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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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今左營兵加增。
而原給住房。
不敷每名二間之數。
兼有坍塌傾圯。
請添建一百三十八間。
曹□少舊兵房。
一律修葺等語。
曹 □少舊兵房。
準其修理。
至所稱添建不敷兵房。
查乾隆四十九年。
甘肅循化等三營。
從邊内募往新兵。
每名給房一間。
再查從前河屯協右營。
初建新募兵房。
原祇拟每名給房一間。
其每名給房二間之處。
系奉特旨賞給。
未便援以為例。
應将該督所請添建兵房一百三十八間。
照甘肅循化等三營例。
每兵給房一間。
準其添建六十九間。
至名糧募補實兵以後。
各省奏請添建兵房。
兵工等部議覆、惟令各該督撫酌辦。
究恐不能畫一。
請嗣後除綠營舊有兵房、悉循舊毋庸另議外。
其續有增募之兵。
務令各營弁、專募本處土着之人充補。
自各有舊時舍宇。
毋庸議給兵房。
其實有孤懸邊外。
不得不從内地募補者。
均照甘肅循化等營例。
每兵給房一間。
惟由此地移駐彼地兵丁。
如原有官房二間者。
準如數建給。
至各處官建兵房。
當責成現住兵、随時粘補。
不得援照熱河駐跸之地。
率請動項修葺。
應交各該部、通行直省。
一體遵辦。
從之。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疏報、孝豐、鎮海、二縣。
乾隆五十三年分、開墾額外田地五頃六十四畝有奇。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壬寅。
上禦行殿。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八人。
絞犯十人。
餘九十六人、予勾。
○谕曰、特成額、前在湖廣總督任内。
尚無貪婪入己情弊。
着加恩釋放。
賞給頭等侍衛職銜。
自備資斧。
前往烏噜木齊。
更換永泰。
○又谕曰、滿鬥、現年九十歲。
着加恩賞給内務府大臣職銜。
○駐藏大臣舒濂、普福奏、臣等原議于前藏、建造倉廒。
以備儲積。
業蒙允準。
但前藏不産木植。
建造維艱。
查從前雅滿泰所住樓房。
現在空曠。
請即于此處貯積米谷。
毋庸另建倉廒。
報聞。
○又奏、西藏向未設立教場。
殊乏校閱騎射之地。
請于紮什地方建造。
但此處采辦木植。
路遠費繁。
查從前雅滿泰所住樓房。
除改建倉房貯米外。
餘房甚多。
應概行拆毀。
蓋造教場。
報聞。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癸卯。
上回銮。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以戶部右侍郎汪承霈、知武舉。
禮部尚書紀昀、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平恕、為副考官。
○甲辰。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增城縣貢生周學濂妾何氏。
○乙巳。
谕曰、奎林等奏。
拏獲盜犯。
及糾衆械鬥各犯。
分别辦理。
暨榜示有名逸匪。
審明正法各摺。
均已批交該部矣。
台灣搶劫兇鬥之案。
本年經奎林等督率訪緝。
已拏獲多案。
逐次嚴辦。
尚為認真。
奎林、萬鐘傑、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奎林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至閩省民風刁悍。
盜劫頻聞。
前經降旨将該省行劫糾鬥案犯。
從重定拟。
俟三年後。
再照舊辦理。
但台灣孤懸海外。
非閩省内地可比。
該處民人。
又屬五方雜處。
經上年大加懲創之後。
而奸究兇橫之徒。
仍敢接踵犯法。
看來積習已深。
非一時所能悛革。
所有台灣行劫糾鬥之案。
總當随時嚴辦。
不必拘定三年。
俟将來該處民人。
果能洗心革面。
實知畏法斂戢。
該督撫鎮道等據實奏聞。
候朕降旨。
再照舊例辦理。
嗣後奎林等、仍宜加意整頓。
實力訪查。
遇有不法滋事者。
立予嚴懲。
以靖海疆而化頑犷。
該鎮道、皆系特加簡用之人。
諒不至以現拏多案。
仰邀甄叙。
遂爾心存懈弛也。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柴大紀之子柴際甲、發遣伊犁。
至本年七月、尚未解到遣所。
業經降旨令沿途各督撫、将柴際甲究在何處稽遲。
查明據實覆奏。
茲據陳用敷奏、柴際甲已于四月二十七日、經過安徽亳州。
遞解出境。
交替河南等語。
柴際甲既于四月内、行抵河南。
該撫自己早經接奉前旨。
現在陳用敷業經覆奏。
而豫省距京較近。
何以梁肯堂至今尚未将該犯經過日期具奏。
殊屬延緩。
