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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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部候選、及各館謄錄。
亦令同鄉出結官識認。
一、墨卷填寫添注塗改字數。
請增派受卷官四員。
收卷時設立冊簿登記。
并于簿面注明受卷官某人。
于榜後送磨勘官核對。
一、鄉會試卷。
印卷時、以四十本為一朿。
令印卷官查清用印。
送入場内。
并請交禮部另鑄知貢舉關防、監臨關防、各一顆。
于試卷送進時。
逐卷鈴用。
一、卷面坐号戳記。
請令四所官、将四十号戳為一串。
卷四十本為一朿。
随手拈取号戳一串。
于卷簿及卷面印用。
其未經投卷者。
即于簿内本生名下。
印用未投卷三字戳記。
三場俱照此辦理。
一、士子入闱後。
請派員清查号舍。
将某号系某員查看。
登記号簿。
倘有亂号等弊。
即将原查官參處。
并請派監試滿漢禦史各四員。
并令科道通行開列候點。
以上各條。
請即于庚戌年會試為始。
從之。
○戊午。
谕前經降旨。
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足敷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即行普賞一次。
現在直隸解到租銀。
已足敷賞赉之用。
着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俾生計益臻充裕。
以示春祺錫慶。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烏爾圖納遜、着賞給副都統銜。
前往喀喇沙爾、更換德勒格楞貴。
增保、着授為頭等侍衛。
前往哈密、更換範建中。
勒爾謹、着授為頭等侍衛領隊大臣。
前往古城、更換博厚。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川省十月分各屬米糧價值。
披閱所報單内。
打箭爐地方。
籼米每石銀五兩五錢零。
小麥每石銀五兩零。
與該處接壤地方、價值一兩上下者。
大相懸殊。
因思打箭爐地在邊陲。
即系明正土司地方。
本非産米之處。
該處番人雜處。
民戶無多。
皆以青稞油麥充食。
無藉米糧。
即有他處運往糧石。
不過地方官衙門買食。
亦與民食無關。
若民間日食所需。
果如所開價值。
則闾閻生計維艱。
更屬難資糊口。
自系該處地方官。
向因承辦軍需。
故将米糧多報價值。
以為開銷地步。
陋習相沿。
未能核實。
李世傑亦僅據屬員禀報。
照例具奏。
未及詳查。
竟成印闆俗文。
着傳谕孫士毅、即行查明打箭爐米糧市價。
究竟若幹。
據實具奏。
若該處民間。
向不以米糧充食。
嗣後糧價單内。
祇須開報青稞油麥。
其米麥等項。
即可毋庸列入。
○又谕、昨劉峨參奏景州知州沉長春、私自賠補被竊鞘銀。
匿不詳報。
請将該知州及委員等、革職拏問。
并自請與升任臬司富尼善、交部議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景州地方被竊鞘銀。
該督與臬司。
未能查察。
自有應得處分。
但藩司系錢糧總彙之地。
此項饷銀。
由山東省撥解直隸。
為赈濟之用。
系交藩司衙門兌收。
轉發各府州縣。
按戶散給。
今鞘内既失去元寶三個。
其鐵箍封條。
皆已損壞。
該藩司驗收劈鞘時。
無難一望而知。
馮光熊未經查出。
亦不得為無過。
乃劉峨僅自請與富尼善交部議處。
而竟置藩司于不論。
殊屬失之疎漏。
着傳谕劉峨、即将藩司何以未經查出之處。
據實查明覆奏。
勿稍回護。
○己未。
上幸瀛台。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靈璧縣民劉兆祥妻馬氏。
○庚申。
谕、前因國史館所進貳臣傳乙編内。
有先順流賊。
仍降本朝。
投誠後複行從逆者。
皆系反覆小人。
不值為之立傳。
是以降旨。
令将伊等列傳。
概行徹去。
祇為立表。
排列姓名。
摘叙事迹。
今思此等偷生嗜利之徒。
進退無據。
實為清議所不容。
若僅于表内略摘事迹。
叙述不詳。
使伊等醜穢之行。
不彰後世。
得以幸逃訾議。
轉不足以示懲戒。
但貳臣傳内。
原分甲乙二編。
