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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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宿遷、桃源等州縣。
本年被水較重。
前經降旨賞給一月口糧。
現在民氣是否稍纾。
如有應行續加撫恤之處。
亦着一并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砀山縣、成災八九分不等。
蕭縣、成災七分。
現分别撫恤給赈。
其餘銅山、豐縣、沛縣、海州、沭陽、并睢甯、邳州、宿遷、桃源、不過收成稍減。
應照成災五分及勘不成災分别辦理。
得旨、督率屬員妥為之。
俾受實惠。
○壬辰。
予多羅果郡王永瑹祭葬如例。
谥曰簡。
○癸巳。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絞犯二人。
服制斬犯三十八人。
絞犯一人。
雲南絞犯八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六人。
餘四十七人、予勾。
○谕、前據伊齡阿等奏、本年順天鄉試諸生中。
年屆八十以上者、左昌宗等九名。
七十以上者、高日新等三十二名。
俱三場完竣等語。
現在榜發。
俱未中式。
俯念該生等、年臻耄耋。
猶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其年在八十以上之左昌宗、武宅鎬、鄭學洙、李垠、塗文魁、章敬修、王朝臣、胡自勉、孫有誦、九名。
并年在七十以上之副榜單備、俱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其年在七十以上之高日新、馬克惠、倪克勤、孫大興、王錫桓、王家相、安永宜、馬元倬、潘掄元、安容碤、楊世法、張應楫、郭斌、劉夢桂、畢汾、劉懿廣、阮錫嘉、王琨、張日新、黎淳、張镳、宋炳炎、賀雲程、劉喆、史彭年、王文、崔九州、梁棟、劉素位、謝立吉、高瑛、林見性、俱着加恩賞給副榜。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又谕、前據綿恩奏、直隸永年縣生員喬庚辛、呈明五世同居。
伊父監生喬文源、現年八十五歲等語。
喬文源、身列成均。
年登耄耋。
其子孫五世同居。
洵為昇平盛事。
喬文源、着交直隸總督查明咨部。
酌量旌賞。
以示嘉惠敦睦至意。
○又谕、軍機大臣核議書麟奏、查明護江西鹽道恒甯、多報四月分銷引數目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銷鹽數目。
該管道員。
自當按月據實造報。
方足以備稽核而昭功過。
今恒甯以四月分銷數較少。
将五月分多銷之數劃抵。
設五月分又複少銷。
勢必複将六月分所銷之數、提作五月。
如此月複一月。
遞相積壓。
伊于何底。
顯系該員因暫行署任。
故那後作前。
以見其任内多銷。
意存讨好。
将來設有虧缺。
悉歸新任後人之事。
此乃取巧。
何得謂為實力督催。
尚稱急公奮勉。
看來此事。
竟系何裕城因恒甯為其首府。
意存袒護。
而書麟前往查辦。
并不将遞壓情弊、将來如何辦法、向恒甯究诘、據實具奏、以定是非。
亦未免意存和事調停、将就完案。
該督撫既稱恒甯護理鹽道。
辦理尚系認真。
何裕城且請将恒甯免其徹回。
竟似該省鹽道。
非恒甯不足以勝任。
恒甯即着照所降之級。
留于江西。
護理鹽道事務。
并令照所定每月銷鹽二萬數千引之數。
按月督銷。
如銷能足數。
俟一年之後。
該督撫鹽政據實奏聞。
候朕酌量加恩。
如不能按月照數疏銷。
以緻該省應銷引額。
稍有缺乏。
即将所缺引課。
着落該員賠補。
仍交部治罪。
倘恒甯力不能賠。
即着書麟、何裕城、代為賠繳。
