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
關燈
小
中
大
候秋後處決。
以示區别而昭平允。
此案延玩。
實出情理之外。
若各省效尤。
何以為治。
但劉峨曆任多年。
尚屬謹慎。
業經降署侍郎。
着加恩免其革任。
仍注冊。
托倫前任熱河道員。
失察重案。
固難辭咎。
究念道員無審轉盜案之責。
托倫着改為革職留任。
免其降調。
貢楚克紮布、明昆、身為本府。
于所屬盜案。
并未查催審訊。
俱着降調。
留于直隸以同知、通判、分别差委。
得缺時、仍帶革職留任。
所有熱河道員缺。
着全保調補。
其口北道員缺。
着索諾木紮木楚署理。
俟服阕後。
再行實授。
慶章、前于景州失鞘案内革職。
複令暫署清苑縣事。
今念其咎止失察。
且曾任承德府知府。
地方情形。
較為熟悉。
着加恩補授承德府知府。
仍帶革職留任。
所遺清苑縣知縣員缺。
着梁肯堂揀員調補。
餘依議。
○又谕、昨據綿恩阿桂等奏到、查抄承安家産。
酌量留給養贍之資。
每年租息二千餘兩。
住房九十餘間。
朕細思之。
租息既有二千餘兩。
其原值即有二萬餘金。
所辦錯誤。
伊之産業。
俱系明珠婪取所得。
從前已耗去十之七八。
今仍富甲巨室。
伊戚屬内沾潤者多。
複興尤甚。
朕姑不究已往。
仍令賞給承安養贍之資。
已屬格外。
且綿恩、阿桂、金簡、伊齡阿、與伊俱無瓜葛。
乃竟留給二萬餘金地畝。
九十餘間住房。
毋乃瞻顧福康安、福長安情分耶。
類此小事。
尚用瞻顧。
其餘自更不待言。
昨日一同召見軍機大臣外。
并未有獨見之人。
亦并非有人密奏。
朕于夜不成寐時。
思及日間所辦之事。
絲毫不肯忽略。
是以交綿恩等另辦。
若仍敢徇情。
試問伊等應得何罪。
現在查出典當糧店。
俱交内務府照常開設。
地畝亦毋庸交部。
并交内務府。
令莊頭兼管以備王等分府之用。
其餘别項物件。
仍着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夥盜劉得受供稱、逸盜崔法、曾于五十三年正月間。
在三台地方。
戳死蒙古人圖敏圖。
負罪在逃。
複詢之升任建昌縣知縣明善。
亦稱實有此事。
業經具詳通報等語。
逸盜崔法、既系馬十案内、入室搜贓之犯。
又前有戳斃圖敏圖之事。
必須迅速嚴緝務獲。
一并根究。
不可任其漏網稽誅。
着傳谕梁肯堂、督饬所屬。
将崔法及馬十案内各逸犯。
認真躧緝。
速行弋獲。
按律從重定拟。
以示炯戒。
并将崔法戳死蒙古人圖敏圖一案。
該省是否詳報有案。
作何躧緝審辦之處。
詳悉查明。
即行覆奏。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奏、台灣澎湖各營。
原額及新添戌兵。
計一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名。
先經督臣福康安、以前在軍營。
挑征作戌。
倍為勤勞。
酌議一律換回。
嗣經奏明、于内地水陸各營。
派定數目。
分起撥換。
現據提臣咨稱、各起戌兵。
俱已就廈門點驗。
配渡過台。
報聞。
○是日、駐跸魏家莊行宮。
○己醜。
谕、朕此次巡幸山左。
于回銮時駐跸天津。
所有東省長蘆兩處商人。
情殷瞻就。
踴躍欣忭。
具見悃誠。
因念蘆東鹽務。
節經恩施調劑。
以纾商力。
今翠華臨莅。
允宜再沛恩膏。
着将山東五十四五兩年、應完引票課銀三十六萬八千四百餘兩。
長蘆五十四年、應完課銀五十七萬二千九百餘兩。
自本年奏銷後。
加恩分作八年帶徵。
俾商力益資饒裕。
以示朕行慶施惠。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此次山東辦差各兵。
業經賞給兩月錢糧。
内有禦道潑水兵丁二百名。
奔走較為辛苦。
着再加恩、每名各賞給銀一兩。
以示體恤。
○又谕曰、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裕泰錢鋪。
劫得銀錢約共五百兩。
訊據各犯供稱、俵分後均已花用。
案延日久。
未獲原贓。
無憑給還事主。
因思朱瀾、王汝璧、辦理此案并不親提速結。
業已發往軍台效力。
所有此項贓銀。
着朱瀾賠出銀三百兩。
王汝璧賠出銀二百兩。
交事主收領。
嗣後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以示懲儆。
事主始得實惠。
事主既得賠項。
其盜犯赀産。
例應查明給與事主者。
但地方官往往以照例事件。
并不認真查辦。
從來亦無查核。
莫若追出為地方公用。
年終彙奏。
不緻藉端怠玩。
所有此案。
即如是辦理。
○又谕、昨據孫士毅奏、王站柱現患中風。
勢難驟痊。
暫委和甯署理藩司印務等語。
王站柱染患風痰。
一時不能就愈。
該員本系旗員。
即着解任回旗調理。
俟病痊後、候朕另行簡用。
至和甯前已升授安徽布政使。
