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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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八月。
甲寅朔。
谕軍機大臣曰、嵩椿等奏、請将截留北倉糧米。
動撥五萬石。
派員運至奉天牛莊海口。
再雇撥小船兌收接運。
将應需赈恤之處。
及時分撥散給等語。
昨據嵩椿等奏、奉天自六月二十後。
旋即晴霁。
于田禾并無妨礙。
雖低窪之地。
間有積水未消。
收成稍薄。
然通計不過一隅中之小隅。
看來竟無須接濟。
已谕令劉峨等、無庸撥運。
乃本日嵩椿等、複請動撥米五萬石運往。
又與昨奏不符。
何乃自相矛盾。
該将軍等自以接奉谕旨。
誤疑朕既令截留米石。
自系必欲運往。
故有此請。
豈知朕前降谕旨。
原因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又據宜興奏、今年六月内、雨水較多。
恐田禾不免損傷。
将來勘明、赈恤需用米石。
為籌畫豫備之計。
若不過一隅偏災。
即便有需接濟之處。
倉米盡可酌撥。
或折給銀兩、聽其赴豐稔地方買食。
何必複由海運。
徒滋勞費。
嵩椿、宜興、此奏。
太屬拘泥糊塗。
不曉事體。
着傳旨申饬。
其所請動撥運往之處。
仍遵前旨停止。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禮部等部議覆、山西學政鄭際唐奏稱、大同府學。
額進二十名。
該府所屬州縣。
文風平常。
遵照原額取進外。
再撥府學二十名。
未免太優。
霍州所屬之靈石縣。
人文較盛。
舊額十二名。
未免稍少。
請将大同府學、改為十七名。
裁額三名、撥歸靈石縣學。
作為十五名。
武童亦請照文童例裁撥。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逼嫁捐軀貴州貴築縣民吳章妻劉氏。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孫士毅、覆奏徐嗣曾請責成族正、舉發族匪、酌給頂戴、及盜匪自首減等二條。
其事實不可行兩摺。
此事祇可俟福康安奏到。
再交軍機大臣酌議、密交伍拉納、徐嗣曾、董饬地方官留心妥辦。
若必明定章程。
出示曉谕。
使各族正聞知。
又似地方官有所畏忌。
轉足以長其刁風。
至孫士毅請遇有械鬥案發。
除本犯按律治罪外。
将族正财産。
一體入官。
照本犯減等治罪等語。
械鬥案件。
族正固不乏明知故縱之人。
而其中亦豈無實不知情者。
若概行查抄治罪。
辦理過當。
将族正人人自危。
尤恐别滋事端。
所有阿桂、孫士毅摺、均着留交軍機大臣存記核議。
毋庸發鈔。
将此先行密谕知之。
○四川成都将軍鄂輝、四川提督成德奏、巴勒布貢使。
已于六月十三日。
自該部落起程。
查該外番、系初次入貢。
經行内地。
臣成德、請親帶領進京。
以便長途照料。
得旨嘉獎。
○丙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據李世傑奏、遵旨酌賞赴藏協剿之屯練降番銀兩一摺。
内稱請将屯番兵丁、及行營外委、每名加賞銀二兩。
額設千把外委、每名加賞銀三兩。
屯備、每員加賞銀四兩。
其行至裡塘察木多之弁兵、七百九十四員名。
系中途轉回。
毋庸給賞等語。
此次調往後藏随征之屯番人等。
因遠赴口外地方。
邊境苦寒。
别無得項。
是以特加賞赉。
其行至裡塘察木多、即經徹回之弁兵、七百九十四員名。
雖系中途轉回。
較之前抵藏地者。
遠近自屬有間。
但業已奉調出口。
行至半途。
究有跋涉之勞。
着加恩酌賞一半。
以示體恤屯番、恩膏周沛至意。
○又谕曰、李世傑奏、巴塘汛弁李伸、管解西藏饷銀十萬兩。
共計一百鞘。
至察木多交卸。
經管台官員、眼同拆兌。
内有一鞘。
少銀三封。
查明共短銀二百十六兩六錢。
因在乍丫一帶。
烏拉不齊。
分起行走。
前後不能兼顧。
緻被掉竊。
除将該汛弁李伸、照例責革。
并提訊押解兵丁、有無知情同竊等弊、究拟咨部外。
其都司徐南鵬、守備李元勳、雖據分賠完項。
但于押解饷銀。
不能慎選弁兵。
緻中途掉竊。
請交部議處等語。
