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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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九月。
戊寅朔。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等奏、查勘泗州等處被水情形。
摺内稱分路履勘成災輕重不等高阜地方。
收成俱好尚非急需撫恤。
惟實在被水村莊。
秋禾無獲。
仰懇一體酌量給赈。
統俟查明戶口。
核實題報等語。
泗州等處。
積水淹浸久未消退。
低窪地方秋禾多被淹損。
自應一體給赈。
以資貧民口食。
着該督撫等即速詳查戶口、題報給赈。
毋使一夫失所。
以示朕轸念災黎至意。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昨閱考試滿洲繙譯生員取中試卷内。
清字訛錯、繙譯平常者甚多。
其落卷内舛錯尤甚者。
更複不少此等士子。
俱系初學之人漢題較難。
繙譯平常尚可。
乃清字竟至訛錯不無情弊不成體統主考大臣等。
并未詳細選擇。
惟拘定額取中殊屬疎忽非是巴延三、慶桂着交部議處。
将此次試卷内字畫訛錯者。
俱着開除外其餘着于本月十一日再令入場考試。
其主考大臣等、屆期另行奏派。
所有應辦事宜。
着交該衙門照例辦理考試之日。
即着此次派出搜檢拔貢之王大臣侍衛等搜檢。
其蒙古繙譯。
尚屬較可即着照取中試卷出榜。
○軍機大臣等議覆。
浙江提督陳傑奏請、浙江通省所有提鎮标及各協營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缺出。
皆送總督驗放但總督駐劄閩省。
道路遙遠。
此等微員往返維艱。
請嗣後各該營遇有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缺出。
除将總督駐劄本省各營。
照舊辦理外其隔省較遠各标營就近令該提及該鎮自行考拔。
或遇該督查閱營伍之時再将該提鎮新行拔補之千把外委。
逐加考核優劣倘有冒濫。
分别參究應如所請。
從之。
○以戶科給事中薩哈爾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服阕内閣學士尹壯圖、為原官 ○庚辰。
谕曰、福長安等奏、考試選拔禮部既經奏明照鄉會試辦理。
乃所派司員。
詢以一切章程不能分晰登答。
填寫卷面履曆。
多有錯誤等語。
拔貢一途。
為士子進身捷徑。
前已降旨歸并一場考試。
并停止挑選。
嚴加覆試。
原以杜幸進而昭慎重。
禮部自應認真妥辦。
其一切場中事宜。
亦應照鄉會試之例。
詳慎辦理。
乃似此疎忽舛漏。
咎實難辭。
除詢明順天府、原系禮部承辦免其議處外。
所有禮部堂司各官着交部分别議處。
并着即行另派妥練司官四員。
趕入貢院接辦。
毋緻再有贻誤 ○谕軍機大臣曰、郭世勳奏接準暹羅國王鄭華咨稱、乾隆三十一年被烏肚構兵圍城國君被陷其父鄭昭得複舊基。
十僅五六該國舊有之丹荖氏麻叨、塗懷三城。
現被占據懇請谕令烏肚割回三城等情。
閱其情詞。
系屬非禮妄求。
拟作已意。
未敢具奏。
将表文駁回應否如此。
請旨遵辦等語。
并鈔錄表文咨文及所拟檄稿進呈。
所奏尚是。
自應如此辦理、但所拟照會。
尚有未盡周到之處。
朕思暹羅所稱之花肚番。
即系緬甸。
從前緬甸與暹羅诏氏構兵時。
尚系已故緬首懵駁。
并非現在國王孟隕之事。
即丹荖氏等三城。
亦系诏氏在國時被緬甸侵占。
本非鄭氏國土。
相安年久。
自應各守疆界。
現在緬甸已經易世暹羅又系異姓繼立。
更不當将诏氏失去疆土向其争論。
況彼此皆無憑據。
未便以無根之言遽索土地天朝撫馭萬國一視同仁。
毫無歧視緬甸固屬新封。
而暹羅亦系鄭昭得國後、鄭華嗣。
掌國事。
始加封爵該國王等、惟當欽遵前谕。
釋嫌修好。
共沐寵榮。
豈得以此等非分幹求妄行瑣渎。
若因暹羅懇谕。
緬甸返其侵地。
即允所請。
設緬甸以暹羅越疆構釁亦索城池。
複來申訴。
兩國紛争。
伊于何底耶或系因福康安來京。
郭世勳初署督篆。
該國以此事先為嘗試。
亦未可定該撫接準咨文。
即應作為已意。
一面行文駁回。
一面馳奏方于事理妥協。
今俟此摺發回始行檄谕。
往返耽延未免多需時日。
該國使臣在粵。
見日久未發回文。
自必料及奏聞候旨。
而檄内又稱未經據情代奏。
恐非取信屬國之道。
朕已命軍機大臣代拟檄谕。
