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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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完納外。
實不能再将阜康縣等處舊欠銀糧。
一并交納等語該處戶民。
甫經遷移耕種。
若将新舊銀糧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該戶民舊欠房馬價銀九百六十兩零。
糧一千二百九十二石零。
着加恩俟新借銀糧徵完後。
于五十六年起。
再分作三年。
帶徵完納。
以示朕體恤邊氓。
有加無己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蘭擅發壇廟工程銀兩一案。
降旨詢問畢沅。
令其據實覆奏。
查考城縣城工。
又系該縣陳士駿承辦。
畢沅前在豫省巡撫任内。
即不應将此二項巨工。
竟交知縣一人專辦。
以緻諸弊叢生。
至題估城工。
共估銀十一萬九千九百餘兩。
經部駁減。
交梁肯堂确查。
共減去銀七萬三千餘兩。
向來各省題估工程。
有與例不符者。
經部核減。
至多不過十分之二三。
從未有駁去大半者。
即雲原照汲縣之例題估。
後經部駁。
令改照曹縣之例核算。
及将城磚改折條磚。
所有運腳工價。
多寡不同。
亦不至減去七萬三千餘兩之多。
其中必另有情弊。
畢沅受恩深重。
曆任封圻。
斷不緻與屬員通同染指。
朕亦不逆億及此。
想系江蘭為陳士駿所愚。
據禀轉詳。
而畢沅又為江蘭所愚。
不加确勘。
率行具題乎。
然其咎不過失察。
畢沅自應将從前題估時實在情形。
據實奏明。
無所用其隐飾。
況該督前因李天培代辦木植一案、瞻徇欲化為無事。
未能及早查參。
獲咎甚重。
經朕格外加恩。
念其在督撫中尚屬能事之人。
特予寬宥。
今考城縣工程一案。
朕複不加嚴饬。
降旨委曲開導。
畢沅益當感激涕零。
即将此案弊窦。
和盤托出。
庶不□朕格外矜全。
諄諄訓谕至意。
或另實有屈抑之處。
亦不妨據實直陳。
若再存欺隐之見。
稍有諱飾。
則是全無良心。
若經梁肯堂查出實在情弊。
畢沅自問。
安能當此重戾耶。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刑部議覆琅玕審拟姚勝立緻傷胞叔姚文暒身死。
将姚勝立問拟斬決一本。
朕詳閱本内。
所訊情節。
殊多疑窦。
姚勝立既先行喊阻。
複持鋤趕打。
姚文暒恐伊子受傷。
向前拉奪。
是鋤頭在前。
鋤柄在後。
則所傷應系前面之人。
且鋤頭在死者姚文暒之手。
何以姚文暒轉受傷身死。
而伊子姚勝憲供詞。
又與姚勝立供相吻合。
明系刑書人等。
有意删減。
希圖完事。
遂緻案情多未真确。
且所稱姚勝立喊阻姚勝憲、不許在伊蕩内捕魚。
即手持竹柄鐵鋤。
趕來紮罾一節。
亦非情理所有。
試思魚罾系無知覺之物。
非比馬牛。
觸之即知痛癢。
姚勝立向姚勝憲尋釁欲毆。
與魚罾何涉。
豈有不紮姚勝憲而紮魚罾之理。
自系将鐵鋤趕紮姚勝憲。
伊父護子情急。
奪鋤受傷身斃。
則刑書人等、裝點紮罾情節。
以見姚勝立并非有心趕毆。
使案情不實。
其理顯而易見。
雖于該犯罪名。
無關出入。
但人命至重。
必須詳鞫明晰。
方成信谳。
乃琅玕于此案、既不能聲叙明确。
遽為之聲請并非逞兇幹犯。
而刑部又未經詳細看出。
亦随同聲叙。
皆似有意從寬。
是内外官員。
無一人将此情節指出。
何以定真僞而昭平允。
着傳谕琅玕、再親提該犯等。
虛衷嚴訊。
将所指各情節。
逐一詳究。
據實覆奏。
○又谕曰、福康安奏、豫籌明春阮光平入觐。
沿途程站供頓各事宜。
所辦好。
惟請于護送該國王過梅嶺後。
即先赴熱河行在。
未免太早。
阮光平此次來京瞻觐。
所帶陪臣人等較多。
自梅嶺至南昌。
由湖北湖南一帶進京。
程站遙遠。
經曆數省。
僅令副将道員等、護送照料。
尚恐未周。
福康安、自應與該國王一同行走。
至直隸保定府時。
再行先來熱河。
亦不為遲。
至黎<亻冋>系黎氏舊臣。
見阮光平歸順天朝。
