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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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九月。
己亥。
上禦行殿。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八人。
絞犯十三人。
奉天斬犯三人。
絞犯七人。
餘六十九人、予勾。
○谕、禮部侍郎員缺。
着劉墉補授。
劉墉現出順天學差。
凡遇按試之期。
着沈初兼署。
○又谕、本日勾到福建省秋審情實人犯。
内兵丁郭瑞龍等十六名。
因随遊擊徐璋、出巡洋面。
遇盜搶劫。
該犯等不能抵禦。
辄棄兵船軍械。
各自泅水分逃。
按臨陣脫逃律問拟斬候。
閩省營伍廢弛。
兵丁等惟知包差庇賭。
得受陋規。
全不以操巡為事。
以緻盜劫頻聞。
即如郭瑞龍等、身充行伍。
乃跟随該管遊擊出哨洋面、遇盜搶劫。
非惟不能追捕殲擒。
辄棄兵船軍械。
畏葸逃避。
實與臨陣退縮者無異。
況羅英笈徐璋之死。
皆由該犯等畏盜先逃所緻。
此而不從重辦理。
其何以靖奸宄而肅戎行。
是以本日勾到時。
業将郭瑞龍等十六犯。
概行予勾。
嗣後該省管兵鎮将。
務宜加意整頓。
實力訓練。
俾兵丁等鹹知紀律。
痛革積習。
若複仍前懦怯。
郭瑞龍等、是其前車之鑒。
斷不能稍從寬宥也。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疏報、青田、雲和、二縣。
乾隆五十三年分、開墾額内田地四十二頃五畝有奇。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庚子。
谕曰、劉峨奏、本年直隸被水州縣較多。
應給駐防兵米。
采運稍艱。
請即于賞給通倉漕米四十萬石内。
撥出一萬六千五百三十石零。
以為駐防兵米等語。
着照所請。
準其撥給。
○谕軍機大臣曰、琅玕奏、究出吳晏觀賄囑蔡寶吉頂兇一案。
細閱此案。
吳晏觀因觀燈起釁。
被甯波人混罵。
蔡寶吉、系其幫工。
即攜取竹竿欲行毆打。
經道人徐思旺勸開。
甯波人複将燈打毀、并欲上樓尋毆。
吳晏觀将桌上磁器、向樓下抛擲。
并令陳芳觀等幫擲。
誤傷樓下幼孩黃汝玉斃命。
維時正當昏夜之際。
吳晏觀與陳芳觀等同擲磁器。
何以知為黃汝玉之傷。
即系吳晏觀所擲。
若雲陳芳觀等幫擲磁器。
系吳晏觀指使。
又屬何人供出質證。
摺内未據叙及。
況黃汝玉誤傷身死。
其拟抵之人。
按律不過絞候。
将來秋審亦不至情實。
吳晏觀又何必賄囑蔡寶吉、為之頂兇。
種種疑窦。
琅玕何以未經逐一究诘。
難成信谳。
着傳谕該撫、即提集犯證。
将指出各情節。
覆加研鞫。
務得确供定拟具奏。
尋奏、吳晏觀在樓。
首先抛擲磁器。
主使陳芳觀等幫擲。
有同在樓之吳炎觀目擊。
至黃汝玉之傷。
時當昏夜。
原不能指定何人。
吳晏觀恐将先動手者抵命。
因賄囑幫工蔡寶吉頂兇。
吳晏觀、應拟絞監候。
陳芳觀、拟杖一百。
蔡寶吉、拟杖一百、流三千裡。
下部議。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戍台班兵。
例給眷口銀米。
近年台灣添設戍守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
應得眷口銀。
于每年例賞四萬兩内、同舊額戍兵、按名分派、足敷支給。
惟眷米難以勻攤。
請照舊額戍兵例。
每名、月給米一鬥。
共應添給眷米一千四百五十九石二鬥。
遇閏之年。
加給米一百二十一石六鬥。
所撥兵内。
如福甯鎮、向來支給折色者。
仍彙入兵饷估撥。
其餘各營。
俱支給本色。
再新添戍兵換班往回盤費。
遊巡弁兵車腳。
及革伍病故各兵回籍路費等項。
每年約需銀一千八百六十六兩有奇。
請動項開銷。
應如所奏。
從之。
○直隸總督劉峨奏、加培堤工。
例不在歲修鑲埽之内。
永定河南岸四工以下至六工。
北岸三工十五号以下至六工。
各土堤、均經加高培厚。
惟頭二三工并七八九工。
未經估辦。
本年夏秋間。
汛水盛漲。
南北岸頭工三工。
北岸七八九工。
疊被汕刷。
該處堤身卑薄。
須擇要加培。
共估需銀三千六百六十一兩。
請動項興築。
