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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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漢陽。
現又移居浙江嘉善。
遷徙無定。
輾轉搬移。
安知非因有侵蝕官項。
恐被發覺。
豫為隐匿地步。
不可不從嚴查辦。
着傳谕富綱、譚尚忠、将該員任所赀财。
嚴密查封外。
并着陳用敷、惠齡、琅玕、于該員原籍寄籍處所家産。
一體查封備抵。
毋任有絲毫偷漏寄頓情弊。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成林禀報。
阮光平于十月十四日至黎城。
诹吉十五日宣旨錫封。
阮光平感忭出于至誠。
來年三月間。
親自進京叩祝。
先遣陪臣等、随同成林進關。
謝恩進貢。
現在太平南甯一帶。
稍為停待。
俟奉到谕旨遵辦。
其年例應進貢物。
循照向例。
派員護送赴京等語。
阮光平祇受封爵。
得備藩封。
其歡忭感激忱悃。
出于至誠。
呈進謝恩貢物。
自應賞收。
所遣陪臣人等。
現已随同成林等進關。
亦應準其進京。
着傳谕福康安、孫永清、即行派委妥員護送。
迅速赴京。
務于年底趕到。
俾得與巴勒布、暹羅等國使臣。
同與朝正盛典。
以遂其觐仰之誠。
即或計算程期。
趕行不及。
亦須于明歲燈節前到京。
庶可與各外藩蒙古等。
一同入宴。
恩加賞赉。
仰沐寵榮也。
其呈進年例貢物陪臣等。
亦着與謝恩進表貢使。
一同進京。
○又谕曰、阮光平、承受天朝封爵。
鎮撫夷邦。
其感忭實出至誠。
所有呈進貢物。
已谕知福康安、孫永清、傳旨賞收。
其陪臣人等。
自應準其赴京瞻觐。
前因阮光平之侄阮光顯入觐時。
經過沿途地方。
該督撫賞給未免過優。
曾經降旨、谕知該督撫等。
于阮光顯回國時。
祗須供頓無缺。
不必過事繁費。
此次安南陪臣等、赍貢進京。
若各督撫拘泥前旨。
概不量為賞給。
恐陪臣等、稔知阮光顯既邀優赉。
而伊等未得一律均沾。
厚薄懸殊。
轉非體恤懷柔之意。
着傳谕各督撫、于該陪臣等到境時。
所有應行賞給物件。
較之阮光顯酌量減半。
并詳悉告以阮光顯系爾國王親侄。
故赴京時沿途賞赉加優。
爾等系屬陪臣。
分位不同。
天朝體制。
自有區别。
是以賞給稍減。
并着饬知伴送委員。
及各該地方官。
一切夫馬。
務須豫為備辦。
俟該陪臣入境。
即妥為照料。
按程迅速遄行。
不可稍有耽延。
務于年内到京。
即或趕行不及。
亦須于燈節前抵京。
毋得遲誤。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書麟等奏稱、江西漕船。
行月二糧。
向俱全支折色。
買食不敷。
請将該省徵給船戶水腳。
并縣倉扒夫等項銀米減半。
節省銀一萬二千零。
米一萬九千二百石零。
分給十三幫。
以為增補行月之用。
其軍船積欠通濟長蘆、及糧道各庫銀、十四萬八千兩。
請于江西藩庫閑款内。
動借銀十萬兩。
先還通濟長蘆等庫項。
以應支放。
仍将前動借各項銀十四萬八千兩。
并為一款。
分作十年。
按船扣還。
至各丁屯田地方。
間有錯入江南等縣境内。
請将屯坐本管地方者。
限以一年。
分隸别府州縣者。
限以二年。
責成該管府、州、縣、衛。
細查報部。
如有私典之田。
另行設法議贖。
此後再有私相典當。
治以盜賣之罪。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以四川督标中軍副将諸神保、為重慶鎮總兵。
