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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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官員。
俱不選用。
而各省城守尉員缺。
又不補放。
伊等升途。
未免過少。
着加恩嗣後所有盛京城守尉員缺。
皆以宗室補放。
現在藍帶人員。
暫且毋庸更調。
俟缺出時。
再将宗室等揀選。
帶領引見補放。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福康安等奏、夷官黎<亻冋>等、來至内地。
不肯薙發。
仍欲出關為黎氏複仇。
言詞堅執。
已令将黎<亻冋>等四人送京。
候朕詢明。
另行降旨矣。
黎<亻冋>系黎氏舊臣。
上年随黎維祁母妻内投。
複出關找尋黎維祁。
及黎維祁棄國奔竄。
未及随來。
今又自隘店隘潛行來至内地。
并非從諒山而來。
亦必另有情節。
其探聽故主消息。
流離播遷。
不肯易節。
複盛稱關外屯聚多兵。
各思複仇讨阮。
其意蓋欲天朝出師緻讨阮光平。
以遂其興複黎氏之心。
見福康安時、自必将前來乞師之語。
面行陳訴。
何以福康安摺内。
并未叙及此語。
或系黎<亻冋>自恃忠于黎氏。
過于憤激。
經福康安再三駁诘。
詞色加厲。
伊複出言頂撞。
福康安因而未及詳詢來意。
遽請安置新疆。
此時黎氏久已敗亡。
阮光平輸誠效悃。
極為恭順。
已經撫有安南境土。
承受藩封。
斷無更張之理。
就現在情形而論。
祇可如此辦理。
黎<亻冋>所言。
自當置之不論。
但黎<亻冋>曾經臣事黎氏。
不以盛衰為去就。
雖言詞愚戆。
而鑒其心迹。
究可矜原。
福康安仍當向黎<亻冋>稍假詞色。
平心詢問。
究竟其來意如何。
即行據實詳悉覆奏。
朕不過欲明白此事。
并無他意。
想福康安自能仰體朕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奏、多羅果簡郡王永瑹薨逝。
伊子綿從、承襲貝勒。
所有郡王分内官員。
除應照貝勒額數存留外。
多一等護衛六缺。
三等護衛一缺。
五品典儀一缺。
散騎郎三缺。
均應裁汰。
從之。
○又議覆、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稱、東省各汛駐防弁兵。
多有距本營較遠者。
請改撥附近營分管轄。
以聯聲勢而嚴巡察。
請将沂州營泗水汛、改歸兖标中營管轄。
沂州營龐家渡汛、改歸台莊營管轄。
兖标右營單縣汛、改歸曹州營管轄。
範縣營堂邑汛兼防觀城縣汛、改歸東昌營管轄。
曹州營濮州汛、改歸範縣營管轄。
即令觀城汛兼防。
東昌營館陶汛、改歸臨清營管轄。
臨清營恩縣汛、改歸德州營管轄。
德州營商河縣汛、改歸登标武定營管轄。
德州營濟陽汛、改歸濟南城守營管轄。
即令曆城外汛兼防。
登标青州營之沂水縣垛莊汛、并沂水縣汛、均改歸兖标沂州營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命禦前行走土默特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固倫額驸豐紳殷德、紫禁城騎馬。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準書麟查明江西春夏二季。
共賣鹽價一百五十萬五千餘兩。
知會前來。
随交各商查對。
自本年正月起。
至六月止。
所收鹽價。
較書麟所報銀數。
尚少銀十餘萬兩。
查向來省店遇滞銷時。
不能賣至定價。
恐幹駁查。
仍複照定價開報。
緻有賣少報多情事。
今銷數彼此不符。
是否相沿陋例。
抑或有藉端影射之弊。
現饬該護道恒甯、提取買賬前來。
以便核對等語。
前因江西鹽引滞銷。
恒甯虛報銷數。
書麟等将就完案。
複稱其辦理鹽道事務。
尚屬認真。
是以降旨。
将恒甯留于江西。
護理鹽道。
按月督銷。
如稍有缺乏。
即着該員賠補。
仍行交部治罪。
今全德查核江西銷售鹽引。
因辦運回環轉輸。
一時難于劃清。
書麟所報四五兩月鹽價。
不能逐月提出另算。
惟自本年正月截至六月。
春夏兩季。
所收鹽價。
核之書麟所報一百五十萬五千餘兩之多。
尚少銀十餘萬兩。
自系恒甯以江西所銷鹽斤。
不敷足數。
以少報多。
