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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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歉。
節經谕令該督實力撫恤。
銀米兼赈。
春初正赈畢後。
又加恩展赈一月。
今朕巡幸山東。
經行畿輔見田畝均已播種。
遍野青蔥但距麥收為期尚早災歉之餘。
元氣未能驟複。
自當再霈恩施以期益臻康阜着将現在經過、及回銮經過之雄縣、任邱、河間獻縣、阜城、景州、滄州、天津、青縣、靜海、武清等十一州縣。
照二月展赈之例。
再加赈一個月。
該督務督饬所屬實心經理俾闾閻均沾恺澤以副朕行慶施惠有加無已之至意。
○又谕、朕此次巡幸山東沿途接駕各廢員着将職名送交軍機大臣。
俟回銮後會同該部。
查明緣事各原案。
請旨分别辦理。
○又谕、前據巡城禦史穆克登額等奏稱拏獲建昌縣盜犯王二等。
供出随同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此事已閱二年之久。
該省既将正犯拏獲。
迄今尚未審辦完結。
殊屬遲延富尼善原系直隸臬司且曾為熱河道員。
建昌縣是其所屬此案正伊任内之事乃以劫盜重情一任要犯狡展。
懸宕多年。
置不速結非尋常玩忽可比昨已降旨将該司交部嚴加議處富尼善着即解任來京聽候部議所有安徽布政使員缺着和甯補授。
其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聞嘉言補授湯雄業、着補授廣西按察使所遺廣西左江道員缺。
着黃符彩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糾衆劫犯案内許安一犯。
審明該犯系從逆犯許俊之弟因許俊被兵役拏獲。
許海邀同該犯前往搶奪。
在場助勢應依例拟斬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等語。
許俊系從逆匪犯。
許安膽敢聽從許海糾邀持械幫搶情殊可惡自應入于秋審情實辦理本年雖系停勾之年但該犯情節較重未便久稽顯戮。
查每年秋決部文、行至台灣約在十月所有許安一犯。
即着該道、俟屆十月之期提出正法。
以懲兇頑。
将此傳谕奎林等、并谕刑部知之。
○又谕、據保甯奏、接奉命各回城以應交糧石、折布運交伊犁谕旨。
即劄商明亮等語。
又另摺内稱、近日具奏豫先支價。
令民交布。
即為去弊起見。
承辦官員、以及商民俱不能染指。
請仍照前奏辦理等語覽此二摺。
前後矛盾。
前因若向商民購買布匹。
不免從中沾潤。
是以降旨令各回城折交應用。
今保甯接奉前旨。
劄商明亮。
自應待有回紮。
遵朕指示。
妥拟具奏。
乃請仍照前奏。
殊屬含混。
即以交易哈薩克馬匹而論。
肥壯者易以官布。
疲瘦者以所買布匹換易。
不過在布之粗細。
價之低昂取齊。
有何不可。
今保甯奉朕指示之旨。
又複掩飾其詞回護前奏。
甚非辦事之道。
着傳谕保甯所買商民布匹。
不必退還。
存庫備用外。
嗣後務遵朕前所降旨。
将現在各城回民。
如何折布。
究竟可得若幹。
是否足敷伊犁應用之處。
與明亮等紮商籌畫。
惟期于事有濟。
俾可永遠奉行。
悉心妥辦奏聞。
○吏部以直隸失察饷鞘被竊各官議處具題。
得旨、此案範清漋等、于所屬饷鞘被竊。
漫無覺察。
一任該州私賠匿報。
并不查出究辦非尋常疏玩可比。
所有河間府同知範清漋、河間府知府楊浚文、俱着照部議革職。
至天津道慶章、系大學士尹繼善之子。
經朕不次遷擢。
由通判用至道員。
心滿意足。
并無認真出力之處。
近來屢有降調處分。
俱經邀恩從寬留任。
今于此案。
複又模棱了事。
殊屬不合。
慶章、着照部議革任。
○兵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稱、查黃河自清黃交彙處所。
