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藥房、回子學、包衣三旗前鋒營、僧道司、寶谛寺、俱系總管内務府大臣所屬。
嗣後即着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
毋庸另行分管。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新科進士之一甲三名石韫玉、洪亮吉、王宗誠、業經授職。
辛從益、蔣祥墀、顧王霖、錢學彬、陳預、洪梧、張師誠、王蘇、錢福胙、祝曾、秦維嶽、郭淳、牟昌裕、德文、葉大觀、龐士冠恩普、羅廷彥、趙未彤、卞雲龍、延弼、張問陶、熊方受盛安、着改為庶吉士。
陳希祖、黃钺、李銮宣、朱文翰、端木煜、鄭浵、陳登泰、楊曰鲲、張世彥、史積中、喬遠煐、盧元偉、劉珏、紀蘭、顔惇恪、王治模、方體、俱着分部學習。
陳慶槐、王模、齊嘉紹、徐憲文、葉繼雯、田瑛、俱着以内閣中書用。
韓廷秀、朱偓、邵葆醇、着以知縣即用。
李赓芸、王寰、張時霖、宋簡、孫希元、邢澍、安清翹、張桓、吳大勳、朱煌、阮升基、魏鈞保麟、鄭大模、俱着以知縣分發。
餘俱歸班铨選。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高麗國王。
及科爾沁等處蒙古藩王。
來京瞻觐。
曾派禮部堂官一員。
往迎賜茶。
茲阮光平親自赴阙祝厘。
愛戴悃忱。
實堪嘉尚。
着禮部左侍郎德明、于該國王将次抵京時。
前往良鄉迎迓賜茶。
并傳谕福康安、于途次遇便告知。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靖遠營火藥局。
因城外山上野火焚燒山草。
火星吹入局房氣眼。
藥磺觸發。
将庫房及原貯火藥磺觔。
立時轟燒。
請将署遊擊事守備田占魁革職。
并将失察各上司、分别賠修補額等語。
田占魁于軍火重地。
漫不經心。
緻被轟燒自應即予褫革。
并照例将燒毀藥磺。
及房屋等項。
在各上司名下分賠。
又摺内稱、靖遠營在冕甯縣地方。
築土為城。
約高八九尺。
其東北城牆。
界在山坡。
火藥局、即在城内坡上。
山牆各留氣眼。
以洩潮氣。
現饬各營、将從前氣眼、高寬一尺七八寸者。
改為一尺。
中間鐵楞架格、寬二三寸者。
不得過一寸。
于防守較為慎密等語。
該營火藥局。
在東北角山坡之上。
城外山頭草樹繁多。
冬間、野火焚燒。
時值北風。
正與藥庫相對。
火星易于吹入。
以緻藥磺即時轟發。
勢所不免。
今該督雖将氣眼酌量改小。
然當野火延燒北風大作時。
火星飛迸。
即一尺之氣眼。
亦能趁風撲入。
所辦尚未周妥。
此時該營藥局正在另行修理。
着傳谕該督、如東北山坡草樹逼近。
即改在西南空曠處所。
使相距較遠。
則冬間山草燒荒。
無從延及。
自于防範有益。
○又谕、據孫士毅奏、嚴查私鑄、及收買小錢情形一摺。
内稱、川省錢文。
存積最多。
小錢亦數倍他省。
現在設廠委員收買。
并嚴谕富戶。
若不盡數呈繳。
将來查出。
即以私鑄之罪罪之。
富戶頗知警懼。
各将小錢交官求換。
孫士毅、與司道親身分赴各廠。
嚴密查察。
小錢随到。
随發大錢。
民情極為悅服。
兩月以來。
相率不用小錢。
甚于官禁。
不特錢法肅清。
物價亦頓覺平減等語。
所辦極為得法。
前因各省多有行使小錢之弊。
業經通饬各督撫嚴行查禁。
