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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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冬。
十月。
癸醜朔。
日食。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五十五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烏爾圖納遜、現交部嚴加議處。
難以留任。
所遺察哈爾都統員缺。
着保泰補授。
其科布多參贊大臣員缺。
着伍彌烏遜調補。
伍彌烏遜由彼即赴科布多。
保泰交代後。
再赴新任。
○甲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因各省鄉試中式人數較多。
若等候各舉子齊集京師。
已屆會試之期。
是以将鄉試覆試之例停止。
但思各省鄉試。
俱系本省諸生應考。
尚不至滋生弊端。
順天為五方輻辏之區。
其應試之人。
又系俊秀監生居多。
未免良莠雜處。
現據順天府查奏萬治庭頂名中式。
并經步軍統領衙門拏獲該犯。
審出聯号代倩情事。
看來順天鄉試榜發後。
不可不覆加嚴試。
以核真才而清弊窦。
所有順天中式舉人。
着即于此科為始。
舉行覆試。
其有托故不到者。
仍照舊例辦理。
○又谕曰、謝墉、吳玉綸、前于學政任内。
聲名狼籍。
謝墉業經降授為編修。
而吳玉綸仍以四品京堂開列。
不足以示懲儆而昭平允。
吳玉綸、亦着降補檢讨。
在武英殿修書處效力行走。
○乙卯。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九人。
絞犯八人。
安徽斬犯八人。
絞犯八人。
餘六十三人予勾。
○谕、前因梁肯堂奏。
安陽、臨漳二邑。
偶被水災。
業經降旨。
撫恤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并令該撫将應行撫恤蠲緩事宜。
詳悉查明。
妥協辦理。
茲據梁肯堂奏、安陽、臨漳、偶被偏災麥秋雖尚有收。
但當積歉之後。
若将本年漕糧一例徵收。
小民未免拮據等語。
着加恩将安陽、臨漳二縣。
本年應徵米麥豆三項。
緩至乾隆五十五年麥後徵收。
以纾民力。
所有被淹之慕村、錢莊等處。
應行緩徵麥豆。
并着照所請。
準其于未被水各戶應徵粟米内。
照例改徵。
以示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内務府議奏、請粜與打牲人等口糧四千餘石。
以資接濟。
所粜銀兩。
于明年秋季饷銀内坐扣等語。
本年六月。
雨水較多。
松花江、舒蘭河、水溢打牲烏拉等。
所種田地被沖。
理宜接濟。
現在所需口糧。
即照所請粜與。
并着加恩賞給一半。
其應扣一半銀兩。
自明年秋季為始。
分三年坐扣。
以示體恤。
○以侍講學士李潢、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佛住、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丙辰。
谕據恒瑞等奏。
請将盜竊商民貨物之蒙古綽克圖、達什、分别拟罪。
首犯綽克圖、現今在逃。
照例拟絞。
獲日絞決。
從犯達什、發往雲貴煙瘴地方等語。
所辦未協。
蒙古荒野地方。
并無牆垣。
商人貨物。
蒙古人等易于盜竊。
必須立法嚴禁。
方能示懲。
今綽克圖、起意邀同達什行竊。
而綽克圖尚未緝獲。
即将從犯達什發遣。
則蒙古人等。
于首犯拟絞之處。
不惟無從得知。
難以示儆。
并将來首犯就獲時。
伊既知無人質證。
必緻推委狡賴。
不肯承認。
着将達什暫緩發遣。
送部監禁。
俟緝獲綽克圖審明之日。
再行照例發遣。
如未經緝獲綽克圖。
将達什永遠監禁。
蒙古地方。
嗣後如有似此首犯逃逸者。
俱照此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明年慶典。
在京師舉行。
阮光平若到京較早。
又湏守候。
是以令于七月二十日以後到京。
嗣又思哈薩克各外藩蒙古等。
皆赴熱河慶祝。
七月初十間。
即在山莊筵宴。
如該國王瞻觐情殷。
不妨令其早行赴阙。
複降旨令福康安不必阻止。
福康安自當遵照辦理。
阮光平于春間進關。
計算道路日期。
七月以前。
盡可到京。
一俟扺關後。
福康安即帶同起程。
先赴熱河。
以便與哈薩克各外藩蒙古等。
一同入宴。
再回京随王公大臣等、屆期共伸慶祝。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紮郎阿、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正黃旗漢軍副都統伍彌烏遜、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實授慶成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丁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向來鄉會試士子出場之日。
例本不準給燭。
聞本科順天鄉試。
于初十、十三、十六等日。
多有遲至夜分。
始行交卷出場者。
