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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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
動多掣肘。
亦非慎重辦公之道。
着傳谕舒濂、普福、嗣後辦理庶務。
必須酌量情理。
如達賴喇嘛所言。
合理則行。
不合則止。
斷不可懼其控告。
以緻諸事畏縮。
要之舒濂、普福等、若果持身清正。
凡事循理而行。
伊等自能畏服也。
○甲午。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詢之江西各商。
并詳加訪察。
恒甯以銷鹽之數移後作前。
事已明白确鑿。
實無勒令商人墊交鹽本。
何裕城亦無通同那移作抵情弊等語。
移後作前。
固無别項情弊。
但江西每月額銷二萬引。
每年共應銷二十四萬引。
本年适值閏五月。
書麟等除閏計算、通融劃補。
似屬溢額。
若連閏計算。
勢必仍将見绌。
昨已有旨将恒甯照所降之級、仍護理鹽道事務。
俟一年之後。
看其能否督銷足數。
分别加恩治罪。
但今年多一閏月。
若僅照往年定額銷售。
轉得為該員通那地步。
并令連閏按月督銷。
如能較每年定額多銷二萬餘引則已。
倘所銷不能如二十六萬之數。
是仍為短绌。
其短绌引課。
即照昨降谕旨于該護道、及書麟、何裕城、名下賠交。
以示懲儆。
将此傳谕書麟、并谕何裕城、全德、知之。
○乙未。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二人。
絞犯十三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四川省秋審人犯。
内該督原定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七起。
一系朱希商、因向龔大義、索欠無償。
令伊子朱子俸等趕上。
将龔大義攢毆。
該犯複刃傷龔大義殒命。
一系謝起賢、與胡義、俱與馮白氏通奸。
适在奸婦家中、邂逅相遇口角、謝起賢用刀疊戳胡義緻斃。
一系王珑玉、因蔣世裒醉後謾罵。
持棍追毆。
該犯既用刀戳傷蔣世裒左月□合膊、透過胳肘。
又傷其左脅殒命。
情近故殺。
一系吳秀元、與陶添名索債起釁。
陶添名系屬徒手。
經該犯金刃連戳斃命。
一系劉守科、與伊兄劉守均、将徒手之伍世華、逞兇刃斃。
一系唐宗位、與夏文名鬥毆。
于夏文名倒地後。
該犯奪取尖擔回毆緻傷殒命。
一系宋二娃、因索欠未還。
将年逾七十徒手之廖安元刃斃。
核其情節。
俱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
均為允當。
所有朱希商等七犯。
業經概行予勾。
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斟酌。
俾無寬縱。
今四川省所辦秋審。
竟失出至七起之多。
總督臬司、何漫不經心至此。
四川民風好鬥。
正宜強弗友剛克之地。
李世傑念其年老。
且辦理地方事件。
向來尚肯留心認真。
着加恩免其議處。
至臬司為刑名總彙。
乃于罪無可逭之犯。
輕縱多起。
實屬錯誤。
和甯、着交部議處。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李世傑疏稱、天全州茶株繁盛。
額引不敷配銷。
請增茶引二千五百張。
自乾隆五十四年為始。
照例納課徵稅。
從之。
○丙申。
谕、據琳甯等奏、查明珲春被水地方、請接濟口糧一摺。
珲春連年被水。
旗民田地被沖。
深為轸念。
着交琳甯等、即散給口糧。
以資接濟。
其應交義倉糧石。
并上年被災借給倉谷。
俱着豁免。
琳甯務須妥協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撫恤旗民之至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烏噜木齊都統尚安奏稱、鐵廠捐赀遣犯。
定例按年每名捐廠費銀三十兩。
滿十五年。
咨部分别為民回籍。
臣因近年捐赀人犯漸少。
廠費不敷。
奏請不必拘三十兩之數。
經軍機大臣議、一律報滿。
恐啟避多就少之弊。
令臣酌定章程。
今請除捐銀三十兩、仍照向定十五年之例辦理外。
其捐銀二十兩者、酌加一年。
十餘兩者、酌加二年。
統計年滿、能始終奮勉。
方準回籍。
其為奴人犯。
祇準為民。
不準回籍。
應如所奏。
從之。
○丁酉。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禦行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五人。
絞犯十一人。
餘七十九人、予勾。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等疏稱、邳睢廳、原設經費銀二千兩。
今分為邳北睢南二廳。
缺既分設。
經費亦宜分支。
惟事務繁簡不同。
宜量加區别。
請自乾隆五十四年為始。
歲給經費銀。
睢南廳、一千二百兩。
邳北廳、八百兩。
應如所題。
從之。
○福建學政劉躍雲丁母憂。
命通政使吉夢熊、提督福建學政。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戊戌。
谕曰、和昇額、着加恩以頭等侍衛、授為巴裡坤領隊大臣。
前往更換永安。
○工部尚書金簡、侍郎韓鑅、會同倉場侍郎蘇淩阿、劉秉恬奏、通惠河、朝陽門外護城河、及溫榆河、臣等遵旨會勘。
均系年久淤積。
應行挑浚。
其估需工料銀。
通惠河、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三兩有奇。
朝陽門外護城河、一千九百二十五兩有奇。
溫榆河、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兩有奇。
動項興築。
趕于明春二月内告竣。
至朝陽門外西岸、改為砌石。
現交石道工程處辦理。
再各閘所有壩座。
俱系砌石。
惟慶豐閘以西、北岸。
通州南門以東護城河、南岸。
有木壩各一座。
現皆曹□少朽。