今孫士毅于省城設廠八處。
嚴谕富戶。
将積存小錢。
盡數交官。
小民等見小錢不準流通。
紛紛呈繳。
所換局鑄大錢。
為數雖少。
買物可抵數文。
民情踴躍。
皆由孫士毅實心任事。
親督司道。
分廠稽查。
辦理方有成效。
各督撫果如孫士毅之周詳妥協。
不難将小錢查繳淨盡。
第恐視為具文。
不能如此辦理。
使市儈得以牟利居奇。
胥吏又複藉端需索。
小錢之弊未除。
而民間日用轉多不便。
即如本日琅玕、浦霖、奏到查禁小錢情形各摺。
亦俱定立章程查辦。
但琅玕等、材具中平非孫士毅可比。
辦理稍有不妥。
恐轉緻滋擾闾閻。
況督撫等養尊處優。
于本任地方要事。
尚委屬員辦理。
此等事件。
更難親為督率。
各督撫仰膺委任。
孰非封疆大臣。
豈孫士毅能辦之事。
督撫等竟不能認真籌辦耶。
着将孫士毅摺。
鈔寄各省督撫閱看。
即行仿照該督辦法。
實力稽查。
務期小錢收繳淨盡。
不緻張皇擾累。
方為妥善。
○調任江西巡撫何裕城疏報、乾隆五十三年分。
開墾宜春、蓮花、南康等三廳縣。
額外水田二頃十畝有奇。
○乙酉谕、前因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延宕兩年并未審結。
提省辦理後。
劉峨、及富尼善、朱瀾、王汝璧、并不親提審訊。
遞委屬員。
承審之知縣朱腹松、又不将首犯鞫問。
事關劫盜重情玩愒至于如此。
是以将劉峨降用侍郎。
富尼善等分别治罪。
又江蘇高郵州私雕假印。
冒給僞串一案。
經巡檢陳倚道查獲。
該州吳瑍、庇護書吏沉擱不辦。
及聞該巡檢通詳。
又複捏情具禀。
闵鹗元接據禀報。
并不立時參奏。
僅批交兩司及揚州府查辦。
意存消弭。
康基田、劉炳、迎合上司之意。
袒庇劣員
嗣後即着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
毋庸另行分管。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新科進士之一甲三名石韫玉、洪亮吉、王宗誠、業經授職。
辛從益、蔣祥墀、顧王霖、錢學彬、陳預、洪梧、張師誠、王蘇、錢福胙、祝曾、秦維嶽、郭淳、牟昌裕、德文、葉大觀、龐士冠恩普、羅廷彥、趙未彤、卞雲龍、延弼、張問陶、熊方受盛安、着改為庶吉士。
陳希祖、黃钺、李銮宣、朱文翰、端木煜、鄭浵、陳登泰、楊曰鲲、張世彥、史積中、喬遠煐、盧元偉、劉珏、紀蘭、顔惇恪、王治模、方體、俱着分部學習。
陳慶槐、王模、齊嘉紹、徐憲文、葉繼雯、田瑛、俱着以内閣中書用。
韓廷秀、朱偓、邵葆醇、着以知縣即用。
李赓芸、王寰、張時霖、宋簡、孫希元、邢澍、安清翹、張桓、吳大勳、朱煌、阮升基、魏鈞保麟、鄭大模、俱着以知縣分發。
餘俱歸班铨選。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高麗國王。
及科爾沁等處蒙古藩王。
來京瞻觐。
曾派禮部堂官一員。
往迎賜茶。
茲阮光平親自赴阙祝厘。
愛戴悃忱。
實堪嘉尚。
着禮部左侍郎德明、于該國王将次抵京時。
前往良鄉迎迓賜茶。
并傳谕福康安、于途次遇便告知。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靖遠營火藥局。
因城外山上野火焚燒山草。
火星吹入局房氣眼。
藥磺觸發。
将庫房及原貯火藥磺觔。
