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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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同弊混。
現已将闵鹗元等革職拏問。
解赴熱河審辦。
兩案情節。
雖輕重不同。
均非尋常贻誤公事、失察屬員可比。
此而不加以懲治。
何以饬吏治而肅官方。
恐外間無識之徒。
妄謂朕有意吹求。
辦理未免過當。
殊不知馬十之案。
系巡城禦史拏獲逸盜。
因将此案延玩情形查出而假串一案。
亦系巡檢陳倚道揭報戶部。
始行敗露。
此等事件。
既至朕前。
豈得置之不辦。
并非朕禦下從嚴。
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使人側目而視。
重足而立也。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寬嚴得中。
用刑詳慎。
于大小臣工過犯可貸者。
無不量予矜原。
其不可恕者。
亦即加以懲創。
用法輕重。
惟視人之自取。
從不稍為偏倚于其間。
各省官吏。
惟當以劉峨闵鹗元為戒。
黾勉奉公。
實心任事。
固不可失之寬縱。
亦不可意存苛刻。
務使庶政持平。
共成治理。
稱朕意馬。
○又谕、前因盜犯馬十一案。
革職道員朱瀾、知府王汝璧、俱經施恩準其贖罪。
富尼善之罪。
較朱瀾等尚輕。
着加恩賞給頭等侍衛職銜。
前往喀什噶爾。
更換博興。
○丙戌。
上還宮。
○漕運總督。
管幹珍奏、各省漕船。
所需水手短纖。
五方雜處。
最易藏奸。
臣嚴饬各幫。
于雇募時。
責成頭舵。
将向來熟識妥實之人。
取保充補。
再沿途無賴棍徒。
暗随幫船行走。
遇提溜打閘時。
即從中把持勒索。
種種滋擾。
現嚴加懲治外并饬督運道廳、及所過文武衙門。
一體嚴緝。
俾空重各船。
均得甯谧。
得旨甚好。
以實為之。
仍毋始勤終怠。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丁亥。
谕曰、朝鮮國王。
恪修職貢。
恭順可嘉。
本年因朕八旬萬壽。
普天同慶。
特于萬壽正貢之外。
另備貢物。
輸誠祝嘏前已命作為次年正貢。
今複咨部懇請轉奏。
仍行恭進萬壽貢品。
情詞肫懇。
具見悃忱。
着照所請。
準予賞收屆期自當優加賜赉。
以示朕柔懷藩服。
加惠遠人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聞浙省漕務。
有浮收情弊。
降旨令伍拉納訪查。
茲據奏稱、現有嘉善縣糧戶陸建業等、來閩呈控革書袁坤一、漕總秦惠勳等、将伊運交漕米一百六十一石。
僅給一百石九鬥九升串票。
業經饬提案内緊要犯證串簿。
解閩親審等語。
是浙省漕務。
浮收加耗。
積弊仍未清厘。
而吏胥等敢于乘機作弊。
或竟系該管地方官。
亦有通同故縱情弊。
琅玕才具中平。
為人老實。
易為屬員朦蔽。
顧學潮尚知謹慎自守。
而不能約束伊子。
更難望其整饬地方。
必須該督切實嚴查。
方能肅清積弊。
今伍拉納一經糧戶呈控。
即行提赴閩省。
親行審訊。
所辦極是。
着傳谕伍拉納、務即嚴訊犯證。
檢查串簿。
秉公據實具奏。
不得稍有瞻徇。
至琅玕身為巡撫。
不能清查漕弊。
咎已難辭。
若敢稍存回護。
授意屬員。
以冀消弭此事。
或伍拉納被其所欺。
豈能逃朕洞鑒。
朕必照辦理高郵州假串一案之例。
将琅玕拏解來京審辦。
闵鹗元即伊前車之鑒。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戊子。
谕、據長麟奏、平度州知州郭清芳、詳報張子布将羅王氏踼傷身死一案。
