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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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
及或銅或鐵之處。
俱着詳晰覆奏。
以便分别辦理。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本年山東收獲豐稔。
自六月以來。
糧價日平。
惟至九月間。
有外來商販流通。
糧價稍有增長。
得旨、增價者。
蓋運販直隸者多耳。
然于本處無礙乎。
○甲子。
谕、前因各省鄉試中式舉人。
人數衆多。
距京遠近不一。
及至齊集京師。
已屬會試之期。
是以停止覆試。
而順天應試之人。
五方輻辏。
非外省可比。
且俊秀監生居多。
現又查出萬治庭頂名代倩聯号諸弊。
業經降旨。
以此科為始。
順天鄉試榜發後。
按名嚴加覆試。
但恐此次中式諸生。
于未經降旨之先。
多有出京回籍者。
一時未能趕到。
姑再寬期限。
于明年二月初一日以前。
齊集京師。
聽候示期覆試。
除實有父母事故。
不能赴考。
取結報明外。
如有托故不到者。
明系意存規避。
俱着革去舉人。
不準與試。
以清科場而示懲儆。
○又谕曰、千總陶起鳳、徐京、吳武仁、于漕船灑帶木植。
隐忍諱匿。
不行禀報。
議以革職。
固屬咎所應得。
但究由上司抑勒。
且系微末運弁。
非道府守備可比。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其從前參革之千總程國枚、邱潤、黃祚煥、亦着改為革職留任。
嗣後此案内、如再有應議之押運千總。
俱着照此辦理。
○又谕、浙閩海洋。
盜犯充斥。
正當嚴加懲創。
該汛弁等。
遇有具報搶劫等案。
自應即時詳報。
以便據實審辦。
乃把總朱雲、于事主李茂忠具報被劫時。
尚敢勒令改報失風。
實屬有心諱盜。
該撫僅拟發往伊犁。
不足蔽辜。
着交刑部。
從重定拟具奏。
其餘失察各員弁。
亦着該部議奏。
至琅玕辦理此案。
殊屬失之輕縱。
并着饬行。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據洋行商人蔡世文等、兩粵鹽商陳章元等呈稱。
明歲恭遇萬壽。
厘祝情殷。
請敬輸銀三十萬兩。
以伸蟻悃等語。
粵省洋鹽商人。
貿貨行鹾。
向來獲利本不及兩淮浙江。
明年朕八旬萬壽。
該商等雖懇請效悃。
但粵東商務疲乏。
正值清厘調劑之際。
商力未能充裕。
且伊等籍隸嶺海。
道路遙遠。
亦非兩淮浙江、距京較近。
親自來京承辦段落者可比。
所有兩粵洋鹽商人。
請輸銀兩。
竟不必收。
并着福康安等、饬令該商。
亦不必再行渎懇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疊次行劫首夥盜犯。
及榜示有名逸匪。
審明正法各摺。
已批交該部矣。
前因奎林等、于台灣搶劫械鬥之犯。
節次拏獲多名。
已降旨将奎林等交部議叙。
今又能查拏疊次行劫盜犯。
并榜示有名逸匪。
逐一嚴辦。
尚屬認真。
台灣孤懸海外。
五方雜處。
盜劫械鬥之風。
一時尚未能悛改。
奎林等、仍當加意整饬。
實力辦理。
遇有不法滋事者。
立予嚴懲。
以靖海疆而化頑悍。
該鎮道皆系朕特加簡用之人。
想不至以已邀甄叙始勤終怠也。
将此傳谕知之。
○丙寅。
谕據福康安奏、查明土田州知州岑宜棟、于本年正月初五日。
被賊圍繞。
實系受傷陣亡。
請旨敕部議恤。
并将土田州世職。
以伊子岑煜、系屬庶出。
與承襲之例不符請暫行協理。
俟伊孫岑裕垲、年已及歲。
再行請襲等語。
岑宜棟、以邊土世職。
深明大義。
于官兵進讨安南。
即帶兵助剿。
