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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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原額三錢外。
如成本較輕、每引餘息加二厘。
重、則加一厘。
從之。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甲戌。
上行圍。
○谕曰、馮光熊奏、勘得保定府屬之清苑、安州、新安、雄縣、河間府屬之任邱、河間、獻縣、肅甯、阜城、景州、天津府屬之天津、靜海、滄州、青縣、鹽山、順天府屬之大城、武清、東安、永清、等處地畝。
被淹成災。
自五六七分、至八九分不等。
緣各災戶距麥收未遠。
農民薄有儲蓄。
複蒙恩賞口糧。
先行撫恤。
不至流離急迫。
俟清查戶口、分别極次貧民、核實給赈摘赈。
所有續報東光、新城等、十五處。
統歸秋災案内、分晰查辦等語。
本年直隸各府大田。
本可望豐收。
乃因夏秋雨水過多。
河澱并漲。
被澇成災。
地方較廣。
雖據馮光熊周曆親查。
并遵旨酌給口糧。
目下民情。
均各安怗。
但現距明歲麥秋尚遠。
恐貧黎糊口不繼。
朕心深為廑注。
着交與劉峨、督率藩司、确查妥辦。
加意撫恤。
向來各省辦赈。
多有本折兼放者。
此次均着給與本色。
庶災黎不至覓食維艱。
于生計更為有益。
第恐直省常平社義各倉。
不敷散給。
着将北倉上年截存米十一萬九千餘石。
概行賞給。
倘尚不敷用。
劉峨即行奏聞。
再于通倉酌撥。
該督宜董饬所屬、實心經理。
仍設法疏消積水。
俾及時趕種秋麥。
以為明歲接濟。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元氣速纾。
以副朕轸念畿輔黎庶、有加無己至意。
倘該督不能妥協辦理。
朕明春巡幸山東。
經過直省各州縣。
見該處災民、尚有菜色。
則惟該督是問。
○又谕、據畢沅奏、湖北荊州府、地廣人稠。
訟繁政劇。
為楚省難治之區。
降調知府張方理、到任一載以來。
盡心整頓。
大有起色。
且萬城堤壩各工。
皆系該員經理。
現在江陵監利一帶。
秋深水落。
即有續辦要工。
仰懇準令張方理、加倍捐複。
仍留荊州府任。
以收駕輕就熟之效等語。
張方理、因前署山東濟南府任内、承審孫家驷控案。
不行據實查辦。
審理又複稽延。
經部議降三級調用。
不準抵銷。
處分較重。
該督等奏請捐複留任。
于例本屬不合。
姑念該員于荊州府任内、辦理地方事務。
尚為得力。
且現有承辦要工。
未便遽易生手。
張方理、着準其加倍捐複原官。
仍留荊州府知府之任。
但以應行降調之員。
遽準留任。
恐啟外省夤緣趨避之漸。
張方理、着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理事同知讷清額、不谙外任事務。
于新疆情形。
毫不知曉。
請徹回京城原衙門行走等語。
所奏非是。
新疆地方。
不願前往者甚多。
若僞為不能。
該大臣等即行具奏徹回。
适足以長其捏飾之風。
如有似此之人。
其員缺、應另行派員。
将該員仍留該處。
限以四年六年更換。
方足以示儆。
若官員内有不能事者、辄行徹回。
豈大臣内辦事不妥協者、亦将徹回耶。
況讷清額、系新發往之員。
自不能曉該處情形。
該将軍大臣等。
指示訓饬。
伊自漸能理會。
讷清額如果懶惰平庸。
保甯理應參奏。
今以不谙地方情形。
辄奏請徹回原衙門行走。
殊屬錯謬。
保甯、着申饬。
至伊摺内稱年滿回京人員内、有指名特行奏請補放者。
尤屬非是。
由京發往新疆人員。
至該處效力三五年、始行回京。
如再發往。
勞逸殊屬不均。
着将保甯所奏之讷清額、仍留該處。
如系三年期滿者。
限以四年。
五年期滿者。
限以六年。
嗣後均着照此辦理。
并将新疆所有指名奏請帶往人員。
均着發回。
其員缺另派員發往更換。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各營官兵。
凡出差過十日以上者。
請給予鹽菜口糧等語。
年來伊犁官兵。
生齒日衆。
各差又俱緊要。
若照例出差過一月、方給鹽菜口糧。
兵丁未免拮據。
着照保甯所請。
嗣後伊犁官兵。
凡遇差遣過十日以上者。
俱給予鹽菜口糧。
此項銀兩口糧。
着即在彼處房租銀、及倉貯斛口餘糧内支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柴大紀種種貪婪不法。
釀成滋事钜案。
是以将伊子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以示懲儆。
本日據保甯奏、柴大紀長子柴際盛、已經解到。
其次子柴際甲、尚未到遣所等語。
