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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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一季之額。
将多出者作為溢銷等語。
閱全德所奏。
将何裕城摺内罅隙。
層層指出。
俱為有理。
是此事不特恒甯捏報弊混、情節顯然。
即何裕城前奏、竟不免袒護屬員。
而臬司額勒春、并不據實查出。
亦未免徇庇。
俱有應得之咎。
計此時書麟、業抵江西。
自己傳集衆商。
調齊案卷。
逐一秉公查辦。
着将本日全德奏摺。
鈔錄一分。
并簽出冊帳。
一并發交該督閱看。
令其照全德所奏之處。
逐條詳細嚴查。
如何裕城、額勒春、果有袒庇恒甯情弊。
立即據實嚴參。
外省督撫于交查事件。
每存官官相護之見。
想書麟受恩深重。
諒不至稍涉瞻徇。
自蹈咎戾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書麟、仍即速行覆奏。
并谕全德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台灣彰化縣民陳報、殺死戍兵郭振生一案。
因陳報曾借郭振生錢文。
郭振生班滿、欲回内地。
屢次索讨。
不能清還。
遂起意用刀很戳、殺死郭振生。
将陳報問拟斬決。
請敕部議一摺。
台灣甫經懲創之後。
該處民人。
自應倍加安分守法。
今陳報□欠不還。
已屬理曲。
乃因屢次逼讨。
辄敢用刀很戳。
緻将郭振生即時斃命。
兇頑殘很。
不法已極。
奎林等于審明後。
即應将該犯、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何得複拘常例、請旨辦理耶。
奎林等何不知事理輕重若此。
除将原摺交行在軍機大臣會同法司即日核議外。
奎林等、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議覆、雲貴總督富綱奏稱、騰越之杉木籠、幹崖、龍陵之三台山等處。
每年冬初、輪派兵弁駐防。
原為緬甸未經向化而設。
今緬甸輸誠。
無事輪換防兵。
惟往來貨販。
及奸民偷越邊境。
查察仍宜嚴密。
現議酌設塘汛、撥兵常駐各事宜。
一、三台山系通緬要口。
但附近之大關二關等處。
向撥兵駐守。
毋庸另行設汛。
惟杉木籠、幹崖、系騰越州東西兩路要隘。
距騰越鎮之南甸營俱遠。
查察難周。
今拟于杉木籠設立專汛。
撥南甸營千總、外委、各一員。
帶兵一百五十名駐守。
至幹崖、地勢平衍。
未便于此設汛。
查幹崖以内之暮福地方。
較為扼要。
除該處原設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外。
今拟增額外外委一員。
兵七十名。
亦于南甸營派撥移駐。
再夾象石地方。
山勢更險。
實為暮福屏障。
應于此另設一卡。
即在暮福汛内。
抽撥額外外委一員。
帶兵三十名駐劄巡哨。
又盞西地方。
亦關緊要。
向設弁兵。
不敷巡察。
今拟于盞西以外之等榜要口。
添設一汛。
駐把總一員。
兵七十名。
于騰越鎮右營内如數撥出。
各汛增設弁兵。
均令于本年冬初、攜眷前往分駐。
各支本營糧饷。
毋庸另給口糧。
一、自南甸營至杉木籠、一百五十裡。
祇設五塘。
相離太遠。
請添設二台坡、水草壩、章班箐、分水嶺、四塘。
每塘安兵十名。
并于原設之楊柳河一塘、原兵三名外。
添設七名。
又自騰越州城至盞西一路。
僅設二塘。
每塘安兵三名。
道遠兵單。