如甲編内洪承疇、李永芳諸人。
皆曾着績宣勞。
本朝有功可紀。
即列入乙編者。
歸順本朝之後。
并未嘗别生反側。
若吳三桂、耿精忠、李建泰、姜鑲、王輔臣、薛所蘊、張炘等。
或先經從賊。
複降本朝。
或已經歸順。
複行叛逆。
此等行同狗彘。
腼顔無恥之人。
并不得謂之貳臣。
若亦一同編列。
轉乖史例。
着國史館總裁、即行詳悉查明。
特立逆臣傳。
另為一編庶使叛逆之徒。
不得與諸臣并登汗簡。
而生平穢迹。
亦難逃斧钺之誅。
方為公當。
至如馮铨、龔鼎孳等。
罔顧名節。
身事兩朝。
降附之後。
又無功績可紀。
從前殁而錫谥。
蓋因本朝定鼎之初。
世祖章皇帝尚在沖齡。
未嘗親政。
睿親王等、綜理事務。
皆在草創權宜之際。
或欲藉此收拾人心。
不暇核實。
被彼時為史者所欺耳。
今久而論定。
使伊等幸竊易名之典。
實不足昭彰瘅之公。
所有貳臣傳内。
似馮铨等之曾給美谥者。
亦着國史館查明。
概行追奪。
以示朕維植綱常。
慎重名教至意。
○辛酉。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署按察使吳璥詳稱、訪得參司江蘭、差人來豫。
呈繳考城縣城工案内賠項。
帶來銀四千兩。
并帶有玉器、蟒袍、藏經紙等物。
欲變價湊繳賠項等語。
考城不過一縣。
何緻核減即至七萬之多。
不無疑窦。
且考城縣城工銀兩。
早經工部駁減着賠。
江蘭家計殷實。
非力不能完者可比。
乃于應交之項。
任意延緩。
并不即行完款。
直至将屆服滿。
始差人來豫呈繳。
自系聞有豫省參奏之信。
方将此項呈交。
且所交之項。
又不全交銀兩。
将玉器蟒袍等件。
帶來變價湊交。
以見其措辦艱難。
力非充裕。
所謂欲蓋彌彰。
居心已為巧飾。
前據梁肯堂奏。
訊據陳士駿供稱、江蘭發給工程銀兩。
扣平一千三百餘兩。
朕即以所奏殊非情理。
降旨令其覆訊。
今見江蘭似此見小取巧。
則其擅發銀兩。
竟不無從中染指。
該撫前奏之克扣平餘千餘兩。
顯系代為開脫。
尤不可信。
此案頭緒甚多。
竟不可收拾。
着再傳谕梁肯堂、即細心研究。
徹底清查。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徇隐。
緻幹因人害己。
○壬戌。
谕曰尚安奏、烏噜木齊所屬。
新遷綏來縣戶民。
除現在應納地糧、及新借房馬價銀。
照例
其在部候選、及各館謄錄。
亦令同鄉出結官識認。
一、墨卷填寫添注塗改字數。
請增派受卷官四員。
收卷時設立冊簿登記。
并于簿面注明受卷官某人。
于榜後送磨勘官核對。
一、鄉會試卷。
印卷時、以四十本為一朿。
令印卷官查清用印。
送入場内。
并請交禮部另鑄知貢舉關防、監臨關防、各一顆。
于試卷送進時。
逐卷鈴用。
一、卷面坐号戳記。
請令四所官、将四十号戳為一串。
卷四十本為一朿。
随手拈取号戳一串。
于卷簿及卷面印用。
其未經投卷者。
即于簿内本生名下。
印用未投卷三字戳記。
三場俱照此辦理。
一、士子入闱後。
請派員清查号舍。
将某号系某員查看。
登記号簿。
倘有亂号等弊。
即将原查官參處。
并請派監試滿漢禦史各四員。
并令科道通行開列候點。
以上各條。
請即于庚戌年會試為始。
從之。
○戊午。
谕前經降旨。
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足敷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即行普賞一次。
現在直隸解到租銀。
已足敷賞赉之用。
着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俾生計益臻充裕。
以示春祺錫慶。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烏爾圖納遜、着賞給副都統銜。
前往喀喇沙爾、更換德勒格楞貴。
增保、着授為頭等侍衛。
前往哈密、更換範建中。
勒爾謹、着授為頭等侍衛領隊大臣。
前往古城、更換博厚。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川省十月分各屬米糧價值。
披閱所報單内。
打箭爐地方。
籼米每石銀五兩五錢零。
小麥每石銀五兩零。
與該處接壤地方、價值一兩上下者。
大相懸殊。
因思打箭爐地在邊陲。
即系明正土司地方。
本非産米之處。
該處番人雜處。
民戶無多。
皆以青稞油麥充食。