以為封疆大臣袒徇屬員、辦事模棱者戒。
其四、五、兩月、所銷鹽價。
曾否全數解交揚商。
及此後恒甯承辦鹽務、有無弊混。
并着全德留心查察。
如查有情弊。
立即參奏。
勿稍回護。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等覆奏、洋劫盜犯。
先後已獲一百二十餘名。
其張殿魁案内之首犯陳禮禮。
雖據各犯供稱、業已覆舟溺斃。
但未獲屍身。
不足憑信。
現仍上緊緝拏等語。
陳禮禮一犯。
敢于拒捕傷官。
情罪甚為重大。
必須饬屬嚴拏。
勿使久稽顯戮。
其實獲與否。
并令年底奏聞。
其餘未獲各案盜犯。
亦着上緊躧緝。
毋任一名漏網。
以盡根株。
至溫州大門洋盜。
辦理已漸次完竣。
閩省地方事務。
尤為關系緊要。
伍拉納應即回閩辦事。
毋庸在溫久駐。
其浙省營伍事件。
前已降旨谕令琅玕兼辦。
着傳谕該撫、嗣後浙省如遇尋常應行會辦之件。
期限尚寬。
仍照舊劄商會銜具奏。
倘事關緊急。
未便往返稽遲。
琅玕即一面先行奏聞。
一面再劄知伍拉納。
不必仍前拘泥。
緻使耽延要務也。
○又谕、軍機大臣議覆、勒保奏審拟海生蓮私販玉石一案。
将該犯等從重拟流。
行令該督定地發配一摺。
所奏是。
依議行。
此案海生蓮、系内地回民。
膽敢私買玉石。
輾轉埋藏。
馬成保、系明知私玉。
因圖得銀兩。
代為設法夾帶。
情節俱刁狡可惡。
自應從重定拟。
何該督于此等偷買玉石案犯。
每存姑息。
失之寬縱。
辄以杖徒完事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又谕、前經降旨。
駐藏大臣等、如有辦事乖謬、任意妄行者。
每年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遣使呈遞丹書。
不妨将在藏辦事大臣、指名參奏。
此特因慶麟等、不能善理事務。
竟被噶布倫索諾木旺紮勒欺朦。
以緻諸事錯誤。
始降此旨。
今舒濂、普福、均系受朕重恩。
伊等尚屬曉事。
諒不緻如慶麟等種種錯謬。
倘因有此旨。
将一切事宜。
竟令達賴喇嘛、衆噶布倫等、得操
本年被水較重。
前經降旨賞給一月口糧。
現在民氣是否稍纾。
如有應行續加撫恤之處。
亦着一并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砀山縣、成災八九分不等。
蕭縣、成災七分。
現分别撫恤給赈。
其餘銅山、豐縣、沛縣、海州、沭陽、并睢甯、邳州、宿遷、桃源、不過收成稍減。
應照成災五分及勘不成災分别辦理。
得旨、督率屬員妥為之。
俾受實惠。
○壬辰。
予多羅果郡王永瑹祭葬如例。
谥曰簡。
○癸巳。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絞犯二人。
服制斬犯三十八人。
絞犯一人。
雲南絞犯八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六人。
餘四十七人、予勾。
○谕、前據伊齡阿等奏、本年順天鄉試諸生中。
年屆八十以上者、左昌宗等九名。
七十以上者、高日新等三十二名。
俱三場完竣等語。
現在榜發。
俱未中式。
俯念該生等、年臻耄耋。
猶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其年在八十以上之左昌宗、武宅鎬、鄭學洙、李垠、塗文魁、章敬修、王朝臣、胡自勉、孫有誦、九名。
并年在七十以上之副榜單備、俱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其年在七十以上之高日新、馬克惠、倪克勤、孫大興、王錫桓、王家相、安永宜、馬元倬、潘掄元、安容碤、楊世法、張應楫、郭斌、劉夢桂、畢汾、劉懿廣、阮錫嘉、王琨、張日新、黎淳、張镳、宋炳炎、賀雲程、劉喆、史彭年、王文、崔九州、梁棟、劉素位、謝立吉、高瑛、林見性、俱着加恩賞給副榜。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又谕、前據綿恩奏、直隸永年縣生員喬庚辛、呈明五世同居。