祇可雲兩廣總督福康安現在來京陛見郭世勳系署理總督。
接閱該國咨文劄商福康安意見相同。
始行聯銜照會不敢上渎天聽若該國王必欲懇請轉奏封疆大吏。
從不敢壅于上聞。
但恐該國非禮妄幹之咎。
緻幹诘責。
斷不能仰邀恩準也。
如此剀切曉谕庶。
足以服該國王之心而措詞嚴正亦得撫馭外夷之體。
該撫接奉照會文稿即當聯銜照繕發往。
如續得暹羅來咨即行迅速馳奏。
○又谕阿拉善王旺沁班巴爾福晉格格、系朕孫女。
今在京溘逝。
其靈榇現須由内地回伊遊牧。
恐道路遼遠。
所有人夫等項。
雇覓維艱。
不無拮據。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于靈榇經過時。
一切人夫。
酌量官為雇備。
前抵遊牧。
毋令途次遲滞。
以示體恤。
○壬午。
谕步軍統領衙門奏、據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稱、杜宜豐等、在本州誣伊與堂兄薛對元等率衆搶劫糧鋪什物。
及經差拏後。
又賄買差役趙同善等、捏稱薛。
對元等毆差奪犯希圖傾陷。
以緻伊兄問拟絞候。
但伊兄曾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家起身。
于正月到京會試。
本州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籍毆差實屬冤抑。
随調取薛對元到京居住齊魯會館帳簿查閱。
并嚴訊看館之人。
稱薛對元實系本年正月十五日到館。
則二十日在本省犯事地方官顯有誣捏情弊等語。
奪犯毆差惡習最為可惡。
即在無知鄉愚亦應從重究辦以儆刁風。
前據長麟審拟薛對元率領族人。
薛宗孟等、赴杜宜豐家。
捽毀器物經杜宜豐呈控該州差拘薛宗孟等到案薛對元遂商謀奪犯。
糾集多人喊令毆差。
朕以為該犯身列賢書藐法逞兇情罪更重。
是以令刑部歸入本年秋審情實案内辦理。
今閱所控情節。
薛對元已于正月十五日到京。
居住會館。
與查出帳簿月日相符。
并詢之籍隸山東京官亦佥稱正月二十内見過薛對元。
夫濱州距京千裡。
即馳驿亦不能于二十日在本籍地方糾人搶犯。
且薛對元既于二十日滋事。
何以十四日地方官弁豫先赴該犯家中圍捕。
豈有滋事在後而拏犯轉在前之理即秋審過堂。
臬司何以将薛對元捏報患病并不解院再查長麟審辦此案。
内有薛樸元供詞今據薛樸元供稱
庚戌。
九月。
戊寅朔。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等奏、查勘泗州等處被水情形。
摺内稱分路履勘成災輕重不等高阜地方。
收成俱好尚非急需撫恤。
惟實在被水村莊。
秋禾無獲。
仰懇一體酌量給赈。
統俟查明戶口。
核實題報等語。
泗州等處。
積水淹浸久未消退。
低窪地方秋禾多被淹損。
自應一體給赈。
以資貧民口食。
着該督撫等即速詳查戶口、題報給赈。
毋使一夫失所。
以示朕轸念災黎至意。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昨閱考試滿洲繙譯生員取中試卷内。
清字訛錯、繙譯平常者甚多。
其落卷内舛錯尤甚者。
更複不少此等士子。
俱系初學之人漢題較難。
繙譯平常尚可。
乃清字竟至訛錯不無情弊不成體統主考大臣等。
并未詳細選擇。
惟拘定額取中殊屬疎忽非是巴延三、慶桂着交部議處。
将此次試卷内字畫訛錯者。
俱着開除外其餘着于本月十一日再令入場考試。
其主考大臣等、屆期另行奏派。
所有應辦事宜。
着交該衙門照例辦理考試之日。
即着此次派出搜檢拔貢之王大臣侍衛等搜檢。
其蒙古繙譯。
尚屬較可即着照取中試卷出榜。
○軍機大臣等議覆。
浙江提督陳傑奏請、浙江通省所有提鎮标及各協營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缺出。
皆送總督驗放但總督駐劄閩省。
道路遙遠。
此等微員往返維艱。
請嗣後各該營遇有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缺出。
除将總督駐劄本省各營。
照舊辦理外其隔省較遠各标營就近令該提及該鎮自行考拔。
或遇該督查閱營伍之時再将該提鎮新行拔補之千把外委。
逐加考核優劣倘有冒濫。
分别參究應如所請。
從之。
○以戶科給事中薩哈爾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服阕内閣學士尹壯圖、為原官 ○庚辰。
谕曰、福長安等奏、考試選拔禮部既經奏明照鄉會試辦理。
