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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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堰。
漫決數處。
除将淤墊之唐家灣倒勾引河。
及刷塌之毛城鋪石裡頭。
均歸河工估辦外。
其毛城迤下應歸民修之洪濉二河。
間段淺澀。
或有淤成平陸兩岸堰工亦多殘缺卑矮。
計該河坐落江蘇之砀山、蕭縣、河南之永城、安徽之宿州、靈璧、工段綿長。
現勘估土方需銀四萬五千餘兩。
惟該州縣民田。
水落後甫得播種。
勢難責令疏築。
請借項辦理。
分年攤還。
勒限四月内完竣。
得旨、如所議速行。
仍具圖貼說呈覽。
○是日、駐跸思賢村行宮。
○甲戌。
谕、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之事。
既将首夥各犯提至省城。
自應即行審辦。
乃案懸兩載。
至今尚未結案。
事關盜劫重情。
實非尋常延緩可比。
昨将馬十解至行在。
交軍機大臣嚴行審訊。
該犯系于上年十月内提解到省。
臬司饬委保定府知府審訊。
該府複交清苑縣知縣究辦。
該縣朱腹松、僅提齊寬、薛熱河兒、李五、三犯審訊。
轉置首犯馬十于不問。
且止将齊寬等犯訊過一次。
并未覆行研鞫。
該督于此等重案。
任聽宕延。
并不嚴催完結。
臬司富尼善、既提各犯到省。
又不親行提問。
僅委之知府辦理。
而該府複藉查赈為名。
遞委首縣。
輾轉稽延。
全不以事為事。
直省吏治。
可謂廢弛已極。
現派乾清門侍衛、慶成、同軍機章京策拔、馳赴保定省城。
将朱腹松革職。
鎖拏前來質訊。
其清苑縣知縣員缺。
即着慶章前往署理。
劉峨、已降旨同富尼善、及承審各員。
交部嚴加議處。
着先行革去花翎、黃褂、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雷波廳民張信弼妻黃氏。
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宮端妻彭氏。
○是日、駐跸太平村行宮。
○乙亥。
谕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之事。
既将各犯陸續拏獲。
經前任臬司富尼善、行提至省案關劫盜重情。
自應親提研鞫。
乃僅委保定府知府王汝璧審辦。
懸案多時。
朱瀾接署臬司篆務。
僅以一催了事。
亦未提犯嚴訊。
均屬延玩而王汝璧接到委牌。
并不親訊。
轉藉查赈公出為名。
遞委清苑縣知縣朱腹松訊問任聽宕延。
其不是更大王汝璧、着先行解任。
交軍機大臣歸案質訊。
朱瀾署理臬司。
并不提訊速結。
亦有應得之咎。
着暫行降署保定府知府。
定案時再降谕旨。
其清河道員缺。
着鄭制錦調補。
大名道員缺。
着丁溎蓥補授。
所遺永平府知府員缺。
着候補知府福慶署理。
俟服阕後再行實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李世傑奏、病體漸痊。
拟于春融赴京。
而起身日期。
至今尚未奏到。
想系病尚未愈。
一時不能就道。
該督已經卸事。
寓居成都。
既不便力疾遠行。
又不欲遽行回籍。
徒爾耽延時日查川省與貴州接壤。
道路不遠。
自應令其就近回籍調理。
較為妥便。
但朕若降旨詢問。
李世傑必不肯以欲行回籍具奏。
着傳谕孫士毅、至李世傑寓所。
察看病勢情形。
如現在未能即愈。
難以赴京。
即稱旨勸令暫行回籍。
俟調理複元後。
來京瞻觐亦不為遲也。
○又谕、前據琅玕于正月二十九日奏到上年十二月雨水糧價情形。
茲屆二月下旬。
所有本年春間是否得雨。
迄今未經奏報。
現在江南福建等省。
俱經奏到普得雨澤。
朕俱禦制詩章。
用志欣慰。
浙省比閩省較近。
何以轉未陳奏。
豈該省于正二月間。
竟未得有雨澤耶。
倘果有缺雨情形。
亦當随時奏明。
無容諱飾。
