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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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永綏三廳。
并城步、綏甯二縣。
每年額徵苗民雜糧八百六十一石九鬥三升。
着仍照上屆之例。
加恩一律蠲免。
随同地丁分年輪豁。
所有應需兵糧等項。
亦着照上屆蠲免苗糧之年。
另行動款撥支。
以示朕普惠邊黎。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參革山東萊州府知府徐大榕、遣族侄徐照、赴部呈訴平度州民張子布踢死妻母羅王氏一案。
該府審系逆子羅有良、欲踢張子布、誤傷伊母身死。
并将原呈卷宗。
随摺進呈。
朕詳加披閱。
徐大榕呈内所稱、此案經臬司先委武定府唐若瀛審訊。
取有各犯口供。
随将兇鞋過朱入庫。
後又委兖州府高宮玺覆審。
逆子亦照前供認。
且張子布受丈母并羅有良各持磚棍毆打時。
業已昏暈倒地。
何能舉腳向踢。
兼兩腳光赤。
焉有鞋尖傷痕等情。
并據羅有良本族羅元等供、目擊張子布昏倒在先。
羅王氏身死在後等語。
是此案緊要關鍵。
總在張子布果否穿鞋。
及被毆昏暈倒地在先。
必須提到見證。
逐一質訊。
并将庫貯兇鞋。
比對傷痕。
自可水落石出。
長麟系刑部司員出身。
辦理此等重案。
自應悉心體驗。
務得實情。
但巡撫事務繁多。
或一時為承審屬員朦混。
因而固執己見。
将徐大榕參奏。
亦未可定。
若徐大榕承審此案。
果系羅有良誤傷伊毋屬實。
不肯扶同改招。
參革後、複赴部呈訴。
尚為知府中留心案件、認真辦事之員。
或近見陳倚道、揭報高郵州僞串一案。
辄思具呈翻案。
亦不可知此事不特罪名出入所系。
亦且倫紀攸關。
不可不審訊明确。
以成信谳胡季堂、久任刑部。
辦理案件。
素為熟谙。
吉慶、于查勘盛京地畝一事。
所辦尚為公正。
即着伊二人馳驿前往山東。
提齊犯證卷宗。
細心檢驗。
秉公研鞫據實具奏。
朕于谳獄重案。
祇期詳慎持平。
無枉無縱。
并不稍存成見。
伊二人一系漢員。
一系覺羅。
于長麟、徐大榕諒不能各有偏護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福建省四月分糧價單。
内開福州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三錢。
至二兩二錢二分。
台灣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七錢八分。
至二兩五錢等因向來台灣為産米之區。
一歲三熟。
糧食最為充裕。
價值亦甚平減。
福建省内地各屬俱藉台灣米石、陸續内運以資接濟是台灣米價較之内地本應平賤何以此次所開糧價。
福州所屬。
僅系二兩二錢。
而台灣反至二兩五錢。
其中殊有關系。
此必因前年剿辦林爽文軍需所用米石較多其時價值不無昂貴。
而地方官至今尚沿習舊時糧價。
設令官買。
必緻易于冒銷。
故随意具報。
該督亦未留心查核。
僅照所報文禀。
依樣具奏。
以緻所開台灣米價。
反貴于内地。
該處自前年平定以後。
一切兵民糧戶。
皆安居樂業。
耕作如故。
并未抛荒田畝。
則一歲所收多餘米石。
自必照常運往内地銷售。
何以該處反緻短少昂貴。
着傳谕伍拉納、即将台灣糧價。
如何較内地轉增及該處田畝。
是否尚有抛荒。
或其中另有别故。
查明據實覆奏。
并着奎林、萬鐘傑、将以上指出各情節。
一并詳晰另摺具奏。
毋得稍有隐飾回護。
尋伍拉納奏、台灣究因兵燹之後民鮮蓋藏。
牛具耔粒不無拮據。
且一經收獲。
留貯稍多。
市肆粜賣較少。
糧價轉昂。
現早稻豐收。
可期平減。
至官買冒銷之弊。
惟有随時留心體察。
報聞 ○己未。
谕曰、圖敏所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員缺着觀成補授。