請添設猛蚌、弄光、二塘。
與舊有之緬箐、坡頭、二塘。
各安兵五名。
即于南甸營、緬箐汛、兩處額兵内撥往。
其杉木籠以外之原設蠻龍、火燒寨、夾象石以外之原設弄掌、遮木、盞達等五塘。
應裁。
一、各土司向撥土目、弩練、分駐關隘。
與官兵協巡。
除本有公田屯種外。
每名每日照防兵例、折給口糧銀二分。
今防兵口糧、業請停給。
則土目、弩煉、亦應停給口糧。
其近邊關隘。
各土司本有巡防之責。
應令照舊撥駐巡查。
一、向設撫夷二十名。
給與外委頂戴、馬兵錢糧、并日給米八合三勺。
督率弩手、防查關隘。
弩手本系土司所屬之人。
而以漢人管領。
恐有倚恃頂戴、挾制土司之弊。
請嗣後令土司于所屬土目内、揀選承充。
仍隸騰越鎮州統轄。
祇給土外委頂戴。
毋庸更給銀米。
一、永昌普洱兩路。
額設營馬二百八十八匹。
今邊防已徹。
自應酌減。
查迤西之騰越龍陵、迤南之普洱兩路。
距省較遠。
每站、酌留額馬二匹。
共留馬一百八匹。
以備遞送緊要文報。
餘一百二十匹、應裁。
一、改設塘汛。
移兵常駐。
應建千總、把總、署房各一所。
外委署房三所。
兵房三百六十一間。
軍裝火藥房十二間。
各塘官廳二十一間。
哨樓七座。
煙墩二十一座。
照牆七座。
界牌十四座。
共估需銀一萬四百餘兩。
查滇省營制。
馬一步九。
惟騰越鎮營額兵三千名。
設馬兵五百二十三名。
與通省營制不符。
請裁馬兵二百二十三名。
改設步兵二百二十三名。
計每年節省馬乾銀四千一百四十餘兩。
即以為建蓋營房之需。
三年所省銀。
盡數敷用。
以後更可按年報撥充公。
俱應如所奏。
塘汛、準其酌改。
土司派撥土目弩練、應責令造冊、送鎮州備核。
并令附近各汛弁、按月查報。
至撫夷、改由土司于所屬舉選。
但現在承充撫夷之人。
并無過犯。
若遽将伊等頂戴錢糧裁革。
未免資生無計。
應徹回補充各營馬兵。
仍留其外委頂戴。
裁營馬一百二十匹、應勒限令各該州縣變價解部。
應建房屋、需銀實數。
再令該督委員勘估具題。
移駐各兵、遺存房屋。
及裁汰塘房。
俱令确估變價報部。
從之。
○丁醜。
上行圍。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戊寅。
上行圍。
○谕、本日伊齡阿等、由五百裡馳遞奏摺。
朕意必系科場中有緊要事件。
及披閱時。
乃系受卷所遺失墨卷二本。
此等事。
祇須将該書手等、一面送交刑部審訊。
附本報之便、具摺奏聞。
何須單發。
緻勞驿遞。
伊齡阿等、何不曉事體若此。
至所奏遺失南皿張聰赉二場墨卷。
中皿李夢金三場墨卷。
俱與該生無幹。
自應傳令補行默寫、一體謄送内簾。
其受卷所書手王立、劉萬昌、是否将原卷迷失。
抑有别項情弊。
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受卷官習振翎、宋大樽、雖經自行檢舉。
究屬疎忽。
并着交部照例察議。
○又谕、據慶桂等議奏、杜爾伯特人等、請仍分為兩翼等語。
着照所奏。
車淩烏巴什所遺右翼盟長員缺。
着達瓦丕勒補授。
副将軍員缺。
着谔勒哲鄂羅什瑚補授。
其達瓦丕勒所遺副盟長員缺。
俟車淩烏巴什繼嗣定時、具奏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秦承恩奏請來京陛見。
秦承恩、甫由藩司擢授巡撫。
自應準其前來請訓。
但新任藩司額勒春、尚未到任。
撫篆乏人接署。
所有陝西巡撫印務仍着巴延三暫行署理。
巴延三、補授戶部尚書。
現已起程。
着傳谕巴延三、于途次接奉此旨後。
不拘在于何處。
迅速回至西安、接印任事。
以便秦承恩交代起程。
其武闱鄉試事務。
亦着交巴延三辦理。
俟秦承恩陛見回任。