報聞。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辛醜。
上禦行殿。
勾到陝西、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陝西斬犯九人。
絞犯十二人。
浙江絞犯五人。
餘八十四人、予勾。
○谕、前日刑部進呈直隸省秋審黃冊。
内劉尚達毆死大功服弟劉尚文一案。
閱其情節。
此案劉尚達同伊弟劉莊兒、與伊父劉淵同居。
劉莊兒娶親時。
該犯曾代為墊發轎錢。
劉莊兒未經給還。
劉尚達遂向伊父索讨。
伊父答以遲日再給。
劉尚達辄出言抵撞。
伊父追趕欲毆。
适見劉尚文在街。
令其攔住劉尚達。
自行毆責數下。
該犯掙脫。
旋向劉尚文村斥。
劉尚文分剖争吵。
該犯忿恨。
頓起殺機。
将劉尚文毆傷殒命。
劉尚達為弟墊發轎錢。
乃向父索取。
已無此理。
迨伊父未經即給。
該犯膽敢出言頂撞。
又因劉尚文代伊父将其攔住毆責。
複遷怒将劉尚文毆斃。
是該犯之故殺服弟。
皆由忤逆不孝而起。
故殺服弟。
已應抵償。
況又加以忤逆之罪。
豈可複照尋常鬥毆定拟。
日前湖廣省劉兆瑞一案。
業經降旨将該犯夫婦。
即行處斬。
今劉尚達所犯情節。
竟與劉兆瑞無異。
從前僅拟絞候入于情實。
亦屬錯誤。
夫明刑所以弼教。
而教莫先于孝親。
似此悖戾之徒。
使得久稽顯戮。
其何以儆不孝而敦倫紀耶。
劉尚達、着即行處斬。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濂等奏、薩嘉呼圖克圖、遣人赴藏請安。
貢獻佛像諸物。
尚屬恭順。
應賞赉以示鼓勵。
着傳谕舒濂、曉谕薩嘉呼圖克圖、爾請安入貢。
業代奏聞。
仰蒙聖鑒、有旨前來。
爾從前未禀明駐藏大臣。
私差人與巴勒布講和。
本屬不合。
今蒙大皇帝加恩。
不究已往。
爾系紅教。
與黃教不同。
當各奉教律。
毋相參越。
茲以爾悚懼恭順。
大皇帝錫爾手帕鈴杵。
爾其祇領。
當益感聖恩。
欽遵毋怠。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河屯協左營駐劄熱河。
原建兵房五百二十四間。
每兵一名。
給房二間。
嗣經增改裁撥、并添募名糧、現在實存兵三百三十一名。
計不敷房一百三十八間。
查該協右營、自土城子移駐熱河。
設兵三百名。
建兵房六百間。
按名撥
己酉。
九月。
己亥。
上禦行殿。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八人。
絞犯十三人。
奉天斬犯三人。
絞犯七人。
餘六十九人、予勾。
○谕、禮部侍郎員缺。
着劉墉補授。
劉墉現出順天學差。
凡遇按試之期。
着沈初兼署。
○又谕、本日勾到福建省秋審情實人犯。
内兵丁郭瑞龍等十六名。
因随遊擊徐璋、出巡洋面。
遇盜搶劫。
該犯等不能抵禦。
辄棄兵船軍械。
各自泅水分逃。
按臨陣脫逃律問拟斬候。
閩省營伍廢弛。
兵丁等惟知包差庇賭。
得受陋規。
全不以操巡為事。
以緻盜劫頻聞。
即如郭瑞龍等、身充行伍。
乃跟随該管遊擊出哨洋面、遇盜搶劫。
非惟不能追捕殲擒。
辄棄兵船軍械。
畏葸逃避。
實與臨陣退縮者無異。
況羅英笈徐璋之死。
皆由該犯等畏盜先逃所緻。
此而不從重辦理。
其何以靖奸宄而肅戎行。
是以本日勾到時。
業将郭瑞龍等十六犯。
概行予勾。
嗣後該省管兵鎮将。
務宜加意整頓。
實力訓練。
俾兵丁等鹹知紀律。
痛革積習。
若複仍前懦怯。
郭瑞龍等、是其前車之鑒。
斷不能稍從寬宥也。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疏報、青田、雲和、二縣。
乾隆五十三年分、開墾額内田地四十二頃五畝有奇。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庚子。
谕曰、劉峨奏、本年直隸被水州縣較多。
應給駐防兵米。
采運稍艱。
請即于賞給通倉漕米四十萬石内。
撥出一萬六千五百三十石零。
以為駐防兵米等語。
着照所請。
準其撥給。
○谕軍機大臣曰、琅玕奏、究出吳晏觀賄囑蔡寶吉頂兇一案。
細閱此案。
吳晏觀因觀燈起釁。
被甯波人混罵。
蔡寶吉、系其幫工。
即攜取竹竿欲行毆打。
經道人徐思旺勸開。
甯波人複将燈打毀、并欲上樓尋毆。
吳晏觀将桌上磁器、向樓下抛擲。
并令陳芳觀等幫擲。
誤傷樓下幼孩黃汝玉斃命。
維時正當昏夜之際。
吳晏觀與陳芳觀等同擲磁器。