乃所派司員。
詢以一切章程不能分晰登答。
填寫卷面履曆。
多有錯誤等語。
拔貢一途。
為士子進身捷徑。
前已降旨歸并一場考試。
并停止挑選。
嚴加覆試。
原以杜幸進而昭慎重。
禮部自應認真妥辦。
其一切場中事宜。
亦應照鄉會試之例。
詳慎辦理。
乃似此疎忽舛漏。
咎實難辭。
除詢明順天府、原系禮部承辦免其議處外。
所有禮部堂司各官着交部分别議處。
并着即行另派妥練司官四員。
趕入貢院接辦。
毋緻再有贻誤 ○谕軍機大臣曰、郭世勳奏接準暹羅國王鄭華咨稱、乾隆三十一年被烏肚構兵圍城國君被陷其父鄭昭得複舊基。
十僅五六該國舊有之丹荖氏麻叨、塗懷三城。
現被占據懇請谕令烏肚割回三城等情。
閱其情詞。
系屬非禮妄求。
拟作已意。
未敢具奏。
将表文駁回應否如此。
請旨遵辦等語。
并鈔錄表文咨文及所拟檄稿進呈。
所奏尚是。
自應如此辦理、但所拟照會。
尚有未盡周到之處。
朕思暹羅所稱之花肚番。
即系緬甸。
從前緬甸與暹羅诏氏構兵時。
尚系已故緬首懵駁。
并非現在國王孟隕之事。
即丹荖氏等三城。
亦系诏氏在國時被緬甸侵占。
本非鄭氏國土。
相安年久。
自應各守疆界。
現在緬甸已經易世暹羅又系異姓繼立。
更不當将诏氏失去疆土向其争論。
況彼此皆無憑據。
未便以無根之言遽索土地天朝撫馭萬國一視同仁。
毫無歧視緬甸固屬新封。
而暹羅亦系鄭昭得國後、鄭華嗣。
掌國事。
始加封爵該國王等、惟當欽遵前谕。
釋嫌修好。
共沐寵榮。
豈得以此等非分幹求妄行瑣渎。
若因暹羅懇谕。
緬甸返其侵地。
即允所請。
設緬甸以暹羅越疆構釁亦索城池。
複來申訴。
兩國紛争。
伊于何底耶或系因福康安來京。
郭世勳初署督篆。
該國以此事先為嘗試。
亦未可定該撫接準咨文。
即應作為已意。
一面行文駁回。
一面馳奏方于事理妥協。
今俟此摺發回始行檄谕。
往返耽延未免多需時日。
該國使臣在粵。
見日久未發回文。
自必料及奏聞候旨。
而檄内又稱未經據情代奏。
恐非取信屬國之道。
朕已命軍機大臣代拟檄谕。
祇可雲兩廣總督福康安現在來京陛見郭世勳系署理總督。
接閱該國咨文劄商福康安意見相同。
始行聯銜照會不敢上渎天聽若該國王必欲懇請轉奏封疆大吏。
從不敢壅于上聞。
但恐該國非禮妄幹之咎。
緻幹诘責。
斷不能仰邀恩準也。
如此剀切曉谕庶。
足以服該國王之心而措詞嚴正亦得撫馭外夷之體。
該撫接奉照會文稿即當聯銜照繕發往。
如續得暹羅來咨即行迅速馳奏。
○又谕阿拉善王旺沁班巴爾福晉格格、系朕孫女。
今在京溘逝。
其靈榇現須由内地回伊遊牧。
恐道路遼遠。
所有人夫等項。
雇覓維艱。
不無拮據。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于靈榇經過時。
一切人夫。
酌量官為雇備。
前抵遊牧。
毋令途次遲滞。
以示體恤。
○壬午。
谕步軍統領衙門奏、據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稱、杜宜豐等、在本州誣伊與堂兄薛對元等率衆搶劫糧鋪什物。
及經差拏後。
又賄買差役趙同善等、捏稱薛。
對元等毆差奪犯希圖傾陷。
以緻伊兄問拟絞候。
但伊兄曾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家起身。
于正月到京會試。
本州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籍毆差實屬冤抑。
随調取薛對元到京居住齊魯會館帳簿查閱。
并嚴訊看館之人。
稱薛對元實系本年正月十五日到館。
則二十日在本省犯事地方官顯有誣捏情弊等語。
奪犯毆差惡習最為可惡。
即在無知鄉愚亦應從重究辦以儆刁風。
前據長麟審拟薛對元率領族人。
薛宗孟等、赴杜宜豐家。
捽毀器物經杜宜豐呈控該州差拘薛宗孟等到案薛對元遂商謀奪犯。
糾集多人喊令毆差。
朕以為該犯身列賢書藐法逞兇情罪更重。
是以令刑部歸入本年秋審情實案内辦理。
今閱所控情節。
薛對元已于正月十五日到京。
居住會館。
與查出帳簿月日相符。
并詢之籍隸山東京官亦佥稱正月二十内見過薛對元。
夫濱州距京千裡。
即馳驿亦不能于二十日在本籍地方糾人搶犯。
且薛對元既于二十日滋事。
何以十四日地方官弁豫先赴該犯家中圍捕。
豈有滋事在後而拏犯轉在前之理即秋審過堂。
臬司何以将薛對元捏報患病并不解院再查長麟審辦此案。
内有薛樸元供詞今據薛樸元供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