萊州府知府徐大榕、審系羅王氏率同伊子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自将伊母踢死圖賴。
随提犯來省。
發交按察使甘定進親訊。
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徐大榕固執已見。
不肯遵辦。
甘定進又不能究出實據。
折服該府之心。
茲複親訊犯證。
實系張子布毆踢緻死。
并究出郭清芳相驗時。
遺漏多傷不報。
請将徐大榕、郭清芳、革職審拟甘定進、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郭清芳承審命案。
于相驗屍傷時。
并不遵例将兇器比對。
遺漏傷痕。
咎實難辭。
而所報兇犯。
尚無錯誤。
惟知府徐大榕。
自逞臆見。
妄斷宕延。
轉欲科屍子以蔑倫之罪實屬任情颠倒。
若非别有意見。
何以于此等重情意為出入徐大榕、郭清芳、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研審定拟具奏。
甘定進、本系河工同知。
因辦理黃河漫工埽蟄落水。
尚屬奮勉。
是以不次升擢。
用至按察使。
本年朕、巡幸山東。
召見甘定進。
觀其人本粗率。
難勝臬司大員之任。
今于此案要證情節。
未能審訊得實。
延緩稽遲交部嚴議。
自當議以革職。
姑念該員曾在河工出力。
尚可加恩錄用。
甘定進、着來京以五品京堂用。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伍拉納奏、浙省漕務。
吏胥等敢于浮收舞弊。
該管地方官。
難免分肥故縱。
自應徹底根究。
伍拉納一經糧戶控告。
即親提審辦。
據實奏聞。
而闵鹗元于高郵州假印僞串一案。
事關書吏骫法。
冒徵錢糧。
經巡檢陳倚道、查獲禀詳。
并不即時具奏。
意欲消弭了事。
外省督撫。
同系受朕厚恩。
委以封圻重任。
遇有官吏營私作弊之事。
自應立即糾參。
毋稍欺隐。
闵鹗元久任封疆。
豈轉不若
通同弊混。
現已将闵鹗元等革職拏問。
解赴熱河審辦。
兩案情節。
雖輕重不同。
均非尋常贻誤公事、失察屬員可比。
此而不加以懲治。
何以饬吏治而肅官方。
恐外間無識之徒。
妄謂朕有意吹求。
辦理未免過當。
殊不知馬十之案。
系巡城禦史拏獲逸盜。
因将此案延玩情形查出而假串一案。
亦系巡檢陳倚道揭報戶部。
始行敗露。
此等事件。
既至朕前。
豈得置之不辦。
并非朕禦下從嚴。
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使人側目而視。
重足而立也。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寬嚴得中。
用刑詳慎。
于大小臣工過犯可貸者。
無不量予矜原。
其不可恕者。
亦即加以懲創。
用法輕重。
惟視人之自取。
從不稍為偏倚于其間。
各省官吏。
惟當以劉峨闵鹗元為戒。
黾勉奉公。
實心任事。
固不可失之寬縱。
亦不可意存苛刻。
務使庶政持平。
共成治理。
稱朕意馬。
○又谕、前因盜犯馬十一案。
革職道員朱瀾、知府王汝璧、俱經施恩準其贖罪。
富尼善之罪。
較朱瀾等尚輕。
着加恩賞給頭等侍衛職銜。
前往喀什噶爾。
更換博興。
○丙戌。
上還宮。
○漕運總督。
管幹珍奏、各省漕船。
所需水手短纖。
五方雜處。
最易藏奸。
臣嚴饬各幫。
于雇募時。
責成頭舵。
将向來熟識妥實之人。
取保充補。
再沿途無賴棍徒。
暗随幫船行走。
遇提溜打閘時。
即從中把持勒索。
種種滋擾。
現嚴加懲治外并饬督運道廳、及所過文武衙門。
一體嚴緝。
俾空重各船。
均得甯谧。
得旨甚好。
以實為之。
仍毋始勤終怠。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丁亥。
