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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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十二月。
丁卯。
谕、從前毓奇獲罪革職後。
朕複加恩。
授為頭等侍衛。
差往烏什辦事。
伊本身所有子爵。
例應出缺。
另行承襲。
但念毓奇之罪。
尚屬因公。
現已差往新疆。
着加恩所襲子爵。
不必出缺。
仍留本身随帶。
○以故三等子兼三等男富保子羅布藏多爾濟、一等伯李侍堯子毓秀、各襲爵。
○戊辰。
谕曰、趙秉沖在懋勤殿行走有年。
尚屬勤慎。
前經賞給戶部主事。
茲因其辦理石鼓篆文。
應書職銜。
着加恩以本部員外郎補用。
○以故一等侯博清額子永德、一等子巴圖章嘉子班黨拉蔔吉、各襲爵。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曰、闵鹗元奏、本年五六月内。
雨水稀疎。
禾苗間有受傷。
結實之候。
複因天氣驟寒。
顆粒未能十分圓綻。
間有白臍紅斑。
篩扇不能淨盡。
又琅玕奏、浙省杭、嘉、湖三府。
六月内得雨稍遲。
且系閏五月。
節氣較早。
晚稻含苞之際。
天氣驟寒。
以緻米色間有白臍各等語。
南漕為天庾正供。
米粒自應圓綻純潔。
方準驗收。
今既據該撫等聲明。
江浙二省。
本年因雨水稍遲。
又值閏月。
霜信較早。
天氣驟寒。
二禾結實。
未能圓綻。
米色間有紅斑白臍。
自屬實在情形。
着傳谕管幹珍、于該二省漕船過淮盤驗時。
如驗明顆粒堅實。
并非攙雜細碎。
米色間有不能一律圓綻純淨之處。
不必過于饬駁。
及早盤驗趱行。
并着該倉場等。
于江浙漕糧抵通交倉後。
另廒收貯。
俟支放兵米時。
即行先盡開放。
無庸拘泥進倉先後。
庶此項米石。
不緻在倉久貯。
緻有黴變也。
除就近傳知蘇淩阿、劉秉恬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孫永清奏、安南陪臣阮宏匡等、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到省。
照例賞犒。
于十二月初一日、自桂林省城起程前進。
并飛咨各省。
豫備應付。
計期于來年正月初十以前。
總可趕到。
不緻遲逾等語。
該貢使等。
久已進關。
若即令起身前來。
此時應至直境。
年内盡可從容趕到。
今十二月初一日、始自桂林起身。
途中趕緊行走。
雖可于明歲燈節前到京。
然令該陪臣等遄行前進。
長途究屬勞頓。
此皆由孫永清拘泥糊塗。
以緻程期迫促。
其咎實無可辭。
前因該省學政潘曾起、聲名平常。
孫永清并不據實劾參。
模棱具奏。
本應治以欺罔之罪。
特因辦理阮光平入觐之事。
尚系熟手。
是以加恩暫予留任。
今該撫照料貢使來京。
起程遲滞。
及奉到前次訓饬谕旨。
竟欲颟顸混過。
并不專摺請罪。
尤屬不合。
嗣後該撫益當感激格外寬宥之恩。
力圖改悔。
于地方緊要事件。
認真辦理。
若敢仍前延玩欺飾。
斷不能複邀寬宥也。
将此谕令知之。
○庚午。
谕曰、全德奏、查辦江蘭家産一摺。
将伊運本鹽地。
及田産衣物等項。
開單具奏。
并将伊弟江蕃家産、及伊堂弟江春甸附本銀兩。
一并查封。
所辦過當。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因江蘭擅發工程銀兩一案。
恐有應賠官項。
谕令全德、将伊房産留心防察。
豫備抵繳。
将來豫省審明定案時。
若江蘭罪止濫發。
别無贓私。
不過罰令賠交。
尚不至于查産。
即另有通同染指情弊。
亦祇應查抵江蘭家産。
與伊兄弟。
有何幹涉。
今全德辄将江蕃、江春甸、一并查辦。
竟至如辦理大案。
實屬輕重失宜。
全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即令該鹽政。
将伊弟江蕃、江春甸名下。
運本鹽窩田産等項。
全行給還。
以免拖累。
且令衆商知之。
○又谕、本日閱洗馬周瓊呈請代奏謝恩摺内。
有補授司經局洗馬兼翰林院修撰字樣。
因思修撰、系一甲一名進士專銜。
何用假借兼攝。
所謂名不正也。
因思詹事府衙門。
自詹事、庶子、中允、贊善等官。
亦俱兼翰林院讀講學士、侍讀、侍講、編修、檢讨等銜。
此系相沿前明舊例。
詹事等官。
既各有專銜。
嗣後毋庸再兼翰林院虛銜。
以昭核實。
○又谕、山海關監督德綸一年任滿。
短少比較盈餘銀四萬九千八百餘兩。
因降旨令盛京将軍等、将奉省南來海船貨物。
是否因連年被水。
收成歉薄。
商船到口較少。
以緻稅銀短绌之處。
查明具奏。
茲據嵩椿等、委員分往錦州等處各海口。
調取上稅底簿。
核詳到口貨船。
比較上二年。
實系短少十分之六等語。
此項盈餘銀兩。
即因年歲歉收。
商本一時不能轉輸。
以緻貨船到口稀少。
