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七月。
庚子。
谕、戶部尚書都統綽克托、老成謹慎。
宣力有年。
今春因患病懇請解任。
特谕令在家安心調理。
不必開缺。
并派禦醫前往診視。
以冀就痊。
茲聞溘逝。
殊堪憫惜。
其任内降革罰俸處分。
概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刑部遵旨議奏、新疆遣犯壅積。
應行酌議。
請嗣後除原定發遣為奴種地等項、及特旨發往、并職官犯軍流徒罪、情節較重者。
仍酌請發往外。
其餘尋常問拟軍流等犯。
如有情節浮于本罪者。
各照所犯軍流本罪、以次加等遞發。
其情重軍流人犯、應從重外遣者。
毋庸改發新疆。
即分發吉林、黑龍江、均勻派撥所屬各地方、分别為奴當差。
倘有脫逃。
視其所犯、各照本例懲治。
再查黑龍江、吉林等處。
例于年終将收到遣犯數目、及脫逃已未獲改發名數彙題。
至新疆、止于年終将脫逃已未獲數目彙奏。
其現在遣犯若幹。
并不聲明。
應令伊犁、烏噜木齊、并黑龍江、吉林等處、各該将軍、都統等。
俱于年終、将本年發到遣犯。
及節年到配遣犯。
計共若幹名。
詳晰彙奏。
倘有積犯過多者。
臣部另行酌辦。
從之。
○以故二等輔國将軍永蕃子綿護、照例襲職。
○辛醜。
谕、浙江定海鎮總兵員缺。
着伊裡布調補。
其衢州鎮總兵員缺。
即着伊楞額調補。
○又谕、本日原任貴州總兵哈芬布、病痊入觐。
看其人尚誠實。
伊痰疾尚未大愈。
難勝總兵之任。
着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韓鑅奏、于韓莊途次。
接奉初六日谕旨。
仍回睢甯工次等語。
前因韓鑅由江西回京。
經過江南。
就近赴工幫辦。
并谕書麟等酌量。
若可不用韓鑅在彼幫辦。
亦即令其回京。
此旨于六月三十日發往。
昨已據韓鑅奏、在徐州接奉此旨、在工閱看情形。
知該督等能力肩經理。
無須在彼幫辦。
遵旨即由工次起程回京等語。
至初六日谕旨。
系該侍郎前奏途次雨水情形。
與蘇淩阿聯銜。
殊屬牽混。
徒亂人意。
是以傳旨饬行。
今接奉谕旨。
乃仍于徐州馳赴該工。
殊屬自相矛盾。
韓鑅、着饬行。
途次接奉此旨。
着即回京。
毋庸赴工幫辦也。
○又谕、前據全德奏、護理江西鹽道南昌府知府恒甯、造報本年夏季銷鹽清冊。
内開四月下半月、銷鹽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三引。
提取省店賣帳核對。
則僅銷鹽九千九十八引。
與該護道冊報迥殊。
诘之在揚各商。
系該護道恐鹽數少銷。
有幹查诘。
押令多報等語。
已将虛報捏飾之護鹽道恒甯、交部嚴加議處矣。
各商銷售引鹽。
按引讷課。
若以少報多。
則虛報之引課。
又從何而出。
今該護道于半月内、押令該商、于原銷數目。
捏報多至一倍。
将來完納課項。
必又令該商照虛報之數、按引催徵。
倘引多課少。
豈有該獲道自行賠出之理。
是既捏飾于前。
恐不能不苛徵于後。
在揚各商等。
或因此赴訴于該鹽政。
禀出實情。
亦未可定。
着傳谕何裕城、全德、各将該護道捏報多銷之處。
是否有此情節。
逐一詢訪。
據實覆奏。
○又谕曰、李芳園奏、補授金門鎮總兵謝恩一摺。
内稱、因署黃岩鎮任内、在洋督緝。
未能敬繕奏摺。
禀請撫臣據情代奏。
續奉回劄、未便代奏等語。
該鎮既于閏五月二十日、接奉谕旨。
即使其時正在洋面波濤之上。
未能繕摺具奏。
俟抵岸後、自可具摺謝恩。
奏請陛見。
乃轉禀請撫臣代為奏聞。
直至駁回未允。
始自行陳奏。
往返稽遲。
殊屬不谙事體。
金門為閩海要區。
責任綦重。
似此見識拘泥。
恐不能勝總兵之任。
李芳園、着傳旨申饬。
令其加倍奮勉。
毋得怠玩因循。
緻幹咎戾。
○又谕、據伊楞額奏請陛見一摺。
本日因伍拉納奏、定海鎮所轄地方。
與黃岩接壤。
正在會捕洋盜之時。
必須熟手經理。
已降旨将伊裡布調補定海鎮。
其衢州鎮員缺。
即以伊楞額調補。
衢州雖系陸路。
但與定海同系浙省。
且盜賊必須上岸賣贓。
而該處緝捕洋盜。
正需多員帶兵、分投截拏。
着傳谕伊楞額、即速赴新任。
如伍拉納等、有派令幫同搜緝之處。
務宜不分疆界。
奮勉協拏。
盡盜犯将次辦竣。
問之伍拉納、琅玕、于可來時、再來陛見。
未為遲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浙省督緝洋盜。
伍拉納駐劄福鼎縣。
琅玕亦現駐溫州郡城。
相距道裡甚近。
遇有一切應辦事宜。
無不随時劄商、妥為籌辦等語。
此案盜犯。
膽敢糾集多人。
在洋面肆行劫掠。
拒捕傷官。
情罪重大。
若不速拏嚴辦。
勢必釀成海寇。
伍拉納系閩浙總督。
