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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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十一月。
戊戌。
谕、據嵩椿等奏、盛京等五城。
連年被災。
所有本年借支倉谷。
請展限追繳等語。
盛京等五城。
連年被災。
其本年春季借支倉谷。
若仍令展限繳完。
兵力仍不無拮據。
所有盛京遼陽、廣甯、岫岩、複州兵丁。
領借倉谷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四石。
并着加恩寬免。
以示體恤。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署東蘭州知州黃圖禀報、該州安插福建台灣案内股頭鄭管、陳廷、二名。
于本年八月二十二日。
與流犯周亞卿同逃。
當差兵役追拏。
見該犯等乘坐小船。
順流而下。
兵役等趕上。
拏獲周亞卿一名。
其鄭管、陳廷、持篙拒捕。
被兵役打落水中。
現在撈捕無獲。
生死未定。
請将東蘭州吏目缪晉階、革職拏問。
署知州黃圖、革審等語。
台灣股頭。
皆系從賊匪徒。
因投首免死。
安插各省。
地方官遇有此等人犯。
該撫等自應諄饬所屬。
時刻留心。
嚴加防範。
不容稍有疎縱。
今鄭管等、膽敢勾同流犯。
結伴同逃。
殊屬不法。
該管官、平日既不能嚴行管束。
緻匪犯脫逃。
及追捕時。
又不能即時擒獲。
打落水中。
複未撈獲屍身。
安知非受賄縱放。
裝點情節。
希圖了事。
若不從嚴懲治。
無以示儆。
東蘭州吏目缪晉階、着革職拏問。
署知州黃圖、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一并革職拏問。
其該管道府。
并不随時稽查。
漫無管束。
非尋常玩忽可比。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巡撫臬司。
不能先事督饬所屬。
防範匪徒。
咎亦難辭。
亦着交部議處。
所有鄭管、陳廷、二犯。
着該撫等迅速查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曰、魁倫奏、閩海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比較五十一年分。
少徵銀四萬五千七十七兩零。
請照數賠補。
分限完繳等語。
該省本年漳泉一帶。
雨澤稍缺。
商民販運較稀。
以緻稅課短少。
尚屬有因。
所有短缺銀四萬五千七十七兩零。
着加恩寬免一半。
餘着分限完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書麟等奏、查勘黃河上遊毛城鋪民堰情形。
圖内所繪新舊河形。
牽混不清。
傳旨詢問。
茲據該督等覆奏、并另繪新圖呈覽。
仍不明白。
已于圖内批示。
并将舊河口代為畫出矣。
毛城鋪外灘黃河。
原由張王莊迤南行走。
本年秋汛水漲。
将張王莊迤北。
沖出新河一道。
舊河淤墊。
大溜全由新河行走。
是圖内淤墊之處。
即系舊河口。
該督等并未将舊河口繪出。
轉于窦家寨地方向東南分注支流。
畫一河口。
究竟該處新舊河口。
是一是二。
抑系舊口之外。
支河更有一口。
今因大溜全歸新河。
該處業已淤塞。
經朕反覆披閱。
圖中所繪情形。
總屬牽混。
何不明白至此。
其毛城鋪之河。
原有唐家灣倒勾引河。
分洩黃水。
窦家寨地方。
不應複有引河下注。
詳閱該督等摺圖。
并未分晰聲叙。
殊屬糊塗。
仍着将朱筆圖、發交書麟蘭第錫閱看。
着即另行詳細展寬繪圖貼說呈覽。
不得再有牽混。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署東蘭州知州黃圖禀報、該州安插福建台灣案内股頭鄭管、陳廷、二名。
于本年八月間。
與流犯周亞卿同逃。
現在分饬偵拏等語。
此事大奇。
已明降谕旨。
将知州吏目等、革職拏問。
并将該管各上司。
分别交部矣。
台灣股頭。
皆系從賊匪徒。
即應正法之犯。
因其遵示投出。
貸以一死。
從寬安插。
原屬格外加恩。
乃該犯等到配後。
不思感激悛改。
膽敢結伴同逃。
及經兵役追拏。
複敢持篙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雖據奏、被兵役打落水中。
但現在屍身未獲。
安知非赴水潛逃。
竄回原籍。
着傳谕孫永清、分饬地方文武。
懸賞偵拏。
務期弋獲。
不得因該犯被打落水。
即以為業經身死。
緻滋疎縱。
并着伍拉納、徐嗣曾、嚴饬所屬。
于該犯等原籍地方。
一體嚴密查拏。
毋任潛匿。
至該犯等由粵西竄回福建。
