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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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陳奉茲、及曆任河南巡撫兩司、本管道府等。
俟定案時。
着該撫查送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豫省考城縣移建城垣案内。
有應建壇廟衙署倉庫等項。
該縣估計詳報。
經畢沅以冊開款項太繁。
駁饬另造。
此後并未題估。
乃前任藩司江蘭、辄先發銀三萬兩。
其續發銀二萬八千兩。
則并未具詳。
竟入于季報冊内開除。
今按照城工則例估計。
浮發銀二萬四千餘兩。
顯有情弊。
請将江蘭暫解職銜。
解豫審辦等語。
已明降谕旨。
将江蘭解職。
交梁肯堂嚴審查辦矣。
着傳谕全德、即派委妥員。
将江蘭迅速解赴豫省。
聽候質訊。
此項城工。
帑項攸關。
自應核實辦理。
乃江蘭于駁饬後。
并未題估。
即浮發銀至二萬餘兩之多。
将來審訊得實。
江蘭不但情罪重大。
即應賠官項。
為數必多。
現在江蘭居住揚州。
其房産鹽業。
均須查明備抵。
并着全德密行訪察。
勿任稍有隐匿寄頓情事。
方為妥善。
又此案工程。
經江蘭估計具詳。
畢沅以冊開款數太繁。
駁饬另造。
此後并未題估。
即不應發銀辦理。
乃江蘭擅行動款。
任意浮多。
顯有通同捏飾冒銷情弊。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調查案卷。
嚴切究訊。
毋庸另派大臣前往查辦。
此案系梁肯堂查出參奏。
且非該撫任内之事。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兵部議準、安徽巡撫陳用敷奏稱、安省阜陽、亳州、六安、宣城、颍上、五河等處。
事務殷繁。
須酌設站馬。
請于南陵、貴池、練潭、三溝等驿。
撥馬五十六匹。
夫四十三名。
于阜陽等處安設。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商邱縣民趙胖妻王氏。
○乙巳。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報阮光平受封成禮一摺。
并将該國王謝禀進呈。
覽其感忭欣幸悃忱。
實出至誠流露。
至禀内所稱、明年三月間。
親來瞻觐祝厘。
言詞尤屬堅确。
毫無遊移。
前于孫永清奏到時。
曾經降旨。
以該國王已受封爵。
亦系天朝臣子。
與貢使不同。
明歲來京。
經過沿途地方。
各督撫俱應以賓主之禮接見。
酌定儀注。
頒示該國。
并賜禦制詩章一律。
用昭優眷。
并令黎維祁、率其屬下人戶。
全行來京。
編入漢軍旗下。
黎維祁既離桂林。
使該國心懷疑貳之人。
無從藉端滋擾。
該國王聞知。
更可釋其疑慮。
又因該國王患病新痊。
賞給珊瑚朝珠荷包等物。
并以吳文楚、系該國得力之人。
不便同來瞻觐。
或緻居守無人。
應俟阮光平回國後。
于下次貢期。
再行赴阙。
以示體恤。
此旨、曾着孫永清、速即備文交付成林。
令其面谕阮光平知悉。
若成林離黎城已遠。
即交該國妥協鎮目。
赍交祇領。
計算日期。
孫永清早應接奉此旨。
遵照辦理。
該國王見天朝屢次加恩。
寵赉便蕃。
體恤周至。
自必益加感激。
更足堅其向化之誠。
今福康安己自粵東起身。
前赴梧州。
照料阮光顯出關。
而成林宣封事畢。
回至内地。
福康安諒于途次遇見。
即可面詢該國王如何感戴歡悅情形。
先行由驿奏聞。
如續有接到該國王節次加恩謝表。
及呈遞謝禀。
一并迅速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福康安、并谕孫永清知之。
○又谕曰、昨據梁肯堂參奏、考城縣工程銀兩。
藩司江蘭、并未具詳。
擅行動款。
任意支給一案。
朕以該撫查出參奏。
必系實有情弊。
是以即交梁肯堂從嚴審辦。
本日适臬司陳奉茲來京陛見。
召見時、面加詢問。
并令軍機大臣、将此案情節。
詳細傳詢。
據稱江蘭于未經題估之工。
辄行朦混具詳。
擅發銀兩屬實。
而陳士駿所領銀兩。
作何侵冒之處。
經梁肯堂嚴加诘訊。
以質證無人。
堅不吐實等語。
是此案、江蘭與陳士駿、通同捏飾朦混。
情弊顯然。
殊出朕意料之外。
昨已降旨。
令全德委員将江蘭解豫質訊。
但江蘭現在原籍。
到豫尚需時日。
陳士駿、系承辦工程之人。
江蘭所發銀兩。
皆其請領。
所有修建工程。
已據該撫查明。
實屬草率。
是其中顯有侵冒情弊。
無難一望而知。
祇須嚴诘該員。
即可得實。
不得因江蘭現未到豫。
任其狡展。
着傳谕梁肯堂、即先向陳士駿嚴切根究。
務得确情。
迅速先行覆奏。
勿得稍有袒庇。
○丙午。
上幸瀛台。
○谕曰、烏梁海散秩大臣總管烏爾圖納遜病故、所遺散秩大臣總管。
着伊長子布延德勒克承襲。
