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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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屯糧。
本不在蠲免之例。
第念該省所徵糧草較多。
若照舊徵收。
小民未免向隅。
着加恩将臨邊各屬番糧草束。
一體蠲免。
其河東河西屯糧草束。
亦着照上次之例。
蠲免十分之三。
俾邊省民番。
共沾渥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稱、車淩烏巴什之妻呈請、将伊族侄貝勒達瓦丕勒之子固魯紮布為嗣等語。
着加恩即照所請。
令固魯紮布承襲親王。
以示朕矜恤宣勞效力蒙古臣仆之意。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據河北道唐侍陛禀稱、北岸銅瓦廂東裹頭工尾、新建壩工四道之下。
因河溜逼刷。
昨又添做壩工一道。
足資挑護。
茲查曹縣六堡情形。
上遊河勢坐灣。
直射該工頭埽迤上。
亦應酌做壩工一道。
長四十丈。
現饬該廳營妥辦。
其商虞一帶堤工。
俱如式。
有辦理稍遲者。
已饬加夫勒限完竣。
再臨河灘面。
凡有溝槽窪形。
經勘明估築者。
複委監令夯硪堅實。
以防隐患。
報聞。
○豁除湖北荊州府、乾隆五十四年刨挖蘆洲課銀一百十九兩有奇。
○癸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甲午上谒少昊陵。
至曲阜。
谒先師廟、元聖周公廟。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祗谒孔林。
恩施疊沛業已慶洽群黎。
更念齊魯諸生。
比戶弦歌。
近依聖裡。
當此銮輿臨莅。
允宜嘉惠膠庠。
式敷化澤。
所有山東省本年入學名數。
大學着增額五名。
中學增額四名。
小學增額三名。
該學政其悉心搜錄。
遴拔真才。
以副朕樂育人材至意。
○又谕、河南考城縣移建城垣廟署一案。
前據大學士九卿等議奏、将工程銀兩。
令曆任巡撫藩司道府等官、分别賠繳。
但念該處工程。
業已修建完竣。
各員在任。
亦有久暫之不同。
着再格外加恩。
酌予減免。
富勒渾、李世傑、何裕城、伍拉納、梁肯堂着照原定數目。
各寬免一半。
李承邺、着免賠銀五千兩。
畢沅、江蘭、着各免賠城工部駁案内銀一萬二千兩。
康基田、辦理河工事務。
頗屬奮勉。
所有該藩司應賠銀二千兩。
着加恩全行寬免。
其餘各員、應賠者不多。
仍照原定銀數賠繳。
○又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業經降旨将直省地丁錢糧。
普行蠲免台灣府屬有應徵供粟、及官莊租息銀兩。
本不在蠲免之例。
第念該省各府州縣錢糧。
俱已全行蠲免台灣瀕臨海外。
若不獲一體邀恩。
番黎等未免向隅。
着加恩将台灣府屬一廳四縣、應徵供粟。
按照内地之例。
分作三年輪免。
其官莊租息銀兩。
亦着蠲免十分之三。
以示加惠海疆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古泮池行宮。
翼日如之。
○乙未。
上詣先師廟釋奠。
至大成門。
降輿步入。
行三跪九拜禮。
遣官祭崇聖祠。
分獻四配、十哲、兩庑。
○賜衍聖公及孔氏族人等食。
并赉章服銀币有差。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酌議修理城工章程。
一、外省地方購運物料。
及何處尚有舊基。
何處必應拆建。
情形不同。
部員未經目睹。
地方各員、又未通曉部例。
每至往返駁查。
此次應修城工。
應請派部員詳勘。
指定做法。
俾承辦官如式修築。
工完、即照估報銷。
一、各城工僅以本任州縣承辦。
或該員于保固限内。
别遇事故則追賠補修。
未免延滞。
應将錢糧在一萬兩以内者、以本任承辦。
在一萬兩以外者、派附近州縣一二員協辦。
以該管道府監察。
如有偷減草率揭參治罪。
徇隐、一體參革。
仍令賠修。
并由臣衙門、将承辦協辦監察各職名、造冊送部備查。
一、修竣驗收後本任承辦州縣。
應加意黏護。
接任之員。
亦不時修葺。
仍責成藩司、分年确查。
如有損壞不報。
并将接任查參。
一、請領錢糧等事。
由該州縣徑報藩司。
呈明臣衙門批準後。
即令司道等公同當堂發給。
如有吏役家人需索等弊。
禀明究治。
無弊、即令該州縣出具切實承領印結。
由臣衙門彙送工部存案。
一、所需工料。
承修官按部價公平買雇。
由臣衙門出示。
俾闾閻共見共聞。
絲毫無擾。
倘行戶居奇昂價。
挾制把持。
亦即令各員通詳究辦。
得旨、此次城工。
即着該撫自行秉公确估。
實力稽察。
以期工歸實用。
毋任浮冒。
緻負委任。
○又會同長蘆鹽政穆騰額奏、東省城工。
業經奏準借帑興修。
其發商銀兩。
應嚴定章程。
酌議山東、會同撫臣。
長蘆、會同督臣。
派定按名給領。
不經總商之手。
無從侵扣。
可免将來拖欠。
