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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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林雲照、擅于公費内濫行支用。
将各兵月饷攤扣歸補。
雖系因公使用。
尚無入己情事。
但以例不準銷之項。
濫扣兵饷。
即與侵盜錢糧無異。
請将餘朝佐、林雲照、問拟杖流。
從重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已革參将張潮、守備查城、不即究辦。
亦應與餘朝佐等同罪。
從重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字識符章、官嵩、甯元鎬、不行禀阻。
問拟杖徒等語。
餘朝佐等、支用公費。
攤扣兵饷。
如有藉端浮冒。
分肥染指情事。
自當從重治罪。
今既審明。
所扣月饷。
俱系因公實用。
并未入己。
況辦理台灣軍務之時。
所需路費。
及修補号帽等項。
均關急用。
若得詳請給發。
轉緻遲誤。
即各營例支夫腳。
亦不無随時加貼。
革備餘朝佐等、當軍興之際。
通融辦理。
實與擅扣兵饷。
侵冒入己者迥異。
伍拉納所拟罪名。
實屬過當。
守備餘朝佐、千總林雲照、及未經查出之參将張潮、守備查城、業經革職。
已足蔽辜。
俱着免其治罪。
字識符章等、聽從本官辦理。
尚無不合。
所拟杖徒之罪。
亦着寬免。
朕辦理庶務。
權衡至當。
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閩省營伍廢弛。
綠營官弁等、如有玩縱營私之事。
無不從嚴究辦。
以示懲創。
今此案事屬因公。
既審無别項情弊。
自應量予從寬。
不使稍有屈抑。
以昭允當。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革職副将李長庚、自留閩協緝以來。
前後獲犯八十九名。
尚屬出力等語。
李長庚、準其留于福建。
如果始終奮勉。
遇有遊擊缺出。
着該督酌量奏補。
○丁未。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城禦史穆克登額等奏稱、拏獲葛大、李二、兩犯。
究出葛大之侄葛二、于七月内在景州偷盜饷鞘。
十月内來京。
帶回元寶三個。
交葛大收藏。
将元寶二個。
換當錢文使用。
葛二又将元寶一個。
同李二、葛四等、往京南夥做買賣。
行至雄縣地方。
葛二被該縣拏獲。
葛四逃逸等語。
景州地方。
饷鞘被竊。
迄今已閱五月有餘。
并未據該督具奏。
現在正賊葛二、已被雄縣差役拏獲。
并有景州差役來京。
在阜城門外緝訪。
亦未據該督奏明審辦。
或竟系地方官規避處分。
諱匿不報。
希圖将就了事。
着傳谕劉峨、即行據實查明。
迅速覆奏。
毋稍回護。
所有已獲之葛二一犯。
着解京交刑部歸案審辦。
其未獲之葛四、苗大、周黑子等、仍交該督通饬各屬。
嚴緝務獲。
毋任漏網。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上蔡縣民張廷印女張氏。
○戊申。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河南臬司陳奉茲、來京陛見。
召對時。
詢以淮揚道趙載元、在豫省日久。
居官若何。
據稱趙載元在豫時。
屬員頗多抱怨。
雖無劣迹。
但其人究不可深信等語。
趙載元、系河員出身。
于河工尚為熟悉。
是以用至道員。
淮揚系緊要之缺。
地方河務。
均資經理。
必須實心辦事之人。
方克勝任。
趙載元、前在豫省知府任内。
屬員既多抱怨。
陳奉茲又稱其人不可深信。
是否屬實。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密為留心訪察。
其居官究竟如何。
即行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蘇甯阿、為天津鎮總兵。
以江甯城守營副将海亨、為正定鎮總兵。
○己酉。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着來京陛見。
有旨訓谕。
該處既有宜興。
穆和蔺接奉此旨。
即速起程前來。
○改陝西漢陰通判、為撫民通判。
沔縣黃沙驿驿丞、為漢陰巡檢。
均為在外調缺。
從陝甘總督勒保請也。
○庚戌。
谕、據惠齡奏、江西委員樂平縣縣丞徐寶麟、管解雲南饷銀五十鞘。
行至鐘祥縣地方。
該縣知縣葉治、赴鄉相驗。
經典史黃寶璋、佥差撥夫。
至荊門州交替。
查點失去一鞘。
現在提集兵役等、嚴審定拟。
請将典史黃寶璋、委員徐寶麟革職。
至知縣葉治、是否先已赴鄉。
容俟查明參奏等語。
江西解滇饷鞘。
經過湖北鐘祥縣地方。
該典史黃寶璋、并不慎重佥差。
委員徐寶麟、亦不小心管押。
緻被中途串竊。
非尋常疎玩可比。
黃寶璋、徐寶麟、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提同案犯。
嚴行确審具奏。
知縣葉治、雖因公出。
但平時不能約束差役。
緻有疎虞。
及失去饷鞘。
又不能即時拏獲究辦。
咎實難辭。
湖北政治。
廢弛已久。
若不從嚴懲治。
不足示儆。
葉治、亦着一并革職拏問。
其該管道府。
及疎防武職各官。
着該撫即行查參。
