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傷一家數口之事再此等人犯家主或恩養。
或暴虐。
将軍副都統等。
稽查未周。
以緻釀成命案。
尚屬可原至伊等殺人脫逃。
一經禀報。
嚴行緝拏全在各該将軍副都統等、認真督捕。
且甫經脫逃之犯。
豈能即時出境遠揚。
該将軍副都統等。
如果一聞禀報。
即迅速派委妥幹員役。
各赴幽僻要隘堵截緝拏。
斷不緻兔脫遠揚。
即或出境。
鄰境将軍副都統等。
如能認真緝拏。
亦斷無不獲之理。
着再行饬谕東三省将軍副都統等。
嗣後如有似此脫逃人犯。
務須迅速派委妥幹員役。
嚴行緝拏。
仍通行明白曉谕各人犯家長等。
務須嚴加管束。
量予衣食。
不得妄行撻辱以緻忿恨莫釋。
釀成傷斃人命之案。
○乙亥。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奏、分撥江南安插安南夷人。
先經書麟酌派江甯三十三名蘇州十九名。
安徽十八名。
現在酌給養贍悉心籌辦等語。
所辦非是。
此等安插夷人。
自應于總督巡撫駐劄地方或有入官田畝可以撥給耕種俾得永謀樂利之所歸并一處安插以便就近約束。
況人數無多。
何必分派三處徒滋籌辦之煩。
即該夷人所需口糧在養廉内動支捐發祇可暫時赒給。
亦非經久之法。
該撫既稱蘇州現有入官田畝。
可以酌量撥令耕種。
自當妥協商辦。
孫士毅在四川總督任内。
所辦安南夷人到川、分别入伍耕種一事。
經理甚為周妥。
是以降旨令福崧、琅玕、仿照辦理所有江南安插夷人事宜。
竟交與孫士毅酌籌妥辦。
不必分作三處安插。
務使該夷人等挑補名糧者。
得以入伍學習。
而老幼羸弱。
亦使之各有恒産。
方為妥善。
豈孫士毅在川省能措置得宜而于江南轉不能斟酌盡善耶。
将此傳谕孫士毅、并福崧知之。
○又谕、據周樽奏雨水田禾情形一摺。
内稱鳳陽鄰近各屬。
雖間有低窪地畝。
積水随長随消。
于收成并無妨礙。
其餘各屬。
雨水均能調勻。
早稻業經刈獲。
晚禾亦已結實。
不特廬州安慶二府。
年谷順成。
即鳳屬高阜處所亦皆豐稔等語而于通省收成。
究有幾分之處未經叙及又據開報糧價單内。
朕詳加披閱各府州縣。
俱較上月稍減。
即泗州被有水災之處。
亦比前有減無增。
惟鳳陽府屬。
注有稍增字樣。
可見該省雨水較多。
而泗州因淮河漲發。
以緻田畝間有被淹。
收成尚不至于歉薄。
現在田禾将次登場。
着傳谕朱圭、即行查明安省秋收分數。
牽算究有幾成之處。
據實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朱圭奏、直隸宣化府同知湯垣、采買寶直局鉛觔。
在安徽和州地方陡遇暴風。
将一号鉛船沉溺。
當經該州會同營弁運員。
雇募水摸打撈。
已經全獲等語。
向來各省采買銅鉛等船。
及滇黔等省運京銅鉛。
中途沉溺打撈無獲。
或不能如數全獲者。
俱令各運員等分别着賠。
将地方官議處。
原以杜偷漏而示懲儆。
但打撈不力。
緻銅鉛損失。
既定有罰賠議處之例。
則認真撈獲。
并無缺少者。
亦當量予甄叙。
俾該員等知所激勵。
上緊打撈。
以期沉溺銅鉛。
不緻終于無獲立法較為平允。
嗣後遇有銅鉛錫觔等船。
在途沉溺。
該員果能實力設法、全數撈獲者。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所有此次全獲沉失鉛觔之員即着照此辦理。
○谕曰、周樽奏、據颍州府知府李基禀稱、訪得亳州有楊姓毆傷伊父身死。
兇犯脫逃一事當即密劄饬查。
并親赴查辦旋據署知州宋思楷禀報、查得前任知州裴振任内。
有村民楊洪用斧砍傷伊妻魏氏。
伊父楊士美拉救。
誤傷腦後緻死。
楊洪即行脫逃。
經裴振親詣驗訊。
差緝未獲。
未經詳報。
該府即抵州檢驗。
楊士美腦後。
果有鐵器傷痕。
并訊取該犯親屬确供。
據實揭報。
請将知州裴振革職。
勒限協緝。
知府李基、一并革職等語。
蔑倫重犯。
自應迅速查拏。
據實呈報。
以期及早弋獲。