柴際甲、于上年冬間、據琅玕奏、即行發遣。
何以直至今年七月、尚未解到伊犁。
非起解遲延。
即屬沿途逗留所緻。
所有沿途各督撫、着傳旨申饬。
仍即饬屬速解。
勿任再有延逾。
并将柴際甲究在何處稽遲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又谕、據巴忠奏、八月初旬、已抵前藏。
即赴紮什倫布、與沙瑪爾巴呼圖克圖相見等語。
巴勒布所遣頭目、獻表納貢。
于七月十五日。
已抵紮什倫布、諒巴忠斷不能攜帶此項人等同來。
巴忠倘拘泥前奏。
遲留數日。
俟伊同來。
恐年終尚不能到京。
着傳谕巴忠、即将此項人等。
仍交成德帶來。
務于十二月二十日内到京。
與各外藩貢使。
一體筵宴。
毋緻遲誤。
○吏部議覆、吉林将軍宗室恒秀咨稱、吉林所屬驿站官、助教、各二員。
六年任滿升轉。
倉官六員。
三年任滿升轉。
遲速未免不均。
請照黑龍江倉站等官之例。
俱改為四年限滿。
應如所請。
再查盛京所屬倉官十員。
亦系三年報滿升轉。
應一體改為四年之限。
載入例冊遵行。
從之。
○湖廣總督畢沅奏、荊州堤工。
着重全在伏汛。
與河工相仿。
前奏定章程。
藩司于每年奏銷後、親往查驗。
督撫于每年春汛前、分年輪往查驗。
尚未詳備。
請自明歲為始。
即照河工例。
于五月内汛水未發以前。
總督親往駐工防守。
交白露後旋省。
至春汛前、本無應辦之事。
奏銷後、已入大汛。
既經總督前往。
則巡撫與藩司、均有地方事務。
請毋庸重複前往。
再查江陵監利沿江一帶堤塍。
應築壩工。
拟于九月初前往。
詳細确勘興辦。
得旨、欣慰覽之。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乙亥。
上行圍。
○命留京王大臣、頒賜封安南國王敕印于太和殿前。
安南使臣阮光顯等、行禮祇領如儀。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通州民智得興妻王氏。
○是日、駐跸納爾蘇台達巴漢西大營。
翼日如之。
○丙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覆奏、恒甯冊報四月銷數。
與省店寄回報帳。
兩不相符。
将冊帳粘簽進呈。
并稱、江西本年春夏按照銷數。
應賣銀一百五十四萬餘兩。
現尚懸欠七十九萬兩。
何裕城摺内所雲鹽價十一萬餘兩。
或系恒甯于此欠項下通融那墊。
且以五月銷數、移入四月。
則秋季又可移入夏季。
輾轉牽混。
何所底止。
又今年夏季、多一閏月。
按月計算。
所銷尚未及額。
何得援照
于原額三錢外。
如成本較輕、每引餘息加二厘。
重、則加一厘。
從之。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甲戌。
上行圍。
○谕曰、馮光熊奏、勘得保定府屬之清苑、安州、新安、雄縣、河間府屬之任邱、河間、獻縣、肅甯、阜城、景州、天津府屬之天津、靜海、滄州、青縣、鹽山、順天府屬之大城、武清、東安、永清、等處地畝。
被淹成災。
自五六七分、至八九分不等。
緣各災戶距麥收未遠。
農民薄有儲蓄。
複蒙恩賞口糧。
先行撫恤。
不至流離急迫。
俟清查戶口、分别極次貧民、核實給赈摘赈。
所有續報東光、新城等、十五處。
統歸秋災案内、分晰查辦等語。
本年直隸各府大田。
本可望豐收。
乃因夏秋雨水過多。
河澱并漲。
被澇成災。
地方較廣。
雖據馮光熊周曆親查。
并遵旨酌給口糧。
目下民情。
均各安怗。
但現距明歲麥秋尚遠。
恐貧黎糊口不繼。
朕心深為廑注。
着交與劉峨、督率藩司、确查妥辦。
加意撫恤。
向來各省辦赈。
多有本折兼放者。
此次均着給與本色。
庶災黎不至覓食維艱。
于生計更為有益。
第恐直省常平社義各倉。
不敷散給。
着将北倉上年截存米十一萬九千餘石。
概行賞給。
倘尚不敷用。
劉峨即行奏聞。
再于通倉酌撥。
該督宜董饬所屬、實心經理。
仍設法疏消積水。
俾及時趕種秋麥。
以為明歲接濟。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元氣速纾。
以副朕轸念畿輔黎庶、有加無己至意。
倘該督不能妥協辦理。
朕明春巡幸山東。
經過直省各州縣。
見該處災民、尚有菜色。
則惟該督是問。
○又谕、據畢沅奏、湖北荊州府、地廣人稠。
訟繁政劇。
為楚省難治之區。
降調知府張方理、到任一載以來。
盡心整頓。
大有起色。
且萬城堤壩各工。
皆系該員經理。
現在江陵監利一帶。
秋深水落。
即有續辦要工。
仰懇準令張方理、加倍捐複。
仍留荊州府任。
以收駕輕就熟之效等語。
張方理、因前署山東濟南府任内、承審孫家驷控案。
不行據實查辦。
審理又複稽延。
經部議降三級調用。
不準抵銷。
處分較重。
該督等奏請捐複留任。
于例本屬不合。
姑念該員于荊州府任内、辦理地方事務。