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阜陽縣知縣張護、差役盤獲山東曆城縣越獄案内逸
将各兵月饷攤扣歸補。
雖系因公使用。
尚無入己情事。
但以例不準銷之項。
濫扣兵饷。
即與侵盜錢糧無異。
請将餘朝佐、林雲照、問拟杖流。
從重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已革參将張潮、守備查城、不即究辦。
亦應與餘朝佐等同罪。
從重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字識符章、官嵩、甯元鎬、不行禀阻。
問拟杖徒等語。
餘朝佐等、支用公費。
攤扣兵饷。
如有藉端浮冒。
分肥染指情事。
自當從重治罪。
今既審明。
所扣月饷。
俱系因公實用。
并未入己。
況辦理台灣軍務之時。
所需路費。
及修補号帽等項。
均關急用。
若得詳請給發。
轉緻遲誤。
即各營例支夫腳。
亦不無随時加貼。
革備餘朝佐等、當軍興之際。
通融辦理。
實與擅扣兵饷。
侵冒入己者迥異。
伍拉納所拟罪名。
實屬過當。
守備餘朝佐、千總林雲照、及未經查出之參将張潮、守備查城、業經革職。
已足蔽辜。
俱着免其治罪。
字識符章等、聽從本官辦理。
尚無不合。
所拟杖徒之罪。
亦着寬免。
朕辦理庶務。
權衡至當。
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閩省營伍廢弛。
綠營官弁等、如有玩縱營私之事。
無不從嚴究辦。
以示懲創。
今此案事屬因公。
既審無别項情弊。
自應量予從寬。
不使稍有屈抑。
以昭允當。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革職副将李長庚、自留閩協緝以來。
前後獲犯八十九名。
尚屬出力等語。
李長庚、準其留于福建。
如果始終奮勉。
遇有遊擊缺出。
着該督酌量奏補。
○丁未。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城禦史穆克登額等奏稱、拏獲葛大、李二、兩犯。
究出葛大之侄葛二、于七月内在景州偷盜饷鞘。
十月内來京。
帶回元寶三個。
交葛大收藏。
将元寶二個。
換當錢文使用。
葛二又将元寶一個。
同李二、葛四等、往京南夥做買賣。
行至雄縣地方。
葛二被該縣拏獲。
葛四逃逸等語。
景州地方。
饷鞘被竊。
迄今已閱五月有餘。
并未據該督具奏。
現在正賊葛二、已被雄縣差役拏獲。
并有景州差役來京。
在阜城門外緝訪。
亦未據該督奏明審辦。
或竟系地方官規避處分。
諱匿不報。
希圖将就了事。
着傳谕劉峨、即行據實查明。
迅速覆奏。
毋稍回護。
所有已獲之葛二一犯。
着解京交刑部歸案審辦。
其未獲之葛四、苗大、周黑子等、仍交該督通饬各屬。
嚴緝務獲。
毋任漏網。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上蔡縣民張廷印女張氏。
○戊申。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河南臬司陳奉茲、來京陛見。
召對時。
詢以淮揚道趙載元、在豫省日久。
居官若何。
據稱趙載元在豫時。
屬員頗多抱怨。
雖無劣迹。
但其人究不可深信等語。
趙載元、系河員出身。
于河工尚為熟悉。
是以用至道員。
淮揚系緊要之缺。
地方河務。
均資經理。
必須實心辦事之人。
方克勝任。
趙載元、前在豫省知府任内。
屬員既多抱怨。
陳奉茲又稱其人不可深信。
是否屬實。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密為留心訪察。
其居官究竟如何。
即行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蘇甯阿、為天津鎮總兵。
以江甯城守營副将海亨、為正定鎮總兵。
○己酉。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着來京陛見。
有旨訓谕。
該處既有宜興。
穆和蔺接奉此旨。
即速起程前來。
○改陝西漢陰通判、為撫民通判。
沔縣黃沙驿驿丞、為漢陰巡檢。
均為在外調缺。
從陝甘總督勒保請也。
○庚戌。
谕、據惠齡奏、江西委員樂平縣縣丞徐寶麟、管解雲南饷銀五十鞘。
行至鐘祥縣地方。
該縣知縣葉治、赴鄉相驗。
經典史黃寶璋、佥差撥夫。
至荊門州交替。
查點失去一鞘。
現在提集兵役等、嚴審定拟。
請将典史黃寶璋、委員徐寶麟革職。
至知縣葉治、是否先已赴鄉。
容俟查明參奏等語。
江西解滇饷鞘。
經過湖北鐘祥縣地方。
該典史黃寶璋、并不慎重佥差。
委員徐寶麟、亦不小心管押。
緻被中途串竊。
非尋常疎玩可比。
黃寶璋、徐寶麟、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提同案犯。
嚴行确審具奏。
知縣葉治、雖因公出。
但平時不能約束差役。
緻有疎虞。
及失去饷鞘。
又不能即時拏獲究辦。
咎實難辭。
湖北政治。
廢弛已久。
若不從嚴懲治。
不足示儆。
葉治、亦着一并革職拏問。
其該管道府。
及疎防武職各官。
着該撫即行查參。
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阜陽縣知縣張護、差役盤獲山東曆城縣越獄案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