令聞嘉言調補四川按察使。
今聞
以示區别而昭平允。
此案延玩。
實出情理之外。
若各省效尤。
何以為治。
但劉峨曆任多年。
尚屬謹慎。
業經降署侍郎。
着加恩免其革任。
仍注冊。
托倫前任熱河道員。
失察重案。
固難辭咎。
究念道員無審轉盜案之責。
托倫着改為革職留任。
免其降調。
貢楚克紮布、明昆、身為本府。
于所屬盜案。
并未查催審訊。
俱着降調。
留于直隸以同知、通判、分别差委。
得缺時、仍帶革職留任。
所有熱河道員缺。
着全保調補。
其口北道員缺。
着索諾木紮木楚署理。
俟服阕後。
再行實授。
慶章、前于景州失鞘案内革職。
複令暫署清苑縣事。
今念其咎止失察。
且曾任承德府知府。
地方情形。
較為熟悉。
着加恩補授承德府知府。
仍帶革職留任。
所遺清苑縣知縣員缺。
着梁肯堂揀員調補。
餘依議。
○又谕、昨據綿恩阿桂等奏到、查抄承安家産。
酌量留給養贍之資。
每年租息二千餘兩。
住房九十餘間。
朕細思之。
租息既有二千餘兩。
其原值即有二萬餘金。
所辦錯誤。
伊之産業。
俱系明珠婪取所得。
從前已耗去十之七八。
今仍富甲巨室。
伊戚屬内沾潤者多。
複興尤甚。
朕姑不究已往。
仍令賞給承安養贍之資。
已屬格外。
且綿恩、阿桂、金簡、伊齡阿、與伊俱無瓜葛。
乃竟留給二萬餘金地畝。
九十餘間住房。
毋乃瞻顧福康安、福長安情分耶。
類此小事。
尚用瞻顧。
其餘自更不待言。
昨日一同召見軍機大臣外。
并未有獨見之人。
亦并非有人密奏。
朕于夜不成寐時。
思及日間所辦之事。
絲毫不肯忽略。
是以交綿恩等另辦。
若仍敢徇情。
試問伊等應得何罪。
現在查出典當糧店。
俱交内務府照常開設。
地畝亦毋庸交部。
并交内務府。
令莊頭兼管以備王等分府之用。
其餘别項物件。
仍着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夥盜劉得受供稱、逸盜崔法、曾于五十三年正月間。
在三台地方。
戳死蒙古人圖敏圖。
負罪在逃。
複詢之升任建昌縣知縣明善。
亦稱實有此事。
業經具詳通報等語。
逸盜崔法、既系馬十案内、入室搜贓之犯。
又前有戳斃圖敏圖之事。
必須迅速嚴緝務獲。
一并根究。
不可任其漏網稽誅。
着傳谕梁肯堂、督饬所屬。
将崔法及馬十案内各逸犯。
認真躧緝。
速行弋獲。
按律從重定拟。
以示炯戒。
并将崔法戳死蒙古人圖敏圖一案。
該省是否詳報有案。
作何躧緝審辦之處。
詳悉查明。
即行覆奏。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奏、台灣澎湖各營。
原額及新添戌兵。
計一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名。
先經督臣福康安、以前在軍營。
挑征作戌。
倍為勤勞。
酌議一律換回。
嗣經奏明、于内地水陸各營。
派定數目。
分起撥換。
現據提臣咨稱、各起戌兵。
俱已就廈門點驗。
配渡過台。
報聞。
○是日、駐跸魏家莊行宮。
○己醜。
谕、朕此次巡幸山左。
于回銮時駐跸天津。
所有東省長蘆兩處商人。
情殷瞻就。
踴躍欣忭。
具見悃誠。
因念蘆東鹽務。
節經恩施調劑。
以纾商力。
今翠華臨莅。
允宜再沛恩膏。
着将山東五十四五兩年、應完引票課銀三十六萬八千四百餘兩。
長蘆五十四年、應完課銀五十七萬二千九百餘兩。
自本年奏銷後。
加恩分作八年帶徵。
俾商力益資饒裕。
以示朕行慶施惠。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此次山東辦差各兵。
業經賞給兩月錢糧。
内有禦道潑水兵丁二百名。
奔走較為辛苦。
着再加恩、每名各賞給銀一兩。
以示體恤。
○又谕曰、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裕泰錢鋪。
劫得銀錢約共五百兩。
訊據各犯供稱、俵分後均已花用。
案延日久。
未獲原贓。
無憑給還事主。
因思朱瀾、王汝璧、辦理此案并不親提速結。
業已發往軍台效力。
所有此項贓銀。
着朱瀾賠出銀三百兩。
王汝璧賠出銀二百兩。
交事主收領。
嗣後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以示懲儆。
事主始得實惠。
事主既得賠項。
其盜犯赀産。
例應查明給與事主者。
但地方官往往以照例事件。
并不認真查辦。
從來亦無查核。
莫若追出為地方公用。
年終彙奏。
不緻藉端怠玩。
所有此案。
即如是辦理。
○又谕、昨據孫士毅奏、王站柱現患中風。
勢難驟痊。
暫委和甯署理藩司印務等語。
王站柱染患風痰。
一時不能就愈。
該員本系旗員。
即着解任回旗調理。
俟病痊後、候朕另行簡用。
至和甯前已升授安徽布政使。
令聞嘉言調補四川按察使。
今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