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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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楊二、審明正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曆城縣監犯越獄。
系五十一年之事。
迄今已逾三載。
今陳用敷摺内稱、訊問楊二、據供、越獄時。
同許四妮等九人。
先後跳出監牆。
各自逃散等語。
此案越獄人犯。
已經拏獲者幾人。
未經拏獲者幾人。
着傳谕長麟、即行查明。
其未經拏獲之犯。
即嚴饬所屬。
實力躧緝。
務須按名弋獲。
不可久而生懈。
以緻要犯潛匿漏網。
所有盤獲楊二之阜陽縣知縣張護、着該撫給咨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将此并谕陳用敷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運河應挑工段。
饬各地方雇夫。
與河工額夫。
分段挑挖。
其應挑處所。
先經簽釘志樁。
工完量驗。
今各處底水。
已掣入不估挑之河内儲蓄。
河底顯露。
一切挑工器具齊全。
日來天氣晴霁。
人夫踴躍。
可期依限完竣。
得旨、妥實為之。
又奏、濟甯以南。
兩岸排樁土石等工。
曆年完固。
其微山湖水勢。
頗為旺盛。
該湖為第一要緊水櫃。
兼濟江南運道。
甯使存蓄有餘。
時饬該廳等、将湖口閘填土嚴閉。
以利來年漕運。
所有濟甯以北兩岸工程纖道。
應行修理處。
已次第修做。
務期堤堰普律平整。
得旨、好。
勉為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富順縣民田如志妻李氏。
○辛亥。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于前年冬底在京陛見。
迄今已逾兩載。
現在安徽亦無緊要事件。
且屆封篆之期。
着傳谕陳用敷、即來京陛見。
該撫接奉此旨後。
即将巡撫印篆。
交書麟暫行兼署。
迅速起程。
于年底到京。
将此并谕書麟知之。
○又谕、向來各省督撫。
于學政任滿。
及年終陳奏時。
大率以聲名尚好為辭。
舍糊具奏。
從未有舉發學政劣迹者。
即如謝墉、吳玉綸、徐立綱等、聲名平常。
相繼破露。
皆經朕傳旨詢問。
始據各督撫具奏。
今又聞廣西學政潘曾起、在學政任内。
聲名亦屬平常。
因檢查孫永清上年歲底陳奏摺内。
據稱潘曾起聲名中等。
并無劣迹等語。
學政與巡撫、同在一省。
其聲名優劣。
斷難掩人耳目。
潘曾起、校士未能公正。
外間多有議論。
孫永清豈不知之。
乃并不切實具奏。
為此模棱籠統之語。
以冀見好幹譽。
甚屬無良心。
本應将該撫從重治以欺罔之罪。
但因阮光平于明春入觐。
孫永清在彼照料一切。
較為妥協熟谙。
未便遽行更易。
緻阮光平或生疑畏。
故加恩免其治罪。
與福康安托辦木植一案。
加恩予留公爵章服者。
事同一例。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必将潘曾起如何作弊之處。
據實參奏。
莫至為人害己。
慎之。
○是月。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豫省黃河水勢消落。
新舊埽壩工程穩固。
其蘭陽新河頭蔡家樓、前因水落走灣。
溜勢上提。
續添新埽七段。
今已鑲成堅穩。
又睢州下汛七堡新南堤。
前經鑲做護埽九段。
續添做六段。
并于工尾添築挑水小壩一道。
以資挑護。
迤下不緻再生新工。
得旨嘉獎。
○陝甘總督勒保奏、臣到甘以來。
節次曉谕舊教回民。
将仍習新教之人。
按名查緝。
并明立條款。
回民禮拜日期。
止準于本村寺内念經。
不許另赴别寺。
亦不得多索忏錢。
如有婚喪事件。
止準延請本寺鄉約頭人。
别寺之人。
不得攙奪。
仍令照依編造保甲之法。
将某某回戶。
應歸某寺念經之處。
造冊備案。
其平時教習經文。
亦止準延請本寺回民教讀。
不許勾引隔村别寺人。
及添建禮拜寺。
私築城堡等事。
至專設回民義學。
教以詩書。
尤為化導良法。
通饬實力奉行。
以上立定章程。
責成該管道府。
随時稽查。
按月禀報。
該回民等、深知邪教最易滋事。
為切己之害。
無不互相戒免。
遵守條約。
實屬安靜畏法。
得旨、有治人。
無治法。
實力為之。
○四川總督李世傑等奏、巴勒布頭人貢使。
由打箭爐入内地以來。
見一路标營。
軍容壯盛。
經由卭州新津雙流等處。
平疇沃野。
人煙稠密。
至成都省。
更見規模宏整。
百貨豐盈。
該番等欽慕華風。
倍形鼓舞。
惟即日由川赴京。
正值嚴寒。
該番等涉遠而來。
随帶衣履無多。
自應量加體恤。
先經臣等查照該番所穿服色。
制備溫暖皮衣。
并靴帽等件。
随傳齊該大小頭人番衆。
面加賞赉。
并犒以羊酒。
該番等叩首歡欣。
同聲感頌。
臣等随饬經過川省各站。
将應用夫馬。
妥為應付。
