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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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令開單送部準改。
其改後戶口錢糧除收數目。
及居住之職官生監籍貫。
均令咨部更正。
從之。
○是日、駐跸泰安府行宮。
至丁亥皆如之。
○乙酉。
上登岱。
命諸皇子、随詣碧霞宮瞻禮。
○丙戌。
谕軍機大臣曰、黎<亻冋>等解至行在。
命軍機大臣傳旨詢問。
開導再三。
令其赴京随黎維祁居住。
遂其效忠黎氏之心。
而黎<亻冋>等惟稱黎氏舊臣。
思欲複仇舉事。
原非避難内投。
但願仍回黎氏故土。
以身殉節等語。
黎<亻冋>等既藉忠義之名。
出辭堅執。
若令仍回安南。
自必散布謠言。
藉端煽惑。
既與阮光平無益。
而阮光平或因其心叵測。
加以誅戮。
不能相容。
朕心亦有所不忍。
已令暫交刑部監禁。
着将辦理情形傳谕福康安将來阮光平入關時。
不妨詳細面告天朝已将黎<亻冋>留京。
不能複行煽惑。
永絕後患。
該國王聞知。
自當倍加欣感。
毫無顧慮也。
○又谕、據汪新奏到恭請陛見一摺。
前以本年八旬萬壽。
于督撫藩臬内。
每省酌派一二人。
屆期來京祝嘏。
汪新已在派出之列。
正可随班叩祝。
藉以遂其三年依戀之忱。
該藩司想尚未接奉前降谕旨。
故有此奏。
着傳谕汪新、此時且不必赴京。
仍遵照前旨于八月初五日以前、來京祝厘。
面聆訓示。
○又谕、據孫永清奏、股頭鄭管等脫逃将保甲差役等分别治罪一摺。
内稱鄭管、陳廷、因在配窮苦。
起意逃往廣東。
别尋生計。
同周亞卿同逃。
行至河邊上船逃逸。
兵役等前往追趕。
将周亞卿拏獲。
鄭管陳廷二犯。
一同落水。
打撈屍身無獲等語。
鄭管等系台灣從賊案犯。
免死安置廣西。
地方官并不小心防範已屬疎玩。
各犯脫逃。
被差役追拏緊急。
打落水中屍身未獲自系素谙水性。
泅水逃往鄰省。
希圖漏網。
今孫永清既訊明該犯等在配時。
原有欲逃往廣東生計之語。
自應一面咨明福康安、嚴行饬緝。
乃該撫僅将保甲差役等審拟具奏。
并未将如何移咨福康安、專派員役四路緝捕之處。
詳細奏明。
甚屬不曉事理。
除将原摺批交部議外。
孫永清、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谕福康安等、嚴饬所屬。
一體嚴拏務獲。
毋任遠揚。
○軍機大臣議覆、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稱、前淮關監督徵瑞奏準、淮商捐造撥船三百隻。
為漕務撥糧。
河工運料之用。
查原定章程。
每船應雇船戶、船頭、水手、日給工食。
議以運料則河廳出費。
但運撥時、雖有廳員旗丁等、照例攤出。
其空間之日。
水手工頭。
可别尋生理。
船戶留船看守。
不免枵腹從事。
不若于南河額設兵内、酌抽三百名派令分管。
即責成雇覓水手駕駛。
仍交裡外兩廳同知、兩營守備管轄。
其按月名糧。
由原管照舊支給。
應如所奏。
至山東省所備撥船。
生息款項。
足以敷用。
其直隸撥船。
除運奉天米豆、南糧米石外。
空閑時、雇與東省、運東豫兩省漕糧。
其雇剩之船。
原有商捐銀兩。
為冬季守船之費。
毋庸另議。
從之。
○以禮部右侍郎鐵保、刑部左侍郎姜晟、為會試知貢舉。
大學士王傑、為正考官。
吏部右侍郎朱圭、工部左侍郎鄒奕考、為副考官。
○丁亥。
上詣岱廟行禮。
○遣官祭先農之神。
○賜山東地方官員等食。
○谕、此次巡幸山東。
所有東省及各省士子。
迎銮獻賦。
特加考試。
其考取一等之貢生杜堮、生員程拱字、俱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其考取二等之亓保、李廷芳、李堯詢、蔣天樞、黃旭、何垲、張興镛、沈清瑞、俱着各賞緞一匹。
○又谕曰、孫猛于台灣總兵任内。
因迎養伊母。
全家遭風飄失。
所有應追陋規銀兩。
業已無力完交。
原可加恩豁免。
但伊弟孫剛等、于接取孫猛靈柩時。
由任所帶回銀四千五百兩。
俱已分用。
其應賠銀兩。
自應仍在孫剛等名下追賠。
着照德保等所請。
于孫剛等俸饷銀内、按年分扣。
○戊子。
軍機大臣以劫盜馬十等一案定拟具奏。
谕曰、馬十、薛熱河兒、齊寬、劉得受、俱着即處斬。
王世富在外把風。
雖在情有可原之例。
但身為縣役。
馬十等行劫裕泰錢鋪。
悉由該犯指引。
其不敢進店。
系懼為事主識認。
并非畏法。
王世富亦着依拟斬決。
王二、劉得受、同系入室搜贓之犯。
但王二一經到案。
即将首夥供明。
質證各犯。
不能抵賴。
使塵案速結。
真盜無從漏網。
