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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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到任尚需時日。
該省大員乏人。
和甯于川省事務尚為熟練。
且系蒙古人員。
于番情更屬谙習。
所有四川布政使員缺。
即着和甯調補。
其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周樽補授。
所遺甘肅按察使員缺。
着張誠基署理。
俟服阕後、再行實授。
○是日、駐跸中水行宮。
○庚寅。
谕、據常青等奏、安徽廬州府教授李略、赍該學訓導陳尚志印信公文。
赴部投遞會試。
内開該教授偶患風寒。
不及請咨。
經本府暫委訓導署篆。
殊屬違例。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教職赴京會試。
例應請咨督撫。
赍文達部。
方準應試。
乃該教授李略、不候給咨。
辄以患病往返不及為詞。
取具同官印結。
擅離職守。
妄行赴部投考。
殊出情理之外。
李略、除不準會試外。
着革職。
交刑部嚴審。
至訓導陳尚志、瞻徇同官。
冒昧出結。
而該府張華甫、不候督撫批準。
竟委訓導署印。
聽該教授離任起程。
均非尋常錯誤可比。
陳尚志、張華甫、俱着革職。
交康基田嚴行究審。
據實具奏。
○巡視東城給事中慶安等參奏、給事中納福、徇庇藐法。
得旨、給事中納福、身為巡城。
于戶部發交東城看守人犯。
辄敢徇情庇役。
面囑指揮取保。
該指揮不肯應允。
旋經皂役強行傳取釋放。
實屬藐法。
從來所無之事。
必有受賄故縱情弊。
納福、着革職拏問。
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刑部、提集各犯證。
嚴訊定拟具奏。
慶安、李翮、不徇情面。
着交部議叙。
○吏部議準、湖南巡撫浦霖奏稱、邵陽縣舊為繁難中缺。
近年來該縣俗刁訟繁。
應請改為在外揀調要缺。
并查通道縣、苗疆專難要缺。
近苗民向化。
地僻風淳。
應改為簡缺。
歸部铨選。
從之。
○豁除湖南溆浦縣、乾隆五十三年水沖石壓地、一頃四畝有奇。
○是日、駐跸泉林行宮。
至癸已皆如之。
○辛卯。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據奎林、萬鐘傑奏、拏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正法。
并拏獲偷渡出海之王俨然等、分别發遣、及枷滿杖徒。
又拏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黃筍等各犯正法等摺。
所辦俱好。
閩省積習廢弛。
而台灣尤甚。
以緻匪徒滋事。
劫盜頻聞。
不可不大加懲創。
奎林等認真辦理。
嚴拏重懲。
盜風可期漸戢。
甚屬可嘉。
前已交部議叙。
奎林、着賞給提督職銜。
萬鐘傑着賞給布政使職銜。
以示獎勵奎林等益當感激奮勉。
督饬所屬實力整頓。
如因奉有恩旨。
遂爾意存自滿。
于海洋要區。
日久生懈。
朕必将伊等治罪。
不能稍為寬宥也。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奎林等奏稱、獅仔等社生番頭目懷目懷等一十二名。
均願赴京叩祝萬壽。
以展悃忱等語。
該生番等畏威懷德。
馴化歸誠。
聯名籲懇祝厘。
洵屬好事。
現經奎林等派令熟悉番情之貢生張維光、帶同各番目、于三月内由鹿耳門配船内渡。
四月内應可行抵福州省城。
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來京祝嘏。
即着該撫帶同各番目等起身。
務于七月二十日以内。
前赴熱河瞻觐。
俾與外藩蒙古。
同與筵宴。
生番等渡海遠來。
沿途有大員帶領行走。
照料一切。
較之派委員弁。
更為妥善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伍拉納、徐嗣曾、并谕奎林萬鐘傑、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首從各犯。
審明正法一摺。
内稱盜犯黃筍等、糾夥行劫事主賴竹家牛隻。
将賴竹毆斃。
首夥共有七人。
現将黃筍、陳祐、陳姜、黃郎、四犯。
拏獲審明正法。
其逸犯江稀、張受昌、張馬刁、三犯。
現饬嚴緝等語。
盜犯糾夥行劫。
毆斃事主。
實屬目無法紀。
雖據拏獲黃筍等四犯。
審明辦理。
但逸犯江稀、張受昌、張馬刁三犯。
夥同入室搜贓。
将贓牛交張受昌變賣。
張受昌先出番銀七圓。
俵分而逸恐該犯等畏罪潛匿或逃入内地。
不可不嚴拏務獲着傳谕伍拉納、一體嚴行緝捕。
俟獲日即行審辦。
毋緻逸犯遠揚漏網。
有稽顯戮。
将此并谕奎林等知之。
○軍機大臣議準、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稱、東省城垣。
有前經列入緩修者、新城等四十一處。
今閱多年。
應及時修築。
懇于東省地丁報撥款内。
借銀二百萬兩。
交蘆東兩處商人。
承領生息。
為钜工之費。
其工、自五十六年秋季起。
至五十九年春季止。
将各府屬分初二三限。
以次興辦。
得旨、依議。
其應修初限城垣。
即着于本年秋季興工。
○壬辰。
