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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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拒傷參将張殿魁等身死。
嗣于七月初四日。
船至梨洋地方。
遭風打翻。
陳禮禮等落海、被浪沖溺等語。
陳禮等逞兇拒捕。
傷害官員。
實為盜首中最要之犯。
現雖據各犯供稱、實因翻船受傷、落海漂溺。
系一面之詞。
不足為據。
且屍身并未撈獲。
其是否溺斃。
殊難憑信。
仍須上緊根究。
務得确實情節。
毋緻要犯幸逃顯戮。
又盜首吳進、林明灼、柯興奇、陳四舵等。
現俱逃竄未獲。
該犯等在洋面肆行搶劫。
夥衆拒捕。
情罪重大。
該督等務須督率所屬、迅速嚴緝。
就獲後、仍遵照前降谕旨、一面審明正法。
一面奏聞。
毋使一名遠揚漏網。
又另摺奏稱、現在會同提督陳傑、督饬員弁、分投嚴密緝捕。
将各逸犯全行弋獲。
以靖洋面。
斷不敢稍有懈玩等語。
各案逸犯。
自應盡數查拏。
但不可托之空言、一奏了事。
至浙省營伍廢弛。
洋盜充斥。
伍拉納等、現任該省督撫。
責有攸歸。
若再不嚴行搜拏。
盡絕根株。
其咎更将誰诿耶。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年安南阮惠、遣陪臣阮光顯、赍表乞降。
所有經過沿途各省。
該督撫等、俱演劇筵宴。
賞賜優厚。
又上年緬甸遣頭目孟幹等、投誠納款。
其經過地方。
各督撫亦曾如此優赉。
原因遠人初附。
以遂其瞻觐籲誠。
明年阮惠欲親行入觐。
即緬甸孟隕亦有遣使請封之信。
其經過沿途各省。
督撫等、雖當照例備辦。
一體優待。
但所賞禮物。
祇須将尋常綢帛等件。
照數備賞。
不必過于豐美。
踵事增華。
且督撫等所賞過于優厚。
伊等養廉亦覺多費。
除就近傳谕劉峨外。
将此谕令各督撫知之。
○又谕、昨據鄂輝等奏、巴勒布專遣大頭人巴拉叭都爾喀哇斯、哈哩薩野、二名。
并小頭人散番二十三名。
恭赍表貢。
于七月十五日、已抵紮什倫布。
現在妥為照料、伴送進京等語。
上年緬甸貢使。
及本年安南貢使。
前抵熱河瞻觐。
經過沿途地方。
各督撫俱令叩見。
演劇筵宴。
并優加犒賞綢緞等物。
巴勒布、遠處西陲。
從前并未通職貢。
且不娴中國禮儀。
非如緬甸、安南、近屆南服、久慕華風者可比。
着傳谕各督撫、于該貢使過境時。
止須照每年達賴喇嘛班禅所遣呈遞丹書克堪布過境之例。
妥與居處飲食。
或演戲與看尚可。
并計算日期。
務令于年前到京瞻觐。
不必如緬甸安南貢使。
令其叩見。
又須犒賞。
以省煩費也。
○刑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稱、查明台灣各營、饋送柴大紀夫價、得受包差庇賭錢文之把總虞保麟等。
分别革職、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均應如該督所拟。
得旨、把總虞保麟、陳龍、饋送柴大紀夫價。
又得受包差庇賭錢文。
拟以發往新疆。
實屬罪所應得。
孫泰元、于該管兵丁庇賭得錢。
毫無覺察。
本亦應照部議革職。
第念該弁等、前在台灣。
曾經帶兵出力。
虞保麟、陳龍、着改為革職留任。
十年無過。
方準開複。
所得錢文、仍着查明按數追繳。
孫泰元、着改為革職留任。
照例開複。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浙江巡撫覺羅琅玕、遵旨議奏、閩省洋面。