以緻昏黑易于混雜。
滋生弊端。
殊非慎重科場之道。
此必系伊齡阿沽譽矣。
嗣後凡遇鄉會試。
于士子出
己酉。
冬。
十月。
癸醜朔。
日食。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五十五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烏爾圖納遜、現交部嚴加議處。
難以留任。
所遺察哈爾都統員缺。
着保泰補授。
其科布多參贊大臣員缺。
着伍彌烏遜調補。
伍彌烏遜由彼即赴科布多。
保泰交代後。
再赴新任。
○甲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因各省鄉試中式人數較多。
若等候各舉子齊集京師。
已屆會試之期。
是以将鄉試覆試之例停止。
但思各省鄉試。
俱系本省諸生應考。
尚不至滋生弊端。
順天為五方輻辏之區。
其應試之人。
又系俊秀監生居多。
未免良莠雜處。
現據順天府查奏萬治庭頂名中式。
并經步軍統領衙門拏獲該犯。
審出聯号代倩情事。
看來順天鄉試榜發後。
不可不覆加嚴試。
以核真才而清弊窦。
所有順天中式舉人。
着即于此科為始。
舉行覆試。
其有托故不到者。
仍照舊例辦理。
○又谕曰、謝墉、吳玉綸、前于學政任内。
聲名狼籍。
謝墉業經降授為編修。
而吳玉綸仍以四品京堂開列。
不足以示懲儆而昭平允。
吳玉綸、亦着降補檢讨。
在武英殿修書處效力行走。
○乙卯。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九人。
絞犯八人。
安徽斬犯八人。
絞犯八人。
餘六十三人予勾。
○谕、前因梁肯堂奏。
安陽、臨漳二邑。
偶被水災。
業經降旨。
撫恤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并令該撫将應行撫恤蠲緩事宜。
詳悉查明。
妥協辦理。
茲據梁肯堂奏、安陽、臨漳、偶被偏災麥秋雖尚有收。
但當積歉之後。
若将本年漕糧一例徵收。
小民未免拮據等語。
着加恩将安陽、臨漳二縣。
本年應徵米麥豆三項。
緩至乾隆五十五年麥後徵收。
以纾民力。
所有被淹之慕村、錢莊等處。
應行緩徵麥豆。
并着照所請。
準其于未被水各戶應徵粟米内。
照例改徵。
以示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内務府議奏、請粜與打牲人等口糧四千餘石。
以資接濟。
所粜銀兩。
于明年秋季饷銀内坐扣等語。
本年六月。
雨水較多。
松花江、舒蘭河、水溢打牲烏拉等。
所種田地被沖。
理宜接濟。
現在所需口糧。
即照所請粜與。
并着加恩賞給一半。
其應扣一半銀兩。
自明年秋季為始。
分三年坐扣。
以示體恤。
○以侍講學士李潢、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佛住、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丙辰。
谕據恒瑞等奏。
請将盜竊商民貨物之蒙古綽克圖、達什、分别拟罪。
首犯綽克圖、現今在逃。
照例拟絞。
獲日絞決。
從犯達什、發往雲貴煙瘴地方等語。
所辦未協。
蒙古荒野地方。
并無牆垣。
商人貨物。
蒙古人等易于盜竊。
必須立法嚴禁。
方能示懲。
今綽克圖、起意邀同達什行竊。
而綽克圖尚未緝獲。
即将從犯達什發遣。
則蒙古人等。
于首犯拟絞之處。
不惟無從得知。
難以示儆。
并将來首犯就獲時。
伊既知無人質證。
必緻推委狡賴。
不肯承認。
着将達什暫緩發遣。
送部監禁。
俟緝獲綽克圖審明之日。
再行照例發遣。
如未經緝獲綽克圖。
将達什永遠監禁。
蒙古地方。
嗣後如有似此首犯逃逸者。
俱照此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明年慶典。
在京師舉行。
阮光平若到京較早。
又湏守候。
是以令于七月二十日以後到京。
嗣又思哈薩克各外藩蒙古等。
皆赴熱河慶祝。
七月初十間。
即在山莊筵宴。
如該國王瞻觐情殷。
不妨令其早行赴阙。
複降旨令福康安不必阻止。
福康安自當遵照辦理。
阮光平于春間進關。
計算道路日期。
七月以前。
盡可到京。
一俟扺關後。
福康安即帶同起程。
先赴熱河。
以便與哈薩克各外藩蒙古等。
一同入宴。
再回京随王公大臣等、屆期共伸慶祝。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紮郎阿、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正黃旗漢軍副都統伍彌烏遜、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實授慶成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丁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向來鄉會試士子出場之日。
例本不準給燭。
聞本科順天鄉試。
于初十、十三、十六等日。
多有遲至夜分。
始行交卷出場者。
以緻昏黑易于混雜。
滋生弊端。
殊非慎重科場之道。
此必系伊齡阿沽譽矣。
嗣後凡遇鄉會試。
于士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