着傳谕琅玕、即将該省何時得雨。
是否普沾。
并有無望澤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豁除江蘇昭文縣、乾隆五十四年、水災坍沒地六十九畝有奇額賦。
○蠲免雲南通海河西、甯州河陽江川等五州縣。
乾隆五十四年分、地震災田銀米。
并豁除傍海震沒田二百三十七畝有奇。
○是日、駐跸紅杏園行宮。
○丙子。
谕據畢沅等奏、請以鹹豐縣知縣陳元京、調補江夏首邑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因思首府首縣。
系省會要區。
事務殷繁。
所關綦重。
必須實心辦事。
明幹有為之人。
方足以資委任。
近來各省督撫。
往往以各員應對之間。
口才便捷。
且或以酬應見長。
遂爾加之識拔。
調補首府首縣之任。
殊不知所用非人。
于地方要務。
必緻廢弛贻誤。
即如直隸建昌縣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經臬司将夥犯提到省城。
遞委清苑縣審訊。
該縣朱腹松、提集各犯。
止将薛熱河兒齊寬、李五、三犯。
審訊一次。
而于盜首馬十。
轉置之不問。
任意玩延。
現将該縣解赴行在。
交軍機大臣訊诘。
始則遊移閃爍。
一味狡展。
繼因嚴加鞫問。
方行承認詐為口供。
并未見首犯。
幾同笑話。
其平日居心辦事。
庸劣狡猾。
已可概見。
而劉峨被該縣所愚。
保題首邑。
至今為其所累。
可見外省督撫、似此誤信屬員。
濫于升調者。
正複不少。
嗣後各督撫務于平時留心察看。
加意遴選。
遇有首府首縣缺出。
必擇誠實谙練。
認真辦事之人。
奏請調補。
如或因屬員應酬取巧。
遽行甄拔。
不能察其誠僞。
緻劣員得以濫竿。
公事隳廢。
贻誤地方。
一經發覺。
不特該府縣身罹重譴。
即保題之各督撫。
亦必均獲咎戾。
所謂自贻伊戚。
朕不能稍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建昌縣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事關盜劫重情。
非尋常案件可比。
臬司并不親提研鞫。
懸宕兩載。
迄今尚未完結。
直省吏治。
實屬廢弛已極。
夫臬司為刑名總彙。
盜案是其專責雖所屬地方遼闊。
距省較遠之處。
遇有尋常案件。
原可督饬屬員。
勒限完結。
仍當親加覆核。
若案情重大。
已提至省城辦理。
臬司仍複養尊處優。
概置不問。
僅委之府縣等官審訊。
一轉一詳。
别無究辦之處。
如此稱職。
誰則不能。
又安用厚給俸廉。
優加品秩。
虛設此綜理刑名之大員為耶。
富尼善于馬十之案。
既經提犯到省。
僅派委首府辦理。
以緻輾轉宕延。
其咎甚重。
前經降旨、令富尼善解任來京。
聽候部議。
今思富尼善曾任熱河道員。
建昌縣系其所屬。
該處盜劫之事。
已失察于前。
又升任臬司。
複不将首夥各犯。
親提嚴鞫。
該員經朕不次遷擢。
乃于盜劫重案。
任聽玩延。
殊為負恩溺職。
富尼善、着革職拏問。
解赴行在。
交與軍機大臣質訊。
各省臬司。
皆當以富尼善為戒。
若有似此玩視重案者。
定行加倍治罪至朱瀾、昨已有旨降補保定府知府。
但伊既接署臬司。
置重案于不辦。
僅以一催了事。
與富尼善獲罪維均。
前于西巡回跸時。
該員曾任正定府知府。
于途次召見。
其應對尚屬明晰。
且在直年久。
是以擢用清河道。
前劉峨面奏、該員尚能謹慎。
但才具平常。
難勝繁劇。
亦祇空言陳奏。
是以未經更調。
而于朱瀾不能稱職之處。
并未切實奏明。
今朱瀾于此等重案。
任意稽延。
全不以事為事。
謹慎之人。
斷不至此。
是不特限于才識。
其平日辦事平常。
亦可概見。
豈宜複膺知府之任。
朱瀾着革職。
所有保定府知府員缺。
着方受疇調補。
其所遺大名府知府員缺。
着王锟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革職清苑縣知縣朱腹松、于建昌縣盜犯一案。
奉委審辦。