撫有安南境土。
無處逃匿。
窮蹙内投。
并未帶回印信。
猶複藉稱系懷故主。
仍欲别圖舉事。
自不便遣送出關。
緻滋煽惑。
且阮光平已受天朝封爵。
代黎有國。
黎<亻冋>等尚思為黎氏複仇。
與阮光平為難。
以現在辦理情形而論。
亦祇可留于内地酌量安插。
但伊等既藉忠義之名。
出言堅執。
着福康安、即将黎<亻冋>等四人。
派員送京。
候朕詢明。
另行酌量降旨。
其黎<亻冋>手下之人。
恐尚有在鎮南關以外。
附近逗留者。
并着福康安等、設法招緻。
送赴内地安插。
免緻别生事端。
再黎維祁、及伊屬下人等。
前經降旨。
令其全行來京。
歸入漢軍旗下。
編一佐領。
原屬格外加恩。
今據福康安查明。
現在各府安插者。
共有三百七十六名。
人數未免太多。
各旗佐領所屬。
每佐領不過一二百人。
若令伊等全數入旗。
不特房屋住址。
有所不給。
抑且伊等人地生疏。
一時聚集京師。
生計亦屬不易。
着福康安等、即行酌加分别。
将黎氏支屬親戚。
及曾任官職者。
約計百餘人。
足敷編一佐領之數。
分起送京。
其餘從人等。
及從黎<亻冋>進關之段旺等二十九人。
俱送往江南、浙江、四川等省。
分隸督撫标下。
令其入伍食糧。
藉資約朿。
以徐歸民。
至潘啟德、丁迓衡、阮廷沛等。
前經賞給都司守備職銜。
既據福康安奏稱、伊等言語不通。
未谙營務。
自應一并送京歸旗。
以骁騎校等官。
酌量補用。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劉峨奏稱、請将小章汛千總。
移駐深澤縣城。
方順橋經制外委。
移駐滿城縣城。
其方順橋、另于郡城留駐額外外委、派撥一員駐劄。
凡遇滿城縣城内、以及方順橋地方。
遇有功過事件。
将調駐之經制外委為專管。
方順橋額外外委為協防。
大激店把總為兼防。
保定營參将為統轄。
從之。
○癸亥。
谕、從前各省城守尉員缺。
并将宗室一體補放。
城守尉一官。
皆受督撫節制。
身系宗室。
受滿洲大臣節制尚可。
若受漢大臣等節制。
于體制不協。
是以各直省城守尉員缺。
停用宗室。
曾将山西、河南、城守尉安慶、長慶、均已調補盛京所屬城守尉矣。
但念宗室于外省文職府道等官、武職
實不能再将阜康縣等處舊欠銀糧。
一并交納等語該處戶民。
甫經遷移耕種。
若将新舊銀糧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該戶民舊欠房馬價銀九百六十兩零。
糧一千二百九十二石零。
着加恩俟新借銀糧徵完後。
于五十六年起。
再分作三年。
帶徵完納。
以示朕體恤邊氓。
有加無己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蘭擅發壇廟工程銀兩一案。
降旨詢問畢沅。
令其據實覆奏。
查考城縣城工。
又系該縣陳士駿承辦。
畢沅前在豫省巡撫任内。
即不應将此二項巨工。
竟交知縣一人專辦。
以緻諸弊叢生。
至題估城工。
共估銀十一萬九千九百餘兩。
經部駁減。
交梁肯堂确查。
共減去銀七萬三千餘兩。
向來各省題估工程。
有與例不符者。
經部核減。
至多不過十分之二三。
從未有駁去大半者。
即雲原照汲縣之例題估。
後經部駁。
令改照曹縣之例核算。
及将城磚改折條磚。
所有運腳工價。
多寡不同。
亦不至減去七萬三千餘兩之多。
其中必另有情弊。
畢沅受恩深重。
曆任封圻。
斷不緻與屬員通同染指。
朕亦不逆億及此。
想系江蘭為陳士駿所愚。
據禀轉詳。
而畢沅又為江蘭所愚。
不加确勘。
率行具題乎。
然其咎不過失察。
畢沅自應将從前題估時實在情形。
據實奏明。
無所用其隐飾。
況該督前因李天培代辦木植一案、瞻徇欲化為無事。
未能及早查參。
獲咎甚重。
經朕格外加恩。
念其在督撫中尚屬能事之人。
特予寬宥。
今考城縣工程一案。
朕複不加嚴饬。
降旨委曲開導。
畢沅益當感激涕零。
即将此案弊窦。
和盤托出。
庶不□朕格外矜全。
諄諄訓谕至意。
或另實有屈抑之處。
亦不妨據實直陳。
若再存欺隐之見。
稍有諱飾。
則是全無良心。
若經梁肯堂查出實在情弊。
畢沅自問。
