亟于查訪。
俟覆奏到日。
再候谕旨遵行。
并随報賞給國王禦用之漢玉雙鹿、白玉天鵝暖手二件。
時刻鐘表一個。
時辰表一個。
以昭思念嘉予之意。
如此詳悉告知阮光平。
益當欣感遵奉也。
再披閱阮光垂呈伊父書信。
知病已痊愈。
而改封伊兄光缵為世子之命。
光垂尚未聞知。
婉懇代辭。
立言亦頗得體福康安于本月十四日、已抵湖北應山縣。
距省城不遠。
與阮光平分路後自當遵照前旨。
迅速馳回廣州。
督緝洋面盜匪以期速行就獲。
再本日據郭世勳奏總兵陸廷柱管轄雷瓊。
不能先事豫防。
以緻參将錢邦彥。
于巡洋時遇盜被害。
請旨革職等語。
已降旨将陸廷柱革職矣。
但該鎮前在台灣獲咎。
經朕棄瑕錄用。
自應倍加奮勉。
乃于海疆緝捕重事。
不能實力整饬。
實屬負恩溺職。
将來定案時。
于革職外。
自當問以餘罪。
以示懲儆。
将此谕令知之。
○以湖南永綏協副将伊常阿、為廣東雷瓊鎮總兵。
○庚子。
谕湖北巡撫員缺。
着福甯補授。
和甯着調補陝西布政使。
所遺四川布政使員缺。
着英善補授。
湯雄業、着補授廣西布政使。
其廣西按察使員缺。
着善泰補授。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告杜宜豐等。
在本州誣捏伊兄薛對元、奪犯毆差一案。
據稱薛對元系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身。
到京會試本州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濱州有毆差之事。
經步軍統領衙門調查薛對元所住會館帳簿。
月日相符。
并詢之籍隸山東京官。
佥稱正月二十内曾見過薛對元、實系正月十五到京。
證據确鑿。
朕彼時以濱州距京千有餘裡。
即馳驿前往。
亦不能于二十日在籍滋事。
是以特命胡季堂等馳赴東省。
提集卷宗查對研鞫茲據胡季堂奏稱、此案臬司及府州詳報。
俱稱系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事。
與該撫原卷本年正月二十日犯事日期。
迥不相符。
咨詢長麟。
據稱審訊時。
公出在外、未及核對卷宗是以錯誤所言亦難憑信。
至檢查該撫奏結原卷。
不但薛對元等供詞并未畫押。
即案内各犯成招供詞。
亦俱無押。
現在提集人證。
隔别訊究等語。
此案大奇。
實為從來未有之事。
長麟由刑部司員。
洊擢藩臬辦事尚屬勤奮。
在江蘇藩司任内。
輿論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