并不嚴行鞫訊。
僅将案内齊寬、薛熱河兒二犯。
訊過一次。
置正犯于不問。
迨保定府知府王汝璧、問及各犯供詞。
該縣辄照建昌縣原供。
删湊禀
漫決數處。
除将淤墊之唐家灣倒勾引河。
及刷塌之毛城鋪石裡頭。
均歸河工估辦外。
其毛城迤下應歸民修之洪濉二河。
間段淺澀。
或有淤成平陸兩岸堰工亦多殘缺卑矮。
計該河坐落江蘇之砀山、蕭縣、河南之永城、安徽之宿州、靈璧、工段綿長。
現勘估土方需銀四萬五千餘兩。
惟該州縣民田。
水落後甫得播種。
勢難責令疏築。
請借項辦理。
分年攤還。
勒限四月内完竣。
得旨、如所議速行。
仍具圖貼說呈覽。
○是日、駐跸思賢村行宮。
○甲戌。
谕、建昌縣盜犯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之事。
既将首夥各犯提至省城。
自應即行審辦。
乃案懸兩載。
至今尚未結案。
事關盜劫重情。
實非尋常延緩可比。
昨将馬十解至行在。
交軍機大臣嚴行審訊。
該犯系于上年十月内提解到省。
臬司饬委保定府知府審訊。
該府複交清苑縣知縣究辦。
該縣朱腹松、僅提齊寬、薛熱河兒、李五、三犯審訊。
轉置首犯馬十于不問。
且止将齊寬等犯訊過一次。
并未覆行研鞫。
該督于此等重案。
任聽宕延。
并不嚴催完結。
臬司富尼善、既提各犯到省。
又不親行提問。
僅委之知府辦理。
而該府複藉查赈為名。
遞委首縣。
輾轉稽延。
全不以事為事。
直省吏治。
可謂廢弛已極。
現派乾清門侍衛、慶成、同軍機章京策拔、馳赴保定省城。
将朱腹松革職。
鎖拏前來質訊。
其清苑縣知縣員缺。
即着慶章前往署理。
劉峨、已降旨同富尼善、及承審各員。
交部嚴加議處。
着先行革去花翎、黃褂、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雷波廳民張信弼妻黃氏。
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宮端妻彭氏。
○是日、駐跸太平村行宮。
○乙亥。
谕直隸建昌縣盜犯馬十等一案。
系乾隆五十三年之事。
既将各犯陸續拏獲。
經前任臬司富尼善、行提至省案關劫盜重情。
自應親提研鞫。
乃僅委保定府知府王汝璧審辦。
懸案多時。
朱瀾接署臬司篆務。
僅以一催了事。
亦未提犯嚴訊。
均屬延玩而王汝璧接到委牌。
并不親訊。
轉藉查赈公出為名。
遞委清苑縣知縣朱腹松訊問任聽宕延。
其不是更大王汝璧、着先行解任。
交軍機大臣歸案質訊。
朱瀾署理臬司。
并不提訊速結。
亦有應得之咎。
着暫行降署保定府知府。
定案時再降谕旨。
其清河道員缺。
着鄭制錦調補。
大名道員缺。
着丁溎蓥補授。
所遺永平府知府員缺。
着候補知府福慶署理。
俟服阕後再行實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李世傑奏、病體漸痊。
拟于春融赴京。
而起身日期。
至今尚未奏到。
想系病尚未愈。
一時不能就道。
該督已經卸事。
寓居成都。
既不便力疾遠行。
又不欲遽行回籍。
徒爾耽延時日查川省與貴州接壤。
道路不遠。
自應令其就近回籍調理。
較為妥便。
但朕若降旨詢問。
李世傑必不肯以欲行回籍具奏。
着傳谕孫士毅、至李世傑寓所。
察看病勢情形。
如現在未能即愈。
難以赴京。
即稱旨勸令暫行回籍。
俟調理複元後。
來京瞻觐亦不為遲也。
○又谕、前據琅玕于正月二十九日奏到上年十二月雨水糧價情形。
茲屆二月下旬。
所有本年春間是否得雨。
迄今未經奏報。
現在江南福建等省。
俱經奏到普得雨澤。
朕俱禦制詩章。
用志欣慰。
浙省比閩省較近。
何以轉未陳奏。
豈該省于正二月間。
竟未得有雨澤耶。
倘果有缺雨情形。
亦當随時奏明。
無容諱飾。
着傳谕琅玕、即将該省何時得雨。
是否普沾。
并有無望澤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豁除江蘇昭文縣、乾隆五十四年、水災坍沒地六十九畝有奇額賦。
○蠲免雲南通海河西、甯州河陽江川等五州縣。