又複策馬陷敵。
臨陣捐軀。
情殊可憫。
該土州、前因出力。
經前任督臣李侍堯奏明。
賞給四品頂帶。
着交部即照四品之例。
從優議叙。
至土田州世職。
既據福康安查明。
其第四子岑煜、質性醇良。
不必複拘嫡庶之例。
着即令岑煜承襲。
管理州務。
但知州系屬五品。
今岑宜棟奮勉出力。
又複陣亡。
岑煜、亦着加恩賞戴四品頂帶。
岑煜承襲後。
若果克繼家聲。
始終勤奮出力。
将來其子承襲時。
亦準其戴用。
如不過循分供職。
即仍照舊戴知州頂帶。
以示朕優恤勤勞。
一視同仁至意。
○以故翰林院五經博士邵心安侄煥、襲職。
○丁卯。
和孝固倫公主行初定禮。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皇子、王、公、大臣、額驸宴。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德成奏、甘省回民。
新舊二教。
每至互生嫌釁。
蓋因舊教念經。
須用羊隻布匹。
所費較多。
新教念經。
僅取忏錢五十六文。
小民希圖省費。
是以願歸新教。
若令舊教亦照新教。
舍多取少。
恐一時難于更改。
勢必陽奉陰違。
轉緻滋生事端等語。
該省回民舊教。
傳習多年。
嗣因新教從中煽惑。
輾轉相傳。
以緻屢有聚衆滋擾之事。
今據德成奏、舊教念經。
勢難令其改照新教少取錢文。
自系實在情形。
但不可不密為防範。
善為勸導。
使舊教者。
知其價錢。
則不緻趨新教。
或亦一法。
總在地方官留心勸導。
使舊教之人。
明知此意。
亦不可繩之以法也。
着傳谕勒保等、随時察訪。
如可設法化導。
令舊教舍多取少。
新教無從争競。
固屬甚善。
若體察情形。
驟難更改。
亦不必多事紛更。
止須饬令地方官加意防閑。
并着鄉約保甲人等。
實力稽查。
倘有無故糾合人衆。
夜聚曉散。
形迹可疑者。
立即禀明。
嚴辦示懲。
該督撫務須不動聲色。
杜漸防微。
俾新教不緻再行滋蔓。
方為妥善。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
及或銅或鐵之處。
俱着詳晰覆奏。
以便分别辦理。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本年山東收獲豐稔。
自六月以來。
糧價日平。
惟至九月間。
有外來商販流通。
糧價稍有增長。
得旨、增價者。
蓋運販直隸者多耳。
然于本處無礙乎。
○甲子。
谕、前因各省鄉試中式舉人。
人數衆多。
距京遠近不一。
及至齊集京師。
已屬會試之期。
是以停止覆試。
而順天應試之人。
五方輻辏。
非外省可比。
且俊秀監生居多。
現又查出萬治庭頂名代倩聯号諸弊。
業經降旨。
以此科為始。
順天鄉試榜發後。
按名嚴加覆試。
但恐此次中式諸生。
于未經降旨之先。
多有出京回籍者。
一時未能趕到。
姑再寬期限。
于明年二月初一日以前。
齊集京師。
聽候示期覆試。
除實有父母事故。
不能赴考。
取結報明外。
如有托故不到者。
明系意存規避。
俱着革去舉人。
不準與試。
以清科場而示懲儆。
○又谕曰、千總陶起鳳、徐京、吳武仁、于漕船灑帶木植。
隐忍諱匿。
不行禀報。
議以革職。
固屬咎所應得。
但究由上司抑勒。
且系微末運弁。
非道府守備可比。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其從前參革之千總程國枚、邱潤、黃祚煥、亦着改為革職留任。
嗣後此案内、如再有應議之押運千總。
俱着照此辦理。
○又谕、浙閩海洋。
盜犯充斥。
正當嚴加懲創。
該汛弁等。
遇有具報搶劫等案。
自應即時詳報。
以便據實審辦。
乃把總朱雲、于事主李茂忠具報被劫時。
尚敢勒令改報失風。
實屬有心諱盜。
該撫僅拟發往伊犁。
不足蔽辜。
着交刑部。
從重定拟具奏。