○丙戌。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陳用敷奏、安徽省江北各屬。
連年俱被偏災。
舊欠銀米。
業經分别遞緩催徵。
本年宿州靈璧等處。
因黃水漫注。
又被偏災。
除被水各州縣外。
其餘各處。
尚屬有收。
惟所欠各款錢糧。
及随漕銀米等項。
連年積壓。
為數較多。
同時并徵。
民力不無拮據等語。
安省鳳颍等屬。
本有積欠銀米。
本年宿州、靈璧等州縣。
又被黃水偏災。
雖該處亦有秋收成熟地方。
但積欠既多。
若同時新舊并徵。
闾閻生計。
不無竭蹷。
所有本年秋收成熟之懷甯、無為、廬江巢縣、定遠壽州、鳳台等七州縣。
積欠地丁、随漕及借給耔種口糧等項。
應徵銀米。
着加恩自五十四年起。
分限四年帶徵。
其被災歉收之宿州、靈璧、泗州、旴<日台>、五河、鳳陽、懷遠、霍邱、亳州、蒙城、太和等十一州縣。
及鳳陽、長淮、泗州、三衛。
積欠各銀米。
竟予寬免。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孫永清奏、成林到黎城後。
诹吉于十月十五日宣旨。
錫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該國王祗受恩命。
感忭情形。
實屬至誠流露。
定于來年三月間。
親自進京。
恭祝萬壽。
現具表文。
并謝恩貢品一分。
又本年例貢一分。
恭遣陪臣呈進等語。
阮光平祇受封爵。
備位藩封。
仰藉寵榮。
鎮撫該國。
其恪恭感戴忱悃。
出于至誠。
情願趨赴阙廷。
謝恩祝嘏。
并于例貢之外。
複進謝恩貢品。
實屬恭順可嘉。
但念該國王造邦伊始。
兩貢同時并進。
未免太費其力。
今貢品業已進關。
若不一并賞收。
轉恐阻其向化之誠。
着加恩将本年例貢。
留抵下次正貢。
用示體恤。
至該國王已受封爵。
亦系天朝臣子。
與陪臣貢使不同。
明歲來京瞻觐。
經過沿途各省地方。
與各督撫接見。
自應以賓主之禮相待。
所有一應接見儀注。
着大學士會同禮部。
詳悉酌議具奏。
即行頒示
現又移居浙江嘉善。
遷徙無定。
輾轉搬移。
安知非因有侵蝕官項。
恐被發覺。
豫為隐匿地步。
不可不從嚴查辦。
着傳谕富綱、譚尚忠、将該員任所赀财。
嚴密查封外。
并着陳用敷、惠齡、琅玕、于該員原籍寄籍處所家産。
一體查封備抵。
毋任有絲毫偷漏寄頓情弊。
○又谕曰、孫永清奏、據成林禀報。
阮光平于十月十四日至黎城。
诹吉十五日宣旨錫封。
阮光平感忭出于至誠。
來年三月間。
親自進京叩祝。
先遣陪臣等、随同成林進關。
謝恩進貢。
現在太平南甯一帶。
稍為停待。
俟奉到谕旨遵辦。
其年例應進貢物。
循照向例。
派員護送赴京等語。
阮光平祇受封爵。
得備藩封。
其歡忭感激忱悃。
出于至誠。
呈進謝恩貢物。
自應賞收。
所遣陪臣人等。
現已随同成林等進關。
亦應準其進京。
着傳谕福康安、孫永清、即行派委妥員護送。
迅速赴京。
務于年底趕到。
俾得與巴勒布、暹羅等國使臣。
同與朝正盛典。
以遂其觐仰之誠。
即或計算程期。
趕行不及。
亦須于明歲燈節前到京。
庶可與各外藩蒙古等。
一同入宴。
恩加賞赉。
仰沐寵榮也。
其呈進年例貢物陪臣等。
亦着與謝恩進表貢使。
一同進京。
○又谕曰、阮光平、承受天朝封爵。
鎮撫夷邦。
其感忭實出至誠。
所有呈進貢物。
已谕知福康安、孫永清、傳旨賞收。
其陪臣人等。
自應準其赴京瞻觐。
前因阮光平之侄阮光顯入觐時。
經過沿途地方。
該督撫賞給未免過優。
曾經降旨、谕知該督撫等。
于阮光顯回國時。
祗須供頓無缺。
不必過事繁費。
此次安南陪臣等、赍貢進京。
若各督撫拘泥前旨。
概不量為賞給。