尚可寬其一線。
劉得受雖與王二一同供證。
而行劫時。
曾用鐵尺毆打事主。
情節較重。
非王二可比。
王二依拟應斬。
着監
其改後戶口錢糧除收數目。
及居住之職官生監籍貫。
均令咨部更正。
從之。
○是日、駐跸泰安府行宮。
至丁亥皆如之。
○乙酉。
上登岱。
命諸皇子、随詣碧霞宮瞻禮。
○丙戌。
谕軍機大臣曰、黎<亻冋>等解至行在。
命軍機大臣傳旨詢問。
開導再三。
令其赴京随黎維祁居住。
遂其效忠黎氏之心。
而黎<亻冋>等惟稱黎氏舊臣。
思欲複仇舉事。
原非避難内投。
但願仍回黎氏故土。
以身殉節等語。
黎<亻冋>等既藉忠義之名。
出辭堅執。
若令仍回安南。
自必散布謠言。
藉端煽惑。
既與阮光平無益。
而阮光平或因其心叵測。
加以誅戮。
不能相容。
朕心亦有所不忍。
已令暫交刑部監禁。
着将辦理情形傳谕福康安将來阮光平入關時。
不妨詳細面告天朝已将黎<亻冋>留京。
不能複行煽惑。
永絕後患。
該國王聞知。
自當倍加欣感。
毫無顧慮也。
○又谕、據汪新奏到恭請陛見一摺。
前以本年八旬萬壽。
于督撫藩臬内。
每省酌派一二人。
屆期來京祝嘏。
汪新已在派出之列。
正可随班叩祝。
藉以遂其三年依戀之忱。
該藩司想尚未接奉前降谕旨。
故有此奏。
着傳谕汪新、此時且不必赴京。
仍遵照前旨于八月初五日以前、來京祝厘。
面聆訓示。
○又谕、據孫永清奏、股頭鄭管等脫逃将保甲差役等分别治罪一摺。
内稱鄭管、陳廷、因在配窮苦。
起意逃往廣東。
别尋生計。
同周亞卿同逃。
行至河邊上船逃逸。
兵役等前往追趕。
将周亞卿拏獲。
鄭管陳廷二犯。
一同落水。
打撈屍身無獲等語。
鄭管等系台灣從賊案犯。
免死安置廣西。
地方官并不小心防範已屬疎玩。
各犯脫逃。
被差役追拏緊急。
打落水中屍身未獲自系素谙水性。
泅水逃往鄰省。
希圖漏網。
今孫永清既訊明該犯等在配時。
原有欲逃往廣東生計之語。
自應一面咨明福康安、嚴行饬緝。
乃該撫僅将保甲差役等審拟具奏。
并未将如何移咨福康安、專派員役四路緝捕之處。
詳細奏明。
甚屬不曉事理。
除将原摺批交部議外。
孫永清、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谕福康安等、嚴饬所屬。
一體嚴拏務獲。
毋任遠揚。
○軍機大臣議覆、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稱、前淮關監督徵瑞奏準、淮商捐造撥船三百隻。
為漕務撥糧。
河工運料之用。
查原定章程。
每船應雇船戶、船頭、水手、日給工食。
議以運料則河廳出費。
但運撥時、雖有廳員旗丁等、照例攤出。
其空間之日。
水手工頭。
可别尋生理。
船戶留船看守。
不免枵腹從事。
不若于南河額設兵内、酌抽三百名派令分管。
即責成雇覓水手駕駛。
仍交裡外兩廳同知、兩營守備管轄。
其按月名糧。
由原管照舊支給。
應如所奏。
至山東省所備撥船。
生息款項。
足以敷用。
其直隸撥船。
除運奉天米豆、南糧米石外。
空閑時、雇與東省、運東豫兩省漕糧。
其雇剩之船。
原有商捐銀兩。
為冬季守船之費。
毋庸另議。
從之。
○以禮部右侍郎鐵保、刑部左侍郎姜晟、為會試知貢舉。
大學士王傑、為正考官。
吏部右侍郎朱圭、工部左侍郎鄒奕考、為副考官。
○丁亥。
上詣岱廟行禮。
○遣官祭先農之神。
○賜山東地方官員等食。
○谕、此次巡幸山東。
所有東省及各省士子。
迎銮獻賦。
特加考試。
其考取一等之貢生杜堮、生員程拱字、俱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其考取二等之亓保、李廷芳、李堯詢、蔣天樞、黃旭、何垲、張興镛、沈清瑞、俱着各賞緞一匹。
○又谕曰、孫猛于台灣總兵任内。
因迎養伊母。
全家遭風飄失。
所有應追陋規銀兩。
業已無力完交。
原可加恩豁免。
但伊弟孫剛等、于接取孫猛靈柩時。
由任所帶回銀四千五百兩。
俱已分用。
其應賠銀兩。
自應仍在孫剛等名下追賠。
着照德保等所請。
于孫剛等俸饷銀内、按年分扣。
○戊子。
軍機大臣以劫盜馬十等一案定拟具奏。
谕曰、馬十、薛熱河兒、齊寬、劉得受、俱着即處斬。
王世富在外把風。
雖在情有可原之例。
但身為縣役。
馬十等行劫裕泰錢鋪。
悉由該犯指引。
其不敢進店。
系懼為事主識認。
并非畏法。
王世富亦着依拟斬決。
王二、劉得受、同系入室搜贓之犯。
但王二一經到案。
即将首夥供明。
質證各犯。
不能抵賴。
使塵案速結。
真盜無從漏網。
尚可寬其一線。
劉得受雖與王二一同供證。
而行劫時。
曾用鐵尺毆打事主。
情節較重。
非王二可比。
王二依拟應斬。
着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