至河南虞城界。
運河自清江浦至黃林莊。
向設巡船二十二隻。
每隻派兵五名。
捕緝盜匪惟巡船一項。
窄小輕浮。
實難責令兵丁五人。
駕駛緝奸。
且黃河溜疾。
往來惟載糧豆煤炭大船。
從無失事。
運河多鋪兵了望。
緝匪尤為得力。
所有前項巡船。
應裁汰變價。
交運河庫充公。
原派抽調河營兵、仍歸伍。
從之。
○予浙江溫州追捕洋盜遭風被溺備弁恤賞如例。
○予河南睢甯搶護堤工落水備弁恤賞如例。
○是日、駐跸紫泉行宮。
○壬申。
谕、此次巡幸山東。
回銮時自濟甯登舟由水程回京前以三四月間。
正漕船銜尾北來之時。
若因回避禦舟。
停泊不前。
未免守候稽遲。
緻誤漕運曾降旨傳谕管幹珍等、令各幫漕船。
于禦舟經過時。
暫在岸旁排列。
因思上年直隸被水災區秋收歉薄。
全賴東豫二省販運糧食。
及南來貨物。
以資接濟。
所有商民船隻。
亦未便因有礙河道。
驅入港汊。
令其久候着即照漕船之例準其于兩岸暫泊。
俟禦舟一過即可遄行。
庶使商販流通。
物價平減。
以副朕恤商便民之意。
着總河、巡撫、及巡漕禦史、皆善為經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廣東将軍巡撫都統監督等、各拟奏請赴阙。
恭伸叩祝。
但文武大員。
似難一時并行。
仰祈将何人應準入都。
特加指示等語前以本年屆朕八旬萬壽恐各省大員。
紛紛籲請特明降谕旨于各省派出一二員來京祝嘏。
廣東省已派出提督高瑹總兵陳莊、唐述先、布政使許祖京、谕令于八月初五日以前到京。
福康安想尚未奉此旨故有是奏着福康安傳谕各員、仍遵前旨不得複行奏請惟監督額爾登布、系内務府人員。
且簡放後未經請訓。
應令該監督來京。
随班叩祝。
至福康安帶同阮光平自粵東起程入觐。
所有總督印務。
即交與郭世勳署理。
其粵海關監督印務。
亦着郭世勳兼署。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癸酉。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前以木植一案罰繳養廉公俸在福康安受恩深重斷不因廉俸已罰。
稍踰檢閑緻有勒索屬員之事但此次帶領阮光平來京入觐。
途中盤費。
及一切需用必多。
着加恩賞給本年養廉銀八千兩即于廣東藩庫支給以示體恤再阮光平定于三月内進關由粵進京。
福康安沿途照料。
與該國王一同行走。
如遇有賞給福康安香器扇箑及奶餅等物。
亦必照樣賞給阮光平一分。
福康安具儀仗迎接時。
亦當與阮光平一同跪迎謝恩。
以見朕優待外藩。
與天朝大臣、并無歧視。
其福康安途中陳奏事件。
奉到朱批。
亦不妨與阮光平閱看。
俾免心存疑慮。
且俾知朕辦理庶政。
親綜萬幾。
悉秉大公至正。
雖荒服遠人無不可使共聞共見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向來直隸地方。
遇有應需赈濟等事。
節經将南糧截留北倉。
豫備撥用本年漕糧全數來通。
為期較早。
天庾充裕應于南糧内截留三十萬石。
存貯北倉。
以備接濟之用。
更屬有備無患。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酌留一人在通。
兌收漕糧。
一人赴北倉。
專辦截留之事。
并令馮光熊随同辦理。
馮光熊現在随營。
差竣送駕後、方能前往。
該侍郎應俟馮光熊将到時。
再赴北倉。
亦不為遲所有截留南漕或于現過津關南糧各幫内、酌留截卸仍催令在後幫船越次前進。
迅速抵通。
若漕船銜尾前來。
在前幫次。
難以截留。
或将江廣尾幫漕糧。
截存北倉。
否則照從前以截為撥之例。
按照每幫應撥米數。
分船勻卸北倉。
截足三十萬石之數。
既省楊村起撥耽延而船身輕便。
抵通更可迅速。
着蘇淩阿等體察情形酌量辦理總期備貯充盈。
行走不緻遲滞方為妥善。