希圖掩飾。
書麟、何裕城、意存袒護。
并不确切詳查。
率行奏報。
以緻實銷銀數。
與報數多寡不符。
自應徹底清查。
以杜弊混。
着傳谕書麟、何裕城、即将該省春夏兩季。
實在銷引若幹。
有無賣少報多情弊。
據實具奏。
毋得再有徇隐。
并着全德、提取各商省店底簿。
及江西水販鋪戶等買賬。
逐一核對。
如有虛捏開報。
立即奏明查辦。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乾隆五十二年分、烏噜木齊塔西河所、開墾田地一十六頃五十畝。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陽城縣民鄭小三妻郭氏。
○丙寅。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河南考城縣移建城垣案内。
應建壇廟衙署等項。
尚未題估。
江蘭即詳請發銀三萬兩。
又自行動款。
發銀二萬八千兩。
前經梁肯堂查明參奏。
即降旨詢問畢沅。
因何于未題之工。
辄行據詳準發。
茲據奏稱、前任撫臣等、奏請移建考城縣治于堌陽地方。
該處原系曠野。
并無人煙。
畢沅于乾隆五十年莅任後。
親往相度。
見官員僑寓村莊。
倉庫分寄鄰縣。
興工不可再緩。
一切物料工價。
俱需現銀發給。
是以江蘭詳請發銀三萬兩。
當經批準動用。
其續行動銀二萬八千兩。
未詳緣由。
實不能解。
彼時未經查出。
自請交部察議等語。
考城縣移建縣治。
自乾隆四十七年、富勒渾奏準後。
延宕三載。
尚未開工。
畢沅以縣治荒僻。
采運窎遠。
是以先行給發銀兩。
以期迅速興工。
但該撫既經親往勘視。
堌陽地方。
并無居民。
俱從平地築建。
工用浩繁。
即應據實具奏。
另擇鎮店地方移建。
方為妥善。
乃畢沅附和富勒渾前奏。
不即陳明。
承辦之員。
藉口工钜費繁。
以緻核估浮冒。
諸弊叢生。
及朕降旨詢問。
又複以采運艱難。
不得不豫行給發為辭。
支飾具奏。
實屬非是。
畢沅素系能事之人。
前因其在陝西巡撫任内。
辦事尚屬認真。
是以調任河南。
俾資整頓。
乃獨于此等工程緊要事件。
并不核實改建。
其過在此。
其于江蘭擅發銀兩。
不過失察。
咎反為小矣。
俟梁肯堂審明定案時。
再行酌量降旨。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四
俱不選用。
而各省城守尉員缺。
又不補放。
伊等升途。
未免過少。
着加恩嗣後所有盛京城守尉員缺。
皆以宗室補放。
現在藍帶人員。
暫且毋庸更調。
俟缺出時。
再将宗室等揀選。
帶領引見補放。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福康安等奏、夷官黎<亻冋>等、來至内地。
不肯薙發。
仍欲出關為黎氏複仇。
言詞堅執。
已令将黎<亻冋>等四人送京。
候朕詢明。
另行降旨矣。
黎<亻冋>系黎氏舊臣。
上年随黎維祁母妻内投。
複出關找尋黎維祁。
及黎維祁棄國奔竄。
未及随來。
今又自隘店隘潛行來至内地。
并非從諒山而來。
亦必另有情節。
其探聽故主消息。
流離播遷。
不肯易節。
複盛稱關外屯聚多兵。
各思複仇讨阮。
其意蓋欲天朝出師緻讨阮光平。
以遂其興複黎氏之心。
見福康安時、自必将前來乞師之語。
面行陳訴。
何以福康安摺内。
并未叙及此語。
或系黎<亻冋>自恃忠于黎氏。
過于憤激。
經福康安再三駁诘。
詞色加厲。
伊複出言頂撞。
福康安因而未及詳詢來意。
遽請安置新疆。
此時黎氏久已敗亡。
阮光平輸誠效悃。
極為恭順。
已經撫有安南境土。
承受藩封。
斷無更張之理。
就現在情形而論。
祇可如此辦理。
黎<亻冋>所言。
自當置之不論。
但黎<亻冋>曾經臣事黎氏。
不以盛衰為去就。
雖言詞愚戆。
而鑒其心迹。
究可矜原。
福康安仍當向黎<亻冋>稍假詞色。
平心詢問。
究竟其來意如何。
即行據實詳悉覆奏。
朕不過欲明白此事。
并無他意。
想福康安自能仰體朕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奏、多羅果簡郡王永瑹薨逝。
伊子綿從、承襲貝勒。
所有郡王分内官員。
除應照貝勒額數存留外。
多一等護衛六缺。
三等護衛一缺。
五品典儀一缺。
散騎郎三缺。
均應裁汰。
從之。
○又議覆、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稱、東省各汛駐防弁兵。