九月飓風時發。
三月風信靡常。
并多海霧。
惟四、八、兩月。
風色順利。
所有海壇、金門、二鎮。
向例于三月初一、九月初一、會哨于涵頭港之期。
請改為四月、八月内、訂期會哨。
其海壇鎮、于五月十五日、與溫州鎮會哨于鎮下關。
金門鎮、于六月十五日、與南澳鎮會哨于銅山大澳。
時值南風盛發。
無甚台飓。
請仍循舊。
浙省洋面。
七八月間每多飓風。
九月内風信尚平。
所有黃岩鎮三月初一、九月初一、與溫州鎮會哨于沙角山。
又黃岩鎮三月十五、九月十五、與定海鎮會哨于九龍港之期。
均請仍舊。
再各鎮會哨。
向例由總督委弁、赴該處取結備案。
恐微員難免瞻徇。
請嗣後責成該管之各巡道。
于兩鎮會哨時。
先期親赴該處。
俟兩鎮到齊。
觌面取結具報。
得旨、此議是。
該部如議行。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壬申。
上行圍。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癸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奏、恒甯将五月初間所銷之引。
捏報四月銷數。
以為一時見長之計。
情節已明。
惟此項課銀。
是否商人已銷完解。
抑系何裕城為之墊課袒護。
或押令商人按引輸交、勒令出結。
俟到江西、詳查具奏等語。
商鹽多銷一引。
不特有一引之課。
且應歸一引之價。
若恒甯所報多銷。
或因五月系屬醬市、向來旺銷。
該員以之通融劃補。
官課與商價、均歸有着。
其咎尚不過移後作前。
意存見長讨好。
若鹽并未銷。
是恒甯竟屬捏報。
而此項課銀。
昨據何裕城奏、業經全行交納。
非押令商人墊交。
即系何裕城将别項銀兩、為之那移作抵。
希圖始終回護。
該省司道各庫、閑款銀兩甚多。
書麟或不及逐一盤查。
然亦不可不留心訪詢。
務得實情。
蓋恒甯如果捏報多銷、将無作有。
是該員有心弊混。
何裕城近在同省。
即應據實參奏。
今非惟不能查參。
且為之彌縫掩飾。
其委令臬司往查、又複扶同袒護。
是何裕城與額勒春、俱有應得之咎。
此事全在書麟到彼後、詳悉查明。
方能定奪。
該督當遵照節降谕旨。
秉公确查、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瞻徇。
○又谕曰、福康安奏、現派成林恭捧禦制詩敕谕。
于八月初一日起程赍赴安南。
又另片奏稱、阮光平受封後、修表謝恩。
若表文遞至廣東。
為期未免太遲。
已劄會撫臣孫永清、拆閱加封馳奏等語。
阮光平接奉敕谕後、具表陳謝。
若遞至廣東、再行具奏。
未免繞道遲緩。
自應迳投廣西、先交孫永清拆閱馳奏。
但閱福康安摺内稱、成林按程行走。
如關外瘴氣已消。
約于八月二十後、方抵黎城。
是阮光平于受封後、豫備表文。
再擇吉遣人赍送至鎮南關。
已在九月下旬。
成林到彼後、面見阮光平、宣示一切。
自必将該國王如何歡忭。
及該國是否甯怗。
明年何時即能起身情形。
詳晰先行禀知。
孫永清可即派妥員、在鎮南關等候。
一俟成林禀到。
可飛送孫永清處閱看。
即成林之禀、系單禀福康安。
孫永清即先行拆閱。
一面加封具摺、由六百裡馳奏。
一面再咨會福康安。
庶得信較速。
早慰廑注。
又本日朕行圍。
親射鹿二隻。
着将鹿肉一分。
賞給福康安。
以示優眷。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全德奏稱、定例每引加餘息三錢。
第各商辦運。
每引需成本十一二兩不等。
趕運緊急。
多系借本接濟。
若僅得餘息三錢。
按月核算。