布延德勒克、年幼未能辦事。
着派和通、協同幫辦。
○又谕曰、伍拉納奏、審拟邵武營備弁濫扣兵饷一案。
内稱辦理台灣軍務時。
運送軍裝。
請領饷銀。
及公用路費等項。
該營革備餘朝佐、革
俟定案時。
着該撫查送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豫省考城縣移建城垣案内。
有應建壇廟衙署倉庫等項。
該縣估計詳報。
經畢沅以冊開款項太繁。
駁饬另造。
此後并未題估。
乃前任藩司江蘭、辄先發銀三萬兩。
其續發銀二萬八千兩。
則并未具詳。
竟入于季報冊内開除。
今按照城工則例估計。
浮發銀二萬四千餘兩。
顯有情弊。
請将江蘭暫解職銜。
解豫審辦等語。
已明降谕旨。
将江蘭解職。
交梁肯堂嚴審查辦矣。
着傳谕全德、即派委妥員。
将江蘭迅速解赴豫省。
聽候質訊。
此項城工。
帑項攸關。
自應核實辦理。
乃江蘭于駁饬後。
并未題估。
即浮發銀至二萬餘兩之多。
将來審訊得實。
江蘭不但情罪重大。
即應賠官項。
為數必多。
現在江蘭居住揚州。
其房産鹽業。
均須查明備抵。
并着全德密行訪察。
勿任稍有隐匿寄頓情事。
方為妥善。
又此案工程。
經江蘭估計具詳。
畢沅以冊開款數太繁。
駁饬另造。
此後并未題估。
即不應發銀辦理。
乃江蘭擅行動款。
任意浮多。
顯有通同捏飾冒銷情弊。
着傳谕梁肯堂、即行調查案卷。
嚴切究訊。
毋庸另派大臣前往查辦。
此案系梁肯堂查出參奏。
且非該撫任内之事。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兵部議準、安徽巡撫陳用敷奏稱、安省阜陽、亳州、六安、宣城、颍上、五河等處。
事務殷繁。
須酌設站馬。
請于南陵、貴池、練潭、三溝等驿。
撥馬五十六匹。
夫四十三名。
于阜陽等處安設。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商邱縣民趙胖妻王氏。
○乙巳。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報阮光平受封成禮一摺。
并将該國王謝禀進呈。
覽其感忭欣幸悃忱。
實出至誠流露。
至禀内所稱、明年三月間。
親來瞻觐祝厘。
言詞尤屬堅确。
毫無遊移。
前于孫永清奏到時。
曾經降旨。
以該國王已受封爵。
亦系天朝臣子。
與貢使不同。
明歲來京。
經過沿途地方。
各督撫俱應以賓主之禮接見。
酌定儀注。
頒示該國。
并賜禦制詩章一律。
用昭優眷。
并令黎維祁、率其屬下人戶。
全行來京。
編入漢軍旗下。
黎維祁既離桂林。
使該國心懷疑貳之人。
無從藉端滋擾。
該國王聞知。
更可釋其疑慮。
又因該國王患病新痊。
賞給珊瑚朝珠荷包等物。
并以吳文楚、系該國得力之人。
不便同來瞻觐。
或緻居守無人。
應俟阮光平回國後。
于下次貢期。
再行赴阙。
以示體恤。
此旨、曾着孫永清、速即備文交付成林。
令其面谕阮光平知悉。
若成林離黎城已遠。
即交該國妥協鎮目。
赍交祇領。
計算日期。
孫永清早應接奉此旨。
遵照辦理。
該國王見天朝屢次加恩。
寵赉便蕃。
體恤周至。
自必益加感激。
更足堅其向化之誠。
今福康安己自粵東起身。
前赴梧州。
照料阮光顯出關。
而成林宣封事畢。
回至内地。
福康安諒于途次遇見。
即可面詢該國王如何感戴歡悅情形。
先行由驿奏聞。
如續有接到該國王節次加恩謝表。
及呈遞謝禀。
一并迅速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福康安、并谕孫永清知之。
○又谕曰、昨據梁肯堂參奏、考城縣工程銀兩。
藩司江蘭、并未具詳。
擅行動款。
任意支給一案。
朕以該撫查出參奏。
必系實有情弊。
是以即交梁肯堂從嚴審辦。
本日适臬司陳奉茲來京陛見。
召見時、面加詢問。
并令軍機大臣、将此案情節。
詳細傳詢。
據稱江蘭于未經題估之工。
辄行朦混具詳。
擅發銀兩屬實。
而陳士駿所領銀兩。
作何侵冒之處。
經梁肯堂嚴加诘訊。
以質證無人。
堅不吐實等語。
是此案、江蘭與陳士駿、通同捏飾朦混。
情弊顯然。
殊出朕意料之外。
昨已降旨。
令全德委員将江蘭解豫質訊。
但江蘭現在原籍。
到豫尚需時日。
陳士駿、系承辦工程之人。
江蘭所發銀兩。
皆其請領。
所有修建工程。
已據該撫查明。
實屬草率。
是其中顯有侵冒情弊。
無難一望而知。
祇須嚴诘該員。
即可得實。
不得因江蘭現未到豫。
任其狡展。
着傳谕梁肯堂、即先向陳士駿嚴切根究。
務得确情。
迅速先行覆奏。
勿得稍有袒庇。
○丙午。
上幸瀛台。
○谕曰、烏梁海散秩大臣總管烏爾圖納遜病故、所遺散秩大臣總管。
着伊長子布延德勒克承襲。
布延德勒克、年幼未能辦事。
着派和通、協同幫辦。
○又谕曰、伍拉納奏、審拟邵武營備弁濫扣兵饷一案。
内稱辦理台灣軍務時。
運送軍裝。
請領饷銀。
及公用路費等項。
該營革備餘朝佐、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