必經由廣東地方。
着傳谕福康安、郭世勳、密饬各屬。
于水陸關隘地方。
分投查察。
一遇該犯過境。
立即
己酉。
十一月。
戊戌。
谕、據嵩椿等奏、盛京等五城。
連年被災。
所有本年借支倉谷。
請展限追繳等語。
盛京等五城。
連年被災。
其本年春季借支倉谷。
若仍令展限繳完。
兵力仍不無拮據。
所有盛京遼陽、廣甯、岫岩、複州兵丁。
領借倉谷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四石。
并着加恩寬免。
以示體恤。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署東蘭州知州黃圖禀報、該州安插福建台灣案内股頭鄭管、陳廷、二名。
于本年八月二十二日。
與流犯周亞卿同逃。
當差兵役追拏。
見該犯等乘坐小船。
順流而下。
兵役等趕上。
拏獲周亞卿一名。
其鄭管、陳廷、持篙拒捕。
被兵役打落水中。
現在撈捕無獲。
生死未定。
請将東蘭州吏目缪晉階、革職拏問。
署知州黃圖、革審等語。
台灣股頭。
皆系從賊匪徒。
因投首免死。
安插各省。
地方官遇有此等人犯。
該撫等自應諄饬所屬。
時刻留心。
嚴加防範。
不容稍有疎縱。
今鄭管等、膽敢勾同流犯。
結伴同逃。
殊屬不法。
該管官、平日既不能嚴行管束。
緻匪犯脫逃。
及追捕時。
又不能即時擒獲。
打落水中。
複未撈獲屍身。
安知非受賄縱放。
裝點情節。
希圖了事。
若不從嚴懲治。
無以示儆。
東蘭州吏目缪晉階、着革職拏問。
署知州黃圖、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一并革職拏問。
其該管道府。
并不随時稽查。
漫無管束。
非尋常玩忽可比。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巡撫臬司。
不能先事督饬所屬。
防範匪徒。
咎亦難辭。
亦着交部議處。
所有鄭管、陳廷、二犯。
着該撫等迅速查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又谕曰、魁倫奏、閩海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比較五十一年分。
少徵銀四萬五千七十七兩零。
請照數賠補。
分限完繳等語。
該省本年漳泉一帶。
雨澤稍缺。
商民販運較稀。
以緻稅課短少。
尚屬有因。
所有短缺銀四萬五千七十七兩零。
着加恩寬免一半。
餘着分限完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書麟等奏、查勘黃河上遊毛城鋪民堰情形。
圖内所繪新舊河形。
牽混不清。
傳旨詢問。
茲據該督等覆奏、并另繪新圖呈覽。
仍不明白。
已于圖内批示。
并将舊河口代為畫出矣。
毛城鋪外灘黃河。
原由張王莊迤南行走。
本年秋汛水漲。
将張王莊迤北。
沖出新河一道。
舊河淤墊。
大溜全由新河行走。
是圖内淤墊之處。
即系舊河口。
該督等并未将舊河口繪出。
轉于窦家寨地方向東南分注支流。
畫一河口。
究竟該處新舊河口。
是一是二。
抑系舊口之外。
支河更有一口。
今因大溜全歸新河。
該處業已淤塞。
經朕反覆披閱。
圖中所繪情形。
總屬牽混。
何不明白至此。
其毛城鋪之河。
原有唐家灣倒勾引河。
分洩黃水。
窦家寨地方。
不應複有引河下注。
詳閱該督等摺圖。
并未分晰聲叙。
殊屬糊塗。
仍着将朱筆圖、發交書麟蘭第錫閱看。
着即另行詳細展寬繪圖貼說呈覽。
不得再有牽混。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署東蘭州知州黃圖禀報、該州安插福建台灣案内股頭鄭管、陳廷、二名。
于本年八月間。
與流犯周亞卿同逃。
現在分饬偵拏等語。
此事大奇。
已明降谕旨。
将知州吏目等、革職拏問。
并将該管各上司。
分别交部矣。
台灣股頭。
皆系從賊匪徒。
即應正法之犯。
因其遵示投出。
貸以一死。
從寬安插。
原屬格外加恩。
乃該犯等到配後。
不思感激悛改。
膽敢結伴同逃。
及經兵役追拏。
複敢持篙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雖據奏、被兵役打落水中。
但現在屍身未獲。
安知非赴水潛逃。
竄回原籍。
着傳谕孫永清、分饬地方文武。
懸賞偵拏。
務期弋獲。
不得因該犯被打落水。
即以為業經身死。
緻滋疎縱。
并着伍拉納、徐嗣曾、嚴饬所屬。
于該犯等原籍地方。
一體嚴密查拏。
毋任潛匿。
至該犯等由粵西竄回福建。
必經由廣東地方。
着傳谕福康安、郭世勳、密饬各屬。
于水陸關隘地方。
分投查察。
一遇該犯過境。
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