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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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孫永清奏、成林在黎城宣封後。
于十月十七日起程進關等語。
成林前往黎城。
宣旨錫封。
該國王感激歡忭。
及安南一切風土人情。
自必目擊。
朕欲面為詢問。
較之該撫據禀轉奏情形。
更為親切。
着傳谕孫永清、于成林進關後。
即令其迅速馳驿來京。
以備垂詢。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泰奏、杜爾伯特汗瑪克蘇爾紮布、貝勒巴桑、土爾扈特郡王舍棱、貝子沙喇扣肯、俱各呈請、情願明年來京叩祝萬壽。
瑪克蘇爾紮布、舍棱、巴桑、俱未出痘。
請令伊等與輪應木蘭班次之烏梁海等。
一同遣赴熱河。
沙喇扣肯、業經出痘。
請令赴京等語。
瑪克蘇爾紮布等、情願前來叩祝。
足見忱悃。
即照所請。
準其前來。
将此因事之便。
令伊等與輪應明年木蘭班次之烏梁海等、一同酌于明年七月初五日以前、可抵熱河。
量期起程。
沙喇扣肯、雖已出痘。
僅止一人。
不必到京。
着同瑪克蘇爾紮布等、齊赴熱河。
○吏部議奏、江西新城、泸溪、浮梁、德興、安仁等五縣。
派文武員弁。
水陸巡緝私鹽。
應明定功過條例。
其多銷引一分以上者。
紀錄一次。
二分以上者。
紀錄二次。
三分以上者。
紀錄三次。
四分以上者。
加一級。
五分以上者。
加二級。
數多者以次遞加。
其短銷不及一分者。
罰俸六個月。
一分以上者。
罰俸一年。
二分、三分者。
降一級留任。
四分、五分者。
降一級調用。
六分以上者。
降二級調用。
七分者。
降三級調用。
七分以上、未及八分。
及八分以上者。
俱革職。
從之。
○兵部議準、廣東學政關槐奏稱、廣州府新甯縣客籍。
額取進文童二名。
武童一名。
查近年考試武童。
人數多少不等。
請照廣東商籍童生之例。
十名取進一名。
未滿十名。
不得濫取。
或人數增多至十名之外。
仍照原額。
不得加添。
至童生例非廪生保結。
不得入場。
原議客籍生員。
不準撥給廪增。
赴考文武童生。
由教官保送。
恐平時不相認識。
臨時難以稽查。
應即令客籍附生。
照例出保。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安陽縣民李明理妻王氏。
○庚寅。
谕、朕紹膺丕緒。
仰荷天祖垂庥。
康強逢吉。
明年為朕八旬壽辰。
敷天胪慶。
諸皇子禀承家法。
孝道克循。
朕與和親王。
從前在藩邸時。
曾以皇子受封親王。
今諸皇子年齒已長。
允宜式遵成憲。
錫授親藩。
用昭慈眷。
皇六子永瑢、着晉封為質親王。
皇十一子永瑆、着封為成親王。
皇十五子颙琰着封為嘉親王。
皇十七子永璘、着封為貝勒。
其皇十一子以下。
俱着仍在内廷居住。
暫緩分府。
所有冊封一切應行典禮。
着宗人府會同各該衙門查例具奏。
○又谕、明歲系朕八旬萬壽。
皇子公主等、各有所需之項。
着施恩皇六子、皇八子、皇十一子、皇十五子、皇十七子、和敬公主、和孝公主、綿恩阿哥、各賞銀五千兩。
綿億阿哥、綿惠阿哥、綿懿阿哥、各賞銀二千兩。
俱由甯壽宮支領。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黎維祇潛匿安南保樂地方。
被阮光平殺敗潰逃。
一月以來。
未據探有下落。
如果叩邊内投。
當與黎維祁一同安插等語。
黎維祇、系黎姓支子。
在安南地方。
尚與宗黨舊臣糾聚。
