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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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赴台灣。
責令行保船戶。
開報姓名籍貫。
年貌住址。
并往台灣作何生業。
呈報該管廳員查驗。
立即給照放行。
移明台灣各廳。
驗放入口。
其出口之處。
仍令守口員弁。
查驗放行。
如有給照遲延。
驗放留難等事。
即将該員弁嚴行參處。
人照不符。
照私渡例治罪。
又官渡商船。
由廈門至鹿耳門。
每名許收番銀三圓。
由南台至八裡岔。
蚶江至鹿仔港。
每名許将番銀二圓。
不準多索。
仍饬專管各汛口員弁兵役。
每日将所泊商漁等船。
查驗字号船牌。
按旬列報。
一有無照船隻。
即行根究。
如兵役等拏獲偷渡之犯。
即将船隻貨物。
一并賞給。
以示鼓勵。
其沿海有底無蓋小船。
俱令驗烙編号。
止許就近撥載。
不得遠出。
以防弊混。
得旨、依議。
此事有治人。
無治法。
亦祇可如該督等所奏辦理。
但沿海小港。
查禁既嚴。
凡有搭載前往台灣民人。
非由正口。
無從迳渡。
恐不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
即守口文武員弁。
亦難保無從中染指。
是私渡之弊。
或可禁絕。
而勒掯賣放之端。
即由此起。
總在該省督撫、及台灣鎮道等。
督饬守口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
随時嚴察。
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
即行嚴辦示懲。
不得視為具文。
久而生懈。
自此立定章程之後。
再有多索搭載船租飯食銀兩。
故意留難。
及得贓賣放。
私越海口諸弊。
惟該督撫鎮道等是問。
不僅将守口員弁。
從重治罪已也。
○丙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慈甯宮、壽康宮、行禮。
○谕曰、福崧等奏、元旦慶賀摺内。
并未列阿奇木伯克之名。
雖屬照例辦理。
但慶賀行禮。
為朝廷大典。
原非具文。
着令伊等一并列銜。
俾益曉敬君之道。
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三處較大。
嗣後元旦朝賀、并萬壽朝賀等事。
其阿奇木伯克。
着列名于大臣之次。
○又谕、前聞廣西學政禦史潘曾起、聲名平常、降旨詢問孫永清。
令将潘曾起在廣西考試情形。
有無劣迹。
據實查奏。
茲據孫永清覆奏、潘曾起輕喜易怒。
性情不好。
未能滿惬士心。
曾饬各府提調官。
密行訪察。
雖無舞弊營私實迹。
而其聲名實屬平常等語。
潘曾起、屢經簡用學政。
如果潔清自矢。
訓迪有方。
何至士心不服。
乃竟不知自檢。
士論紛然。
現在雖查無确據。
但聲名物議如此。
豈可複勝台谏之任。
潘曾起、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陝西省局内。
積存洋滇高銅。
為數較多。
而現有低銅。
不敷配用。
請照例暫用高銅。
按卯鼓鑄等語。
該省局内。
現存低銅。
不敷鼓鑄。
而洋滇高銅。
積有一十六萬六千餘觔。
自應通融籌辦。
俾免停爐歇卯之虞。
但該撫祇知其一。
不知其二。
如卯錢全用高銅鼓鑄。
則成色較高。
恐不肖之徒。
乘機取利。
将此項錢文。
多為收積私銷。
滋生弊端。
不可不防其漸。
莫若于鼓鑄時。
将高銅酌量多用鉛觔配入。
其鑄出錢文銅色。
與向例高低搭配者一律。
是高銅既可不緻多費工本。
而于私銷之弊。
亦可杜絕。
豈不一舉兩得。
除将該撫原摺。
交該部速議具奏外。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曰、徐立綱、潘曾起、在學政任内。