恐陪臣等、稔知阮光顯既邀優赉。
而伊等未得一律均沾。
厚薄懸殊。
轉非體恤懷柔之意。
着傳谕各督撫、于該陪臣等到境時。
所有應行賞給物件。
較之阮光顯酌量減半。
并詳悉告以阮光顯系爾國王親侄。
故赴京時沿途賞赉加優。
爾等系屬陪臣。
分位不同。
天朝體制。
自有區别。
是以賞給稍減。
并着饬知伴送委員。
及各該地方官。
一切夫馬。
務須豫為備辦。
俟該陪臣入境。
即妥為照料。
按程迅速遄行。
不可稍有耽延。
務于年内到京。
即或趕行不及。
亦須于燈節前抵京。
毋得遲誤。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書麟等奏稱、江西漕船。
行月二糧。
向俱全支折色。
買食不敷。
請将該省徵給船戶水腳。
并縣倉扒夫等項銀米減半。
節省銀一萬二千零。
米一萬九千二百石零。
分給十三幫。
以為增補行月之用。
其軍船積欠通濟長蘆、及糧道各庫銀、十四萬八千兩。
請于江西藩庫閑款内。
動借銀十萬兩。
先還通濟長蘆等庫項。
以應支放。
仍将前動借各項銀十四萬八千兩。
并為一款。
分作十年。
按船扣還。
至各丁屯田地方。
間有錯入江南等縣境内。
請将屯坐本管地方者。
限以一年。
分隸别府州縣者。
限以二年。
責成該管府、州、縣、衛。
細查報部。
如有私典之田。
另行設法議贖。
此後再有私相典當。
治以盜賣之罪。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以四川督标中軍副将諸神保、為重慶鎮總兵。
○丙戌。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陳用敷奏、安徽省江北各屬。
連年俱被偏災。
舊欠銀米。
業經分别遞緩催徵。
本年宿州靈璧等處。
因黃水漫注。
又被偏災。
除被水各州縣外。
其餘各處。
尚屬有收。
惟所欠各款錢糧。
及随漕銀米等項。
連年積壓。
為數較多。
同時并徵。
民力不無拮據等語。
安省鳳颍等屬。
本有積欠銀米。
本年宿州、靈璧等州縣。
又被黃水偏災。
雖該處亦有秋收成熟地方。
但積欠既多。
若同時新舊并徵。
闾閻生計。
不無竭蹷。
所有本年秋收成熟之懷甯、無為、廬江巢縣、定遠壽州、鳳台等七州縣。
積欠地丁、随漕及借給耔種口糧等項。
應徵銀米。
着加恩自五十四年起。
分限四年帶徵。
其被災歉收之宿州、靈璧、泗州、旴<日台>、五河、鳳陽、懷遠、霍邱、亳州、蒙城、太和等十一州縣。
及鳳陽、長淮、泗州、三衛。
積欠各銀米。
竟予寬免。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孫永清奏、成林到黎城後。
诹吉于十月十五日宣旨。
錫封阮光平為安南國王。
該國王祗受恩命。
感忭情形。
實屬至誠流露。
定于來年三月間。
親自進京。
恭祝萬壽。
現具表文。
并謝恩貢品一分。
又本年例貢一分。
恭遣陪臣呈進等語。
阮光平祇受封爵。
備位藩封。
仰藉寵榮。
鎮撫該國。
其恪恭感戴忱悃。
出于至誠。
情願趨赴阙廷。
謝恩祝嘏。
并于例貢之外。
複進謝恩貢品。
實屬恭順可嘉。
但念該國王造邦伊始。
兩貢同時并進。
未免太費其力。
今貢品業已進關。
若不一并賞收。
轉恐阻其向化之誠。
着加恩将本年例貢。
留抵下次正貢。
用示體恤。
至該國王已受封爵。
亦系天朝臣子。
與陪臣貢使不同。
明歲來京瞻觐。
經過沿途各省地方。
與各督撫接見。
自應以賓主之禮相待。
所有一應接見儀注。
着大學士會同禮部。
詳悉酌議具奏。
即行頒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