其短绌尚屬實情。
德綸着罰俸四年。
以示薄懲。
所有短少比較盈餘銀四萬九千八百餘兩。
着加恩免其賠
己酉。
十二月。
丁卯。
谕、從前毓奇獲罪革職後。
朕複加恩。
授為頭等侍衛。
差往烏什辦事。
伊本身所有子爵。
例應出缺。
另行承襲。
但念毓奇之罪。
尚屬因公。
現已差往新疆。
着加恩所襲子爵。
不必出缺。
仍留本身随帶。
○以故三等子兼三等男富保子羅布藏多爾濟、一等伯李侍堯子毓秀、各襲爵。
○戊辰。
谕曰、趙秉沖在懋勤殿行走有年。
尚屬勤慎。
前經賞給戶部主事。
茲因其辦理石鼓篆文。
應書職銜。
着加恩以本部員外郎補用。
○以故一等侯博清額子永德、一等子巴圖章嘉子班黨拉蔔吉、各襲爵。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曰、闵鹗元奏、本年五六月内。
雨水稀疎。
禾苗間有受傷。
結實之候。
複因天氣驟寒。
顆粒未能十分圓綻。
間有白臍紅斑。
篩扇不能淨盡。
又琅玕奏、浙省杭、嘉、湖三府。
六月内得雨稍遲。
且系閏五月。
節氣較早。
晚稻含苞之際。
天氣驟寒。
以緻米色間有白臍各等語。
南漕為天庾正供。
米粒自應圓綻純潔。
方準驗收。
今既據該撫等聲明。
江浙二省。
本年因雨水稍遲。
又值閏月。
霜信較早。
天氣驟寒。
二禾結實。
未能圓綻。
米色間有紅斑白臍。
自屬實在情形。
着傳谕管幹珍、于該二省漕船過淮盤驗時。
如驗明顆粒堅實。
并非攙雜細碎。
米色間有不能一律圓綻純淨之處。
不必過于饬駁。
及早盤驗趱行。
并着該倉場等。
于江浙漕糧抵通交倉後。
另廒收貯。
俟支放兵米時。
即行先盡開放。
無庸拘泥進倉先後。
庶此項米石。
不緻在倉久貯。
緻有黴變也。
除就近傳知蘇淩阿、劉秉恬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孫永清奏、安南陪臣阮宏匡等、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到省。
照例賞犒。
于十二月初一日、自桂林省城起程前進。
并飛咨各省。
豫備應付。
計期于來年正月初十以前。
總可趕到。
不緻遲逾等語。
該貢使等。
久已進關。
若即令起身前來。
此時應至直境。
年内盡可從容趕到。
今十二月初一日、始自桂林起身。
途中趕緊行走。
雖可于明歲燈節前到京。
然令該陪臣等遄行前進。
長途究屬勞頓。
此皆由孫永清拘泥糊塗。
以緻程期迫促。
其咎實無可辭。
前因該省學政潘曾起、聲名平常。
孫永清并不據實劾參。
模棱具奏。
本應治以欺罔之罪。
特因辦理阮光平入觐之事。
尚系熟手。
是以加恩暫予留任。
今該撫照料貢使來京。
起程遲滞。
及奉到前次訓饬谕旨。
竟欲颟顸混過。
并不專摺請罪。
尤屬不合。
嗣後該撫益當感激格外寬宥之恩。
力圖改悔。
于地方緊要事件。
認真辦理。
若敢仍前延玩欺飾。
斷不能複邀寬宥也。
将此谕令知之。
○庚午。
谕曰、全德奏、查辦江蘭家産一摺。
将伊運本鹽地。
及田産衣物等項。
開單具奏。
并将伊弟江蕃家産、及伊堂弟江春甸附本銀兩。
一并查封。
所辦過當。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因江蘭擅發工程銀兩一案。
恐有應賠官項。
谕令全德、将伊房産留心防察。
豫備抵繳。
将來豫省審明定案時。
若江蘭罪止濫發。
别無贓私。
不過罰令賠交。
尚不至于查産。
即另有通同染指情弊。
亦祇應查抵江蘭家産。
與伊兄弟。
有何幹涉。
今全德辄将江蕃、江春甸、一并查辦。
竟至如辦理大案。
實屬輕重失宜。
全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即令該鹽政。
将伊弟江蕃、江春甸名下。
運本鹽窩田産等項。
全行給還。
以免拖累。
且令衆商知之。
○又谕、本日閱洗馬周瓊呈請代奏謝恩摺内。
有補授司經局洗馬兼翰林院修撰字樣。
因思修撰、系一甲一名進士專銜。
何用假借兼攝。
所謂名不正也。
因思詹事府衙門。
自詹事、庶子、中允、贊善等官。
亦俱兼翰林院讀講學士、侍讀、侍講、編修、檢讨等銜。
此系相沿前明舊例。
詹事等官。
既各有專銜。
嗣後毋庸再兼翰林院虛銜。
以昭核實。
○又谕、山海關監督德綸一年任滿。
短少比較盈餘銀四萬九千八百餘兩。
因降旨令盛京将軍等、将奉省南來海船貨物。
是否因連年被水。
收成歉薄。
商船到口較少。
以緻稅銀短绌之處。
查明具奏。
茲據嵩椿等、委員分往錦州等處各海口。
調取上稅底簿。
核詳到口貨船。
比較上二年。
實系短少十分之六等語。
此項盈餘銀兩。
即因年歲歉收。
商本一時不能轉輸。
以緻貨船到口稀少。
其短绌尚屬實情。
德綸着罰俸四年。
以示薄懲。
所有短少比較盈餘銀四萬九千八百餘兩。
着加恩免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