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傳旨嚴行申饬。
○己巳。
上禦同樂園。
賜王公大臣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昨派噶勒丹錫哷圖禅師赴西藏辦事。
賞令由驿前往。
業經理藩院行文。
沿途妥為照料。
茲已于八月二十一日起程。
着傳谕經過地方各督撫、派員照應夫馬。
俾無濡滞。
但恐随從之喇嘛人等。
途中或有藉端擾累驿站之處并着留心約束。
毋任滋事。
○又谕、本年九關台河水漲溢。
被災旗民。
雖據嵩椿等遵旨查明賬恤。
但本年被災情形。
較上年如何之處。
并未奏及。
其高阜地畝。
或可無礙。
低窪處所積水未消。
恐不能耕種。
朕心深為轸念。
着寄信嵩椿等将本年被水情形。
較上年如何。
其高阜地畝收成分數低窪田地。
曾否涸出之處。
即行查明迅速奏聞。
○庚午。
遣官祭賢良祠。
○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中外臣民。
俱踴躍輸誠。
共申祝嘏。
前歲即經王公大臣。
及督撫大吏等。
陳請辦理慶典。
經朕特派大臣總理各事宜。
并諄諄訓谕。
毋得踵事增華。
緻滋糜費。
茲朕于十二日進宮受賀。
十六日禮成出禦園。
往來閱視。
道傍點景彩飾。
雖未免尚多華贍。
而規置安頓之處。
均屬整齊妥協。
不惟外藩君長。
暨諸國貢使人等。
目睹昇平景象。
鼓舞歡欣。
即工匠人衆。
以至附近鋪戶。
俱可藉此稍沾利益。
且西直門外添蓋之鋪面。
皆資商賈貿易開張。
民間日用交易甚便。
而外省所輸經費。
較之三十六年。
有減無增。
所辦點綴。
較三十六年更為完好。
是此次舉行慶典既足以抒臣民愛戴之忱。
而經理得宜。
皆由該管大臣等。
詳定章程。
留心稽察。
俾臻妥善所有總辦慶典之阿桂、和珅、福長安、胡季堂、金簡、李绶、伊齡阿、均着加恩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總辦監督各員。
亦着查明分别等第一體議叙。
以示朕行慶施惠至意。
○又谕刑部尚書員缺。
着明亮補授。
伊現在喀什噶爾辦事。
所有刑部尚書事務。
着舒常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孫士毅奏。
安南夷人到川分别入伍耕種一摺。
所辦甚為周妥。
琅玕雖将安插情形奏聞。
尚未及通盤籌畫。
其江南安插之人。
竟未據該省督撫奏到。
業經降旨将孫士毅原摺交福崧琅玕閱看。
令各仿照辦理矣。
茲據琅玕覆奏。
除将夷人分隸各标學習入伍外。
現有入官沙地。
分别撥給。
官為召佃。
按年收取租息。
給與夷人養贍等語。
所辦尚屬認真妥當何以福崧至今尚未覆奏。
着将琅玕原摺鈔寄閱看。
今孫士毅業經到任着傳谕該督撫、即通盤籌畫。
遵照辦理。
其現在如何安插之處。
即迅速覆奏。
毋再遲延 ○又谕、據保甯奏蓬溪縣知縣劉德懋。
濫行科派。
請革職嚴審一摺。
内稱五十三年台灣凱旋官兵過境。
前已故署縣保明、雇備夫馬等項。
借領庫項。
并令地方約保人等。
那借銀兩墊辦。
其例不準銷之項。
于裡下津貼收還原款。
該縣劉德懋接任後。
照數催收。
有縣民唐時敏、呈控該縣。
将伊兄唐時泰應領墊辦銀兩貯庫。
押令買補社谷後發銀。
并呈出收錢印照。
及催牌朱單。
核對相符等語。
官兵經過蓬溪縣境。
前任已故知縣。
因庫項不敷動支令地方約保人等、那銀墊辦。
本無大過。
該員劉德懋接任後。
若僅照數催收。
彌補歸款。
尚系以公濟公。
不至有侵漁入己情弊。
其咎尚輕。
倘藉承辦兵差為名。
公然出給印照濫行科派。
以圖肥已。
則是該員任意侵冒。
擾累闾閻。
自當嚴行革審。
以示懲儆。
着傳谕該督先将劉德懋有無藉端貪冒入己之處。
詳悉審究務得确情。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知縣劉德懋。
