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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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三月。
丙申。
上谒孔林。
至墓門。
降輿、步入墓前。
北面跪。
三酹酒畢。
行三拜禮。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祇谒孔林。
所有跸路往來。
山東省承辦差務之文武大小各員。
宜沛恩施。
用昭慶澤。
着該撫查明咨部。
凡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準其開複。
其無此等罰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據蘇淩阿等奏、東豫二省糧船。
全數起卸完竣。
其南糧頭進之淮安等幫。
現已報過津關。
又據管幹珍奏、浙江尾幫、及湖北湖南漕船。
全行到淮。
盤驗前進等語。
本年東豫漕糧。
于三月初十日、業經全數起竣。
依限回空。
比較上年。
較早月餘。
而南糧各幫。
亦已銜尾北上。
即可陸續抵通。
甚為妥速。
上年漕運遲誤。
曾将辦理漕務各官、分别議處。
此次該總漕等、認真催趱。
全漕均可迅速回空。
自宜加以獎勵。
所有漕運總督、巡漕禦史、及有漕省分督撫、糧道、俱着交部議叙。
其押運催漕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該督撫詳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浦霖奏稱、辰州府屬鳳凰廳。
向緣與鎮道同城。
止設通判。
六品頂戴。
與分防千總無别。
以緻徵糧聽訟。
苗民視同末弁。
不聽彈壓。
請改為同知。
與永綏、乾州、二廳一體。
應如所奏。
仍定為苗疆俸滿缺。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羅山縣民鄧宣妻林氏。
○是日、駐跸長慶屯行宮。
○丁酉。
谕、朕親綜萬幾。
冀臻上理。
五十餘年以來。
于各直省地方事務。
勤求宵旰。
今已壽跻八旬。
猶日孜孜弗懈。
各省封疆大吏。
自應仰體朕意。
董率屬員。
共熙庶績。
乃身為督撫者。
惟知養尊處優。
不以民事為重。
凡遇刑名重案、及城工等事。
往往因循怠忽。
輾轉遲延。
陽藉詳慎之名。
陰遂诿玩之計。
即如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之事。
獲犯到案後。
縣令屢經更易。
案犯迄無确供。
及臬司提至省城。
遞委屬員審辦。
并不親提速結。
事懸兩載。
該督劉峨、置若罔聞。
任其延宕。
及巡城禦史拏獲案内逸犯具奏。
因令将各犯解送行在審辦。
不消一月。
究出正犯正法。
并将遲誤之地方官。
分别降革治罪。
以示懲創。
茲于山東途次。
長麟奏定借帑修城章程。
摺内有金鄉縣城一處。
系明興任内勘估。
朕以事隔數年。
何以至今尚未辦理。
欲查部駁何至遲延緣由。
始據長麟查明此項工程。
因奉部駁行縣另估。
又經該撫及布政使缪其吉、兖沂曹道高璐、屢次駁減。
往返詳報。
未能及早興工。
其辦理遲延之咎。
實所難辭。
本當從重治罪。
但念該撫等究因奉部饬駁。
惟恐工料浮多。
疊加核減。
尚非有意玩延。
且城工事在可緩。
亦非劫盜重情可比。
是以将該撫及司道等、僅交部分别議處。
不複加以重究。
就此二事而論。
可見外省廢弛積習。
大抵相同。
朕省方所至。
經臨直隸、山東二省。
因得于兩案洞悉情形。
分别辦理。
想其餘各省。
似此玩延懸宕之案。
或更有甚焉者。
必須妥立章程。
定以例限。
無足專責成而清塵牍。
至六部等衙門。
辦理事務。
雖有限期。
由各道禦史稽查彙奏。
但事有關涉兩部者。
亦每至彼此推诿行查。
不以為要。