伊現在患病着不必力疾前來熱河謝恩。
即病已養好。
亦着在京等候。
○又谕曰、觀成現在患病且伊母年老有疾。
已降旨令其留京。
補放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所有江南提督員缺。
着陳大用補授。
○又谕、據孫士毅奏江津縣壽婦彭。
餘氏、現年一百歲五世同堂。
請旨旌表等語。
彭餘氏壽臻百齡曾元繞膝洵為盛世休徵。
特賜禦書扁額以示恩錫所有應加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仍着該部察例辦理。
○禦賜扁曰貞世延祺。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朕八旬慶辰。
各省督撫藩臬。
情殷祝嘏前經派出福崧來京但現在新任總督孫士毅、須俟保甯到川交篆後。
始行赴任計期尚需時日。
而江蘇藩司奇豐額、江甯藩司陳大文、又俱準令赴京祝觐。
該省兩藩司既俱遠出。
福崧現又兼署督篆。
江蘇地方。
政務殷繁且正當厘剔整頓之時。
該撫尤應在彼振刷廢弛。
以察吏安民為要務。
福崧竟毋庸前來随班慶祝也。
○又谕、前經于廣西派出藩司英善、來京祝厘。
現在英善護理撫篆。
新任巡撫陳用敷、到任既需時日而臬司湯雄業、又伴送阮光平入觐。
提督梁朝桂、複前來慶祝。
該省文武大員。
俱經遠出。
地方事務。
尤關緊要。
且陳用敷計日即來行在陛見。
正屆萬壽開宴之期。
該省既有提督巡撫随班祝嘏。
英善竟不必前來。
倘該藩司拘泥前旨。
業已起程在途。
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速行回任。
○又谕、據孫士毅奏照料許文谟家屬進京一摺。
内稱許世亨家本貧寒。
伊子許文谟進京時。
即量為佽助。
從優照料護送等語。
孫士毅前在安南時。
若非許世亨一力主持。
令慶成帶兵護出。
不特于孫士毅有礙。
且系國體攸關。
今伊眷屬在川。
該督加意照料。
并從優資送進京。
揆之情理。
實為允協。
現在阮光平親自詣阙祝厘。
已即日前抵熱河。
朕仰賴上蒼眷佑。
不煩兵力。
而該藩悔罪抒誠。
恪恭奉命。
較之勞師動衆。
其成功難易。
奚啻霄壤。
此人所未敢遽信者。
而竟得如此善全。
想該督亦同深慶幸也。
現該督調任兩江。
抵任後、務須實力整頓察吏安民。
一洗從前廢弛積習。
方為無負任使。
○又谕、昨因熱河道府。
面禀軍機大臣。
接到沿途傳單。
供應阮光平等尖宿。
一日約用銀四千兩。
阮光平到熱河後。
一切供支。
是否照沿途辦給。
軍機大臣以阮藩到此瞻觐。
已奉旨令膳房供給飯食。
務須豐盛。
若沿途已格外加豐。
此處似不便從簡。
又難再有加增。
面奏請旨。
阮光平以新附外藩。
籲請親自祝厘。
情詞肫懇。
是以俯準所請。
并令于經過省城地方。
酌加宴赉豐儉适中。
以示體恤。
乃入江西境後。
每日尖宿供應。
即需用銀。
四千兩之多。
則其餘宴赉舟車夫馬等費。
更無所底止矣。
前據福康安奏、阮光平于廣西甯明州坐船前進。
給與米面肉觔等物。
令其自為烹饪。
則經由陸路。
每日亦不過供應肉菜。
又何需一日用銀四千兩。
即遇省城筵宴。
亦不至如此多費。
即如每年朕宴赉蒙古王公大臣。
及各國使臣等所用宴桌。
每次皆需一百上下。
用銀亦不過在一千兩之内。
福康安曾任内務府大臣。
久侍内廷。
素所深知。
此番筵宴阮藩。
自未必如年節宴赉之豐。
此必不曉事之督撫。
張大其事。
任聽屬員慫恿。
踵事增華而地方官亦借此浮冒侵漁。
将來即不便開銷。
亦系通省攤賠。
與己無涉。
朕思此事。
總由福康安籌辦之初。
未能通盤斟酌。
又複心存高興。
以外藩親身入觐。
為史冊罕觏之事。
遂爾稍事鋪張。
以緻江西等省督撫、望風承意。
漸次加增并欲将道路橋梁。
途間屋宇。
俱為修葺粉飾。
甚至路旁枯木皆行伐去。
竟如隋朝外藩來觐。
草木皆衣被文繡。
而其途中。