何以知為黃汝玉之傷。
即系吳晏觀所擲。
若雲陳芳觀等幫擲磁器。
系吳晏觀指使。
又屬何人供出質證。
摺内未據叙及。
況黃汝玉誤傷身死。
其拟抵之人。
按律不過絞候。
将來秋審亦不至情實。
吳晏觀又何必賄囑蔡寶吉、為之頂兇。
種種疑窦。
琅玕何以未經逐一究诘。
難成信谳。
着傳谕該撫、即提集犯證。
将指出各情節。
覆加研鞫。
務得确供定拟具奏。
尋奏、吳晏觀在樓。
首先抛擲磁器。
主使陳芳觀等幫擲。
有同在樓之吳炎觀目擊。
至黃汝玉之傷。
時當昏夜。
原不能指定何人。
吳晏觀恐将先動手者抵命。
因賄囑幫工蔡寶吉頂兇。
吳晏觀、應拟絞監候。
陳芳觀、拟杖一百。
蔡寶吉、拟杖一百、流三千裡。
下部議。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戍台班兵。
例給眷口銀米。
近年台灣添設戍守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
應得眷口銀。
于每年例賞四萬兩内、同舊額戍兵、按名分派、足敷支給。
惟眷米難以勻攤。
請照舊額戍兵例。
每名、月給米一鬥。
共應添給眷米一千四百五十九石二鬥。
遇閏之年。
加給米一百二十一石六鬥。
所撥兵内。
如福甯鎮、向來支給折色者。
仍彙入兵饷估撥。
其餘各營。
俱支給本色。
再新添戍兵換班往回盤費。
遊巡弁兵車腳。
及革伍病故各兵回籍路費等項。
每年約需銀一千八百六十六兩有奇。
請動項開銷。
應如所奏。
從之。
○直隸總督劉峨奏、加培堤工。
例不在歲修鑲埽之内。
永定河南岸四工以下至六工。
北岸三工十五号以下至六工。
各土堤、均經加高培厚。
惟頭二三工并七八九工。
未經估辦。
本年夏秋間。
汛水盛漲。
南北岸頭工三工。
北岸七八九工。
疊被汕刷。
該處堤身卑薄。
須擇要加培。
共估需銀三千六百六十一兩。
請動項興築。
報聞。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辛醜。
上禦行殿。
勾到陝西、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陝西斬犯九人。
絞犯十二人。
浙江絞犯五人。
餘八十四人、予勾。
○谕、前日刑部進呈直隸省秋審黃冊。
内劉尚達毆死大功服弟劉尚文一案。
閱其情節。
此案劉尚達同伊弟劉莊兒、與伊父劉淵同居。
劉莊兒娶親時。
該犯曾代為墊發轎錢。
劉莊兒未經給還。
劉尚達遂向伊父索讨。
伊父答以遲日再給。
劉尚達辄出言抵撞。
伊父追趕欲毆。
适見劉尚文在街。
令其攔住劉尚達。
自行毆責數下。
該犯掙脫。
旋向劉尚文村斥。
劉尚文分剖争吵。
該犯忿恨。
頓起殺機。
将劉尚文毆傷殒命。
劉尚達為弟墊發轎錢。
乃向父索取。
已無此理。
迨伊父未經即給。
該犯膽敢出言頂撞。
又因劉尚文代伊父将其攔住毆責。
複遷怒将劉尚文毆斃。
是該犯之故殺服弟。
皆由忤逆不孝而起。
故殺服弟。
已應抵償。
況又加以忤逆之罪。
豈可複照尋常鬥毆定拟。
日前湖廣省劉兆瑞一案。
業經降旨将該犯夫婦。
即行處斬。
今劉尚達所犯情節。
竟與劉兆瑞無異。
從前僅拟絞候入于情實。
亦屬錯誤。
夫明刑所以弼教。
而教莫先于孝親。
似此悖戾之徒。
使得久稽顯戮。
其何以儆不孝而敦倫紀耶。
劉尚達、着即行處斬。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濂等奏、薩嘉呼圖克圖、遣人赴藏請安。
貢獻佛像諸物。
尚屬恭順。
應賞赉以示鼓勵。
着傳谕舒濂、曉谕薩嘉呼圖克圖、爾請安入貢。
業代奏聞。
仰蒙聖鑒、有旨前來。
爾從前未禀明駐藏大臣。
私差人與巴勒布講和。
本屬不合。
今蒙大皇帝加恩。
不究已往。
爾系紅教。
與黃教不同。
當各奉教律。
毋相參越。
茲以爾悚懼恭順。
大皇帝錫爾手帕鈴杵。
爾其祇領。
當益感聖恩。
欽遵毋怠。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河屯協左營駐劄熱河。
原建兵房五百二十四間。
每兵一名。
給房二間。
嗣經增改裁撥、并添募名糧、現在實存兵三百三十一名。
計不敷房一百三十八間。
查該協右營、自土城子移駐熱河。
設兵三百名。
建兵房六百間。
按名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