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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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
遇有同副都統一律降留處分。
仍照例罰俸。
若處分較重。
副都統應行降調者。
其王公每一級。
着加倍罰職任俸四年。
以昭平允。
興兆、即照此例辦理。
七十五、着照部議。
降一級調用。
仍送部引見。
着為令。
○又谕、本年輪應年班蒙古王公内。
有來京祝厘者。
伊等已住月餘。
若年班又令前來。
不免勞頓。
除禦前行走者。
仍令前來外。
其餘俱不必來。
如自願來者聽。
以示朕惠愛蒙古臣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勒保奏、甘省本年旸雨應時。
田禾暢茂。
通省收成約計八分有餘。
覽奏深為欣慰。
本日又據該督奏到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蘭州鞏昌等各府屬。
俱有較上月稍增字樣。
該省收成既通計八分有餘。
當此新糧入市。
價值應日就平減。
何以此次糧價單内。
轉比上月稍增。
殊不可解。
着傳谕勒保、即将糧價因何較增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毋稍回護。
○辛卯。
谕朕閱工部議駁、陝甘總督勒保題銷、乾隆四十九年剿洗鹽茶廳逆回軍需一本内。
火繩一項。
甘省系用紙張制造。
殊屬非是。
鳥槍最為軍營利器。
而臨時施放。
尤藉火繩點引。
朕嘗火槍中鹿。
從不知用紙為火繩。
即向來京師健銳火器各營。
亦無用紙火繩放槍者。
蓋緣紙張質地脆薄。
易于破損。
若用以為繩。
藥多則過火迅速。
藥少則又難于點引。
且不耐雨水潮濕。
是以總用麻繩撚造。
從無以紙為火繩之法。
不知甘肅何所仿而為之。
竟成笑話。
即此以推。
可見外省綠營器用。
全無實際。
且一省如此。
恐各省亦皆意圖省便。
多有似此者。
于軍制殊有關系。
即雲藥煮麻觔火繩。
貯庫日久。
恐緻黴黑□貞。
不妨将火藥麻繩物料。
照例豫備足數。
臨用時再将藥水薰煮。
亦無難立時制辦夫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備況鳥槍尤為臨陣銳器。
豈可因火繩不堪适用反緻臨時誤事耶。
嗣後各省營伍所用火繩俱着照定制。
以麻觔妥制毋許偷換紙張以利軍行而昭實用。
所有各省營伍。
是否俱用紙火繩點放鳥槍之處。
着督撫據實覆奏并令不時查看。
入于年底彙奏。
○又谕曰、梁肯堂奏原任河南儀封縣勒休知縣葛其英未完銀兩。
除寬免一半外。
尚有未完分賠祥儀青龍岡、二案漫工銀、四萬五千四百四十餘兩除查封衣物。
及坐扣過伊孫葛泰生、閘官廉俸。
共銀一百八十五兩外。
實在未完銀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兩零。
現在查明家産盡絕。
将葛其英問拟杖徒。
葛泰生一并革職等語。
此案葛其英應賠銀兩。
已寬免一半外尚應追銀四萬五千餘兩。
為數較多。
該員既經家産盡絕。
勢難按款追完。
即伊孫葛泰生系閘官微員廉俸無幾。
每年扣抵亦不及百分之一。
所有葛其英名下未完銀。
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兩零。
着穆和蔺查明該員任内。
祥儀青龍岡等處漫工時。
曆任撫藩。
及本管道府。
照數分别攤賠。
以清款項。
葛其英、即照梁肯堂所奏。