并饬令各商互結。
雖遇豐歉不齊。
不得藉詞奏請緩帶。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
本不在蠲免之例。
第念該省所徵糧草較多。
若照舊徵收。
小民未免向隅。
着加恩将臨邊各屬番糧草束。
一體蠲免。
其河東河西屯糧草束。
亦着照上次之例。
蠲免十分之三。
俾邊省民番。
共沾渥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稱、車淩烏巴什之妻呈請、将伊族侄貝勒達瓦丕勒之子固魯紮布為嗣等語。
着加恩即照所請。
令固魯紮布承襲親王。
以示朕矜恤宣勞效力蒙古臣仆之意。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據河北道唐侍陛禀稱、北岸銅瓦廂東裹頭工尾、新建壩工四道之下。
因河溜逼刷。
昨又添做壩工一道。
足資挑護。
茲查曹縣六堡情形。
上遊河勢坐灣。
直射該工頭埽迤上。
亦應酌做壩工一道。
長四十丈。
現饬該廳營妥辦。
其商虞一帶堤工。
俱如式。
有辦理稍遲者。
已饬加夫勒限完竣。
再臨河灘面。
凡有溝槽窪形。
經勘明估築者。
複委監令夯硪堅實。
以防隐患。
報聞。
○豁除湖北荊州府、乾隆五十四年刨挖蘆洲課銀一百十九兩有奇。
○癸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甲午上谒少昊陵。
至曲阜。
谒先師廟、元聖周公廟。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祗谒孔林。
恩施疊沛業已慶洽群黎。
更念齊魯諸生。
比戶弦歌。
近依聖裡。
當此銮輿臨莅。
允宜嘉惠膠庠。
式敷化澤。
所有山東省本年入學名數。
大學着增額五名。
中學增額四名。
小學增額三名。
該學政其悉心搜錄。
遴拔真才。
以副朕樂育人材至意。
○又谕、河南考城縣移建城垣廟署一案。
前據大學士九卿等議奏、将工程銀兩。
令曆任巡撫藩司道府等官、分别賠繳。
但念該處工程。
業已修建完竣。
各員在任。
亦有久暫之不同。
着再格外加恩。
酌予減免。
富勒渾、李世傑、何裕城、伍拉納、梁肯堂着照原定數目。
各寬免一半。
李承邺、着免賠銀五千兩。
畢沅、江蘭、着各免賠城工部駁案内銀一萬二千兩。
康基田、辦理河工事務。
頗屬奮勉。
所有該藩司應賠銀二千兩。
着加恩全行寬免。
其餘各員、應賠者不多。
仍照原定銀數賠繳。
○又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業經降旨将直省地丁錢糧。
普行蠲免台灣府屬有應徵供粟、及官莊租息銀兩。
本不在蠲免之例。
第念該省各府州縣錢糧。
俱已全行蠲免台灣瀕臨海外。
若不獲一體邀恩。
番黎等未免向隅。
着加恩将台灣府屬一廳四縣、應徵供粟。
按照内地之例。
分作三年輪免。
其官莊租息銀兩。
亦着蠲免十分之三。
以示加惠海疆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古泮池行宮。
翼日如之。
○乙未。
上詣先師廟釋奠。
至大成門。
降輿步入。
行三跪九拜禮。
遣官祭崇聖祠。
分獻四配、十哲、兩庑。
○賜衍聖公及孔氏族人等食。
并赉章服銀币有差。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酌議修理城工章程。
一、外省地方購運物料。
及何處尚有舊基。
何處必應拆建。
情形不同。
部員未經目睹。
地方各員、又未通曉部例。
每至往返駁查。
此次應修城工。
應請派部員詳勘。
指定做法。
俾承辦官如式修築。
工完、即照估報銷。
一、各城工僅以本任州縣承辦。
或該員于保固限内。
别遇事故則追賠補修。
未免延滞。
應将錢糧在一萬兩以内者、以本任承辦。
在一萬兩以外者、派附近州縣一二員協辦。
以該管道府監察。
如有偷減草率揭參治罪。
徇隐、一體參革。
仍令賠修。
并由臣衙門、将承辦協辦監察各職名、造冊送部備查。
一、修竣驗收後本任承辦州縣。
應加意黏護。
接任之員。
亦不時修葺。
仍責成藩司、分年确查。
如有損壞不報。
并将接任查參。
一、請領錢糧等事。
由該州縣徑報藩司。
呈明臣衙門批準後。
即令司道等公同當堂發給。
如有吏役家人需索等弊。
禀明究治。
無弊、即令該州縣出具切實承領印結。
由臣衙門彙送工部存案。
一、所需工料。
承修官按部價公平買雇。
由臣衙門出示。
俾闾閻共見共聞。
絲毫無擾。
倘行戶居奇昂價。
挾制把持。
亦即令各員通詳究辦。
得旨、此次城工。
即着該撫自行秉公确估。
實力稽察。
以期工歸實用。
毋任浮冒。
緻負委任。
○又會同長蘆鹽政穆騰額奏、東省城工。
業經奏準借帑興修。
其發商銀兩。
應嚴定章程。
酌議山東、會同撫臣。
長蘆、會同督臣。
派定按名給領。
不經總商之手。
無從侵扣。
可免将來拖欠。
并饬令各商互結。
雖遇豐歉不齊。
不得藉詞奏請緩帶。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