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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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皇太後大事時伊未過二十七日。
先行出京一節。
竟未将如何遵旨詢問。
及伊如何登答。
詳晰叙入。
殊不可解。
闵鹗元受朕厚恩。
用至巡撫今以徇庇屬員。
怠玩公事。
查抄治罪。
伊有心隐匿豫将家赀寄頓。
其牟利營私。
固已辜恩負職。
然此猶不過利令智昏。
希圖寄匿。
以為日後安享地步。
核其情罪尚屬細事至其喪心昧良。
有關大節罪案最重之處。
實在皇太後大事時不待二十七日遽行出京留京王大臣等、于此關系重大之款。
摺内竟無一語提及。
豈朕所降谕旨。
祇系空言多此一問。
伊等竟置若罔聞。
不思登覆耶。
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此一節。
再行嚴訊。
令闵鹗元供吐确情。
據實具奏。
○又谕曰、福康安奏、六月十五日行抵湖北黃岡。
十六日即可馳抵武昌。
現在趱程行走等語。
并将阮光平恭謝敕封阮光缵為世子表文進呈。
阮光平感激歡忭。
實出至誠。
披覽之餘。
深堪嘉尚。
前經傳谕福康安、于途次酌量情形。
固不得任意濡緩。
亦不必過于趱程。
總在不誤十四日筵宴之期。
如途中實在不能行走迅速。
仍遵前旨。
或于初十日及十二三日趕到。
亦無不可。
該藩瞻觐情殷。
雖不憚于勞頓。
然亦不可不示以體恤也。
仍着福康安、将沿途程站。
一日可行若幹裡。
通盤核算。
于何日可以趕到熱河之處。
速行具奏。
○甲戌。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四川總督任内、辦理未完事宜。
移交後任一摺。
内有控告官役勒索科場舞弊、奸徒私鑄等案。
俱情節較重。
必須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至刑名案件。
以及各項錢糧奏銷。
并鹽務銅鉛。
在在皆關緊要。
保甯曾任該省總督。
一切均所熟谙。
此次署任。
諒不存五日京兆之見。
稍涉模棱。
着傳谕該署督、于孫士毅交代後。
諸事實心整頓妥速辦理。
時以剔弊厘奸為念。
方不負朕委任也。
○又谕曰、福康安覆奏、阮光平入觐。
沿途供應事宜。
恐地方官踵事增華。
辦差長随等、從中浮冒節饬廣東、廣西、兩省司道。
妥行酌議。
俱系節之又節。
并移咨沿途督撫、一體遵照。
茲直隸所接傳單。
如此混開經費。
殊堪駭異等語。
所奏系屬公論。
已于摺内詳晰批示矣。
此事前據熱河道府面禀軍機大臣。
朕以為必起自江西當經降旨。
谕令直隸、河南、湖廣江西、各督撫及福康安、據實查明奏覆。
節據河南、湖廣等省。
陸續覆奏、并無其事。
而何裕城、姚棻尚未奏到。
即梁肯堂亦祇奏直隸為入貢通衢一切差務。
俱有定款。
不能逾例辦理。
而于此項傳單。
系屬接準何省知會之處。
未經據實聲明。
今福康安奏、粵省議定供應章程并無多費已轉行沿途各處遵照妥辦。
則此項過事糜費、虛開冒銷之弊。
竟與護送各員無涉。
自系承辦供應之員。
借以為名。
任意花用希圖從中沾潤。
豫存浮冒地步。
地方官惡習相沿。
往往如此。
朕所素知。
不可不徹底根究。
查出此項傳單。
究竟起自何省。
至傳單内所開直隸尖宿州縣。
力量難支。
必須幫貼。
此項章程。
自由總辦司道。
具詳總督。
定議饬遵。
則直隸各處所貼銀兩。
又從何而出。
若傳單内所定條款。
古北口以外。
亦酌定稍為貼助。
則熱河道府、亦不至賠累過多。