無藉米糧。
即有他處運往糧石。
不過地方官衙門買食。
亦與民食無關。
若民間日食所需。
果如所開價值。
則闾閻生計維艱。
更屬難資糊口。
自系該處地方官。
向因承辦軍需。
故将米糧多報價值。
以為開銷地步。
陋習相沿。
未能核實。
李世傑亦僅據屬員禀報。
照例具奏。
未及詳查。
竟成印闆俗文。
着傳谕孫士毅、即行查明打箭爐米糧市價。
究竟若幹。
據實具奏。
若該處民間。
向不以米糧充食。
嗣後糧價單内。
祇須開報青稞油麥。
其米麥等項。
即可毋庸列入。
○又谕、昨劉峨參奏景州知州沉長春、私自賠補被竊鞘銀。
匿不詳報。
請将該知州及委員等、革職拏問。
并自請與升任臬司富尼善、交部議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景州地方被竊鞘銀。
該督與臬司。
未能查察。
自有應得處分。
但藩司系錢糧總彙之地。
此項饷銀。
由山東省撥解直隸。
為赈濟之用。
系交藩司衙門兌收。
轉發各府州縣。
按戶散給。
今鞘内既失去元寶三個。
其鐵箍封條。
皆已損壞。
該藩司驗收劈鞘時。
無難一望而知。
馮光熊未經查出。
亦不得為無過。
乃劉峨僅自請與富尼善交部議處。
而竟置藩司于不論。
殊屬失之疎漏。
着傳谕劉峨、即将藩司何以未經查出之處。
據實查明覆奏。
勿稍回護。
○己未。
上幸瀛台。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靈璧縣民劉兆祥妻馬氏。
○庚申。
谕、前因國史館所進貳臣傳乙編内。
有先順流賊。
仍降本朝。
投誠後複行從逆者。
皆系反覆小人。
不值為之立傳。
是以降旨。
令将伊等列傳。
概行徹去。
祇為立表。
排列姓名。
摘叙事迹。
今思此等偷生嗜利之徒。
進退無據。
實為清議所不容。
若僅于表内略摘事迹。
叙述不詳。
使伊等醜穢之行。
不彰後世。
得以幸逃訾議。
轉不足以示懲戒。
但貳臣傳内。
原分甲乙二編。
如甲編内洪承疇、李永芳諸人。
皆曾着績宣勞。
本朝有功可紀。
即列入乙編者。
歸順本朝之後。
并未嘗别生反側。
若吳三桂、耿精忠、李建泰、姜鑲、王輔臣、薛所蘊、張炘等。
或先經從賊。
複降本朝。
或已經歸順。
複行叛逆。
此等行同狗彘。
腼顔無恥之人。
并不得謂之貳臣。
若亦一同編列。
轉乖史例。
着國史館總裁、即行詳悉查明。
特立逆臣傳。
另為一編庶使叛逆之徒。
不得與諸臣并登汗簡。
而生平穢迹。
亦難逃斧钺之誅。
方為公當。
至如馮铨、龔鼎孳等。
罔顧名節。
身事兩朝。
降附之後。
又無功績可紀。
從前殁而錫谥。
蓋因本朝定鼎之初。
世祖章皇帝尚在沖齡。
未嘗親政。
睿親王等、綜理事務。
皆在草創權宜之際。
或欲藉此收拾人心。
不暇核實。
被彼時為史者所欺耳。
今久而論定。
使伊等幸竊易名之典。
實不足昭彰瘅之公。
所有貳臣傳内。
似馮铨等之曾給美谥者。
亦着國史館查明。
概行追奪。
以示朕維植綱常。
慎重名教至意。
○辛酉。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署按察使吳璥詳稱、訪得參司江蘭、差人來豫。
呈繳考城縣城工案内賠項。
帶來銀四千兩。
并帶有玉器、蟒袍、藏經紙等物。
欲變價湊繳賠項等語。
考城不過一縣。
何緻核減即至七萬之多。
不無疑窦。
且考城縣城工銀兩。
早經工部駁減着賠。
江蘭家計殷實。
非力不能完者可比。
乃于應交之項。
任意延緩。
并不即行完款。
直至将屆服滿。
始差人來豫呈繳。
自系聞有豫省參奏之信。
方将此項呈交。
且所交之項。
又不全交銀兩。
将玉器蟒袍等件。
帶來變價湊交。
以見其措辦艱難。
力非充裕。
所謂欲蓋彌彰。
居心已為巧飾。
前據梁肯堂奏。
訊據陳士駿供稱、江蘭發給工程銀兩。
扣平一千三百餘兩。
朕即以所奏殊非情理。
降旨令其覆訊。
今見江蘭似此見小取巧。
則其擅發銀兩。
竟不無從中染指。
該撫前奏之克扣平餘千餘兩。
顯系代為開脫。
尤不可信。
此案頭緒甚多。
竟不可收拾。
着再傳谕梁肯堂、即細心研究。
徹底清查。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徇隐。
緻幹因人害己。
○壬戌。
谕曰尚安奏、烏噜木齊所屬。
新遷綏來縣戶民。
除現在應納地糧、及新借房馬價銀。
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