巴延三即行起程來京供職。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己卯。
上行圍。
将多出者作為溢銷等語。
閱全德所奏。
将何裕城摺内罅隙。
層層指出。
俱為有理。
是此事不特恒甯捏報弊混、情節顯然。
即何裕城前奏、竟不免袒護屬員。
而臬司額勒春、并不據實查出。
亦未免徇庇。
俱有應得之咎。
計此時書麟、業抵江西。
自己傳集衆商。
調齊案卷。
逐一秉公查辦。
着将本日全德奏摺。
鈔錄一分。
并簽出冊帳。
一并發交該督閱看。
令其照全德所奏之處。
逐條詳細嚴查。
如何裕城、額勒春、果有袒庇恒甯情弊。
立即據實嚴參。
外省督撫于交查事件。
每存官官相護之見。
想書麟受恩深重。
諒不至稍涉瞻徇。
自蹈咎戾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書麟、仍即速行覆奏。
并谕全德知之。
○又谕曰、奎林等奏、台灣彰化縣民陳報、殺死戍兵郭振生一案。
因陳報曾借郭振生錢文。
郭振生班滿、欲回内地。
屢次索讨。
不能清還。
遂起意用刀很戳、殺死郭振生。
将陳報問拟斬決。
請敕部議一摺。
台灣甫經懲創之後。
該處民人。
自應倍加安分守法。
今陳報□欠不還。
已屬理曲。
乃因屢次逼讨。
辄敢用刀很戳。
緻将郭振生即時斃命。
兇頑殘很。
不法已極。
奎林等于審明後。
即應将該犯、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何得複拘常例、請旨辦理耶。
奎林等何不知事理輕重若此。
除将原摺交行在軍機大臣會同法司即日核議外。
奎林等、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議覆、雲貴總督富綱奏稱、騰越之杉木籠、幹崖、龍陵之三台山等處。
每年冬初、輪派兵弁駐防。
原為緬甸未經向化而設。
今緬甸輸誠。
無事輪換防兵。
惟往來貨販。
及奸民偷越邊境。
查察仍宜嚴密。
現議酌設塘汛、撥兵常駐各事宜。
一、三台山系通緬要口。
但附近之大關二關等處。
向撥兵駐守。
毋庸另行設汛。
惟杉木籠、幹崖、系騰越州東西兩路要隘。
距騰越鎮之南甸營俱遠。
查察難周。
今拟于杉木籠設立專汛。
撥南甸營千總、外委、各一員。
帶兵一百五十名駐守。
至幹崖、地勢平衍。
未便于此設汛。
查幹崖以内之暮福地方。
較為扼要。
除該處原設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外。
今拟增額外外委一員。
兵七十名。
亦于南甸營派撥移駐。
再夾象石地方。
山勢更險。
實為暮福屏障。
應于此另設一卡。
即在暮福汛内。
抽撥額外外委一員。
帶兵三十名駐劄巡哨。
又盞西地方。
亦關緊要。
向設弁兵。
不敷巡察。
今拟于盞西以外之等榜要口。
添設一汛。
駐把總一員。
兵七十名。
于騰越鎮右營内如數撥出。
各汛增設弁兵。
均令于本年冬初、攜眷前往分駐。
各支本營糧饷。
毋庸另給口糧。
一、自南甸營至杉木籠、一百五十裡。
祇設五塘。
相離太遠。
請添設二台坡、水草壩、章班箐、分水嶺、四塘。
每塘安兵十名。
并于原設之楊柳河一塘、原兵三名外。
添設七名。
又自騰越州城至盞西一路。
僅設二塘。
每塘安兵三名。
道遠兵單。
請添設猛蚌、弄光、二塘。
與舊有之緬箐、坡頭、二塘。
各安兵五名。
即于南甸營、緬箐汛、兩處額兵内撥往。
其杉木籠以外之原設蠻龍、火燒寨、夾象石以外之原設弄掌、遮木、盞達等五塘。
應裁。
一、各土司向撥土目、弩練、分駐關隘。
與官兵協巡。
除本有公田屯種外。