安能當此重戾耶。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刑部議覆琅玕審拟姚勝立緻傷胞叔姚文暒身死。
将姚勝立問拟斬決一本。
朕詳閱本内。
所訊情節。
殊多疑窦。
姚勝立既先行喊阻。
複持鋤趕打。
姚文暒恐伊子受傷。
向前拉奪。
是鋤頭在前。
鋤柄在後。
則所傷應系前面之人。
且鋤頭在死者姚文暒之手。
何以姚文暒轉受傷身死。
而伊子姚勝憲供詞。
又與姚勝立供相吻合。
明系刑書人等。
有意删減。
希圖完事。
遂緻案情多未真确。
且所稱姚勝立喊阻姚勝憲、不許在伊蕩内捕魚。
即手持竹柄鐵鋤。
趕來紮罾一節。
亦非情理所有。
試思魚罾系無知覺之物。
非比馬牛。
觸之即知痛癢。
姚勝立向姚勝憲尋釁欲毆。
與魚罾何涉。
豈有不紮姚勝憲而紮魚罾之理。
自系将鐵鋤趕紮姚勝憲。
伊父護子情急。
奪鋤受傷身斃。
則刑書人等、裝點紮罾情節。
以見姚勝立并非有心趕毆。
使案情不實。
其理顯而易見。
雖于該犯罪名。
無關出入。
但人命至重。
必須詳鞫明晰。
方成信谳。
乃琅玕于此案、既不能聲叙明确。
遽為之聲請并非逞兇幹犯。
而刑部又未經詳細看出。
亦随同聲叙。
皆似有意從寬。
是内外官員。
無一人将此情節指出。
何以定真僞而昭平允。
着傳谕琅玕、再親提該犯等。
虛衷嚴訊。
将所指各情節。
逐一詳究。
據實覆奏。
○又谕曰、福康安奏、豫籌明春阮光平入觐。
沿途程站供頓各事宜。
所辦好。
惟請于護送該國王過梅嶺後。
即先赴熱河行在。
未免太早。
阮光平此次來京瞻觐。
所帶陪臣人等較多。
自梅嶺至南昌。
由湖北湖南一帶進京。
程站遙遠。
經曆數省。
僅令副将道員等、護送照料。
尚恐未周。
福康安、自應與該國王一同行走。
至直隸保定府時。
再行先來熱河。
亦不為遲。
至黎<亻冋>系黎氏舊臣。
見阮光平歸順天朝。
撫有安南境土。
無處逃匿。
窮蹙内投。
并未帶回印信。
猶複藉稱系懷故主。
仍欲别圖舉事。
自不便遣送出關。
緻滋煽惑。
且阮光平已受天朝封爵。
代黎有國。
黎<亻冋>等尚思為黎氏複仇。
與阮光平為難。
以現在辦理情形而論。
亦祇可留于内地酌量安插。
但伊等既藉忠義之名。
出言堅執。
着福康安、即将黎<亻冋>等四人。
派員送京。
候朕詢明。
另行酌量降旨。
其黎<亻冋>手下之人。
恐尚有在鎮南關以外。
附近逗留者。
并着福康安等、設法招緻。
送赴内地安插。
免緻别生事端。
再黎維祁、及伊屬下人等。
前經降旨。
令其全行來京。
歸入漢軍旗下。
編一佐領。
原屬格外加恩。
今據福康安查明。
現在各府安插者。
共有三百七十六名。
人數未免太多。
各旗佐領所屬。
每佐領不過一二百人。
若令伊等全數入旗。
不特房屋住址。
有所不給。
抑且伊等人地生疏。
一時聚集京師。
生計亦屬不易。
着福康安等、即行酌加分别。
将黎氏支屬親戚。
及曾任官職者。
約計百餘人。
足敷編一佐領之數。
分起送京。
其餘從人等。
及從黎<亻冋>進關之段旺等二十九人。
俱送往江南、浙江、四川等省。
分隸督撫标下。
令其入伍食糧。
藉資約朿。
以徐歸民。
至潘啟德、丁迓衡、阮廷沛等。
前經賞給都司守備職銜。
既據福康安奏稱、伊等言語不通。
未谙營務。
自應一并送京歸旗。
以骁騎校等官。
酌量補用。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劉峨奏稱、請将小章汛千總。
移駐深澤縣城。
方順橋經制外委。
移駐滿城縣城。
其方順橋、另于郡城留駐額外外委、派撥一員駐劄。
凡遇滿城縣城内、以及方順橋地方。
遇有功過事件。
将調駐之經制外委為專管。
方順橋額外外委為協防。
大激店把總為兼防。
保定營參将為統轄。
從之。
○癸亥。
谕、從前各省城守尉員缺。
并将宗室一體補放。
城守尉一官。
皆受督撫節制。
身系宗室。
受滿洲大臣節制尚可。
若受漢大臣等節制。
于體制不協。
是以各直省城守尉員缺。
停用宗室。
曾将山西、河南、城守尉安慶、長慶、均已調補盛京所屬城守尉矣。
但念宗室于外省文職府道等官、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