仍不免有凍餒之民。
為外夷所笑。
況省會鎮集地方。
固屬盈甯繁庶。
而經過道路綿長。
亦有鄉野偏僻之處。
豈能概為修飾。
若被彼窺破。
轉緻贻笑外夷。
并城步、綏甯二縣。
每年額徵苗民雜糧八百六十一石九鬥三升。
着仍照上屆之例。
加恩一律蠲免。
随同地丁分年輪豁。
所有應需兵糧等項。
亦着照上屆蠲免苗糧之年。
另行動款撥支。
以示朕普惠邊黎。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參革山東萊州府知府徐大榕、遣族侄徐照、赴部呈訴平度州民張子布踢死妻母羅王氏一案。
該府審系逆子羅有良、欲踢張子布、誤傷伊母身死。
并将原呈卷宗。
随摺進呈。
朕詳加披閱。
徐大榕呈内所稱、此案經臬司先委武定府唐若瀛審訊。
取有各犯口供。
随将兇鞋過朱入庫。
後又委兖州府高宮玺覆審。
逆子亦照前供認。
且張子布受丈母并羅有良各持磚棍毆打時。
業已昏暈倒地。
何能舉腳向踢。
兼兩腳光赤。
焉有鞋尖傷痕等情。
并據羅有良本族羅元等供、目擊張子布昏倒在先。
羅王氏身死在後等語。
是此案緊要關鍵。
總在張子布果否穿鞋。
及被毆昏暈倒地在先。
必須提到見證。
逐一質訊。
并将庫貯兇鞋。
比對傷痕。
自可水落石出。
長麟系刑部司員出身。
辦理此等重案。
自應悉心體驗。
務得實情。
但巡撫事務繁多。
或一時為承審屬員朦混。
因而固執己見。
将徐大榕參奏。
亦未可定。
若徐大榕承審此案。
果系羅有良誤傷伊毋屬實。
不肯扶同改招。
參革後、複赴部呈訴。
尚為知府中留心案件、認真辦事之員。
或近見陳倚道、揭報高郵州僞串一案。
辄思具呈翻案。
亦不可知此事不特罪名出入所系。
亦且倫紀攸關。
不可不審訊明确。
以成信谳胡季堂、久任刑部。
辦理案件。
素為熟谙。
吉慶、于查勘盛京地畝一事。
所辦尚為公正。
即着伊二人馳驿前往山東。
提齊犯證卷宗。
細心檢驗。
秉公研鞫據實具奏。
朕于谳獄重案。
祇期詳慎持平。
無枉無縱。
并不稍存成見。
伊二人一系漢員。
一系覺羅。
于長麟、徐大榕諒不能各有偏護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福建省四月分糧價單。
内開福州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三錢。
至二兩二錢二分。
台灣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七錢八分。
至二兩五錢等因向來台灣為産米之區。
一歲三熟。
糧食最為充裕。
價值亦甚平減。
福建省内地各屬俱藉台灣米石、陸續内運以資接濟是台灣米價較之内地本應平賤何以此次所開糧價。
福州所屬。
僅系二兩二錢。
而台灣反至二兩五錢。
其中殊有關系。
此必因前年剿辦林爽文軍需所用米石較多其時價值不無昂貴。
而地方官至今尚沿習舊時糧價。
設令官買。
必緻易于冒銷。
故随意具報。
該督亦未留心查核。
僅照所報文禀。
依樣具奏。
以緻所開台灣米價。
反貴于内地。
該處自前年平定以後。
一切兵民糧戶。
皆安居樂業。
耕作如故。
并未抛荒田畝。
則一歲所收多餘米石。
自必照常運往内地銷售。
何以該處反緻短少昂貴。
着傳谕伍拉納、即将台灣糧價。
如何較内地轉增及該處田畝。
是否尚有抛荒。
或其中另有别故。
查明據實覆奏。
并着奎林、萬鐘傑、将以上指出各情節。
一并詳晰另摺具奏。
毋得稍有隐飾回護。
尋伍拉納奏、台灣究因兵燹之後民鮮蓋藏。
牛具耔粒不無拮據。
且一經收獲。
留貯稍多。
市肆粜賣較少。
糧價轉昂。
現早稻豐收。
可期平減。
至官買冒銷之弊。
惟有随時留心體察。
報聞 ○己未。
谕曰、圖敏所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員缺着觀成補授。
伊現在患病着不必力疾前來熱河謝恩。
即病已養好。
亦着在京等候。
○又谕曰、觀成現在患病且伊母年老有疾。