速正刑誅。
乃該知州于楊洪誤傷伊父身死脫逃一案匿不通詳。
一任兇犯遠揚。
日久未獲。
殊出情理之外。
僅拟革職協緝。
不足蔽辜。
裴振着革職拏問。
仍勒限令其派人留心購緝。
俟獲犯定案時。
再行究拟。
知府李基、既有訪聞。
并不立時查辦。
亦屬疎玩。
但此案究系該府禀揭。
核其情罪。
與匿不詳報之知州。
尚屬有間。
李基着革職、仍行送部引見。
其在逃之兇犯楊洪。
務即饬屬嚴拏。
并着鄰近各省。
一體躧緝務獲。
毋緻久稽顯戮。
○丙子。
谕曰、琅玕前已有旨降為頭等侍衛。
前往哈密辦事。
所有該部議請革去職銜。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之處。
着加恩寬免。
仍令即往哈密辦事。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通惠河年久淤墊。
令金簡會同蘇淩阿、劉秉恬、勘估。
派員挑浚。
已于二月内挑竣。
按閘放水。
其通州外河石壩前、為軍船起卸之處。
因來源微弱。
将上遊之溫榆河。
一并挑挖。
以資浮送。
本年轉運漕糧。
較為迅速。
全漕業經完竣。
但恐經夏令之後。
積潦停淤。
河底又緻高墊。
着傳谕蘇淩阿等、督饬汛員。
不時查看。
遇有淤沙橫亘。
即加疏浚。
方于轉運漕糧。
永遠有益。
并着該侍郎等、即将新挑河道。
現在是否深通。
可資經久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又谕、據永保奏、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之弟、多索裡素勒坦、前赴伊犁。
懇将帶來灰鼠等物。
貿易綢緞布匹之處。
拟駁等語。
朕雖因辦理妥善。
賞給荷包。
但所辦尚未周密。
伊犁商販甚多。
即當面議駁。
仍恐不肖之徒。
将私帶貨物。
潛行貿易。
究與未駁何異。
且安集延回人等。
永保即照所懇、令其内地行走。
尤屬錯謬。
阿克蘇等處。
并有回人集場。
伊等夾帶俄羅斯貨物。
于途中私自偷賣。
永保何以未見及此。
着傳谕毓奇等、此項人等前至阿克蘇地方。
務須嚴密查察。
毋許私行貿易。
尋毓奇等奏、俄羅斯所産物件。
禁止不準入卡。
大黃等物。
不準出境。
臣等謹将此旨通行曉谕。
除嚴饬各卡站外。
并将烏什阿克蘇之阿奇木伯克邁默特阿布都拉、托克托呢咱爾等。
面加詳谕。
如有前來伊犁阿克蘇二處貿易回人。
俱給以烏魯木齊吐魯番喀喇沙爾庫車等路引。
于各處驗照搜查。
不至稍有疎漏。
報聞。
○是月。
欽差戶部侍郎韓鑅、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等覆奏、上遊黃水泛溢。
實系毛城鋪滾壩。
及天然閘等處。
分洩下注。
并非大堤漫溢之水。
自七月二十二日。
補築工完後。
水勢歸槽。
仍循滾壩下注。
照常分洩。
得旨、虔慎為之可也。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時逾白露。
黃沁兩河。
安流順軌。
皆賴河神默佑。
保護平甯。
得旨、應虔誠祭謝。
又批、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湖南學政張姚成奏考試情形。
得旨為之以實。
持之以久可也。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臨清州屬姜家莊民埝。
漫水三十六丈。
已于八月初二日。
堵閉斷流。
東昌府聊城縣境運河。
水勢多與閘背相平。
先将縣南之荊門等閘。
酌量閉闆。
俾上遊之水。
均由張秋東岸之五空橋、平水三閘等處。
分洩入大清河歸海。
并将荊門閘迤北之龍灣魏灣滾水壩。
及減水各閘啟放。
中秋前後。
積水均可全消。
趕種秋麥無誤。
得旨、所辦好。
勉為之。
今若何。