聲名俱屬平常。
業經先後降旨。
将徐立綱降補司務博士等官。
潘曾起交部嚴議矣。
巡撫與學政。
同在一省。
其聲名優劣。
平日斷無不知之理。
乃陳用敷、孫永清、并不及早據實劾參。
及至朕降旨詢問。
陳用敷、則以徐立綱初任聲名不好。
原有風聞。
自複任以來。
考選尚屬公平。
模棱具奏。
而孫永清、則僅以潘曾起性情不好。
未惬士心。
委婉開脫。
俱屬意存隐飾。
厥罪惟均。
本應皆予降調。
但孫永清辦理安南投誠一事。
尚屬妥協。
明春阮光平親自入觐祝厘。
仍須該撫在彼照料進關。
若遽易生手。
恐阮光平心存疑畏。
是以将孫永清暫予留任。
至陳用敷自擢任安徽巡撫以來。
不過循分供職。
毫無出力之處。
而于徐立綱學政聲名。
又不據實參奏。
似此有心欺飾。
豈可複膺封疆之任。
陳用敷着降補奉天府尹。
安徽巡撫員缺。
即着穆和蔺補授。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戊寅。
谕曰、鄂嶽、着留京。
仍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色克圖、着調補福州副都統。
張漢傑、着調補廣州漢軍副都統。
○己卯。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曰、章佳氏、與伊夫弟紮郎阿通奸。
被伊壻巴揚阿挾制詐騙。
侵奪赀産。
遂前赴步軍統領衙門。
自行出首。
雖奸罪不準自首。
仍應照律問拟絞決。
但向來辦理奸情案件。
如奸夫緻死本夫。
奸婦并不同謀。
即行首告。
将奸夫指拏到官。
以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俱從寬減等問流。
今章佳氏自知追悔。
複慮伊夫在外。
家産盡被占奪。
幼子恐遭陷害。
即行呈首。
其情尚屬可原。
章佳氏、着改為應絞監候。
紮郎阿、本應照拟絞決。
但章佳氏業已從寬。
且現屆歲暮封篆之時。
未便行刑。
紮郎阿亦着暫行監候。
并交刑部。
将章佳氏、紮郎阿、俱牢固監禁。
責令行保船戶。
開報姓名籍貫。
年貌住址。
并往台灣作何生業。
呈報該管廳員查驗。
立即給照放行。
移明台灣各廳。
驗放入口。
其出口之處。
仍令守口員弁。
查驗放行。
如有給照遲延。
驗放留難等事。
即将該員弁嚴行參處。
人照不符。
照私渡例治罪。
又官渡商船。
由廈門至鹿耳門。
每名許收番銀三圓。
由南台至八裡岔。
蚶江至鹿仔港。
每名許将番銀二圓。
不準多索。
仍饬專管各汛口員弁兵役。
每日将所泊商漁等船。
查驗字号船牌。
按旬列報。
一有無照船隻。
即行根究。
如兵役等拏獲偷渡之犯。
即将船隻貨物。
一并賞給。
以示鼓勵。
其沿海有底無蓋小船。
俱令驗烙編号。
止許就近撥載。
不得遠出。
以防弊混。
得旨、依議。
此事有治人。
無治法。
亦祇可如該督等所奏辦理。
但沿海小港。
查禁既嚴。
凡有搭載前往台灣民人。
非由正口。
無從迳渡。
恐不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
即守口文武員弁。
亦難保無從中染指。
是私渡之弊。
或可禁絕。
而勒掯賣放之端。
即由此起。
總在該省督撫、及台灣鎮道等。
督饬守口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
随時嚴察。
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
即行嚴辦示懲。
不得視為具文。
久而生懈。
自此立定章程之後。
再有多索搭載船租飯食銀兩。
故意留難。
及得贓賣放。
私越海口諸弊。
惟該督撫鎮道等是問。
不僅将守口員弁。
從重治罪已也。
○丙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慈甯宮、壽康宮、行禮。
○谕曰、福崧等奏、元旦慶賀摺内。