與阮光平争釁。
原可置之度外。
因思黎維祁曾為國王。
現在桂林省城安插。
究仍密迩安南。
恐其舊時臣庶。
假以為名。
又緻滋生事端。
阮光平亦恐因此心存疑慮。
且黎維祁柔懦無能。
不克自振。
投回内地。
本無大罪。
若竟齒于齊民。
亦非朕興滅繼絕之意。
應令黎維祁率同屬下人戶。
全行來京。
歸入漢軍旗下。
編一佐領。
即令黎維祁為世管佐領。
黎維祁既有官職承襲。
所屬人戶。
皆得食錢糧生聚。
亦可以出仕。
伊等自屬樂從。
着傳谕福康安、即行詳加酌核。
将黎維祁等、及伊屬下之人。
在各府安插者。
分起送京。
編隸旗籍。
用示朕格外矜恤至意。
至黎維祇若窮蹙内投。
亦着一并送京。
庶使阮光平聞知黎氏支屬。
全已來京。
不緻複留後患。
自當倍加感激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故多羅果簡郡王永瑹子綿從、承襲多羅貝勒。
○辛卯。
谕、文淵、文源、文津、三閣四庫全書。
前已派員逐分校閱。
将錯誤處所。
詳晰簽改。
至文溯閣全書一分。
現在應往盛京。
原勘之陸錫熊等、業已差滿。
俟到齊即行前往校辦。
其荟要二分。
尚未重加校正。
着派懋勤殿翰林、會同紀昀、悉心勘校。
以期并臻完善。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建築郝穴鎮碎石壩工。
及潛江縣易家拐補築堤塍一摺。
江流浩瀚。
向無施工之事。
而沿江一帶堤塍。
百有餘年。
并未有工。
即雲此項工程。
例系民修。
但既借帑墊辦。
仍須按糧攤派。
小民生計有常。
豈能于額徵之外。
複有增加。
且江堤工作。
此次既令民為經理。
立有成規。
則每年必須循例歲修。
所有工價錢糧。
雖據奏公舉誠實紳耆。
專司收放。
但督率稽查。
仍不能不假手于官吏。
其中難保無勒索扣克之弊。
是衛民之事。
轉以累民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孫永清奏、成林在黎城宣封後。
于十月十七日起程進關等語。
成林前往黎城。
宣旨錫封。
該國王感激歡忭。
及安南一切風土人情。
自必目擊。
朕欲面為詢問。
較之該撫據禀轉奏情形。
更為親切。
着傳谕孫永清、于成林進關後。
即令其迅速馳驿來京。
以備垂詢。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泰奏、杜爾伯特汗瑪克蘇爾紮布、貝勒巴桑、土爾扈特郡王舍棱、貝子沙喇扣肯、俱各呈請、情願明年來京叩祝萬壽。
瑪克蘇爾紮布、舍棱、巴桑、俱未出痘。
請令伊等與輪應木蘭班次之烏梁海等。
一同遣赴熱河。
沙喇扣肯、業經出痘。
請令赴京等語。
瑪克蘇爾紮布等、情願前來叩祝。
足見忱悃。
即照所請。
準其前來。
将此因事之便。
令伊等與輪應明年木蘭班次之烏梁海等、一同酌于明年七月初五日以前、可抵熱河。
量期起程。
沙喇扣肯、雖已出痘。
僅止一人。
不必到京。
着同瑪克蘇爾紮布等、齊赴熱河。
○吏部議奏、江西新城、泸溪、浮梁、德興、安仁等五縣。
派文武員弁。
水陸巡緝私鹽。
應明定功過條例。
其多銷引一分以上者。
紀錄一次。
二分以上者。
紀錄二次。
三分以上者。
紀錄三次。
四分以上者。
加一級。
五分以上者。
加二級。
數多者以次遞加。
其短銷不及一分者。
罰俸六個月。
一分以上者。
罰俸一年。
二分、三分者。
降一級留任。
四分、五分者。
降一級調用。
六分以上者。
降二級調用。
七分者。
降三級調用。
七分以上、未及八分。
及八分以上者。
俱革職。
從之。
○兵部議準、廣東學政關槐奏稱、廣州府新甯縣客籍。
額取進文童二名。