計無所出。
可見地方官藉此舞弊冒銷。
必緻終于破露。
着再傳谕梁肯堂、将刊刻傳單。
直省系照何處之例轉行。
若非起自直隸。
一面奏聞。
一面飛咨河南、湖廣、江西、逐站挨查。
務使根究到底。
水落石出。
不可存颟顸了事之見。
緻幹咎戾。
○乙亥。
谕曰、阿克蘇領隊大臣員缺。
着佛住馳驿前往。
○丙子。
谕、科道三年内升外轉之例。
原屬具文。
昨已降旨停止。
今思京察之期。
都察院堂官。
原有保送記名道府之例。
但外轉祇此一途。
熱中之輩。
未免以壅滞竊議。
嗣後漢科道。
當照六部漢郎中之例。
都察院堂官。
核其才具。
分别繁簡。
送部截取。
禦史以知府用。
科員以道用。
照例截取。
則選用道府者人數較多。
所有漢郎中科道論俸截取。
俱着定以四年之俸。
準其截取。
如該員等曆俸未滿。
吏部月選。
遇有繁缺知府缺出。
不敷選用。
屆期、該堂官另行奏聞。
候朕簡放。
如一時簡用無人。
再令該堂官分别保送。
庶于甄錄之中仍杜躁進之漸。
○谕軍機大臣等、昨謝清問條奏内、請删除問刑定案從重字樣一條尤屬纰缪。
顯為熱中邀譽起見。
已降旨嚴行申饬矣。
今據伍拉納、奎林等奏、台灣匪犯。
紏衆毆兵奪犯。
僞造印照、私給偷渡匪徒。
及線目藉緝婪贓、溺斃人命。
并拏獲私賣火藥等事。
又海甯奏、山西謀财害命一案。
皆系大幹法紀。
決不待時之犯。
非從重辦理。
則海疆要地。
奸匪何所示懲。
若如該禦史所奏。
此等莠民奸役。
亦僅照尋常案犯問拟。
将從重字樣。
概行删除可乎。
除分别批令法司速議外。
着發交留京王大臣、傳到謝清問。
将以上各摺。
令其逐件閱看。
是否應從重辦理之處。
着自行明白回奏。
○又谕曰、安南國王阮光平入觐。
沿途供應繁費。
昨已降旨。
令梁肯堂将此項刊刻傳單。
直隸系照何處之例轉行。
據實查奏矣。
本日據姚棻奏、率同司道、傳齊在省府縣、逐一查詢。
堅稱并未見此項傳單。
所過各縣、亦實無每日費銀四千兩之事。
各處尖宿所費每日用銀二百餘兩。
系與藩司托倫督
先行出京一節。
竟未将如何遵旨詢問。
及伊如何登答。
詳晰叙入。
殊不可解。
闵鹗元受朕厚恩。
用至巡撫今以徇庇屬員。
怠玩公事。
查抄治罪。
伊有心隐匿豫将家赀寄頓。
其牟利營私。
固已辜恩負職。
然此猶不過利令智昏。
希圖寄匿。
以為日後安享地步。
核其情罪尚屬細事至其喪心昧良。
有關大節罪案最重之處。
實在皇太後大事時不待二十七日遽行出京留京王大臣等、于此關系重大之款。
摺内竟無一語提及。
豈朕所降谕旨。
祇系空言多此一問。
伊等竟置若罔聞。
不思登覆耶。
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此一節。
再行嚴訊。
令闵鹗元供吐确情。
據實具奏。
○又谕曰、福康安奏、六月十五日行抵湖北黃岡。
十六日即可馳抵武昌。
現在趱程行走等語。
并将阮光平恭謝敕封阮光缵為世子表文進呈。
阮光平感激歡忭。
實出至誠。
披覽之餘。
深堪嘉尚。
前經傳谕福康安、于途次酌量情形。
固不得任意濡緩。
亦不必過于趱程。
總在不誤十四日筵宴之期。
如途中實在不能行走迅速。
仍遵前旨。
或于初十日及十二三日趕到。
亦無不可。
該藩瞻觐情殷。
雖不憚于勞頓。
然亦不可不示以體恤也。
仍着福康安、将沿途程站。
一日可行若幹裡。
通盤核算。
于何日可以趕到熱河之處。
速行具奏。
○甲戌。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四川總督任内、辦理未完事宜。
移交後任一摺。
内有控告官役勒索科場舞弊、奸徒私鑄等案。
俱情節較重。
必須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至刑名案件。