着再傳谕梁肯堂、即查明柴際甲、究于何日出河南境。
抑系别有逗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梁肯堂不應如此疏慢也。
尋奏、柴際甲于四月二十八日、解到河南柘城縣入境。
五月十六日、由靈寶縣轉解陝西出境。
得旨、覽。
○丙午。
谕曰、那蘇圖、着以護軍參領等官補用。
所有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岱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新授福建福甯鎮總兵那蘇圖。
看其漢仗、雖尚去得。
而詢以漢話。
俱不能登答清楚。
人亦粗蠢。
總兵有訓練兵弁、整饬營伍之責。
那蘇圖雖經出兵打仗。
用為将領。
或可稱職。
而于專阃大員。
豈能勝任。
況閩省營伍廢弛。
尤非他省可比。
安能望其整頓。
該員系李世傑保舉堪勝總兵之人。
豈該省别無才具出衆者。
而以那蘇圖平庸之員、一保塞責耶。
除将那蘇圖留京、以護軍參領等官補用外。
李世傑、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福康安奏、查禁私販紅鹽一摺。
内稱粵東煎曬鹽觔。
出于場而散于埠。
緣商人等力疲課绌。
不能及時收買。
各場丁又因一時不能速售。
勢必減價售私。
以緻奸販乘機囤積。
現在改帑歸綱。
商民等捐輸鹽本。
當饬動撥綱本銀一十萬兩。
令局商赴場趕緊買運。
并于鹽觔出場之後。
仍嚴禁夾帶。
查緝透漏。
場鹽不緻壅滞。
則私販自無從囤積等語。
各省官引暢銷。
私販裹足。
全在地方文武各官。
不時嚴緝。
則奸商自無由乘機出沒。
所謂有治人無治法也。
至該督所稱、粵省現在改帑歸綱。
商民等捐輸鹽本。
業已完繳銀一百餘萬兩、實貯在庫。
當先撥綱本銀一十萬兩。
令局商赴場趕緊買運等語。
與其動撥十萬兩、收買有限。
何不将場内煎曬之鹽、盡數收買則私販無從得鹽。
而場丁等減價私售之弊。
亦可永除。
且該場丁等并無恒産。
全仗煎曬鹽觔。
若煎出之後。
存積在場。
無人收買。
則伊等口食無資。
必至流而為盜。
今若盡數收買。
場丁等随煎随可獲利。
自不至流為奸匪。
于地方弭盜安良。
亦屬有益。
現在改帑歸綱。
存庫之銀。
既已有百餘萬兩之多。
則高州府屬、出鹽最旺之電茂博茂等場。
自應盡數收買。
于該省鹾務更為有裨。
至湖南衡州府、例食淮鹽。
非如楚之桂陽、臨武、藍山、宜章等、八州縣。
本系行銷粵鹽可比。
因衡州與粵省全州接壤。
是以私販易于充斥。
着傳谕福康安、嚴饬所屬、于水陸鹽觔經由處所。
及
今左營兵加增。
而原給住房。
不敷每名二間之數。
兼有坍塌傾圯。
請添建一百三十八間。
曹□少舊兵房。
一律修葺等語。
曹 □少舊兵房。
準其修理。
至所稱添建不敷兵房。
查乾隆四十九年。
甘肅循化等三營。
從邊内募往新兵。
每名給房一間。
再查從前河屯協右營。
初建新募兵房。
原祇拟每名給房一間。
其每名給房二間之處。
系奉特旨賞給。
未便援以為例。
應将該督所請添建兵房一百三十八間。
照甘肅循化等三營例。
每兵給房一間。
準其添建六十九間。
至名糧募補實兵以後。
各省奏請添建兵房。
兵工等部議覆、惟令各該督撫酌辦。
究恐不能畫一。
請嗣後除綠營舊有兵房、悉循舊毋庸另議外。
其續有增募之兵。
務令各營弁、專募本處土着之人充補。
自各有舊時舍宇。
毋庸議給兵房。
其實有孤懸邊外。
不得不從内地募補者。
均照甘肅循化等營例。
每兵給房一間。
惟由此地移駐彼地兵丁。
如原有官房二間者。
準如數建給。
至各處官建兵房。
當責成現住兵、随時粘補。
不得援照熱河駐跸之地。
率請動項修葺。
應交各該部、通行直省。
一體遵辦。
從之。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疏報、孝豐、鎮海、二縣。
乾隆五十三年分、開墾額外田地五頃六十四畝有奇。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壬寅。
上禦行殿。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八人。
絞犯十人。
餘九十六人、予勾。
○谕曰、特成額、前在湖廣總督任内。
尚無貪婪入己情弊。
着加恩釋放。
賞給頭等侍衛職銜。
自備資斧。
前往烏噜木齊。
更換永泰。
○又谕曰、滿鬥、現年九十歲。
着加恩賞給内務府大臣職銜。
○駐藏大臣舒濂、普福奏、臣等原議于前藏、建造倉廒。
以備儲積。
業蒙允準。
但前藏不産木植。
建造維艱。
查從前雅滿泰所住樓房。
現在空曠。
請即于此處貯積米谷。
毋庸另建倉廒。
報聞。
○又奏、西藏向未設立教場。
殊乏校閱騎射之地。
請于紮什地方建造。
但此處采辦木植。
路遠費繁。
查從前雅滿泰所住樓房。
除改建倉房貯米外。
餘房甚多。
應概行拆毀。
蓋造教場。
報聞。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癸卯。