武童一名。
查近年考試武童。
人數多少不等。
請照廣東商籍童生之例。
十名取進一名。
未滿十名。
不得濫取。
或人數增多至十名之外。
仍照原額。
不得加添。
至童生例非廪生保結。
不得入場。
原議客籍生員。
不準撥給廪增。
赴考文武童生。
由教官保送。
恐平時不相認識。
臨時難以稽查。
應即令客籍附生。
照例出保。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安陽縣民李明理妻王氏。
○庚寅。
谕、朕紹膺丕緒。
仰荷天祖垂庥。
康強逢吉。
明年為朕八旬壽辰。
敷天胪慶。
諸皇子禀承家法。
孝道克循。
朕與和親王。
從前在藩邸時。
曾以皇子受封親王。
今諸皇子年齒已長。
允宜式遵成憲。
錫授親藩。
用昭慈眷。
皇六子永瑢、着晉封為質親王。
皇十一子永瑆、着封為成親王。
皇十五子颙琰着封為嘉親王。
皇十七子永璘、着封為貝勒。
其皇十一子以下。
俱着仍在内廷居住。
暫緩分府。
所有冊封一切應行典禮。
着宗人府會同各該衙門查例具奏。
○又谕、明歲系朕八旬萬壽。
皇子公主等、各有所需之項。
着施恩皇六子、皇八子、皇十一子、皇十五子、皇十七子、和敬公主、和孝公主、綿恩阿哥、各賞銀五千兩。
綿億阿哥、綿惠阿哥、綿懿阿哥、各賞銀二千兩。
俱由甯壽宮支領。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黎維祇潛匿安南保樂地方。
被阮光平殺敗潰逃。
一月以來。
未據探有下落。
如果叩邊内投。
當與黎維祁一同安插等語。
黎維祇、系黎姓支子。
在安南地方。
尚與宗黨舊臣糾聚。
與阮光平争釁。
原可置之度外。
因思黎維祁曾為國王。
現在桂林省城安插。
究仍密迩安南。
恐其舊時臣庶。
假以為名。
又緻滋生事端。
阮光平亦恐因此心存疑慮。
且黎維祁柔懦無能。
不克自振。
投回内地。
本無大罪。
若竟齒于齊民。
亦非朕興滅繼絕之意。
應令黎維祁率同屬下人戶。
全行來京。
歸入漢軍旗下。
編一佐領。
即令黎維祁為世管佐領。
黎維祁既有官職承襲。
所屬人戶。
皆得食錢糧生聚。
亦可以出仕。
伊等自屬樂從。
着傳谕福康安、即行詳加酌核。
将黎維祁等、及伊屬下之人。
在各府安插者。
分起送京。
編隸旗籍。
用示朕格外矜恤至意。
至黎維祇若窮蹙内投。
亦着一并送京。
庶使阮光平聞知黎氏支屬。
全已來京。
不緻複留後患。
自當倍加感激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故多羅果簡郡王永瑹子綿從、承襲多羅貝勒。
○辛卯。
谕、文淵、文源、文津、三閣四庫全書。
前已派員逐分校閱。
将錯誤處所。
詳晰簽改。
至文溯閣全書一分。
現在應往盛京。
原勘之陸錫熊等、業已差滿。
俟到齊即行前往校辦。
其荟要二分。
尚未重加校正。
着派懋勤殿翰林、會同紀昀、悉心勘校。
以期并臻完善。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建築郝穴鎮碎石壩工。
及潛江縣易家拐補築堤塍一摺。
江流浩瀚。
向無施工之事。
而沿江一帶堤塍。
百有餘年。
并未有工。
即雲此項工程。
例系民修。
但既借帑墊辦。
仍須按糧攤派。
小民生計有常。
豈能于額徵之外。
複有增加。
且江堤工作。
此次既令民為經理。
立有成規。
則每年必須循例歲修。
所有工價錢糧。
雖據奏公舉誠實紳耆。
專司收放。
但督率稽查。
仍不能不假手于官吏。
其中難保無勒索扣克之弊。
是衛民之事。
轉以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