乾隆五十四年分、地震災田銀米。
并豁除傍海震沒田二百三十七畝有奇。
○是日、駐跸紅杏園行宮。
○丙子。
谕據畢沅等奏、請以鹹豐縣知縣陳元京、調補江夏首邑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因思首府首縣。
系省會要區。
事務殷繁。
所關綦重。
必須實心辦事。
明幹有為之人。
方足以資委任。
近來各省督撫。
往往以各員應對之間。
口才便捷。
且或以酬應見長。
遂爾加之識拔。
調補首府首縣之任。
殊不知所用非人。
于地方要務。
必緻廢弛贻誤。
即如直隸建昌縣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經臬司将夥犯提到省城。
遞委清苑縣審訊。
該縣朱腹松、提集各犯。
止将薛熱河兒齊寬、李五、三犯。
審訊一次。
而于盜首馬十。
轉置之不問。
任意玩延。
現将該縣解赴行在。
交軍機大臣訊诘。
始則遊移閃爍。
一味狡展。
繼因嚴加鞫問。
方行承認詐為口供。
并未見首犯。
幾同笑話。
其平日居心辦事。
庸劣狡猾。
已可概見。
而劉峨被該縣所愚。
保題首邑。
至今為其所累。
可見外省督撫、似此誤信屬員。
濫于升調者。
正複不少。
嗣後各督撫務于平時留心察看。
加意遴選。
遇有首府首縣缺出。
必擇誠實谙練。
認真辦事之人。
奏請調補。
如或因屬員應酬取巧。
遽行甄拔。
不能察其誠僞。
緻劣員得以濫竿。
公事隳廢。
贻誤地方。
一經發覺。
不特該府縣身罹重譴。
即保題之各督撫。
亦必均獲咎戾。
所謂自贻伊戚。
朕不能稍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建昌縣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事關盜劫重情。
非尋常案件可比。
臬司并不親提研鞫。
懸宕兩載。
迄今尚未完結。
直省吏治。
實屬廢弛已極。
夫臬司為刑名總彙。
盜案是其專責雖所屬地方遼闊。
距省較遠之處。
遇有尋常案件。
原可督饬屬員。
勒限完結。
仍當親加覆核。
若案情重大。
已提至省城辦理。
臬司仍複養尊處優。
概置不問。
僅委之府縣等官審訊。
一轉一詳。
别無究辦之處。
如此稱職。
誰則不能。
又安用厚給俸廉。
優加品秩。
虛設此綜理刑名之大員為耶。
富尼善于馬十之案。
既經提犯到省。
僅派委首府辦理。
以緻輾轉宕延。
其咎甚重。
前經降旨、令富尼善解任來京。
聽候部議。
今思富尼善曾任熱河道員。
建昌縣系其所屬。
該處盜劫之事。
已失察于前。
又升任臬司。
複不将首夥各犯。
親提嚴鞫。
該員經朕不次遷擢。
乃于盜劫重案。
任聽玩延。
殊為負恩溺職。
富尼善、着革職拏問。
解赴行在。
交與軍機大臣質訊。
各省臬司。
皆當以富尼善為戒。
若有似此玩視重案者。
定行加倍治罪至朱瀾、昨已有旨降補保定府知府。
但伊既接署臬司。
置重案于不辦。
僅以一催了事。
與富尼善獲罪維均。
前于西巡回跸時。
該員曾任正定府知府。
于途次召見。
其應對尚屬明晰。
且在直年久。
是以擢用清河道。
前劉峨面奏、該員尚能謹慎。
但才具平常。
難勝繁劇。
亦祇空言陳奏。
是以未經更調。
而于朱瀾不能稱職之處。
并未切實奏明。
今朱瀾于此等重案。
任意稽延。
全不以事為事。
謹慎之人。
斷不至此。
是不特限于才識。
其平日辦事平常。
亦可概見。
豈宜複膺知府之任。
朱瀾着革職。
所有保定府知府員缺。
着方受疇調補。
其所遺大名府知府員缺。
着王锟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革職清苑縣知縣朱腹松、于建昌縣盜犯一案。
奉委審辦。
并不嚴行鞫訊。
僅将案内齊寬、薛熱河兒二犯。
訊過一次。
置正犯于不問。
迨保定府知府王汝璧、問及各犯供詞。
該縣辄照建昌縣原供。
删湊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