僅止接收津貼。
歸還各款。
其應還約保墊項内。
本有唐時泰應領錢一百一十餘串實因唐時泰前為社首時。
曾經黴變社谷一百八石。
是以押令即将墊項賠補。
至一切支領。
均系衿約人等公同經手。
并無染指侵漁情弊。
報聞。
○又谕、據長麟奏、東昌府以南。
暨博平、堂邑、臨清等處積水。
業經全行消涸。
惟東昌府城外。
尚有積水一段。
現在刨挖官堤。
兩處分洩。
尤為迅速。
七八日總可疏消罄盡。
東昌附城地畝。
本屬低窪。
向來止種高梁。
今歲既經被災。
若再不趕種秋麥。
來年難資接濟已饬令借給耔種。
均可無誤春耕等語所辦皆好。
覽奏稍慰。
東昌臨清一帶。
積水漸已疏消。
東昌附城被淹之處又經刨挖官堤宣洩坡水日内亦可全行涸出。
惟各該處被災地畝。
雖據奏稱農民乘筏泛舟。
拔取高粱。
薄有收獲。
但積水淹浸日久。
收成恐不免歉薄通計合省約收分數究有若幹。
着該撫即行查明。
據實具奏。
其現在涸出地畝。
積淤泥濘。
是否能及期播種秋麥。
接濟災黎。
并着查明覆奏以慰廑注。
○調鑲黃旗漢軍都統恒瑞、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以工部尚書金簡、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辛未。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查勘東路天津等處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寶坻、天津被淹村莊地畝。
計有八九分。
其武清、甯河、不過六七分。
确查輕重等差。
照例給赈。
其鹽山、慶雲、高陽、保定、阜城、清河等州縣。
或因河流泛溢。
或因減水彙歸。
田禾不無損傷。
再當分路覆查。
确定被淹分數等語。
東路天津等被水地方。
業經該督查明極次貧民。
分路赈恤。
其續報之鹽山慶雲等州縣。
因七月間陰雨連綿。
田禾或緻淹浸。
小民生計。
恐不免拮據。
該督等現在分路覆勘。
務須實力确查。
如有成災處所即酌量輕重情形。
奏請赈恤。
朕轸念民艱。
無時或釋。
該督等總須仰體朕意。
甯濫毋遺。
不可稍存諱飾。
以緻闾閻或有向隅。
至固安縣。
因雨水過多。
兼以冰雹。
田禾間有被損。
并着該督饬令所屬。
查明實在情形。
妥為辦理。
今年秋禾統計究有幾成。
速奏來。
銀米有不敷不妨奏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查勘湖河水勢。
并山盱五壩石工。
及清口情形一摺。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本年秋汛。
洪湖水長。
将束清禦黃兩壩。
全行拆展。
湖水暢出清口。
高于黃水尺餘。
沖刷泥沙。
會黃東注。
其外河各廳工程。
因湖河之水。
同時彙注。
酌拆智字一壩由高寶諸湖入運注江。
是湖河等處洩水情形。
事機極順。
覽奏深為慰藉。
山盱等處石工。
雖經風浪湧擊。
間有掣卸。
今已搶鑲穩固。
下河一帶。
想可無虞。
至宿州靈璧蕭砀等處積水。
系屬毛城鋪及天然峰山等閘、減洩之水。
會歸下注。
本非黃水漫溢。
即王平莊缺口。
及睢河民埝漫缺之處。
亦非黃河沖決堤工可比。
現在設法疏消施工補築。
想尚易于辦理。
惟念及該處被水較重。
節經降旨賞給口糧。
撥銀赈恤。
但恐淹浸地畝。
未能即時涸出。
有誤春耕。
于闾閻生計。
殊有關系。
着傳谕孫士毅、即将積水曾否全消。
涸出地畝。
能否趕種秋麥之處。
即行查明具奏。
至被水地方。
秋收自屬歉薄。
究竟本年約收分數。
尚有幾分。
并着詳查據實覆奏。
以慰廑念。
○壬申。
谕、向來各省選拔貢生。
赴京朝考。
因省分遠近不一。
分作三次考試。