已降旨令其留京。
補放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所有江南提督員缺。
着陳大用補授。
○又谕、據孫士毅奏江津縣壽婦彭。
餘氏、現年一百歲五世同堂。
請旨旌表等語。
彭餘氏壽臻百齡曾元繞膝洵為盛世休徵。
特賜禦書扁額以示恩錫所有應加賞赉。
及建坊旌表之處。
仍着該部察例辦理。
○禦賜扁曰貞世延祺。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朕八旬慶辰。
各省督撫藩臬。
情殷祝嘏前經派出福崧來京但現在新任總督孫士毅、須俟保甯到川交篆後。
始行赴任計期尚需時日。
而江蘇藩司奇豐額、江甯藩司陳大文、又俱準令赴京祝觐。
該省兩藩司既俱遠出。
福崧現又兼署督篆。
江蘇地方。
政務殷繁且正當厘剔整頓之時。
該撫尤應在彼振刷廢弛。
以察吏安民為要務。
福崧竟毋庸前來随班慶祝也。
○又谕、前經于廣西派出藩司英善、來京祝厘。
現在英善護理撫篆。
新任巡撫陳用敷、到任既需時日而臬司湯雄業、又伴送阮光平入觐。
提督梁朝桂、複前來慶祝。
該省文武大員。
俱經遠出。
地方事務。
尤關緊要。
且陳用敷計日即來行在陛見。
正屆萬壽開宴之期。
該省既有提督巡撫随班祝嘏。
英善竟不必前來。
倘該藩司拘泥前旨。
業已起程在途。
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速行回任。
○又谕、據孫士毅奏照料許文谟家屬進京一摺。
内稱許世亨家本貧寒。
伊子許文谟進京時。
即量為佽助。
從優照料護送等語。
孫士毅前在安南時。
若非許世亨一力主持。
令慶成帶兵護出。
不特于孫士毅有礙。
且系國體攸關。
今伊眷屬在川。
該督加意照料。
并從優資送進京。
揆之情理。
實為允協。
現在阮光平親自詣阙祝厘。
已即日前抵熱河。
朕仰賴上蒼眷佑。
不煩兵力。
而該藩悔罪抒誠。
恪恭奉命。
較之勞師動衆。
其成功難易。
奚啻霄壤。
此人所未敢遽信者。
而竟得如此善全。
想該督亦同深慶幸也。
現該督調任兩江。
抵任後、務須實力整頓察吏安民。
一洗從前廢弛積習。
方為無負任使。
○又谕、昨因熱河道府。
面禀軍機大臣。
接到沿途傳單。
供應阮光平等尖宿。
一日約用銀四千兩。
阮光平到熱河後。
一切供支。
是否照沿途辦給。
軍機大臣以阮藩到此瞻觐。
已奉旨令膳房供給飯食。
務須豐盛。
若沿途已格外加豐。
此處似不便從簡。
又難再有加增。
面奏請旨。
阮光平以新附外藩。
籲請親自祝厘。
情詞肫懇。
是以俯準所請。
并令于經過省城地方。
酌加宴赉豐儉适中。
以示體恤。
乃入江西境後。
每日尖宿供應。
即需用銀。
四千兩之多。
則其餘宴赉舟車夫馬等費。
更無所底止矣。
前據福康安奏、阮光平于廣西甯明州坐船前進。
給與米面肉觔等物。
令其自為烹饪。
則經由陸路。
每日亦不過供應肉菜。
又何需一日用銀四千兩。
即遇省城筵宴。
亦不至如此多費。
即如每年朕宴赉蒙古王公大臣。
及各國使臣等所用宴桌。
每次皆需一百上下。
用銀亦不過在一千兩之内。
福康安曾任内務府大臣。
久侍内廷。
素所深知。
此番筵宴阮藩。
自未必如年節宴赉之豐。
此必不曉事之督撫。
張大其事。
任聽屬員慫恿。
踵事增華而地方官亦借此浮冒侵漁。
将來即不便開銷。
亦系通省攤賠。
與己無涉。
朕思此事。
總由福康安籌辦之初。
未能通盤斟酌。
又複心存高興。
以外藩親身入觐。
為史冊罕觏之事。
遂爾稍事鋪張。
以緻江西等省督撫、望風承意。
漸次加增并欲将道路橋梁。
途間屋宇。
俱為修葺粉飾。
甚至路旁枯木皆行伐去。
竟如隋朝外藩來觐。
草木皆衣被文繡。
而其途中。
仍不免有凍餒之民。
為外夷所笑。
況省會鎮集地方。
固屬盈甯繁庶。
而經過道路綿長。
亦有鄉野偏僻之處。
豈能概為修飾。
若被彼窺破。
轉緻贻笑外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