谕曰、朝鮮國王。
恪修職貢。
恭順可嘉。
本年因朕八旬萬壽。
普天同慶。
特于萬壽正貢之外。
另備貢物。
輸誠祝嘏前已命作為次年正貢。
今複咨部懇請轉奏。
仍行恭進萬壽貢品。
情詞肫懇。
具見悃忱。
着照所請。
準予賞收屆期自當優加賜赉。
以示朕柔懷藩服。
加惠遠人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聞浙省漕務。
有浮收情弊。
降旨令伍拉納訪查。
茲據奏稱、現有嘉善縣糧戶陸建業等、來閩呈控革書袁坤一、漕總秦惠勳等、将伊運交漕米一百六十一石。
僅給一百石九鬥九升串票。
業經饬提案内緊要犯證串簿。
解閩親審等語。
是浙省漕務。
浮收加耗。
積弊仍未清厘。
而吏胥等敢于乘機作弊。
或竟系該管地方官。
亦有通同故縱情弊。
琅玕才具中平。
為人老實。
易為屬員朦蔽。
顧學潮尚知謹慎自守。
而不能約束伊子。
更難望其整饬地方。
必須該督切實嚴查。
方能肅清積弊。
今伍拉納一經糧戶呈控。
即行提赴閩省。
親行審訊。
所辦極是。
着傳谕伍拉納、務即嚴訊犯證。
檢查串簿。
秉公據實具奏。
不得稍有瞻徇。
至琅玕身為巡撫。
不能清查漕弊。
咎已難辭。
若敢稍存回護。
授意屬員。
以冀消弭此事。
或伍拉納被其所欺。
豈能逃朕洞鑒。
朕必照辦理高郵州假串一案之例。
将琅玕拏解來京審辦。
闵鹗元即伊前車之鑒。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戊子。
谕、據長麟奏、平度州知州郭清芳、詳報張子布将羅王氏踼傷身死一案。
萊州府知府徐大榕、審系羅王氏率同伊子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自将伊母踢死圖賴。
随提犯來省。
發交按察使甘定進親訊。
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徐大榕固執已見。
不肯遵辦。
甘定進又不能究出實據。
折服該府之心。
茲複親訊犯證。
實系張子布毆踢緻死。
并究出郭清芳相驗時。
遺漏多傷不報。
請将徐大榕、郭清芳、革職審拟甘定進、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郭清芳承審命案。
于相驗屍傷時。
并不遵例将兇器比對。
遺漏傷痕。
咎實難辭。
而所報兇犯。
尚無錯誤。
惟知府徐大榕。
自逞臆見。
妄斷宕延。
轉欲科屍子以蔑倫之罪實屬任情颠倒。
若非别有意見。
何以于此等重情意為出入徐大榕、郭清芳、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研審定拟具奏。
甘定進、本系河工同知。
因辦理黃河漫工埽蟄落水。
尚屬奮勉。
是以不次升擢。
用至按察使。
本年朕、巡幸山東。
召見甘定進。
觀其人本粗率。
難勝臬司大員之任。
今于此案要證情節。
未能審訊得實。
延緩稽遲交部嚴議。
自當議以革職。
姑念該員曾在河工出力。
尚可加恩錄用。
甘定進、着來京以五品京堂用。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伍拉納奏、浙省漕務。
吏胥等敢于浮收舞弊。
該管地方官。
難免分肥故縱。
自應徹底根究。
伍拉納一經糧戶控告。
即親提審辦。
據實奏聞。
而闵鹗元于高郵州假印僞串一案。
事關書吏骫法。
冒徵錢糧。
經巡檢陳倚道、查獲禀詳。
并不即時具奏。
意欲消弭了事。
外省督撫。
同系受朕厚恩。
委以封圻重任。
遇有官吏營私作弊之事。
自應立即糾參。
毋稍欺隐。
闵鹗元久任封疆。
豈轉不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