并未列阿奇木伯克之名。
雖屬照例辦理。
但慶賀行禮。
為朝廷大典。
原非具文。
着令伊等一并列銜。
俾益曉敬君之道。
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三處較大。
嗣後元旦朝賀、并萬壽朝賀等事。
其阿奇木伯克。
着列名于大臣之次。
○又谕、前聞廣西學政禦史潘曾起、聲名平常、降旨詢問孫永清。
令将潘曾起在廣西考試情形。
有無劣迹。
據實查奏。
茲據孫永清覆奏、潘曾起輕喜易怒。
性情不好。
未能滿惬士心。
曾饬各府提調官。
密行訪察。
雖無舞弊營私實迹。
而其聲名實屬平常等語。
潘曾起、屢經簡用學政。
如果潔清自矢。
訓迪有方。
何至士心不服。
乃竟不知自檢。
士論紛然。
現在雖查無确據。
但聲名物議如此。
豈可複勝台谏之任。
潘曾起、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陝西省局内。
積存洋滇高銅。
為數較多。
而現有低銅。
不敷配用。
請照例暫用高銅。
按卯鼓鑄等語。
該省局内。
現存低銅。
不敷鼓鑄。
而洋滇高銅。
積有一十六萬六千餘觔。
自應通融籌辦。
俾免停爐歇卯之虞。
但該撫祇知其一。
不知其二。
如卯錢全用高銅鼓鑄。
則成色較高。
恐不肖之徒。
乘機取利。
将此項錢文。
多為收積私銷。
滋生弊端。
不可不防其漸。
莫若于鼓鑄時。
将高銅酌量多用鉛觔配入。
其鑄出錢文銅色。
與向例高低搭配者一律。
是高銅既可不緻多費工本。
而于私銷之弊。
亦可杜絕。
豈不一舉兩得。
除将該撫原摺。
交該部速議具奏外。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曰、徐立綱、潘曾起、在學政任内。
聲名俱屬平常。
業經先後降旨。
将徐立綱降補司務博士等官。
潘曾起交部嚴議矣。
巡撫與學政。
同在一省。
其聲名優劣。
平日斷無不知之理。
乃陳用敷、孫永清、并不及早據實劾參。
及至朕降旨詢問。
陳用敷、則以徐立綱初任聲名不好。
原有風聞。
自複任以來。
考選尚屬公平。
模棱具奏。
而孫永清、則僅以潘曾起性情不好。
未惬士心。
委婉開脫。
俱屬意存隐飾。
厥罪惟均。
本應皆予降調。
但孫永清辦理安南投誠一事。
尚屬妥協。
明春阮光平親自入觐祝厘。
仍須該撫在彼照料進關。
若遽易生手。
恐阮光平心存疑畏。
是以将孫永清暫予留任。
至陳用敷自擢任安徽巡撫以來。
不過循分供職。
毫無出力之處。
而于徐立綱學政聲名。
又不據實參奏。
似此有心欺飾。
豈可複膺封疆之任。
陳用敷着降補奉天府尹。
安徽巡撫員缺。
即着穆和蔺補授。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戊寅。
谕曰、鄂嶽、着留京。
仍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色克圖、着調補福州副都統。
張漢傑、着調補廣州漢軍副都統。
○己卯。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曰、章佳氏、與伊夫弟紮郎阿通奸。
被伊壻巴揚阿挾制詐騙。
侵奪赀産。
遂前赴步軍統領衙門。
自行出首。
雖奸罪不準自首。
仍應照律問拟絞決。
但向來辦理奸情案件。
如奸夫緻死本夫。
奸婦并不同謀。
即行首告。
将奸夫指拏到官。
以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俱從寬減等問流。
今章佳氏自知追悔。
複慮伊夫在外。
家産盡被占奪。
幼子恐遭陷害。
即行呈首。
其情尚屬可原。
章佳氏、着改為應絞監候。
紮郎阿、本應照拟絞決。
但章佳氏業已從寬。
且現屆歲暮封篆之時。
未便行刑。
紮郎阿亦着暫行監候。
并交刑部。
将章佳氏、紮郎阿、俱牢固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