每月不及三厘之息。
殊屬不敷。
請嗣後如成本甚輕、給以二分之息。
重、則給以一分之息等語。
該鹽政所請增數較多。
臣等酌議
嗣于七月初四日。
船至梨洋地方。
遭風打翻。
陳禮禮等落海、被浪沖溺等語。
陳禮等逞兇拒捕。
傷害官員。
實為盜首中最要之犯。
現雖據各犯供稱、實因翻船受傷、落海漂溺。
系一面之詞。
不足為據。
且屍身并未撈獲。
其是否溺斃。
殊難憑信。
仍須上緊根究。
務得确實情節。
毋緻要犯幸逃顯戮。
又盜首吳進、林明灼、柯興奇、陳四舵等。
現俱逃竄未獲。
該犯等在洋面肆行搶劫。
夥衆拒捕。
情罪重大。
該督等務須督率所屬、迅速嚴緝。
就獲後、仍遵照前降谕旨、一面審明正法。
一面奏聞。
毋使一名遠揚漏網。
又另摺奏稱、現在會同提督陳傑、督饬員弁、分投嚴密緝捕。
将各逸犯全行弋獲。
以靖洋面。
斷不敢稍有懈玩等語。
各案逸犯。
自應盡數查拏。
但不可托之空言、一奏了事。
至浙省營伍廢弛。
洋盜充斥。
伍拉納等、現任該省督撫。
責有攸歸。
若再不嚴行搜拏。
盡絕根株。
其咎更将誰诿耶。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年安南阮惠、遣陪臣阮光顯、赍表乞降。
所有經過沿途各省。
該督撫等、俱演劇筵宴。
賞賜優厚。
又上年緬甸遣頭目孟幹等、投誠納款。
其經過地方。
各督撫亦曾如此優赉。
原因遠人初附。
以遂其瞻觐籲誠。
明年阮惠欲親行入觐。
即緬甸孟隕亦有遣使請封之信。
其經過沿途各省。
督撫等、雖當照例備辦。
一體優待。
但所賞禮物。
祇須将尋常綢帛等件。
照數備賞。
不必過于豐美。
踵事增華。
且督撫等所賞過于優厚。
伊等養廉亦覺多費。
除就近傳谕劉峨外。
将此谕令各督撫知之。
○又谕、昨據鄂輝等奏、巴勒布專遣大頭人巴拉叭都爾喀哇斯、哈哩薩野、二名。
并小頭人散番二十三名。
恭赍表貢。
于七月十五日、已抵紮什倫布。
現在妥為照料、伴送進京等語。
上年緬甸貢使。
及本年安南貢使。
前抵熱河瞻觐。
經過沿途地方。
各督撫俱令叩見。
演劇筵宴。
并優加犒賞綢緞等物。
巴勒布、遠處西陲。
從前并未通職貢。
且不娴中國禮儀。
非如緬甸、安南、近屆南服、久慕華風者可比。
着傳谕各督撫、于該貢使過境時。
止須照每年達賴喇嘛班禅所遣呈遞丹書克堪布過境之例。
妥與居處飲食。
或演戲與看尚可。
并計算日期。
務令于年前到京瞻觐。
不必如緬甸安南貢使。
令其叩見。
又須犒賞。
以省煩費也。
○刑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稱、查明台灣各營、饋送柴大紀夫價、得受包差庇賭錢文之把總虞保麟等。
分别革職、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均應如該督所拟。
得旨、把總虞保麟、陳龍、饋送柴大紀夫價。
又得受包差庇賭錢文。
拟以發往新疆。
實屬罪所應得。
孫泰元、于該管兵丁庇賭得錢。
毫無覺察。
本亦應照部議革職。
第念該弁等、前在台灣。
曾經帶兵出力。
虞保麟、陳龍、着改為革職留任。
十年無過。
方準開複。
所得錢文、仍着查明按數追繳。
孫泰元、着改為革職留任。
照例開複。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浙江巡撫覺羅琅玕、遵旨議奏、閩省洋面。
九月飓風時發。
三月風信靡常。
并多海霧。
惟四、八、兩月。
風色順利。
所有海壇、金門、二鎮。
向例于三月初一、九月初一、會哨于涵頭港之期。
請改為四月、八月内、訂期會哨。
其海壇鎮、于五月十五日、與溫州鎮會哨于鎮下關。