定拟杖徒完結。
伊孫葛泰生、亦着照所奏革職。
已足示懲。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禀稱、知阮光平既受封爵。
到京祝嘏。
此等行事。
好過黎家。
想來必定憐愛百姓。
我們都情願跟他。
況父母妻子。
都在安南。
懇求準令回去。
骨月團聚。
又黎<亻冋>之子黎允全。
帶有下人六名。
亦求進京。
與黎<亻冋>同在一處等語。
所奏似屬可行。
安南夷人等、因黎維祁失國内投。
不肯留住安南。
紛紛進關。
求入内地。
彼時朕念該夷人志切從亡。
不忍背黎向阮。
若令仍返安南。
轉緻失所罹難。
是以發往四川江浙等省安插。
複谕各督撫妥為安頓。
分别入伍歸農。
以資生計。
今高春旺等、以阮光平寵膺藩服。
向化輸誠。
必能愛養百姓。
不緻有挾嫌殘虐之虞。
且伊等父母妻子。
俱在安南。
系念室家。
情殊可憫。
自應準令歸國。
以遂其故土之思。
但該夷人或于初到川時。
在孫士毅前再三籲請。
而此時安之若素。
不複思歸。
亦未可定。
着保甯向高春旺等。
及其餘安插之人。
确切詢問。
是否情願回國。
即行奏聞。
再降谕旨。
其黎<亻冋>之子。
黎允全、及伊屬下人六名。
着保甯即派員送京。
歸入黎維祁佐領下安置。
至川省安插夷人。
既有情願返國者。
恐分置江浙夷人内。
亦有同情。
并着孫士毅、海甯一體面加詢問。
如有系思故國。
惓念妻孥者。
亦着據實奏聞。
俟各該省奏到後。
候朕降旨。
令其回國。
但現在安插各夷人。
已經該督撫等妥為照料。
其壯健者既入伍食糧。
而老幼羸弱。
亦經籌給地畝。
各有恒産。
夷人等若已安居樂業。
并不複念故鄉。
該督亦不必因有此旨。
稍有勉強也。
總之願歸安南者。
奏聞候旨。
其不願者聽。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仍各據實覆奏。
○又谕、據蘇淩阿等奏、所有撥給直省備赈米四十萬石。
現将倉内稄米七萬二千餘石。
粟米五千餘石。
盡數放給。
并于舊存粳米内酌撥三十二萬餘石。
湊足四十萬之數。
應令督臣梁肯堂、轉饬各州縣雇備船隻。
迅速領回應用等語。
直隸因被水地方較多。
現需普加赈恤。
是以寬為豫備。
自應速行領運。
以資接濟。
着傳谕梁肯堂乘此天氣和暖之時。
速饬各該州縣、照例雇備撥船。
上緊趕運。
毋任稍有遲延。
以緻河水凍阻。
○又谕、據工部議駁勒保題銷乾隆四十九年剿洗鹽茶逆回軍需一本。
朕詳加披閱。
該督請銷銀六萬四千九百餘兩。
經工部核去銀二萬五千餘兩。
駁減不啻十分之四。
多寡懸殊。
因令軍機大臣查核原案。
工部俱系按照成例核減。
其中如火繩一項。
該省既冊開河州鎮每丈用紙十二張半制造。
何以各鎮協營火繩。
又每丈用紙二十五張。
多至一倍。
即該督原奏所稱。
用紙十三張制成火繩。
則繩甚微細。
迎風易滅。
是以各營俱用紙二十五張成造等語。
豈河州鎮所造火繩。
獨不嫌微細易滅乎。
至藥鉛軍器。
以及樹皮麻觔火繩等項。
該督亦并未按照準銷成例開報。
以緻數目浮多。
屢經部駁。
是否系承辦軍需各員。
希圖浮冒。
任意開銷。
而該督亦不詳查。
率行題覆。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朕思所駁既多。
非營員等所能賠繳。
況此項火繩。
本不應用紙張。
該省既經錯誤于先。
及報銷時。
又複浮冒多開。
屢經駁饬。
而勒保又并不查實删減。
以緻軍需要案久懸。
殊屬非是。
所有部駁核減銀兩。
着落勒保、及四十九年以後之曆任督藩、照數分賠。
以清款項并着傳谕勒保。
即将前項指駁各條。
逐一詳晰查明。
據實明白回奏。
所有工部議駁原冊着發交閱看。