其餘失察各員弁。
亦着該部議奏。
至琅玕辦理此案。
殊屬失之輕縱。
并着饬行。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據洋行商人蔡世文等、兩粵鹽商陳章元等呈稱。
明歲恭遇萬壽。
厘祝情殷。
請敬輸銀三十萬兩。
以伸蟻悃等語。
粵省洋鹽商人。
貿貨行鹾。
向來獲利本不及兩淮浙江。
明年朕八旬萬壽。
該商等雖懇請效悃。
但粵東商務疲乏。
正值清厘調劑之際。
商力未能充裕。
且伊等籍隸嶺海。
道路遙遠。
亦非兩淮浙江、距京較近。
親自來京承辦段落者可比。
所有兩粵洋鹽商人。
請輸銀兩。
竟不必收。
并着福康安等、饬令該商。
亦不必再行渎懇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拏獲疊次行劫首夥盜犯。
及榜示有名逸匪。
審明正法各摺。
已批交該部矣。
前因奎林等、于台灣搶劫械鬥之犯。
節次拏獲多名。
已降旨将奎林等交部議叙。
今又能查拏疊次行劫盜犯。
并榜示有名逸匪。
逐一嚴辦。
尚屬認真。
台灣孤懸海外。
五方雜處。
盜劫械鬥之風。
一時尚未能悛改。
奎林等、仍當加意整饬。
實力辦理。
遇有不法滋事者。
立予嚴懲。
以靖海疆而化頑悍。
該鎮道皆系朕特加簡用之人。
想不至以已邀甄叙始勤終怠也。
将此傳谕知之。
○丙寅。
谕據福康安奏、查明土田州知州岑宜棟、于本年正月初五日。
被賊圍繞。
實系受傷陣亡。
請旨敕部議恤。
并将土田州世職。
以伊子岑煜、系屬庶出。
與承襲之例不符請暫行協理。
俟伊孫岑裕垲、年已及歲。
再行請襲等語。
岑宜棟、以邊土世職。
深明大義。
于官兵進讨安南。
即帶兵助剿。
又複策馬陷敵。
臨陣捐軀。
情殊可憫。
該土州、前因出力。
經前任督臣李侍堯奏明。
賞給四品頂帶。
着交部即照四品之例。
從優議叙。
至土田州世職。
既據福康安查明。
其第四子岑煜、質性醇良。
不必複拘嫡庶之例。
着即令岑煜承襲。
管理州務。
但知州系屬五品。
今岑宜棟奮勉出力。
又複陣亡。
岑煜、亦着加恩賞戴四品頂帶。
岑煜承襲後。
若果克繼家聲。
始終勤奮出力。
将來其子承襲時。
亦準其戴用。
如不過循分供職。
即仍照舊戴知州頂帶。
以示朕優恤勤勞。
一視同仁至意。
○以故翰林院五經博士邵心安侄煥、襲職。
○丁卯。
和孝固倫公主行初定禮。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皇子、王、公、大臣、額驸宴。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德成奏、甘省回民。
新舊二教。
每至互生嫌釁。
蓋因舊教念經。
須用羊隻布匹。
所費較多。
新教念經。
僅取忏錢五十六文。
小民希圖省費。
是以願歸新教。
若令舊教亦照新教。
舍多取少。
恐一時難于更改。
勢必陽奉陰違。
轉緻滋生事端等語。
該省回民舊教。
傳習多年。
嗣因新教從中煽惑。
輾轉相傳。
以緻屢有聚衆滋擾之事。
今據德成奏、舊教念經。
勢難令其改照新教少取錢文。
自系實在情形。
但不可不密為防範。
善為勸導。
使舊教者。
知其價錢。
則不緻趨新教。
或亦一法。
總在地方官留心勸導。
使舊教之人。
明知此意。
亦不可繩之以法也。
着傳谕勒保等、随時察訪。
如可設法化導。
令舊教舍多取少。
新教無從争競。
固屬甚善。
若體察情形。
驟難更改。
亦不必多事紛更。
止須饬令地方官加意防閑。
并着鄉約保甲人等。
實力稽查。
倘有無故糾合人衆。
夜聚曉散。
形迹可疑者。
立即禀明。
嚴辦示懲。
該督撫務須不動聲色。
杜漸防微。
俾新教不緻再行滋蔓。
方為妥善。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