上回銮。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以戶部右侍郎汪承霈、知武舉。
禮部尚書紀昀、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平恕、為副考官。
○甲辰。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增城縣貢生周學濂妾何氏。
○乙巳。
谕曰、奎林等奏。
拏獲盜犯。
及糾衆械鬥各犯。
分别辦理。
暨榜示有名逸匪。
審明正法各摺。
均已批交該部矣。
台灣搶劫兇鬥之案。
本年經奎林等督率訪緝。
已拏獲多案。
逐次嚴辦。
尚為認真。
奎林、萬鐘傑、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奎林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至閩省民風刁悍。
盜劫頻聞。
前經降旨将該省行劫糾鬥案犯。
從重定拟。
俟三年後。
再照舊辦理。
但台灣孤懸海外。
非閩省内地可比。
該處民人。
又屬五方雜處。
經上年大加懲創之後。
而奸究兇橫之徒。
仍敢接踵犯法。
看來積習已深。
非一時所能悛革。
所有台灣行劫糾鬥之案。
總當随時嚴辦。
不必拘定三年。
俟将來該處民人。
果能洗心革面。
實知畏法斂戢。
該督撫鎮道等據實奏聞。
候朕降旨。
再照舊例辦理。
嗣後奎林等、仍宜加意整頓。
實力訪查。
遇有不法滋事者。
立予嚴懲。
以靖海疆而化頑犷。
該鎮道、皆系特加簡用之人。
諒不至以現拏多案。
仰邀甄叙。
遂爾心存懈弛也。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柴大紀之子柴際甲、發遣伊犁。
至本年七月、尚未解到遣所。
業經降旨令沿途各督撫、将柴際甲究在何處稽遲。
查明據實覆奏。
茲據陳用敷奏、柴際甲已于四月二十七日、經過安徽亳州。
遞解出境。
交替河南等語。
柴際甲既于四月内、行抵河南。
該撫自己早經接奉前旨。
現在陳用敷業經覆奏。
而豫省距京較近。
何以梁肯堂至今尚未将該犯經過日期具奏。
殊屬延緩。
着再傳谕梁肯堂、即查明柴際甲、究于何日出河南境。
抑系别有逗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梁肯堂不應如此疏慢也。
尋奏、柴際甲于四月二十八日、解到河南柘城縣入境。
五月十六日、由靈寶縣轉解陝西出境。
得旨、覽。
○丙午。
谕曰、那蘇圖、着以護軍參領等官補用。
所有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岱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新授福建福甯鎮總兵那蘇圖。
看其漢仗、雖尚去得。
而詢以漢話。
俱不能登答清楚。
人亦粗蠢。
總兵有訓練兵弁、整饬營伍之責。
那蘇圖雖經出兵打仗。
用為将領。
或可稱職。
而于專阃大員。
豈能勝任。
況閩省營伍廢弛。
尤非他省可比。
安能望其整頓。
該員系李世傑保舉堪勝總兵之人。
豈該省别無才具出衆者。
而以那蘇圖平庸之員、一保塞責耶。
除将那蘇圖留京、以護軍參領等官補用外。
李世傑、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福康安奏、查禁私販紅鹽一摺。
内稱粵東煎曬鹽觔。
出于場而散于埠。
緣商人等力疲課绌。
不能及時收買。
各場丁又因一時不能速售。
勢必減價售私。
以緻奸販乘機囤積。
現在改帑歸綱。
商民等捐輸鹽本。
當饬動撥綱本銀一十萬兩。
令局商赴場趕緊買運。
并于鹽觔出場之後。
仍嚴禁夾帶。
查緝透漏。
場鹽不緻壅滞。
則私販自無從囤積等語。
各省官引暢銷。
私販裹足。
全在地方文武各官。
不時嚴緝。
則奸商自無由乘機出沒。
所謂有治人無治法也。
至該督所稱、粵省現在改帑歸綱。
商民等捐輸鹽本。
業已完繳銀一百餘萬兩、實貯在庫。
當先撥綱本銀一十萬兩。
令局商赴場趕緊買運等語。
與其動撥十萬兩、收買有限。
何不将場内煎曬之鹽、盡數收買則私販無從得鹽。
而場丁等減價私售之弊。
亦可永除。
且該場丁等并無恒産。
全仗煎曬鹽觔。
若煎出之後。
存積在場。
無人收買。
則伊等口食無資。
必至流而為盜。
今若盡數收買。
場丁等随煎随可獲利。
自不至流為奸匪。
于地方弭盜安良。
亦屬有益。
現在改帑歸綱。
存庫之銀。
既已有百餘萬兩之多。
則高州府屬、出鹽最旺之電茂博茂等場。
自應盡數收買。
于該省鹾務更為有裨。
至湖南衡州府、例食淮鹽。
非如楚之桂陽、臨武、藍山、宜章等、八州縣。
本系行銷粵鹽可比。
因衡州與粵省全州接壤。
是以私販易于充斥。
着傳谕福康安、嚴饬所屬、于水陸鹽觔經由處所。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