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業經降旨。
将各直省地丁錢糧。
普行蠲免。
甘肅省臨邊各屬應徵番糧草束。
及河東河西各屬、應
該省大員乏人。
和甯于川省事務尚為熟練。
且系蒙古人員。
于番情更屬谙習。
所有四川布政使員缺。
即着和甯調補。
其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周樽補授。
所遺甘肅按察使員缺。
着張誠基署理。
俟服阕後、再行實授。
○是日、駐跸中水行宮。
○庚寅。
谕、據常青等奏、安徽廬州府教授李略、赍該學訓導陳尚志印信公文。
赴部投遞會試。
内開該教授偶患風寒。
不及請咨。
經本府暫委訓導署篆。
殊屬違例。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教職赴京會試。
例應請咨督撫。
赍文達部。
方準應試。
乃該教授李略、不候給咨。
辄以患病往返不及為詞。
取具同官印結。
擅離職守。
妄行赴部投考。
殊出情理之外。
李略、除不準會試外。
着革職。
交刑部嚴審。
至訓導陳尚志、瞻徇同官。
冒昧出結。
而該府張華甫、不候督撫批準。
竟委訓導署印。
聽該教授離任起程。
均非尋常錯誤可比。
陳尚志、張華甫、俱着革職。
交康基田嚴行究審。
據實具奏。
○巡視東城給事中慶安等參奏、給事中納福、徇庇藐法。
得旨、給事中納福、身為巡城。
于戶部發交東城看守人犯。
辄敢徇情庇役。
面囑指揮取保。
該指揮不肯應允。
旋經皂役強行傳取釋放。
實屬藐法。
從來所無之事。
必有受賄故縱情弊。
納福、着革職拏問。
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刑部、提集各犯證。
嚴訊定拟具奏。
慶安、李翮、不徇情面。
着交部議叙。
○吏部議準、湖南巡撫浦霖奏稱、邵陽縣舊為繁難中缺。
近年來該縣俗刁訟繁。
應請改為在外揀調要缺。
并查通道縣、苗疆專難要缺。
近苗民向化。
地僻風淳。
應改為簡缺。
歸部铨選。
從之。
○豁除湖南溆浦縣、乾隆五十三年水沖石壓地、一頃四畝有奇。
○是日、駐跸泉林行宮。
至癸已皆如之。
○辛卯。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據奎林、萬鐘傑奏、拏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正法。
并拏獲偷渡出海之王俨然等、分别發遣、及枷滿杖徒。
又拏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黃筍等各犯正法等摺。
所辦俱好。
閩省積習廢弛。
而台灣尤甚。
以緻匪徒滋事。
劫盜頻聞。
不可不大加懲創。
奎林等認真辦理。
嚴拏重懲。
盜風可期漸戢。
甚屬可嘉。
前已交部議叙。
奎林、着賞給提督職銜。
萬鐘傑着賞給布政使職銜。
以示獎勵奎林等益當感激奮勉。
督饬所屬實力整頓。
如因奉有恩旨。
遂爾意存自滿。
于海洋要區。
日久生懈。
朕必将伊等治罪。
不能稍為寬宥也。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奎林等奏稱、獅仔等社生番頭目懷目懷等一十二名。
均願赴京叩祝萬壽。
以展悃忱等語。
該生番等畏威懷德。
馴化歸誠。
聯名籲懇祝厘。
洵屬好事。
現經奎林等派令熟悉番情之貢生張維光、帶同各番目、于三月内由鹿耳門配船内渡。
四月内應可行抵福州省城。
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來京祝嘏。
即着該撫帶同各番目等起身。
務于七月二十日以内。
前赴熱河瞻觐。
俾與外藩蒙古。
同與筵宴。
生番等渡海遠來。
沿途有大員帶領行走。
照料一切。
較之派委員弁。
更為妥善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伍拉納、徐嗣曾、并谕奎林萬鐘傑、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首從各犯。
審明正法一摺。
内稱盜犯黃筍等、糾夥行劫事主賴竹家牛隻。
将賴竹毆斃。
首夥共有七人。
現将黃筍、陳祐、陳姜、黃郎、四犯。
拏獲審明正法。
其逸犯江稀、張受昌、張馬刁、三犯。
現饬嚴緝等語。
盜犯糾夥行劫。
毆斃事主。
實屬目無法紀。
雖據拏獲黃筍等四犯。
審明辦理。
但逸犯江稀、張受昌、張馬刁三犯。
夥同入室搜贓。
将贓牛交張受昌變賣。
張受昌先出番銀七圓。
俵分而逸恐該犯等畏罪潛匿或逃入内地。
不可不嚴拏務獲着傳谕伍拉納、一體嚴行緝捕。
俟獲日即行審辦。
毋緻逸犯遠揚漏網。
有稽顯戮。
将此并谕奎林等知之。
○軍機大臣議準、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稱、東省城垣。
有前經列入緩修者、新城等四十一處。
今閱多年。
應及時修築。
懇于東省地丁報撥款内。
借銀二百萬兩。
交蘆東兩處商人。
承領生息。
為钜工之費。
其工、自五十六年秋季起。
至五十九年春季止。
将各府屬分初二三限。
以次興辦。
得旨、依議。
其應修初限城垣。
即着于本年秋季興工。
○壬辰。
谕、本年朕八旬壽辰。
業經降旨。
将各直省地丁錢糧。
普行蠲免。
甘肅省臨邊各屬應徵番糧草束。
及河東河西各屬、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