速奏來。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一
或暴虐。
将軍副都統等。
稽查未周。
以緻釀成命案。
尚屬可原至伊等殺人脫逃。
一經禀報。
嚴行緝拏全在各該将軍副都統等、認真督捕。
且甫經脫逃之犯。
豈能即時出境遠揚。
該将軍副都統等。
如果一聞禀報。
即迅速派委妥幹員役。
各赴幽僻要隘堵截緝拏。
斷不緻兔脫遠揚。
即或出境。
鄰境将軍副都統等。
如能認真緝拏。
亦斷無不獲之理。
着再行饬谕東三省将軍副都統等。
嗣後如有似此脫逃人犯。
務須迅速派委妥幹員役。
嚴行緝拏。
仍通行明白曉谕各人犯家長等。
務須嚴加管束。
量予衣食。
不得妄行撻辱以緻忿恨莫釋。
釀成傷斃人命之案。
○乙亥。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奏、分撥江南安插安南夷人。
先經書麟酌派江甯三十三名蘇州十九名。
安徽十八名。
現在酌給養贍悉心籌辦等語。
所辦非是。
此等安插夷人。
自應于總督巡撫駐劄地方或有入官田畝可以撥給耕種俾得永謀樂利之所歸并一處安插以便就近約束。
況人數無多。
何必分派三處徒滋籌辦之煩。
即該夷人所需口糧在養廉内動支捐發祇可暫時赒給。
亦非經久之法。
該撫既稱蘇州現有入官田畝。
可以酌量撥令耕種。
自當妥協商辦。
孫士毅在四川總督任内。
所辦安南夷人到川、分别入伍耕種一事。
經理甚為周妥。
是以降旨令福崧、琅玕、仿照辦理所有江南安插夷人事宜。
竟交與孫士毅酌籌妥辦。
不必分作三處安插。
務使該夷人等挑補名糧者。
得以入伍學習。
而老幼羸弱。
亦使之各有恒産。
方為妥善。
豈孫士毅在川省能措置得宜而于江南轉不能斟酌盡善耶。
将此傳谕孫士毅、并福崧知之。
○又谕、據周樽奏雨水田禾情形一摺。
内稱鳳陽鄰近各屬。
雖間有低窪地畝。
積水随長随消。
于收成并無妨礙。
其餘各屬。
雨水均能調勻。
早稻業經刈獲。
晚禾亦已結實。
不特廬州安慶二府。
年谷順成。
即鳳屬高阜處所亦皆豐稔等語而于通省收成。
究有幾分之處未經叙及又據開報糧價單内。
朕詳加披閱各府州縣。
俱較上月稍減。
即泗州被有水災之處。
亦比前有減無增。
惟鳳陽府屬。
注有稍增字樣。
可見該省雨水較多。
而泗州因淮河漲發。
以緻田畝間有被淹。
收成尚不至于歉薄。
現在田禾将次登場。
着傳谕朱圭、即行查明安省秋收分數。
牽算究有幾成之處。
據實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朱圭奏、直隸宣化府同知湯垣、采買寶直局鉛觔。
在安徽和州地方陡遇暴風。
将一号鉛船沉溺。
當經該州會同營弁運員。
雇募水摸打撈。
已經全獲等語。
向來各省采買銅鉛等船。
及滇黔等省運京銅鉛。
中途沉溺打撈無獲。
或不能如數全獲者。
俱令各運員等分别着賠。
将地方官議處。
原以杜偷漏而示懲儆。
但打撈不力。
緻銅鉛損失。
既定有罰賠議處之例。
則認真撈獲。
并無缺少者。
亦當量予甄叙。
俾該員等知所激勵。
上緊打撈。
以期沉溺銅鉛。
不緻終于無獲立法較為平允。
嗣後遇有銅鉛錫觔等船。
在途沉溺。
該員果能實力設法、全數撈獲者。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所有此次全獲沉失鉛觔之員即着照此辦理。
○谕曰、周樽奏、據颍州府知府李基禀稱、訪得亳州有楊姓毆傷伊父身死。
兇犯脫逃一事當即密劄饬查。
并親赴查辦旋據署知州宋思楷禀報、查得前任知州裴振任内。
有村民楊洪用斧砍傷伊妻魏氏。
伊父楊士美拉救。
誤傷腦後緻死。
楊洪即行脫逃。
經裴振親詣驗訊。
差緝未獲。
未經詳報。
該府即抵州檢驗。
楊士美腦後。
果有鐵器傷痕。
并訊取該犯親屬确供。
據實揭報。
請将知州裴振革職。
勒限協緝。
知府李基、一并革職等語。
蔑倫重犯。
自應迅速查拏。
據實呈報。
以期及早弋獲。
速正刑誅。
乃該知州于楊洪誤傷伊父身死脫逃一案匿不通詳。
一任兇犯遠揚。