立時轟燒。
請将署遊擊事守備田占魁革職。
并将失察各上司、分别賠修補額等語。
田占魁于軍火重地。
漫不經心。
緻被轟燒自應即予褫革。
并照例将燒毀藥磺。
及房屋等項。
在各上司名下分賠。
又摺内稱、靖遠營在冕甯縣地方。
築土為城。
約高八九尺。
其東北城牆。
界在山坡。
火藥局、即在城内坡上。
山牆各留氣眼。
以洩潮氣。
現饬各營、将從前氣眼、高寬一尺七八寸者。
改為一尺。
中間鐵楞架格、寬二三寸者。
不得過一寸。
于防守較為慎密等語。
該營火藥局。
在東北角山坡之上。
城外山頭草樹繁多。
冬間、野火焚燒。
時值北風。
正與藥庫相對。
火星易于吹入。
以緻藥磺即時轟發。
勢所不免。
今該督雖将氣眼酌量改小。
然當野火延燒北風大作時。
火星飛迸。
即一尺之氣眼。
亦能趁風撲入。
所辦尚未周妥。
此時該營藥局正在另行修理。
着傳谕該督、如東北山坡草樹逼近。
即改在西南空曠處所。
使相距較遠。
則冬間山草燒荒。
無從延及。
自于防範有益。
○又谕、據孫士毅奏、嚴查私鑄、及收買小錢情形一摺。
内稱、川省錢文。
存積最多。
小錢亦數倍他省。
現在設廠委員收買。
并嚴谕富戶。
若不盡數呈繳。
将來查出。
即以私鑄之罪罪之。
富戶頗知警懼。
各将小錢交官求換。
孫士毅、與司道親身分赴各廠。
嚴密查察。
小錢随到。
随發大錢。
民情極為悅服。
兩月以來。
相率不用小錢。
甚于官禁。
不特錢法肅清。
物價亦頓覺平減等語。
所辦極為得法。
前因各省多有行使小錢之弊。
業經通饬各督撫嚴行查禁。
今孫士毅于省城設廠八處。
嚴谕富戶。
将積存小錢。
盡數交官。
小民等見小錢不準流通。
紛紛呈繳。
所換局鑄大錢。
為數雖少。
買物可抵數文。
民情踴躍。
皆由孫士毅實心任事。
親督司道。
分廠稽查。
辦理方有成效。
各督撫果如孫士毅之周詳妥協。
不難将小錢查繳淨盡。
第恐視為具文。
不能如此辦理。
使市儈得以牟利居奇。
胥吏又複藉端需索。
小錢之弊未除。
而民間日用轉多不便。
即如本日琅玕、浦霖、奏到查禁小錢情形各摺。
亦俱定立章程查辦。
但琅玕等、材具中平非孫士毅可比。
辦理稍有不妥。
恐轉緻滋擾闾閻。
況督撫等養尊處優。
于本任地方要事。
尚委屬員辦理。
此等事件。
更難親為督率。
各督撫仰膺委任。
孰非封疆大臣。
豈孫士毅能辦之事。
督撫等竟不能認真籌辦耶。
着将孫士毅摺。
鈔寄各省督撫閱看。
即行仿照該督辦法。
實力稽查。
務期小錢收繳淨盡。
不緻張皇擾累。
方為妥善。
○調任江西巡撫何裕城疏報、乾隆五十三年分。
開墾宜春、蓮花、南康等三廳縣。
額外水田二頃十畝有奇。
○乙酉谕、前因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延宕兩年并未審結。
提省辦理後。
劉峨、及富尼善、朱瀾、王汝璧、并不親提審訊。
遞委屬員。
承審之知縣朱腹松、又不将首犯鞫問。
事關劫盜重情玩愒至于如此。
是以将劉峨降用侍郎。
富尼善等分别治罪。
又江蘇高郵州私雕假印。
冒給僞串一案。
經巡檢陳倚道查獲。
該州吳瑍、庇護書吏沉擱不辦。
及聞該巡檢通詳。
又複捏情具禀。
闵鹗元接據禀報。
并不立時參奏。
僅批交兩司及揚州府查辦。
意存消弭。
康基田、劉炳、迎合上司之意。
袒庇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