○以刑部左侍郎姜晟知武舉内閣學士翁方綱、為武會試正考官。
詹事平恕、為副考官。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二
遇有同副都統一律降留處分。
仍照例罰俸。
若處分較重。
副都統應行降調者。
其王公每一級。
着加倍罰職任俸四年。
以昭平允。
興兆、即照此例辦理。
七十五、着照部議。
降一級調用。
仍送部引見。
着為令。
○又谕、本年輪應年班蒙古王公内。
有來京祝厘者。
伊等已住月餘。
若年班又令前來。
不免勞頓。
除禦前行走者。
仍令前來外。
其餘俱不必來。
如自願來者聽。
以示朕惠愛蒙古臣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勒保奏、甘省本年旸雨應時。
田禾暢茂。
通省收成約計八分有餘。
覽奏深為欣慰。
本日又據該督奏到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蘭州鞏昌等各府屬。
俱有較上月稍增字樣。
該省收成既通計八分有餘。
當此新糧入市。
價值應日就平減。
何以此次糧價單内。
轉比上月稍增。
殊不可解。
着傳谕勒保、即将糧價因何較增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毋稍回護。
○辛卯。
谕朕閱工部議駁、陝甘總督勒保題銷、乾隆四十九年剿洗鹽茶廳逆回軍需一本内。
火繩一項。
甘省系用紙張制造。
殊屬非是。
鳥槍最為軍營利器。
而臨時施放。
尤藉火繩點引。
朕嘗火槍中鹿。
從不知用紙為火繩。
即向來京師健銳火器各營。
亦無用紙火繩放槍者。
蓋緣紙張質地脆薄。
易于破損。
若用以為繩。
藥多則過火迅速。
藥少則又難于點引。
且不耐雨水潮濕。
是以總用麻繩撚造。
從無以紙為火繩之法。
不知甘肅何所仿而為之。
竟成笑話。
即此以推。
可見外省綠營器用。
全無實際。
且一省如此。
恐各省亦皆意圖省便。
多有似此者。
于軍制殊有關系。
即雲藥煮麻觔火繩。
貯庫日久。
恐緻黴黑□貞。
不妨将火藥麻繩物料。
照例豫備足數。
臨用時再将藥水薰煮。
亦無難立時制辦夫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備況鳥槍尤為臨陣銳器。
豈可因火繩不堪适用反緻臨時誤事耶。
嗣後各省營伍所用火繩俱着照定制。
以麻觔妥制毋許偷換紙張以利軍行而昭實用。
所有各省營伍。
是否俱用紙火繩點放鳥槍之處。
着督撫據實覆奏并令不時查看。
入于年底彙奏。
○又谕曰、梁肯堂奏原任河南儀封縣勒休知縣葛其英未完銀兩。
除寬免一半外。
尚有未完分賠祥儀青龍岡、二案漫工銀、四萬五千四百四十餘兩除查封衣物。
及坐扣過伊孫葛泰生、閘官廉俸。
共銀一百八十五兩外。
實在未完銀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兩零。
現在查明家産盡絕。
将葛其英問拟杖徒。
葛泰生一并革職等語。
此案葛其英應賠銀兩。
已寬免一半外尚應追銀四萬五千餘兩。
為數較多。
該員既經家産盡絕。
勢難按款追完。
即伊孫葛泰生系閘官微員廉俸無幾。
每年扣抵亦不及百分之一。
所有葛其英名下未完銀。
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兩零。
着穆和蔺查明該員任内。
祥儀青龍岡等處漫工時。
曆任撫藩。
及本管道府。
照數分别攤賠。
以清款項。
葛其英、即照梁肯堂所奏。
定拟杖徒完結。
伊孫葛泰生、亦着照所奏革職。
已足示懲。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禀稱、知阮光平既受封爵。
