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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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十月。
戊辰。
上還宮。
○策試中式武舉劉國慶等四十三人于太和殿前。
○補行福建省乾隆五十二年大計。
罷軟官四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六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處分如例。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十二人。
餘六十七人予勾。
○廣西巡撫孫永清奏、據成林等禀稱、九月二十三日。
行抵安南嘉橘地方。
阮光平遣子光垂。
率員目百數十人。
恭遞阮光平呈文。
内稱八月在義安築城。
接到檄會。
知已封為安南國王。
即停工起身。
行至東城縣。
因病暫留調治。
俟稍痊即趕赴黎城。
祇迎恩命等語。
又成林禀稱、自出關後。
阮光平遣該國文目黎春材等、率領衛士五百名。
護從龍亭儀仗。
十分整肅。
日夕行禮。
極其恭敬。
谕軍機大臣曰、阮光平聞知天朝遣員恭捧敕書。
并禦制詩章。
前往宣封。
該國王即将城工停緩。
迅赴黎城。
豫備祇迎錫命。
是其欣幸感激。
實出至誠。
現因患病未痊。
于途次暫停調理。
遣其幼子陪臣等。
親來迎候。
禀懇展期受封。
自屬實情。
不必責其改期也。
計成林具禀之期。
距今已閱兩旬。
阮光平病體。
此時諒已痊愈。
自必趕赴黎城。
蠲吉受封。
着傳谕孫永清、俟成林續有禀報。
阮光平于何日前赴黎城。
并于何日宣封之處。
仍即迅速履奏。
○以故廣西鎮安府上映土知州許甫子維藩、襲職。
○庚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曰、伊齡阿本年派辦順天鄉試監臨。
有心沽譽。
并不認真查察。
緻有萬治庭頂冒聯号等弊。
非尋常疎玩可比。
除聽候部議外。
不必兼管崇文門。
其崇文門稅務。
着福長安接管。
○軍機大臣議準、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稱、粵東地處海疆。
若大黃任其出洋。
勢必轉入俄羅斯境。
瓊州一府。
緊接外洋。
應準商民等、由省城佛山。
每年販賣五百斤往售。
官為給票。
如無官票。
及多買夾帶者。
即嚴拏治罪。
其西洋各國。
每年每國。
不得過五百斤。
饬令省城洋行。
及澳門商人。
将售賣大黃數目。
并賣與何國夷人。
均于洋船啟棹之先。
分晰列冊呈繳。
南海、香山二縣。
一面通詳。
移行守口文武員弁。
按冊稽查。
如查有夾帶多買。
嚴拏行商通事。
從重治罪。
仍将大黃變價歸官。
于保商夷商名下。
各追十倍價銀充公。
其暹羅、安南二國。
遇該國進貢之年。
每次準買帶五百斤。
俟俄羅斯通市後。
仍照常賣運。
從之。
○辛未。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曰、劉峨奏審明殺死三命。
并誤傷親父身死重犯。
定拟一摺。
内稱王三因疑妻陳氏與胞弟王七有奸。
将王七、陳氏、及王七之妻趙氏砍斃。
并誤傷伊父王寄虎。
又壓傷幼女。
将王三問拟淩遲。
俟命下再行處決等語。
王三之妻。
與胞弟王七、并弟婦趙氏、對房居住。
偶因自外回歸。
見伊妻陳氏、由王七房内走出。
即心疑有奸。
雖事屬有因。
但逞兇殺死三命。
壓斃一命。
并誤傷親父身死。
倫紀攸關。
兇殘已極。
此等決不待時之犯。
自應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乃該督猶複請旨辦理。
殊屬拘泥。
劉峨着傳旨申饬。
王三一犯。
着即淩遲處死。
該部知道。
○壬申。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劉國慶、馬承基、陳四安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吳三泰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毛秉剛等三十五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審明閩省各案洋盜。
分别正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又另片奏、據福州府禀稱。
探得陳禮禮、經總兵丁朝雄、參将海亮等、于長樂縣下目洋擒獲等語。
所辦好。
陳禮禮、系在大門洋戕害參将張殿魁首犯。
今既就獲。
自應解京。
盡法處治。
以彰國憲而快人心。
着伍拉納即派委妥員。
與林明灼一并隔别解京嚴辦。
再該犯擒獲時。
雖據稱系總兵參将等、在下目洋截拏。
但必有弁員等幫同下手。
并着伍拉納查明。
如系兵丁首先拏獲。
即酌加獎賞。
若系都守等所獲。
着即送部引見。
至陳禮禮一犯。
前據伍拉納奏稱。
于拒傷張殿魁身死後。
在犁洋地方遭風。
打翻船隻落海等語。
曾經降旨。
以該犯屍身并未撈獲。
是否溺斃。
殊難憑信。
仍應上緊根緝。
今該犯實未身死。
現經就獲。
果不出朕之所料。
但陳禮禮遭風溺斃之語。
從前若系地方文武禀報。
則是不肯上緊搜捕。
有意消彌。
如出于夥犯供稱。
明系捏詞開脫。
希圖陳禮禮漏網。
二者必居一于此。
不可不徹底根訊。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據實查明覆奏。