吏胥等得以藉端沉擱。
百弊叢生。
其駁查外省事件。
又每以一駁了事。
或竟有駁至屢次。
往返耽延。
經年累月。
并不勒限嚴催。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着大學士九卿科道等、悉心會議。
将各部院衙門、及外省、辦理一切要務。
如何另定限期。
随時查核之處。
酌籌妥議具奏。
将此通谕知之。
尋議奏、酌定例限。
一、各省劫盜、及重罪人命案件。
承審之員。
該督撫不得委署他屬。
及改委會審别項。
緻逾四月之限。
至原問官審斷未當。
另委賢員者。
其該管上司。
向例限兩月。
應減為一月、核轉具題。
一、督撫臬司、應提省審辦案件。
以人犯齊集到省日起。
限一月完結。
一、由部行查外省事件。
有于在省各衙門查覆者。
以文到日始。
限二十日查覆。
有轉行各處查覆者。
扣除程途。
以一月内轉詳。
逾限、司員不嚴催者。
堂官參處。
一、各省出借耔種口糧。
未完不及百石。
亦限一年催徵。
其僅數石數鬥者。
令地方官賠補。
一承追銀兩。
已完交司庫。
經部行令解部之項。
以文到日起。
限六月批解。
一、各省州縣、應行解司銀兩。
自奉文日始。
限一月完解報部。
其有因該上司因循。
以緻承辦官離任。
輾轉請咨着追者。
即應着該上司賠補。
一、各省報銷工程案件。
部駁至三次。
仍不核實造報者。
除照舊奏明分别減準外。
即将該督撫、及承辦官随摺參處。
從之。
○是日、駐跸濟甯州行宮。
○戊戌。
上自濟甯登舟。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所有扈從官員人等。
俱由陸路行走。
毋庸乘坐船隻。
以省船戶等守候之勞。
現在随用大小各船。
為數雖屬無多。
而水手人等。
當差出力。
亦宜體恤。
着仍照上屆巡幸山東之例。
于常值外。
每水手一名。
日增給銀二分。
俾得均沾實惠。
○是日、禦舟駐跸大長溝水營。
○己亥。
上詣禹王廟、分水龍王廟、行禮。
○谕、本年系朕萬壽大慶。
蒙古王公等。
自必各請祝嘏。
以效悃忱。
惟内外各紮薩克甚多。
若準其全來。
人數過衆。
各遊牧亦乏辦事之人。
此内禦前行走、乾清門行走者。
準其前來外。
其餘輪應年班者。
準其前來。
非班期者。
俱不必來。
着交理藩院、通行内外紮薩克、一體遵照。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禹貢徐州貢道。
有浮于淮泗、達于河之文。
淮泗不能相通。
而河之故道。
距淮泗甚遠。
本不合流。
所雲淮泗可以達河之說。
恐不足據。
因命彭元瑞、紀昀、詳考具奏。
茲據彭元瑞等、摘錄諸書。
加案具奏。
以為淮泗不通河之證。
朕親加繙閱。
有謂由汴達河者。
有謂淮泗達于菏澤。
古文本應作菏。
傳寫訛為河者。
群言淆亂。
紛如聚訟。
皆由泥釋達字之義。
謂必因水及水。
始名曰達。
遂緻畫地拘時。
迄不可通耳。
不知虞夏都冀。
其地三面距河。
九州之貢。
集于冀州。
達河即抵帝都之謂。
非必一水迳通也。
即如徐州物産。
蠙珠貢自淮夷。
未必皆可自淮達河。
泗濱浮磬。
亦可自泗達河。
未必定指淮泗合流達河也。
猶之近時滇南銅鉛。
閩中荔枝。
粵東香橙。
雖俱由運河以達京師。
而經曆程途。
有水有陸。
甯得謂滇之洱海。
閩之建溪。
粵之浈江。
皆可與運河相注而達于京乎。
即今證古。
以意斷之。
淮泗之水。
彼時似各為一流。
而皆可各達河。
此特朕無聊之思。
着傳谕彭元瑞、紀昀、再加繹考訂。
明确詳悉。
伊等均系讀書博覽之人。
如别有所見。
不妨據實奏覆直陳。
毋以朕意若此。
曲為附會也。
○又谕、本日閻正祥奏、查閱營伍地方情形一摺。
内稱正定一帶。
今春雨澤雖少。
去秋雨水較多。
田禾尚不乾旱等語。
上年夏秋之間。
直隸等處。
雨澤深透。
兼有冬雪。
是以春雨雖稀。
土膏尚屬滋潤。
但晴霁日久。
究恐不無望澤。
今覽閻正祥所奏。
雖未明言缺雨。
而望雨之情自見。
朕此次巡方所莅。
無時不廑念雨旸。
現在東省竟覺望雨。
已派乾清門侍衛慶成、前往濟南府省城。