此次各省選拔貢生。
俱已陸續到齊。
着在貢院内并作一場考試
○己巳。
上禦同樂園。
賜王公大臣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昨派噶勒丹錫哷圖禅師赴西藏辦事。
賞令由驿前往。
業經理藩院行文。
沿途妥為照料。
茲已于八月二十一日起程。
着傳谕經過地方各督撫、派員照應夫馬。
俾無濡滞。
但恐随從之喇嘛人等。
途中或有藉端擾累驿站之處并着留心約束。
毋任滋事。
○又谕、本年九關台河水漲溢。
被災旗民。
雖據嵩椿等遵旨查明賬恤。
但本年被災情形。
較上年如何之處。
并未奏及。
其高阜地畝。
或可無礙。
低窪處所積水未消。
恐不能耕種。
朕心深為轸念。
着寄信嵩椿等将本年被水情形。
較上年如何。
其高阜地畝收成分數低窪田地。
曾否涸出之處。
即行查明迅速奏聞。
○庚午。
遣官祭賢良祠。
○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中外臣民。
俱踴躍輸誠。
共申祝嘏。
前歲即經王公大臣。
及督撫大吏等。
陳請辦理慶典。
經朕特派大臣總理各事宜。
并諄諄訓谕。
毋得踵事增華。
緻滋糜費。
茲朕于十二日進宮受賀。
十六日禮成出禦園。
往來閱視。
道傍點景彩飾。
雖未免尚多華贍。
而規置安頓之處。
均屬整齊妥協。
不惟外藩君長。
暨諸國貢使人等。
目睹昇平景象。
鼓舞歡欣。
即工匠人衆。
以至附近鋪戶。
俱可藉此稍沾利益。
且西直門外添蓋之鋪面。
皆資商賈貿易開張。
民間日用交易甚便。
而外省所輸經費。
較之三十六年。
有減無增。
所辦點綴。
較三十六年更為完好。
是此次舉行慶典既足以抒臣民愛戴之忱。
而經理得宜。
皆由該管大臣等。
詳定章程。
留心稽察。
俾臻妥善所有總辦慶典之阿桂、和珅、福長安、胡季堂、金簡、李绶、伊齡阿、均着加恩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總辦監督各員。
亦着查明分别等第一體議叙。
以示朕行慶施惠至意。
○又谕刑部尚書員缺。
着明亮補授。
伊現在喀什噶爾辦事。
所有刑部尚書事務。
着舒常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孫士毅奏。
安南夷人到川分别入伍耕種一摺。
所辦甚為周妥。
琅玕雖将安插情形奏聞。
尚未及通盤籌畫。
其江南安插之人。
竟未據該省督撫奏到。
業經降旨将孫士毅原摺交福崧琅玕閱看。
令各仿照辦理矣。
茲據琅玕覆奏。
除将夷人分隸各标學習入伍外。
現有入官沙地。
分别撥給。
官為召佃。
按年收取租息。
給與夷人養贍等語。
所辦尚屬認真妥當何以福崧至今尚未覆奏。
着将琅玕原摺鈔寄閱看。
今孫士毅業經到任着傳谕該督撫、即通盤籌畫。
遵照辦理。
其現在如何安插之處。
即迅速覆奏。
毋再遲延 ○又谕、據保甯奏蓬溪縣知縣劉德懋。
濫行科派。
請革職嚴審一摺。
内稱五十三年台灣凱旋官兵過境。
前已故署縣保明、雇備夫馬等項。
借領庫項。
并令地方約保人等。
那借銀兩墊辦。
其例不準銷之項。
于裡下津貼收還原款。
該縣劉德懋接任後。
照數催收。
有縣民唐時敏、呈控該縣。
将伊兄唐時泰應領墊辦銀兩貯庫。
押令買補社谷後發銀。
并呈出收錢印照。
及催牌朱單。
核對相符等語。
官兵經過蓬溪縣境。
前任已故知縣。
因庫項不敷動支令地方約保人等、那銀墊辦。
本無大過。
該員劉德懋接任後。
若僅照數催收。
彌補歸款。
尚系以公濟公。
不至有侵漁入己情弊。
其咎尚輕。
倘藉承辦兵差為名。
公然出給印照濫行科派。
以圖肥已。
則是該員任意侵冒。
擾累闾閻。
自當嚴行革審。
以示懲儆。
着傳谕該督先将劉德懋有無藉端貪冒入己之處。
詳悉審究務得确情。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知縣劉德懋。