勿得稍有回護。
○又谕、本日李世傑奏、兇犯陳年富、殺死一家三命。
于審明後。
己酉。
十月。
戊辰。
上還宮。
○策試中式武舉劉國慶等四十三人于太和殿前。
○補行福建省乾隆五十二年大計。
罷軟官四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六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處分如例。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十二人。
餘六十七人予勾。
○廣西巡撫孫永清奏、據成林等禀稱、九月二十三日。
行抵安南嘉橘地方。
阮光平遣子光垂。
率員目百數十人。
恭遞阮光平呈文。
内稱八月在義安築城。
接到檄會。
知已封為安南國王。
即停工起身。
行至東城縣。
因病暫留調治。
俟稍痊即趕赴黎城。
祇迎恩命等語。
又成林禀稱、自出關後。
阮光平遣該國文目黎春材等、率領衛士五百名。
護從龍亭儀仗。
十分整肅。
日夕行禮。
極其恭敬。
谕軍機大臣曰、阮光平聞知天朝遣員恭捧敕書。
并禦制詩章。
前往宣封。
該國王即将城工停緩。
迅赴黎城。
豫備祇迎錫命。
是其欣幸感激。
實出至誠。
現因患病未痊。
于途次暫停調理。
遣其幼子陪臣等。
親來迎候。
禀懇展期受封。
自屬實情。
不必責其改期也。
計成林具禀之期。
距今已閱兩旬。
阮光平病體。
此時諒已痊愈。
自必趕赴黎城。
蠲吉受封。
着傳谕孫永清、俟成林續有禀報。
阮光平于何日前赴黎城。
并于何日宣封之處。
仍即迅速履奏。
○以故廣西鎮安府上映土知州許甫子維藩、襲職。
○庚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曰、伊齡阿本年派辦順天鄉試監臨。
有心沽譽。
并不認真查察。
緻有萬治庭頂冒聯号等弊。
非尋常疎玩可比。
除聽候部議外。
不必兼管崇文門。
其崇文門稅務。
着福長安接管。
○軍機大臣議準、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稱、粵東地處海疆。
若大黃任其出洋。
勢必轉入俄羅斯境。
瓊州一府。
緊接外洋。
應準商民等、由省城佛山。
每年販賣五百斤往售。
官為給票。
如無官票。
及多買夾帶者。
即嚴拏治罪。
其西洋各國。
每年每國。
不得過五百斤。
饬令省城洋行。
及澳門商人。
将售賣大黃數目。
并賣與何國夷人。
均于洋船啟棹之先。
分晰列冊呈繳。
南海、香山二縣。
一面通詳。
移行守口文武員弁。
按冊稽查。
如查有夾帶多買。
嚴拏行商通事。
從重治罪。
仍将大黃變價歸官。
于保商夷商名下。
各追十倍價銀充公。
其暹羅、安南二國。
遇該國進貢之年。
每次準買帶五百斤。
俟俄羅斯通市後。
仍照常賣運。
從之。
○辛未。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曰、劉峨奏審明殺死三命。
并誤傷親父身死重犯。
定拟一摺。
内稱王三因疑妻陳氏與胞弟王七有奸。
将王七、陳氏、及王七之妻趙氏砍斃。
并誤傷伊父王寄虎。
又壓傷幼女。
将王三問拟淩遲。
俟命下再行處決等語。
王三之妻。
與胞弟王七、并弟婦趙氏、對房居住。
偶因自外回歸。
見伊妻陳氏、由王七房内走出。
即心疑有奸。
雖事屬有因。
但逞兇殺死三命。
壓斃一命。
并誤傷親父身死。
倫紀攸關。
兇殘已極。
此等決不待時之犯。
自應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乃該督猶複請旨辦理。
殊屬拘泥。
劉峨着傳旨申饬。
王三一犯。
着即淩遲處死。
該部知道。
○壬申。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劉國慶、馬承基、陳四安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吳三泰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毛秉剛等三十五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審明閩省各案洋盜。
分别正法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又另片奏、據福州府禀稱。
探得陳禮禮、經總兵丁朝雄、參将海亮等、于長樂縣下目洋擒獲等語。
所辦好。
陳禮禮、系在大門洋戕害參将張殿魁首犯。
今既就獲。
自應解京。
盡法處治。
以彰國憲而快人心。
着伍拉納即派委妥員。
與林明灼一并隔别解京嚴辦。
再該犯擒獲時。
雖據稱系總兵參将等、在下目洋截拏。
但必有弁員等幫同下手。
并着伍拉納查明。
如系兵丁首先拏獲。
即酌加獎賞。
若系都守等所獲。
着即送部引見。
至陳禮禮一犯。
前據伍拉納奏稱。
于拒傷張殿魁身死後。
在犁洋地方遭風。
打翻船隻落海等語。
曾經降旨。
以該犯屍身并未撈獲。
是否溺斃。
殊難憑信。
仍應上緊根緝。
今該犯實未身死。
現經就獲。
果不出朕之所料。
但陳禮禮遭風溺斃之語。
從前若系地方文武禀報。
則是不肯上緊搜捕。
有意消彌。
如出于夥犯供稱。
明系捏詞開脫。
希圖陳禮禮漏網。
二者必居一于此。
不可不徹底根訊。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據實查明覆奏。
勿得稍有回護。
○又谕、本日李世傑奏、兇犯陳年富、殺死一家三命。
于審明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