日久未獲。
殊出情理之外。
僅拟革職協緝。
不足蔽辜。
裴振着革職拏問。
仍勒限令其派人留心購緝。
俟獲犯定案時。
再行究拟。
知府李基、既有訪聞。
并不立時查辦。
亦屬疎玩。
但此案究系該府禀揭。
核其情罪。
與匿不詳報之知州。
尚屬有間。
李基着革職、仍行送部引見。
其在逃之兇犯楊洪。
務即饬屬嚴拏。
并着鄰近各省。
一體躧緝務獲。
毋緻久稽顯戮。
○丙子。
谕曰、琅玕前已有旨降為頭等侍衛。
前往哈密辦事。
所有該部議請革去職銜。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之處。
着加恩寬免。
仍令即往哈密辦事。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通惠河年久淤墊。
令金簡會同蘇淩阿、劉秉恬、勘估。
派員挑浚。
已于二月内挑竣。
按閘放水。
其通州外河石壩前、為軍船起卸之處。
因來源微弱。
将上遊之溫榆河。
一并挑挖。
以資浮送。
本年轉運漕糧。
較為迅速。
全漕業經完竣。
但恐經夏令之後。
積潦停淤。
河底又緻高墊。
着傳谕蘇淩阿等、督饬汛員。
不時查看。
遇有淤沙橫亘。
即加疏浚。
方于轉運漕糧。
永遠有益。
并着該侍郎等、即将新挑河道。
現在是否深通。
可資經久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又谕、據永保奏、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之弟、多索裡素勒坦、前赴伊犁。
懇将帶來灰鼠等物。
貿易綢緞布匹之處。
拟駁等語。
朕雖因辦理妥善。
賞給荷包。
但所辦尚未周密。
伊犁商販甚多。
即當面議駁。
仍恐不肖之徒。
将私帶貨物。
潛行貿易。
究與未駁何異。
且安集延回人等。
永保即照所懇、令其内地行走。
尤屬錯謬。
阿克蘇等處。
并有回人集場。
伊等夾帶俄羅斯貨物。
于途中私自偷賣。
永保何以未見及此。
着傳谕毓奇等、此項人等前至阿克蘇地方。
務須嚴密查察。
毋許私行貿易。
尋毓奇等奏、俄羅斯所産物件。
禁止不準入卡。
大黃等物。
不準出境。
臣等謹将此旨通行曉谕。
除嚴饬各卡站外。
并将烏什阿克蘇之阿奇木伯克邁默特阿布都拉、托克托呢咱爾等。
面加詳谕。
如有前來伊犁阿克蘇二處貿易回人。
俱給以烏魯木齊吐魯番喀喇沙爾庫車等路引。
于各處驗照搜查。
不至稍有疎漏。
報聞。
○是月。
欽差戶部侍郎韓鑅、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等覆奏、上遊黃水泛溢。
實系毛城鋪滾壩。
及天然閘等處。
分洩下注。
并非大堤漫溢之水。
自七月二十二日。
補築工完後。
水勢歸槽。
仍循滾壩下注。
照常分洩。
得旨、虔慎為之可也。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時逾白露。
黃沁兩河。
安流順軌。
皆賴河神默佑。
保護平甯。
得旨、應虔誠祭謝。
又批、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湖南學政張姚成奏考試情形。
得旨為之以實。
持之以久可也。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臨清州屬姜家莊民埝。
漫水三十六丈。
已于八月初二日。
堵閉斷流。
東昌府聊城縣境運河。
水勢多與閘背相平。
先将縣南之荊門等閘。
酌量閉闆。
俾上遊之水。
均由張秋東岸之五空橋、平水三閘等處。
分洩入大清河歸海。
并将荊門閘迤北之龍灣魏灣滾水壩。
及減水各閘啟放。
中秋前後。
積水均可全消。
趕種秋麥無誤。
得旨、所辦好。
勉為之。
今若何。
速奏來。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