到京祝嘏。
此等行事。
好過黎家。
想來必定憐愛百姓。
我們都情願跟他。
況父母妻子。
都在安南。
懇求準令回去。
骨月團聚。
又黎<亻冋>之子黎允全。
帶有下人六名。
亦求進京。
與黎<亻冋>同在一處等語。
所奏似屬可行。
安南夷人等、因黎維祁失國内投。
不肯留住安南。
紛紛進關。
求入内地。
彼時朕念該夷人志切從亡。
不忍背黎向阮。
若令仍返安南。
轉緻失所罹難。
是以發往四川江浙等省安插。
複谕各督撫妥為安頓。
分别入伍歸農。
以資生計。
今高春旺等、以阮光平寵膺藩服。
向化輸誠。
必能愛養百姓。
不緻有挾嫌殘虐之虞。
且伊等父母妻子。
俱在安南。
系念室家。
情殊可憫。
自應準令歸國。
以遂其故土之思。
但該夷人或于初到川時。
在孫士毅前再三籲請。
而此時安之若素。
不複思歸。
亦未可定。
着保甯向高春旺等。
及其餘安插之人。
确切詢問。
是否情願回國。
即行奏聞。
再降谕旨。
其黎<亻冋>之子。
黎允全、及伊屬下人六名。
着保甯即派員送京。
歸入黎維祁佐領下安置。
至川省安插夷人。
既有情願返國者。
恐分置江浙夷人内。
亦有同情。
并着孫士毅、海甯一體面加詢問。
如有系思故國。
惓念妻孥者。
亦着據實奏聞。
俟各該省奏到後。
候朕降旨。
令其回國。
但現在安插各夷人。
已經該督撫等妥為照料。
其壯健者既入伍食糧。
而老幼羸弱。
亦經籌給地畝。
各有恒産。
夷人等若已安居樂業。
并不複念故鄉。
該督亦不必因有此旨。
稍有勉強也。
總之願歸安南者。
奏聞候旨。
其不願者聽。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仍各據實覆奏。
○又谕、據蘇淩阿等奏、所有撥給直省備赈米四十萬石。
現将倉内稄米七萬二千餘石。
粟米五千餘石。
盡數放給。
并于舊存粳米内酌撥三十二萬餘石。
湊足四十萬之數。
應令督臣梁肯堂、轉饬各州縣雇備船隻。
迅速領回應用等語。
直隸因被水地方較多。
現需普加赈恤。
是以寬為豫備。
自應速行領運。
以資接濟。
着傳谕梁肯堂乘此天氣和暖之時。
速饬各該州縣、照例雇備撥船。
上緊趕運。
毋任稍有遲延。
以緻河水凍阻。
○又谕、據工部議駁勒保題銷乾隆四十九年剿洗鹽茶逆回軍需一本。
朕詳加披閱。
該督請銷銀六萬四千九百餘兩。
經工部核去銀二萬五千餘兩。
駁減不啻十分之四。
多寡懸殊。
因令軍機大臣查核原案。
工部俱系按照成例核減。
其中如火繩一項。
該省既冊開河州鎮每丈用紙十二張半制造。
何以各鎮協營火繩。
又每丈用紙二十五張。
多至一倍。
即該督原奏所稱。
用紙十三張制成火繩。
則繩甚微細。
迎風易滅。
是以各營俱用紙二十五張成造等語。
豈河州鎮所造火繩。
獨不嫌微細易滅乎。
至藥鉛軍器。
以及樹皮麻觔火繩等項。
該督亦并未按照準銷成例開報。
以緻數目浮多。
屢經部駁。
是否系承辦軍需各員。
希圖浮冒。
任意開銷。
而該督亦不詳查。
率行題覆。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朕思所駁既多。
非營員等所能賠繳。
況此項火繩。
本不應用紙張。
該省既經錯誤于先。
及報銷時。
又複浮冒多開。
屢經駁饬。
而勒保又并不查實删減。
以緻軍需要案久懸。
殊屬非是。
所有部駁核減銀兩。
着落勒保、及四十九年以後之曆任督藩、照數分賠。
以清款項并着傳谕勒保。
即将前項指駁各條。
逐一詳晰查明。
據實明白回奏。
所有工部議駁原冊着發交閱看。
○以刑部左侍郎姜晟知武舉内閣學士翁方綱、為武會試正考官。
詹事平恕、為副考官。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