打箭爐口外。
地方遼遠。
山徑叢雜。
遇有應解多銀。
原應分開陸續運解。
并多派弁兵、照料護送。
以防疎失。
乃以十萬兩之饷銀。
僅交汛弁李伸管
己酉。
八月。
甲寅朔。
谕軍機大臣曰、嵩椿等奏、請将截留北倉糧米。
動撥五萬石。
派員運至奉天牛莊海口。
再雇撥小船兌收接運。
将應需赈恤之處。
及時分撥散給等語。
昨據嵩椿等奏、奉天自六月二十後。
旋即晴霁。
于田禾并無妨礙。
雖低窪之地。
間有積水未消。
收成稍薄。
然通計不過一隅中之小隅。
看來竟無須接濟。
已谕令劉峨等、無庸撥運。
乃本日嵩椿等、複請動撥米五萬石運往。
又與昨奏不符。
何乃自相矛盾。
該将軍等自以接奉谕旨。
誤疑朕既令截留米石。
自系必欲運往。
故有此請。
豈知朕前降谕旨。
原因奉天上年甫被水災。
又據宜興奏、今年六月内、雨水較多。
恐田禾不免損傷。
将來勘明、赈恤需用米石。
為籌畫豫備之計。
若不過一隅偏災。
即便有需接濟之處。
倉米盡可酌撥。
或折給銀兩、聽其赴豐稔地方買食。
何必複由海運。
徒滋勞費。
嵩椿、宜興、此奏。
太屬拘泥糊塗。
不曉事體。
着傳旨申饬。
其所請動撥運往之處。
仍遵前旨停止。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禮部等部議覆、山西學政鄭際唐奏稱、大同府學。
額進二十名。
該府所屬州縣。
文風平常。
遵照原額取進外。
再撥府學二十名。
未免太優。
霍州所屬之靈石縣。
人文較盛。
舊額十二名。
未免稍少。
請将大同府學、改為十七名。
裁額三名、撥歸靈石縣學。
作為十五名。
武童亦請照文童例裁撥。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逼嫁捐軀貴州貴築縣民吳章妻劉氏。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孫士毅、覆奏徐嗣曾請責成族正、舉發族匪、酌給頂戴、及盜匪自首減等二條。
其事實不可行兩摺。
此事祇可俟福康安奏到。
再交軍機大臣酌議、密交伍拉納、徐嗣曾、董饬地方官留心妥辦。
若必明定章程。
出示曉谕。
使各族正聞知。
又似地方官有所畏忌。
轉足以長其刁風。
至孫士毅請遇有械鬥案發。
除本犯按律治罪外。
将族正财産。
一體入官。
照本犯減等治罪等語。
械鬥案件。
族正固不乏明知故縱之人。
而其中亦豈無實不知情者。
若概行查抄治罪。
辦理過當。
将族正人人自危。
尤恐别滋事端。
所有阿桂、孫士毅摺、均着留交軍機大臣存記核議。
毋庸發鈔。
将此先行密谕知之。
○四川成都将軍鄂輝、四川提督成德奏、巴勒布貢使。
已于六月十三日。
自該部落起程。
查該外番、系初次入貢。
經行内地。
臣成德、請親帶領進京。
以便長途照料。
得旨嘉獎。
○丙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據李世傑奏、遵旨酌賞赴藏協剿之屯練降番銀兩一摺。
内稱請将屯番兵丁、及行營外委、每名加賞銀二兩。
額設千把外委、每名加賞銀三兩。
屯備、每員加賞銀四兩。
其行至裡塘察木多之弁兵、七百九十四員名。
系中途轉回。
毋庸給賞等語。
此次調往後藏随征之屯番人等。
因遠赴口外地方。
邊境苦寒。
别無得項。
是以特加賞赉。
其行至裡塘察木多、即經徹回之弁兵、七百九十四員名。
雖系中途轉回。
較之前抵藏地者。
遠近自屬有間。
但業已奉調出口。
行至半途。
究有跋涉之勞。
着加恩酌賞一半。
以示體恤屯番、恩膏周沛至意。
○又谕曰、李世傑奏、巴塘汛弁李伸、管解西藏饷銀十萬兩。
共計一百鞘。
至察木多交卸。
經管台官員、眼同拆兌。
内有一鞘。
少銀三封。
查明共短銀二百十六兩六錢。
因在乍丫一帶。
烏拉不齊。
分起行走。
前後不能兼顧。
緻被掉竊。
除将該汛弁李伸、照例責革。
并提訊押解兵丁、有無知情同竊等弊、究拟咨部外。
其都司徐南鵬、守備李元勳、雖據分賠完項。
但于押解饷銀。
不能慎選弁兵。
緻中途掉竊。
請交部議處等語。
打箭爐口外。
地方遼遠。
山徑叢雜。
遇有應解多銀。
原應分開陸續運解。
并多派弁兵、照料護送。
以防疎失。
乃以十萬兩之饷銀。
僅交汛弁李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