除就近傳知馮光熊外。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查黃河南岸毛城鋪、上年漫水。
将臨河民堰。
漫刷三處。
并将下遊洪河
節經谕令該督實力撫恤。
銀米兼赈。
春初正赈畢後。
又加恩展赈一月。
今朕巡幸山東。
經行畿輔見田畝均已播種。
遍野青蔥但距麥收為期尚早災歉之餘。
元氣未能驟複。
自當再霈恩施以期益臻康阜着将現在經過、及回銮經過之雄縣、任邱、河間獻縣、阜城、景州、滄州、天津、青縣、靜海、武清等十一州縣。
照二月展赈之例。
再加赈一個月。
該督務督饬所屬實心經理俾闾閻均沾恺澤以副朕行慶施惠有加無已之至意。
○又谕、朕此次巡幸山東沿途接駕各廢員着将職名送交軍機大臣。
俟回銮後會同該部。
查明緣事各原案。
請旨分别辦理。
○又谕、前據巡城禦史穆克登額等奏稱拏獲建昌縣盜犯王二等。
供出随同馬十等行劫錢鋪一案。
此事已閱二年之久。
該省既将正犯拏獲。
迄今尚未審辦完結。
殊屬遲延富尼善原系直隸臬司且曾為熱河道員。
建昌縣是其所屬此案正伊任内之事乃以劫盜重情一任要犯狡展。
懸宕多年。
置不速結非尋常玩忽可比昨已降旨将該司交部嚴加議處富尼善着即解任來京聽候部議所有安徽布政使員缺着和甯補授。
其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聞嘉言補授湯雄業、着補授廣西按察使所遺廣西左江道員缺。
着黃符彩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糾衆劫犯案内許安一犯。
審明該犯系從逆犯許俊之弟因許俊被兵役拏獲。
許海邀同該犯前往搶奪。
在場助勢應依例拟斬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等語。
許俊系從逆匪犯。
許安膽敢聽從許海糾邀持械幫搶情殊可惡自應入于秋審情實辦理本年雖系停勾之年但該犯情節較重未便久稽顯戮。
查每年秋決部文、行至台灣約在十月所有許安一犯。
即着該道、俟屆十月之期提出正法。
以懲兇頑。
将此傳谕奎林等、并谕刑部知之。
○又谕、據保甯奏、接奉命各回城以應交糧石、折布運交伊犁谕旨。
即劄商明亮等語。
又另摺内稱、近日具奏豫先支價。
令民交布。
即為去弊起見。
承辦官員、以及商民俱不能染指。
請仍照前奏辦理等語覽此二摺。
前後矛盾。
前因若向商民購買布匹。
不免從中沾潤。
是以降旨令各回城折交應用。
今保甯接奉前旨。
劄商明亮。
自應待有回紮。
遵朕指示。
妥拟具奏。
乃請仍照前奏。
殊屬含混。
即以交易哈薩克馬匹而論。
肥壯者易以官布。
疲瘦者以所買布匹換易。
不過在布之粗細。
價之低昂取齊。
有何不可。
今保甯奉朕指示之旨。
又複掩飾其詞回護前奏。
甚非辦事之道。
着傳谕保甯所買商民布匹。
不必退還。
存庫備用外。
嗣後務遵朕前所降旨。
将現在各城回民。
如何折布。
究竟可得若幹。
是否足敷伊犁應用之處。
與明亮等紮商籌畫。
惟期于事有濟。
俾可永遠奉行。
悉心妥辦奏聞。
○吏部以直隸失察饷鞘被竊各官議處具題。
得旨、此案範清漋等、于所屬饷鞘被竊。
漫無覺察。
一任該州私賠匿報。
并不查出究辦非尋常疏玩可比。
所有河間府同知範清漋、河間府知府楊浚文、俱着照部議革職。
至天津道慶章、系大學士尹繼善之子。
經朕不次遷擢。
由通判用至道員。
心滿意足。
并無認真出力之處。
近來屢有降調處分。
俱經邀恩從寬留任。
今于此案。
複又模棱了事。
殊屬不合。
慶章、着照部議革任。
○兵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稱、查黃河自清黃交彙處所。
至河南虞城界。
運河自清江浦至黃林莊。
向設巡船二十二隻。
每隻派兵五名。
捕緝盜匪惟巡船一項。
窄小輕浮。
實難責令兵丁五人。
駕駛緝奸。
且黃河溜疾。
往來惟載糧豆煤炭大船。
從無失事。
運河多鋪兵了望。
緝匪尤為得力。