多有距本營較遠者。
請改撥附近營分管轄。
以聯聲勢而嚴巡察。
請将沂州營泗水汛、改歸兖标中營管轄。
沂州營龐家渡汛、改歸台莊營管轄。
兖标右營單縣汛、改歸曹州營管轄。
範縣營堂邑汛兼防觀城縣汛、改歸東昌營管轄。
曹州營濮州汛、改歸範縣營管轄。
即令觀城汛兼防。
東昌營館陶汛、改歸臨清營管轄。
臨清營恩縣汛、改歸德州營管轄。
德州營商河縣汛、改歸登标武定營管轄。
德州營濟陽汛、改歸濟南城守營管轄。
即令曆城外汛兼防。
登标青州營之沂水縣垛莊汛、并沂水縣汛、均改歸兖标沂州營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命禦前行走土默特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固倫額驸豐紳殷德、紫禁城騎馬。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準書麟查明江西春夏二季。
共賣鹽價一百五十萬五千餘兩。
知會前來。
随交各商查對。
自本年正月起。
至六月止。
所收鹽價。
較書麟所報銀數。
尚少銀十餘萬兩。
查向來省店遇滞銷時。
不能賣至定價。
恐幹駁查。
仍複照定價開報。
緻有賣少報多情事。
今銷數彼此不符。
是否相沿陋例。
抑或有藉端影射之弊。
現饬該護道恒甯、提取買賬前來。
以便核對等語。
前因江西鹽引滞銷。
恒甯虛報銷數。
書麟等将就完案。
複稱其辦理鹽道事務。
尚屬認真。
是以降旨。
将恒甯留于江西。
護理鹽道。
按月督銷。
如稍有缺乏。
即着該員賠補。
仍行交部治罪。
今全德查核江西銷售鹽引。
因辦運回環轉輸。
一時難于劃清。
書麟所報四五兩月鹽價。
不能逐月提出另算。
惟自本年正月截至六月。
春夏兩季。
所收鹽價。
核之書麟所報一百五十萬五千餘兩之多。
尚少銀十餘萬兩。
自系恒甯以江西所銷鹽斤。
不敷足數。
以少報多。
希圖掩飾。
書麟、何裕城、意存袒護。
并不确切詳查。
率行奏報。
以緻實銷銀數。
與報數多寡不符。
自應徹底清查。
以杜弊混。
着傳谕書麟、何裕城、即将該省春夏兩季。
實在銷引若幹。
有無賣少報多情弊。
據實具奏。
毋得再有徇隐。
并着全德、提取各商省店底簿。
及江西水販鋪戶等買賬。
逐一核對。
如有虛捏開報。
立即奏明查辦。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乾隆五十二年分、烏噜木齊塔西河所、開墾田地一十六頃五十畝。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陽城縣民鄭小三妻郭氏。
○丙寅。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河南考城縣移建城垣案内。
應建壇廟衙署等項。
尚未題估。
江蘭即詳請發銀三萬兩。
又自行動款。
發銀二萬八千兩。
前經梁肯堂查明參奏。
即降旨詢問畢沅。
因何于未題之工。
辄行據詳準發。
茲據奏稱、前任撫臣等、奏請移建考城縣治于堌陽地方。
該處原系曠野。
并無人煙。
畢沅于乾隆五十年莅任後。
親往相度。
見官員僑寓村莊。
倉庫分寄鄰縣。
興工不可再緩。
一切物料工價。
俱需現銀發給。
是以江蘭詳請發銀三萬兩。
當經批準動用。
其續行動銀二萬八千兩。
未詳緣由。
實不能解。
彼時未經查出。
自請交部察議等語。
考城縣移建縣治。
自乾隆四十七年、富勒渾奏準後。
延宕三載。
尚未開工。
畢沅以縣治荒僻。
采運窎遠。
是以先行給發銀兩。
以期迅速興工。
但該撫既經親往勘視。
堌陽地方。
并無居民。
俱從平地築建。
工用浩繁。
即應據實具奏。
另擇鎮店地方移建。
方為妥善。
乃畢沅附和富勒渾前奏。
不即陳明。
承辦之員。
藉口工钜費繁。
以緻核估浮冒。
諸弊叢生。
及朕降旨詢問。
又複以采運艱難。
不得不豫行給發為辭。
支飾具奏。
實屬非是。
畢沅素系能事之人。
前因其在陝西巡撫任内。
辦事尚屬認真。
是以調任河南。
俾資整頓。
乃獨于此等工程緊要事件。
并不核實改建。
其過在此。
其于江蘭擅發銀兩。
不過失察。
咎反為小矣。
俟梁肯堂審明定案時。
再行酌量降旨。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