伊父監生喬文源、現年八十五歲等語。
喬文源、身列成均。
年登耄耋。
其子孫五世同居。
洵為昇平盛事。
喬文源、着交直隸總督查明咨部。
酌量旌賞。
以示嘉惠敦睦至意。
○又谕、軍機大臣核議書麟奏、查明護江西鹽道恒甯、多報四月分銷引數目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銷鹽數目。
該管道員。
自當按月據實造報。
方足以備稽核而昭功過。
今恒甯以四月分銷數較少。
将五月分多銷之數劃抵。
設五月分又複少銷。
勢必複将六月分所銷之數、提作五月。
如此月複一月。
遞相積壓。
伊于何底。
顯系該員因暫行署任。
故那後作前。
以見其任内多銷。
意存讨好。
将來設有虧缺。
悉歸新任後人之事。
此乃取巧。
何得謂為實力督催。
尚稱急公奮勉。
看來此事。
竟系何裕城因恒甯為其首府。
意存袒護。
而書麟前往查辦。
并不将遞壓情弊、将來如何辦法、向恒甯究诘、據實具奏、以定是非。
亦未免意存和事調停、将就完案。
該督撫既稱恒甯護理鹽道。
辦理尚系認真。
何裕城且請将恒甯免其徹回。
竟似該省鹽道。
非恒甯不足以勝任。
恒甯即着照所降之級。
留于江西。
護理鹽道事務。
并令照所定每月銷鹽二萬數千引之數。
按月督銷。
如銷能足數。
俟一年之後。
該督撫鹽政據實奏聞。
候朕酌量加恩。
如不能按月照數疏銷。
以緻該省應銷引額。
稍有缺乏。
即将所缺引課。
着落該員賠補。
仍交部治罪。
倘恒甯力不能賠。
即着書麟、何裕城、代為賠繳。
以為封疆大臣袒徇屬員、辦事模棱者戒。
其四、五、兩月、所銷鹽價。
曾否全數解交揚商。
及此後恒甯承辦鹽務、有無弊混。
并着全德留心查察。
如查有情弊。
立即參奏。
勿稍回護。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等覆奏、洋劫盜犯。
先後已獲一百二十餘名。
其張殿魁案内之首犯陳禮禮。
雖據各犯供稱、業已覆舟溺斃。
但未獲屍身。
不足憑信。
現仍上緊緝拏等語。
陳禮禮一犯。
敢于拒捕傷官。
情罪甚為重大。
必須饬屬嚴拏。
勿使久稽顯戮。
其實獲與否。
并令年底奏聞。
其餘未獲各案盜犯。
亦着上緊躧緝。
毋任一名漏網。
以盡根株。
至溫州大門洋盜。
辦理已漸次完竣。
閩省地方事務。
尤為關系緊要。
伍拉納應即回閩辦事。
毋庸在溫久駐。
其浙省營伍事件。
前已降旨谕令琅玕兼辦。
着傳谕該撫、嗣後浙省如遇尋常應行會辦之件。
期限尚寬。
仍照舊劄商會銜具奏。
倘事關緊急。
未便往返稽遲。
琅玕即一面先行奏聞。
一面再劄知伍拉納。
不必仍前拘泥。
緻使耽延要務也。
○又谕、軍機大臣議覆、勒保奏審拟海生蓮私販玉石一案。
将該犯等從重拟流。
行令該督定地發配一摺。
所奏是。
依議行。
此案海生蓮、系内地回民。
膽敢私買玉石。
輾轉埋藏。
馬成保、系明知私玉。
因圖得銀兩。
代為設法夾帶。
情節俱刁狡可惡。
自應從重定拟。
何該督于此等偷買玉石案犯。
每存姑息。
失之寬縱。
辄以杖徒完事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又谕、前經降旨。
駐藏大臣等、如有辦事乖謬、任意妄行者。
每年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遣使呈遞丹書。
不妨将在藏辦事大臣、指名參奏。
此特因慶麟等、不能善理事務。
竟被噶布倫索諾木旺紮勒欺朦。
以緻諸事錯誤。
始降此旨。
今舒濂、普福、均系受朕重恩。
伊等尚屬曉事。
諒不緻如慶麟等種種錯謬。
倘因有此旨。
将一切事宜。
竟令達賴喇嘛、衆噶布倫等、得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