所有前項巡船。
應裁汰變價。
交運河庫充公。
原派抽調河營兵、仍歸伍。
從之。
○予浙江溫州追捕洋盜遭風被溺備弁恤賞如例。
○予河南睢甯搶護堤工落水備弁恤賞如例。
○是日、駐跸紫泉行宮。
○壬申。
谕、此次巡幸山東。
回銮時自濟甯登舟由水程回京前以三四月間。
正漕船銜尾北來之時。
若因回避禦舟。
停泊不前。
未免守候稽遲。
緻誤漕運曾降旨傳谕管幹珍等、令各幫漕船。
于禦舟經過時。
暫在岸旁排列。
因思上年直隸被水災區秋收歉薄。
全賴東豫二省販運糧食。
及南來貨物。
以資接濟。
所有商民船隻。
亦未便因有礙河道。
驅入港汊。
令其久候着即照漕船之例準其于兩岸暫泊。
俟禦舟一過即可遄行。
庶使商販流通。
物價平減。
以副朕恤商便民之意。
着總河、巡撫、及巡漕禦史、皆善為經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廣東将軍巡撫都統監督等、各拟奏請赴阙。
恭伸叩祝。
但文武大員。
似難一時并行。
仰祈将何人應準入都。
特加指示等語前以本年屆朕八旬萬壽恐各省大員。
紛紛籲請特明降谕旨于各省派出一二員來京祝嘏。
廣東省已派出提督高瑹總兵陳莊、唐述先、布政使許祖京、谕令于八月初五日以前到京。
福康安想尚未奉此旨故有是奏着福康安傳谕各員、仍遵前旨不得複行奏請惟監督額爾登布、系内務府人員。
且簡放後未經請訓。
應令該監督來京。
随班叩祝。
至福康安帶同阮光平自粵東起程入觐。
所有總督印務。
即交與郭世勳署理。
其粵海關監督印務。
亦着郭世勳兼署。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癸酉。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前以木植一案罰繳養廉公俸在福康安受恩深重斷不因廉俸已罰。
稍踰檢閑緻有勒索屬員之事但此次帶領阮光平來京入觐。
途中盤費。
及一切需用必多。
着加恩賞給本年養廉銀八千兩即于廣東藩庫支給以示體恤再阮光平定于三月内進關由粵進京。
福康安沿途照料。
與該國王一同行走。
如遇有賞給福康安香器扇箑及奶餅等物。
亦必照樣賞給阮光平一分。
福康安具儀仗迎接時。
亦當與阮光平一同跪迎謝恩。
以見朕優待外藩。
與天朝大臣、并無歧視。
其福康安途中陳奏事件。
奉到朱批。
亦不妨與阮光平閱看。
俾免心存疑慮。
且俾知朕辦理庶政。
親綜萬幾。
悉秉大公至正。
雖荒服遠人無不可使共聞共見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向來直隸地方。
遇有應需赈濟等事。
節經将南糧截留北倉。
豫備撥用本年漕糧全數來通。
為期較早。
天庾充裕應于南糧内截留三十萬石。
存貯北倉。
以備接濟之用。
更屬有備無患。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酌留一人在通。
兌收漕糧。
一人赴北倉。
專辦截留之事。
并令馮光熊随同辦理。
馮光熊現在随營。
差竣送駕後、方能前往。
該侍郎應俟馮光熊将到時。
再赴北倉。
亦不為遲所有截留南漕或于現過津關南糧各幫内、酌留截卸仍催令在後幫船越次前進。
迅速抵通。
若漕船銜尾前來。
在前幫次。
難以截留。
或将江廣尾幫漕糧。
截存北倉。
否則照從前以截為撥之例。
按照每幫應撥米數。
分船勻卸北倉。
截足三十萬石之數。
既省楊村起撥耽延而船身輕便。
抵通更可迅速。
着蘇淩阿等體察情形酌量辦理總期備貯充盈。
行走不緻遲滞方為妥善。
除就近傳知馮光熊外。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查黃河南岸毛城鋪、上年漫水。
将臨河民堰。
漫刷三處。
并将下遊洪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