僅止接收津貼。
歸還各款。
其應還約保墊項内。
本有唐時泰應領錢一百一十餘串實因唐時泰前為社首時。
曾經黴變社谷一百八石。
是以押令即将墊項賠補。
至一切支領。
均系衿約人等公同經手。
并無染指侵漁情弊。
報聞。
○又谕、據長麟奏、東昌府以南。
暨博平、堂邑、臨清等處積水。
業經全行消涸。
惟東昌府城外。
尚有積水一段。
現在刨挖官堤。
兩處分洩。
尤為迅速。
七八日總可疏消罄盡。
東昌附城地畝。
本屬低窪。
向來止種高梁。
今歲既經被災。
若再不趕種秋麥。
來年難資接濟已饬令借給耔種。
均可無誤春耕等語所辦皆好。
覽奏稍慰。
東昌臨清一帶。
積水漸已疏消。
東昌附城被淹之處又經刨挖官堤宣洩坡水日内亦可全行涸出。
惟各該處被災地畝。
雖據奏稱農民乘筏泛舟。
拔取高粱。
薄有收獲。
但積水淹浸日久。
收成恐不免歉薄通計合省約收分數究有若幹。
着該撫即行查明。
據實具奏。
其現在涸出地畝。
積淤泥濘。
是否能及期播種秋麥。
接濟災黎。
并着查明覆奏以慰廑注。
○調鑲黃旗漢軍都統恒瑞、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以工部尚書金簡、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辛未。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查勘東路天津等處被水情形一摺。
内稱寶坻、天津被淹村莊地畝。
計有八九分。
其武清、甯河、不過六七分。
确查輕重等差。
照例給赈。
其鹽山、慶雲、高陽、保定、阜城、清河等州縣。
或因河流泛溢。
或因減水彙歸。
田禾不無損傷。
再當分路覆查。
确定被淹分數等語。
東路天津等被水地方。
業經該督查明極次貧民。
分路赈恤。
其續報之鹽山慶雲等州縣。
因七月間陰雨連綿。
田禾或緻淹浸。
小民生計。
恐不免拮據。
該督等現在分路覆勘。
務須實力确查。
如有成災處所即酌量輕重情形。
奏請赈恤。
朕轸念民艱。
無時或釋。
該督等總須仰體朕意。
甯濫毋遺。
不可稍存諱飾。
以緻闾閻或有向隅。
至固安縣。
因雨水過多。
兼以冰雹。
田禾間有被損。
并着該督饬令所屬。
查明實在情形。
妥為辦理。
今年秋禾統計究有幾成。
速奏來。
銀米有不敷不妨奏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查勘湖河水勢。
并山盱五壩石工。
及清口情形一摺。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本年秋汛。
洪湖水長。
将束清禦黃兩壩。
全行拆展。
湖水暢出清口。
高于黃水尺餘。
沖刷泥沙。
會黃東注。
其外河各廳工程。
因湖河之水。
同時彙注。
酌拆智字一壩由高寶諸湖入運注江。
是湖河等處洩水情形。
事機極順。
覽奏深為慰藉。
山盱等處石工。
雖經風浪湧擊。
間有掣卸。
今已搶鑲穩固。
下河一帶。
想可無虞。
至宿州靈璧蕭砀等處積水。
系屬毛城鋪及天然峰山等閘、減洩之水。
會歸下注。
本非黃水漫溢。
即王平莊缺口。
及睢河民埝漫缺之處。
亦非黃河沖決堤工可比。
現在設法疏消施工補築。
想尚易于辦理。
惟念及該處被水較重。
節經降旨賞給口糧。
撥銀赈恤。
但恐淹浸地畝。
未能即時涸出。
有誤春耕。
于闾閻生計。
殊有關系。
着傳谕孫士毅、即将積水曾否全消。
涸出地畝。
能否趕種秋麥之處。
即行查明具奏。
至被水地方。
秋收自屬歉薄。
究竟本年約收分數。
尚有幾分。
并着詳查據實覆奏。
以慰廑念。
○壬申。
谕、向來各省選拔貢生。
赴京朝考。
因省分遠近不一。
分作三次考試。
此次各省選拔貢生。
俱已陸續到齊。
着在貢院内并作一場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