虔誠祈禱。
以祈速沛甘霖。
着傳谕梁肯堂、如直隸實系望雨。
即督率所屬。
設壇祈禱。
并将近日各
庚戌。
三月。
丙申。
上谒孔林。
至墓門。
降輿、步入墓前。
北面跪。
三酹酒畢。
行三拜禮。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祇谒孔林。
所有跸路往來。
山東省承辦差務之文武大小各員。
宜沛恩施。
用昭慶澤。
着該撫查明咨部。
凡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準其開複。
其無此等罰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據蘇淩阿等奏、東豫二省糧船。
全數起卸完竣。
其南糧頭進之淮安等幫。
現已報過津關。
又據管幹珍奏、浙江尾幫、及湖北湖南漕船。
全行到淮。
盤驗前進等語。
本年東豫漕糧。
于三月初十日、業經全數起竣。
依限回空。
比較上年。
較早月餘。
而南糧各幫。
亦已銜尾北上。
即可陸續抵通。
甚為妥速。
上年漕運遲誤。
曾将辦理漕務各官、分别議處。
此次該總漕等、認真催趱。
全漕均可迅速回空。
自宜加以獎勵。
所有漕運總督、巡漕禦史、及有漕省分督撫、糧道、俱着交部議叙。
其押運催漕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該督撫詳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浦霖奏稱、辰州府屬鳳凰廳。
向緣與鎮道同城。
止設通判。
六品頂戴。
與分防千總無别。
以緻徵糧聽訟。
苗民視同末弁。
不聽彈壓。
請改為同知。
與永綏、乾州、二廳一體。
應如所奏。
仍定為苗疆俸滿缺。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羅山縣民鄧宣妻林氏。
○是日、駐跸長慶屯行宮。
○丁酉。
谕、朕親綜萬幾。
冀臻上理。
五十餘年以來。
于各直省地方事務。
勤求宵旰。
今已壽跻八旬。
猶日孜孜弗懈。
各省封疆大吏。
自應仰體朕意。
董率屬員。
共熙庶績。
乃身為督撫者。
惟知養尊處優。
不以民事為重。
凡遇刑名重案、及城工等事。
往往因循怠忽。
輾轉遲延。
陽藉詳慎之名。
陰遂诿玩之計。
即如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之事。
獲犯到案後。
縣令屢經更易。
案犯迄無确供。
及臬司提至省城。
遞委屬員審辦。
并不親提速結。
事懸兩載。
該督劉峨、置若罔聞。
任其延宕。
及巡城禦史拏獲案内逸犯具奏。
因令将各犯解送行在審辦。
不消一月。
究出正犯正法。
并将遲誤之地方官。
分别降革治罪。
以示懲創。
茲于山東途次。
長麟奏定借帑修城章程。
摺内有金鄉縣城一處。
系明興任内勘估。
朕以事隔數年。
何以至今尚未辦理。
欲查部駁何至遲延緣由。
始據長麟查明此項工程。
因奉部駁行縣另估。
又經該撫及布政使缪其吉、兖沂曹道高璐、屢次駁減。
往返詳報。
未能及早興工。
其辦理遲延之咎。
實所難辭。
本當從重治罪。
但念該撫等究因奉部饬駁。
惟恐工料浮多。
疊加核減。
尚非有意玩延。
且城工事在可緩。
亦非劫盜重情可比。
是以将該撫及司道等、僅交部分别議處。
不複加以重究。
就此二事而論。
可見外省廢弛積習。
大抵相同。
朕省方所至。
經臨直隸、山東二省。
因得于兩案洞悉情形。
分别辦理。
想其餘各省。
似此玩延懸宕之案。
或更有甚焉者。
必須妥立章程。
定以例限。
無足專責成而清塵牍。
至六部等衙門。
辦理事務。
雖有限期。
由各道禦史稽查彙奏。
但事有關涉兩部者。
亦每至彼此推诿行查。
不以為要。
吏胥等得以藉端沉擱。
百弊叢生。
其駁查外省事件。
又每以一駁了事。
或竟有駁至屢次。
往返耽延。
經年累月。
并不勒限嚴催。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着大學士九卿科道等、悉心會議。