尚為得力。
且現有承辦要工。
未便遽易生手。
張方理、着準其加倍捐複原官。
仍留荊州府知府之任。
但以應行降調之員。
遽準留任。
恐啟外省夤緣趨避之漸。
張方理、着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理事同知讷清額、不谙外任事務。
于新疆情形。
毫不知曉。
請徹回京城原衙門行走等語。
所奏非是。
新疆地方。
不願前往者甚多。
若僞為不能。
該大臣等即行具奏徹回。
适足以長其捏飾之風。
如有似此之人。
其員缺、應另行派員。
将該員仍留該處。
限以四年六年更換。
方足以示儆。
若官員内有不能事者、辄行徹回。
豈大臣内辦事不妥協者、亦将徹回耶。
況讷清額、系新發往之員。
自不能曉該處情形。
該将軍大臣等。
指示訓饬。
伊自漸能理會。
讷清額如果懶惰平庸。
保甯理應參奏。
今以不谙地方情形。
辄奏請徹回原衙門行走。
殊屬錯謬。
保甯、着申饬。
至伊摺内稱年滿回京人員内、有指名特行奏請補放者。
尤屬非是。
由京發往新疆人員。
至該處效力三五年、始行回京。
如再發往。
勞逸殊屬不均。
着将保甯所奏之讷清額、仍留該處。
如系三年期滿者。
限以四年。
五年期滿者。
限以六年。
嗣後均着照此辦理。
并将新疆所有指名奏請帶往人員。
均着發回。
其員缺另派員發往更換。
○又谕、據保甯奏、伊犁各營官兵。
凡出差過十日以上者。
請給予鹽菜口糧等語。
年來伊犁官兵。
生齒日衆。
各差又俱緊要。
若照例出差過一月、方給鹽菜口糧。
兵丁未免拮據。
着照保甯所請。
嗣後伊犁官兵。
凡遇差遣過十日以上者。
俱給予鹽菜口糧。
此項銀兩口糧。
着即在彼處房租銀、及倉貯斛口餘糧内支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柴大紀種種貪婪不法。
釀成滋事钜案。
是以将伊子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以示懲儆。
本日據保甯奏、柴大紀長子柴際盛、已經解到。
其次子柴際甲、尚未到遣所等語。
柴際甲、于上年冬間、據琅玕奏、即行發遣。
何以直至今年七月、尚未解到伊犁。
非起解遲延。
即屬沿途逗留所緻。
所有沿途各督撫、着傳旨申饬。
仍即饬屬速解。
勿任再有延逾。
并将柴際甲究在何處稽遲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又谕、據巴忠奏、八月初旬、已抵前藏。
即赴紮什倫布、與沙瑪爾巴呼圖克圖相見等語。
巴勒布所遣頭目、獻表納貢。
于七月十五日。
已抵紮什倫布、諒巴忠斷不能攜帶此項人等同來。
巴忠倘拘泥前奏。
遲留數日。
俟伊同來。
恐年終尚不能到京。
着傳谕巴忠、即将此項人等。
仍交成德帶來。
務于十二月二十日内到京。
與各外藩貢使。
一體筵宴。
毋緻遲誤。
○吏部議覆、吉林将軍宗室恒秀咨稱、吉林所屬驿站官、助教、各二員。
六年任滿升轉。
倉官六員。
三年任滿升轉。
遲速未免不均。
請照黑龍江倉站等官之例。
俱改為四年限滿。
應如所請。
再查盛京所屬倉官十員。
亦系三年報滿升轉。
應一體改為四年之限。
載入例冊遵行。
從之。
○湖廣總督畢沅奏、荊州堤工。
着重全在伏汛。
與河工相仿。
前奏定章程。
藩司于每年奏銷後、親往查驗。
督撫于每年春汛前、分年輪往查驗。
尚未詳備。
請自明歲為始。
即照河工例。
于五月内汛水未發以前。
總督親往駐工防守。
交白露後旋省。
至春汛前、本無應辦之事。
奏銷後、已入大汛。
既經總督前往。
則巡撫與藩司、均有地方事務。
請毋庸重複前往。
再查江陵監利沿江一帶堤塍。
應築壩工。
拟于九月初前往。
詳細确勘興辦。
得旨、欣慰覽之。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乙亥。
上行圍。
○命留京王大臣、頒賜封安南國王敕印于太和殿前。
安南使臣阮光顯等、行禮祇領如儀。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通州民智得興妻王氏。
○是日、駐跸納爾蘇台達巴漢西大營。
翼日如之。
○丙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覆奏、恒甯冊報四月銷數。
與省店寄回報帳。
兩不相符。
将冊帳粘簽進呈。
并稱、江西本年春夏按照銷數。
應賣銀一百五十四萬餘兩。
現尚懸欠七十九萬兩。
何裕城摺内所雲鹽價十一萬餘兩。
或系恒甯于此欠項下通融那墊。
且以五月銷數、移入四月。
則秋季又可移入夏季。
輾轉牽混。
何所底止。
又今年夏季、多一閏月。
按月計算。
所銷尚未及額。
何得援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