以及各項錢糧奏銷。
并鹽務銅鉛。
在在皆關緊要。
保甯曾任該省總督。
一切均所熟谙。
此次署任。
諒不存五日京兆之見。
稍涉模棱。
着傳谕該署督、于孫士毅交代後。
諸事實心整頓妥速辦理。
時以剔弊厘奸為念。
方不負朕委任也。
○又谕曰、福康安覆奏、阮光平入觐。
沿途供應事宜。
恐地方官踵事增華。
辦差長随等、從中浮冒節饬廣東、廣西、兩省司道。
妥行酌議。
俱系節之又節。
并移咨沿途督撫、一體遵照。
茲直隸所接傳單。
如此混開經費。
殊堪駭異等語。
所奏系屬公論。
已于摺内詳晰批示矣。
此事前據熱河道府面禀軍機大臣。
朕以為必起自江西當經降旨。
谕令直隸、河南、湖廣江西、各督撫及福康安、據實查明奏覆。
節據河南、湖廣等省。
陸續覆奏、并無其事。
而何裕城、姚棻尚未奏到。
即梁肯堂亦祇奏直隸為入貢通衢一切差務。
俱有定款。
不能逾例辦理。
而于此項傳單。
系屬接準何省知會之處。
未經據實聲明。
今福康安奏、粵省議定供應章程并無多費已轉行沿途各處遵照妥辦。
則此項過事糜費、虛開冒銷之弊。
竟與護送各員無涉。
自系承辦供應之員。
借以為名。
任意花用希圖從中沾潤。
豫存浮冒地步。
地方官惡習相沿。
往往如此。
朕所素知。
不可不徹底根究。
查出此項傳單。
究竟起自何省。
至傳單内所開直隸尖宿州縣。
力量難支。
必須幫貼。
此項章程。
自由總辦司道。
具詳總督。
定議饬遵。
則直隸各處所貼銀兩。
又從何而出。
若傳單内所定條款。
古北口以外。
亦酌定稍為貼助。
則熱河道府、亦不至賠累過多。
計無所出。
可見地方官藉此舞弊冒銷。
必緻終于破露。
着再傳谕梁肯堂、将刊刻傳單。
直省系照何處之例轉行。
若非起自直隸。
一面奏聞。
一面飛咨河南、湖廣、江西、逐站挨查。
務使根究到底。
水落石出。
不可存颟顸了事之見。
緻幹咎戾。
○乙亥。
谕曰、阿克蘇領隊大臣員缺。
着佛住馳驿前往。
○丙子。
谕、科道三年内升外轉之例。
原屬具文。
昨已降旨停止。
今思京察之期。
都察院堂官。
原有保送記名道府之例。
但外轉祇此一途。
熱中之輩。
未免以壅滞竊議。
嗣後漢科道。
當照六部漢郎中之例。
都察院堂官。
核其才具。
分别繁簡。
送部截取。
禦史以知府用。
科員以道用。
照例截取。
則選用道府者人數較多。
所有漢郎中科道論俸截取。
俱着定以四年之俸。
準其截取。
如該員等曆俸未滿。
吏部月選。
遇有繁缺知府缺出。
不敷選用。
屆期、該堂官另行奏聞。
候朕簡放。
如一時簡用無人。
再令該堂官分别保送。
庶于甄錄之中仍杜躁進之漸。
○谕軍機大臣等、昨謝清問條奏内、請删除問刑定案從重字樣一條尤屬纰缪。
顯為熱中邀譽起見。
已降旨嚴行申饬矣。
今據伍拉納、奎林等奏、台灣匪犯。
紏衆毆兵奪犯。
僞造印照、私給偷渡匪徒。
及線目藉緝婪贓、溺斃人命。
并拏獲私賣火藥等事。
又海甯奏、山西謀财害命一案。
皆系大幹法紀。
決不待時之犯。
非從重辦理。
則海疆要地。
奸匪何所示懲。
若如該禦史所奏。
此等莠民奸役。
亦僅照尋常案犯問拟。
将從重字樣。
概行删除可乎。
除分别批令法司速議外。
着發交留京王大臣、傳到謝清問。
将以上各摺。
令其逐件閱看。
是否應從重辦理之處。
着自行明白回奏。
○又谕曰、安南國王阮光平入觐。
沿途供應繁費。
昨已降旨。
令梁肯堂将此項刊刻傳單。
直隸系照何處之例轉行。
據實查奏矣。
本日據姚棻奏、率同司道、傳齊在省府縣、逐一查詢。
堅稱并未見此項傳單。
所過各縣、亦實無每日費銀四千兩之事。
各處尖宿所費每日用銀二百餘兩。
系與藩司托倫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