并咨明陝西、山西、直隸、各省。
一體照料外。
臣成德帶領該番。
自成都起程。
督同将備等、沿途經理。
務于十二月上旬到京。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曆城縣監犯越獄。
系五十一年之事。
迄今已逾三載。
今陳用敷摺内稱、訊問楊二、據供、越獄時。
同許四妮等九人。
先後跳出監牆。
各自逃散等語。
此案越獄人犯。
已經拏獲者幾人。
未經拏獲者幾人。
着傳谕長麟、即行查明。
其未經拏獲之犯。
即嚴饬所屬。
實力躧緝。
務須按名弋獲。
不可久而生懈。
以緻要犯潛匿漏網。
所有盤獲楊二之阜陽縣知縣張護、着該撫給咨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将此并谕陳用敷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運河應挑工段。
饬各地方雇夫。
與河工額夫。
分段挑挖。
其應挑處所。
先經簽釘志樁。
工完量驗。
今各處底水。
已掣入不估挑之河内儲蓄。
河底顯露。
一切挑工器具齊全。
日來天氣晴霁。
人夫踴躍。
可期依限完竣。
得旨、妥實為之。
又奏、濟甯以南。
兩岸排樁土石等工。
曆年完固。
其微山湖水勢。
頗為旺盛。
該湖為第一要緊水櫃。
兼濟江南運道。
甯使存蓄有餘。
時饬該廳等、将湖口閘填土嚴閉。
以利來年漕運。
所有濟甯以北兩岸工程纖道。
應行修理處。
已次第修做。
務期堤堰普律平整。
得旨、好。
勉為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富順縣民田如志妻李氏。
○辛亥。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于前年冬底在京陛見。
迄今已逾兩載。
現在安徽亦無緊要事件。
且屆封篆之期。
着傳谕陳用敷、即來京陛見。
該撫接奉此旨後。
即将巡撫印篆。
交書麟暫行兼署。
迅速起程。
于年底到京。
将此并谕書麟知之。
○又谕、向來各省督撫。
于學政任滿。
及年終陳奏時。
大率以聲名尚好為辭。
舍糊具奏。
從未有舉發學政劣迹者。
即如謝墉、吳玉綸、徐立綱等、聲名平常。
相繼破露。
皆經朕傳旨詢問。
始據各督撫具奏。
今又聞廣西學政潘曾起、在學政任内。
聲名亦屬平常。
因檢查孫永清上年歲底陳奏摺内。
據稱潘曾起聲名中等。
并無劣迹等語。
學政與巡撫、同在一省。
其聲名優劣。
斷難掩人耳目。
潘曾起、校士未能公正。
外間多有議論。
孫永清豈不知之。
乃并不切實具奏。
為此模棱籠統之語。
以冀見好幹譽。
甚屬無良心。
本應将該撫從重治以欺罔之罪。
但因阮光平于明春入觐。
孫永清在彼照料一切。
較為妥協熟谙。
未便遽行更易。
緻阮光平或生疑畏。
故加恩免其治罪。
與福康安托辦木植一案。
加恩予留公爵章服者。
事同一例。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必将潘曾起如何作弊之處。
據實參奏。
莫至為人害己。
慎之。
○是月。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豫省黃河水勢消落。
新舊埽壩工程穩固。
其蘭陽新河頭蔡家樓、前因水落走灣。
溜勢上提。
續添新埽七段。
今已鑲成堅穩。
又睢州下汛七堡新南堤。
前經鑲做護埽九段。
續添做六段。
并于工尾添築挑水小壩一道。
以資挑護。
迤下不緻再生新工。
得旨嘉獎。
○陝甘總督勒保奏、臣到甘以來。
節次曉谕舊教回民。
将仍習新教之人。
按名查緝。
并明立條款。
回民禮拜日期。
止準于本村寺内念經。
不許另赴别寺。
亦不得多索忏錢。
如有婚喪事件。
止準延請本寺鄉約頭人。
别寺之人。
不得攙奪。
仍令照依編造保甲之法。
将某某回戶。
應歸某寺念經之處。
造冊備案。
其平時教習經文。
亦止準延請本寺回民教讀。
不許勾引隔村别寺人。
及添建禮拜寺。
私築城堡等事。
至專設回民義學。
教以詩書。
尤為化導良法。
通饬實力奉行。
以上立定章程。
責成該管道府。
随時稽查。
按月禀報。
該回民等、深知邪教最易滋事。
為切己之害。
無不互相戒免。
遵守條約。
實屬安靜畏法。
得旨、有治人。
無治法。
實力為之。
○四川總督李世傑等奏、巴勒布頭人貢使。
由打箭爐入内地以來。
見一路标營。
軍容壯盛。
經由卭州新津雙流等處。
平疇沃野。
人煙稠密。
至成都省。
更見規模宏整。
百貨豐盈。
該番等欽慕華風。
倍形鼓舞。
惟即日由川赴京。
正值嚴寒。
該番等涉遠而來。
随帶衣履無多。
自應量加體恤。
先經臣等查照該番所穿服色。
制備溫暖皮衣。
并靴帽等件。
随傳齊該大小頭人番衆。
面加賞赉。
并犒以羊酒。
該番等叩首歡欣。
同聲感頌。
臣等随饬經過川省各站。
将應用夫馬。
妥為應付。
并咨明陝西、山西、直隸、各省。
一體照料外。
臣成德帶領該番。
自成都起程。
督同将備等、沿途經理。
務于十二月上旬到京。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