金門鎮、于六月十五日、與南澳鎮會哨于銅山大澳。
時值南風盛發。
無甚台飓。
請仍循舊。
浙省洋面。
七八月間每多飓風。
九月内風信尚平。
所有黃岩鎮三月初一、九月初一、與溫州鎮會哨于沙角山。
又黃岩鎮三月十五、九月十五、與定海鎮會哨于九龍港之期。
均請仍舊。
再各鎮會哨。
向例由總督委弁、赴該處取結備案。
恐微員難免瞻徇。
請嗣後責成該管之各巡道。
于兩鎮會哨時。
先期親赴該處。
俟兩鎮到齊。
觌面取結具報。
得旨、此議是。
該部如議行。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壬申。
上行圍。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癸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奏、恒甯将五月初間所銷之引。
捏報四月銷數。
以為一時見長之計。
情節已明。
惟此項課銀。
是否商人已銷完解。
抑系何裕城為之墊課袒護。
或押令商人按引輸交、勒令出結。
俟到江西、詳查具奏等語。
商鹽多銷一引。
不特有一引之課。
且應歸一引之價。
若恒甯所報多銷。
或因五月系屬醬市、向來旺銷。
該員以之通融劃補。
官課與商價、均歸有着。
其咎尚不過移後作前。
意存見長讨好。
若鹽并未銷。
是恒甯竟屬捏報。
而此項課銀。
昨據何裕城奏、業經全行交納。
非押令商人墊交。
即系何裕城将别項銀兩、為之那移作抵。
希圖始終回護。
該省司道各庫、閑款銀兩甚多。
書麟或不及逐一盤查。
然亦不可不留心訪詢。
務得實情。
蓋恒甯如果捏報多銷、将無作有。
是該員有心弊混。
何裕城近在同省。
即應據實參奏。
今非惟不能查參。
且為之彌縫掩飾。
其委令臬司往查、又複扶同袒護。
是何裕城與額勒春、俱有應得之咎。
此事全在書麟到彼後、詳悉查明。
方能定奪。
該督當遵照節降谕旨。
秉公确查、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瞻徇。
○又谕曰、福康安奏、現派成林恭捧禦制詩敕谕。
于八月初一日起程赍赴安南。
又另片奏稱、阮光平受封後、修表謝恩。
若表文遞至廣東。
為期未免太遲。
已劄會撫臣孫永清、拆閱加封馳奏等語。
阮光平接奉敕谕後、具表陳謝。
若遞至廣東、再行具奏。
未免繞道遲緩。
自應迳投廣西、先交孫永清拆閱馳奏。
但閱福康安摺内稱、成林按程行走。
如關外瘴氣已消。
約于八月二十後、方抵黎城。
是阮光平于受封後、豫備表文。
再擇吉遣人赍送至鎮南關。
已在九月下旬。
成林到彼後、面見阮光平、宣示一切。
自必将該國王如何歡忭。
及該國是否甯怗。
明年何時即能起身情形。
詳晰先行禀知。
孫永清可即派妥員、在鎮南關等候。
一俟成林禀到。
可飛送孫永清處閱看。
即成林之禀、系單禀福康安。
孫永清即先行拆閱。
一面加封具摺、由六百裡馳奏。
一面再咨會福康安。
庶得信較速。
早慰廑注。
又本日朕行圍。
親射鹿二隻。
着将鹿肉一分。
賞給福康安。
以示優眷。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全德奏稱、定例每引加餘息三錢。
第各商辦運。
每引需成本十一二兩不等。
趕運緊急。
多系借本接濟。
若僅得餘息三錢。
按月核算。
每月不及三厘之息。
殊屬不敷。
請嗣後如成本甚輕、給以二分之息。
重、則給以一分之息等語。
該鹽政所請增數較多。
臣等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