若照舊仍修木壩。
恐難經久。
應一律改修石壩。
報聞。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八
動多掣肘。
亦非慎重辦公之道。
着傳谕舒濂、普福、嗣後辦理庶務。
必須酌量情理。
如達賴喇嘛所言。
合理則行。
不合則止。
斷不可懼其控告。
以緻諸事畏縮。
要之舒濂、普福等、若果持身清正。
凡事循理而行。
伊等自能畏服也。
○甲午。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詢之江西各商。
并詳加訪察。
恒甯以銷鹽之數移後作前。
事已明白确鑿。
實無勒令商人墊交鹽本。
何裕城亦無通同那移作抵情弊等語。
移後作前。
固無别項情弊。
但江西每月額銷二萬引。
每年共應銷二十四萬引。
本年适值閏五月。
書麟等除閏計算、通融劃補。
似屬溢額。
若連閏計算。
勢必仍将見绌。
昨已有旨将恒甯照所降之級、仍護理鹽道事務。
俟一年之後。
看其能否督銷足數。
分别加恩治罪。
但今年多一閏月。
若僅照往年定額銷售。
轉得為該員通那地步。
并令連閏按月督銷。
如能較每年定額多銷二萬餘引則已。
倘所銷不能如二十六萬之數。
是仍為短绌。
其短绌引課。
即照昨降谕旨于該護道、及書麟、何裕城、名下賠交。
以示懲儆。
将此傳谕書麟、并谕何裕城、全德、知之。
○乙未。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二人。
絞犯十三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四川省秋審人犯。
内該督原定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七起。
一系朱希商、因向龔大義、索欠無償。
令伊子朱子俸等趕上。
将龔大義攢毆。
該犯複刃傷龔大義殒命。
一系謝起賢、與胡義、俱與馮白氏通奸。
适在奸婦家中、邂逅相遇口角、謝起賢用刀疊戳胡義緻斃。
一系王珑玉、因蔣世裒醉後謾罵。
持棍追毆。
該犯既用刀戳傷蔣世裒左月□合膊、透過胳肘。
又傷其左脅殒命。
情近故殺。
一系吳秀元、與陶添名索債起釁。
陶添名系屬徒手。
經該犯金刃連戳斃命。
一系劉守科、與伊兄劉守均、将徒手之伍世華、逞兇刃斃。
一系唐宗位、與夏文名鬥毆。
于夏文名倒地後。
該犯奪取尖擔回毆緻傷殒命。
一系宋二娃、因索欠未還。
将年逾七十徒手之廖安元刃斃。
核其情節。
俱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
均為允當。
所有朱希商等七犯。
業經概行予勾。
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斟酌。
俾無寬縱。
今四川省所辦秋審。
竟失出至七起之多。
總督臬司、何漫不經心至此。
四川民風好鬥。
正宜強弗友剛克之地。
李世傑念其年老。
且辦理地方事件。
向來尚肯留心認真。
着加恩免其議處。
至臬司為刑名總彙。
乃于罪無可逭之犯。
輕縱多起。
實屬錯誤。
和甯、着交部議處。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李世傑疏稱、天全州茶株繁盛。
額引不敷配銷。
請增茶引二千五百張。
自乾隆五十四年為始。
照例納課徵稅。
從之。
○丙申。
谕、據琳甯等奏、查明珲春被水地方、請接濟口糧一摺。
珲春連年被水。
旗民田地被沖。
深為轸念。
着交琳甯等、即散給口糧。
以資接濟。
其應交義倉糧石。
并上年被災借給倉谷。
俱着豁免。
琳甯務須妥協辦理。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撫恤旗民之至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烏噜木齊都統尚安奏稱、鐵廠捐赀遣犯。
定例按年每名捐廠費銀三十兩。
滿十五年。
咨部分别為民回籍。
臣因近年捐赀人犯漸少。
廠費不敷。
奏請不必拘三十兩之數。
經軍機大臣議、一律報滿。
恐啟避多就少之弊。
令臣酌定章程。
今請除捐銀三十兩、仍照向定十五年之例辦理外。
其捐銀二十兩者、酌加一年。
十餘兩者、酌加二年。
統計年滿、能始終奮勉。
方準回籍。
其為奴人犯。
祇準為民。
不準回籍。
應如所奏。
從之。
○丁酉。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禦行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五人。
絞犯十一人。
餘七十九人、予勾。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等疏稱、邳睢廳、原設經費銀二千兩。
今分為邳北睢南二廳。
缺既分設。
經費亦宜分支。
惟事務繁簡不同。
宜量加區别。
請自乾隆五十四年為始。
歲給經費銀。
睢南廳、一千二百兩。
邳北廳、八百兩。
應如所題。
從之。
○福建學政劉躍雲丁母憂。
命通政使吉夢熊、提督福建學政。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戊戌。
谕曰、和昇額、着加恩以頭等侍衛、授為巴裡坤領隊大臣。
前往更換永安。
○工部尚書金簡、侍郎韓鑅、會同倉場侍郎蘇淩阿、劉秉恬奏、通惠河、朝陽門外護城河、及溫榆河、臣等遵旨會勘。
均系年久淤積。
應行挑浚。
其估需工料銀。
通惠河、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三兩有奇。
朝陽門外護城河、一千九百二十五兩有奇。
溫榆河、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兩有奇。
動項興築。
趕于明春二月内告竣。
至朝陽門外西岸、改為砌石。
現交石道工程處辦理。
再各閘所有壩座。
俱系砌石。
惟慶豐閘以西、北岸。
通州南門以東護城河、南岸。
有木壩各一座。
現皆曹□少朽。
若照舊仍修木壩。
恐難經久。
應一律改修石壩。
報聞。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