将各部院衙門、及外省、辦理一切要務。
如何另定限期。
随時查核之處。
酌籌妥議具奏。
将此通谕知之。
尋議奏、酌定例限。
一、各省劫盜、及重罪人命案件。
承審之員。
該督撫不得委署他屬。
及改委會審别項。
緻逾四月之限。
至原問官審斷未當。
另委賢員者。
其該管上司。
向例限兩月。
應減為一月、核轉具題。
一、督撫臬司、應提省審辦案件。
以人犯齊集到省日起。
限一月完結。
一、由部行查外省事件。
有于在省各衙門查覆者。
以文到日始。
限二十日查覆。
有轉行各處查覆者。
扣除程途。
以一月内轉詳。
逾限、司員不嚴催者。
堂官參處。
一、各省出借耔種口糧。
未完不及百石。
亦限一年催徵。
其僅數石數鬥者。
令地方官賠補。
一承追銀兩。
已完交司庫。
經部行令解部之項。
以文到日起。
限六月批解。
一、各省州縣、應行解司銀兩。
自奉文日始。
限一月完解報部。
其有因該上司因循。
以緻承辦官離任。
輾轉請咨着追者。
即應着該上司賠補。
一、各省報銷工程案件。
部駁至三次。
仍不核實造報者。
除照舊奏明分别減準外。
即将該督撫、及承辦官随摺參處。
從之。
○是日、駐跸濟甯州行宮。
○戊戌。
上自濟甯登舟。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所有扈從官員人等。
俱由陸路行走。
毋庸乘坐船隻。
以省船戶等守候之勞。
現在随用大小各船。
為數雖屬無多。
而水手人等。
當差出力。
亦宜體恤。
着仍照上屆巡幸山東之例。
于常值外。
每水手一名。
日增給銀二分。
俾得均沾實惠。
○是日、禦舟駐跸大長溝水營。
○己亥。
上詣禹王廟、分水龍王廟、行禮。
○谕、本年系朕萬壽大慶。
蒙古王公等。
自必各請祝嘏。
以效悃忱。
惟内外各紮薩克甚多。
若準其全來。
人數過衆。
各遊牧亦乏辦事之人。
此内禦前行走、乾清門行走者。
準其前來外。
其餘輪應年班者。
準其前來。
非班期者。
俱不必來。
着交理藩院、通行内外紮薩克、一體遵照。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禹貢徐州貢道。
有浮于淮泗、達于河之文。
淮泗不能相通。
而河之故道。
距淮泗甚遠。
本不合流。
所雲淮泗可以達河之說。
恐不足據。
因命彭元瑞、紀昀、詳考具奏。
茲據彭元瑞等、摘錄諸書。
加案具奏。
以為淮泗不通河之證。
朕親加繙閱。
有謂由汴達河者。
有謂淮泗達于菏澤。
古文本應作菏。
傳寫訛為河者。
群言淆亂。
紛如聚訟。
皆由泥釋達字之義。
謂必因水及水。
始名曰達。
遂緻畫地拘時。
迄不可通耳。
不知虞夏都冀。
其地三面距河。
九州之貢。
集于冀州。
達河即抵帝都之謂。
非必一水迳通也。
即如徐州物産。
蠙珠貢自淮夷。
未必皆可自淮達河。
泗濱浮磬。
亦可自泗達河。
未必定指淮泗合流達河也。
猶之近時滇南銅鉛。
閩中荔枝。
粵東香橙。
雖俱由運河以達京師。
而經曆程途。
有水有陸。
甯得謂滇之洱海。
閩之建溪。
粵之浈江。
皆可與運河相注而達于京乎。
即今證古。
以意斷之。
淮泗之水。
彼時似各為一流。
而皆可各達河。
此特朕無聊之思。
着傳谕彭元瑞、紀昀、再加繹考訂。
明确詳悉。
伊等均系讀書博覽之人。
如别有所見。
不妨據實奏覆直陳。
毋以朕意若此。
曲為附會也。
○又谕、本日閻正祥奏、查閱營伍地方情形一摺。
内稱正定一帶。
今春雨澤雖少。
去秋雨水較多。
田禾尚不乾旱等語。
上年夏秋之間。
直隸等處。
雨澤深透。
兼有冬雪。
是以春雨雖稀。
土膏尚屬滋潤。
但晴霁日久。
究恐不無望澤。
今覽閻正祥所奏。
雖未明言缺雨。
而望雨之情自見。
朕此次巡方所莅。
無時不廑念雨旸。
現在東省竟覺望雨。
已派乾清門侍衛慶成、前往濟南府省城。
虔誠祈禱。
以祈速沛甘霖。
着傳谕梁肯堂、如直隸實系望雨。
即督率所屬。
設壇祈禱。
并将近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