每名每日照防兵例、折給口糧銀二分。
今防兵口糧、業請停給。
則土目、弩煉、亦應停給口糧。
其近邊關隘。
各土司本有巡防之責。
應令照舊撥駐巡查。
一、向設撫夷二十名。
給與外委頂戴、馬兵錢糧、并日給米八合三勺。
督率弩手、防查關隘。
弩手本系土司所屬之人。
而以漢人管領。
恐有倚恃頂戴、挾制土司之弊。
請嗣後令土司于所屬土目内、揀選承充。
仍隸騰越鎮州統轄。
祇給土外委頂戴。
毋庸更給銀米。
一、永昌普洱兩路。
額設營馬二百八十八匹。
今邊防已徹。
自應酌減。
查迤西之騰越龍陵、迤南之普洱兩路。
距省較遠。
每站、酌留額馬二匹。
共留馬一百八匹。
以備遞送緊要文報。
餘一百二十匹、應裁。
一、改設塘汛。
移兵常駐。
應建千總、把總、署房各一所。
外委署房三所。
兵房三百六十一間。
軍裝火藥房十二間。
各塘官廳二十一間。
哨樓七座。
煙墩二十一座。
照牆七座。
界牌十四座。
共估需銀一萬四百餘兩。
查滇省營制。
馬一步九。
惟騰越鎮營額兵三千名。
設馬兵五百二十三名。
與通省營制不符。
請裁馬兵二百二十三名。
改設步兵二百二十三名。
計每年節省馬乾銀四千一百四十餘兩。
即以為建蓋營房之需。
三年所省銀。
盡數敷用。
以後更可按年報撥充公。
俱應如所奏。
塘汛、準其酌改。
土司派撥土目弩練、應責令造冊、送鎮州備核。
并令附近各汛弁、按月查報。
至撫夷、改由土司于所屬舉選。
但現在承充撫夷之人。
并無過犯。
若遽将伊等頂戴錢糧裁革。
未免資生無計。
應徹回補充各營馬兵。
仍留其外委頂戴。
裁營馬一百二十匹、應勒限令各該州縣變價解部。
應建房屋、需銀實數。
再令該督委員勘估具題。
移駐各兵、遺存房屋。
及裁汰塘房。
俱令确估變價報部。
從之。
○丁醜。
上行圍。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戊寅。
上行圍。
○谕、本日伊齡阿等、由五百裡馳遞奏摺。
朕意必系科場中有緊要事件。
及披閱時。
乃系受卷所遺失墨卷二本。
此等事。
祇須将該書手等、一面送交刑部審訊。
附本報之便、具摺奏聞。
何須單發。
緻勞驿遞。
伊齡阿等、何不曉事體若此。
至所奏遺失南皿張聰赉二場墨卷。
中皿李夢金三場墨卷。
俱與該生無幹。
自應傳令補行默寫、一體謄送内簾。
其受卷所書手王立、劉萬昌、是否将原卷迷失。
抑有别項情弊。
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受卷官習振翎、宋大樽、雖經自行檢舉。
究屬疎忽。
并着交部照例察議。
○又谕、據慶桂等議奏、杜爾伯特人等、請仍分為兩翼等語。
着照所奏。
車淩烏巴什所遺右翼盟長員缺。
着達瓦丕勒補授。
副将軍員缺。
着谔勒哲鄂羅什瑚補授。
其達瓦丕勒所遺副盟長員缺。
俟車淩烏巴什繼嗣定時、具奏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秦承恩奏請來京陛見。
秦承恩、甫由藩司擢授巡撫。
自應準其前來請訓。
但新任藩司額勒春、尚未到任。
撫篆乏人接署。
所有陝西巡撫印務仍着巴延三暫行署理。
巴延三、補授戶部尚書。
現已起程。
着傳谕巴延三、于途次接奉此旨後。
不拘在于何處。
迅速回至西安、接印任事。
以便秦承恩交代起程。
其武闱鄉試事務。
亦着交巴延三辦理。
俟秦承恩陛見回任。
巴延三即行起程來京供職。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己卯。
上行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