一聞禀報。
即應親赴該處。
與琅玕、陳傑、會合一處督率緝捕。
方更得力。
何以僅在福鼎縣駐劄。
豈浙省地方、非其所轄耶。
着再傳谕該督、務即遵照節降谕旨、親赴溫州。
與琅玕、陳傑、會同實力督緝。
以期盜犯全數速獲。
又據奏、遊擊董步雲等十一員。
于張殿魁被戕時、不行救援。
已經革審。
但水師現乏員署理。
已劄知琅玕、如有得力之員。
不妨暫時留緝等語。
是亦一法。
但同日據陳傑參奏摺内稱、張殿魁等被賊戕害後。
賊船因無人救應。
又無人追趕。
俱皆逃走。
同時董步雲等十一船。
往來折戗。
遠遠駛行。
并不攏近賊船救護。
轉以追賊至外洋、天黑遇霧、不知路徑、捏詞禀報。
請将董步雲等十一人。
盡行拏問等語。
着伍拉納即會同琅玕、就近詳細查審。
如董步雲等、實力天黑路迷、未能救援。
尚可令戴罪自贖。
如竟有畏賊退縮、複捏詞具禀情弊。
即竟應照陳傑所奏、盡行拏問審明治罪。
其總兵陳莊、于此案有無處分。
前已有旨交伍拉納等、查明具奏。
現複據陳傑一并附參。
着該督等即遵前旨、将該鎮應得何罪之處、秉公查奏。
再伍拉納、琅玕、屢次摺内、止奏及遊擊張殿魁被賊戕害。
何以本日陳傑奏到夾片内、又稱參将黃标遊擊張殿魁被害。
身屍已經撈獲。
究竟被害者、是否止系張殿魁一員。
抑系黃标亦同被害。
該督撫等、又因何并未奏聞。
并着伍拉納、琅玕、覆行确查、據實具奏。
至此案正盜陳三三等十五名。
已經玉環同知等拏獲。
解交琅玕嚴鞫。
漳浦縣亦報獲盜犯黃烈等二十名。
解交徐嗣曾審辦。
可見閩浙地方。
盜犯衆多。
一經認真偵緝。
即紛紛就獲。
現已降旨将伊裡布與伊楞額對調。
并令伊楞額速赴新任、幫同緝捕。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陳傑、務宜督同各鎮将、分投截拏。
将此案盜犯。
全數擒獲。
盡法懲治。
勿任遠揚漏網。
以清洋面。
此為最要。
又本日據李芳園奏謝補授金門鎮恩一摺。
内稱因在洋督緝。
未能繕摺。
禀請撫臣、據情代奏等語。
總兵有奏事之責。
即或在波濤之上、未能繕摺具奏。
俟抵岸後。
自可具摺謝恩。
何必由巡撫代奏。
似此識見拘泥。
恐難勝總兵之任。
除傳旨申饬外。
并着伍拉納留心察看如李芳園實不能勝任。
即行具奏。
另請簡放。
勿任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仍将如何會商截捕、及盜犯續獲若幹之處。
迅速覆奏。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李世傑奏、帶徵積欠鹽課羨銀、限内全完一摺。
聲請将富順縣知縣潘邦和、可否量予議叙等語。
向來經徵不力州縣。
皆例有處分。
而認真督催。
使應徵錢糧。
年清年款。
亦系地方官分内應為之事。
督撫等或因其辦事急公。
止可遇有本省應行升調缺
己酉。
七月。
庚子。
谕、戶部尚書都統綽克托、老成謹慎。
宣力有年。
今春因患病懇請解任。
特谕令在家安心調理。
不必開缺。
并派禦醫前往診視。
以冀就痊。
茲聞溘逝。
殊堪憫惜。
其任内降革罰俸處分。
概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刑部遵旨議奏、新疆遣犯壅積。
應行酌議。
請嗣後除原定發遣為奴種地等項、及特旨發往、并職官犯軍流徒罪、情節較重者。
仍酌請發往外。
其餘尋常問拟軍流等犯。
如有情節浮于本罪者。
各照所犯軍流本罪、以次加等遞發。
其情重軍流人犯、應從重外遣者。
毋庸改發新疆。
即分發吉林、黑龍江、均勻派撥所屬各地方、分别為奴當差。
倘有脫逃。
視其所犯、各照本例懲治。
再查黑龍江、吉林等處。
例于年終将收到遣犯數目、及脫逃已未獲改發名數彙題。
至新疆、止于年終将脫逃已未獲數目彙奏。
其現在遣犯若幹。
并不聲明。
應令伊犁、烏噜木齊、并黑龍江、吉林等處、各該将軍、都統等。
俱于年終、将本年發到遣犯。
及節年到配遣犯。
計共若幹名。
詳晰彙奏。
倘有積犯過多者。
臣部另行酌辦。
從之。
○以故二等輔國将軍永蕃子綿護、照例襲職。
○辛醜。
谕、浙江定海鎮總兵員缺。
着伊裡布調補。
其衢州鎮總兵員缺。
即着伊楞額調補。
○又谕、本日原任貴州總兵哈芬布、病痊入觐。
看其人尚誠實。
伊痰疾尚未大愈。
難勝總兵之任。
着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韓鑅奏、于韓莊途次。
接奉初六日谕旨。
仍回睢甯工次等語。
前因韓鑅由江西回京。
經過江南。
就近赴工幫辦。
并谕書麟等酌量。
若可不用韓鑅在彼幫辦。
亦即令其回京。
此旨于六月三十日發往。
昨已據韓鑅奏、在徐州接奉此旨、在工閱看情形。
知該督等能力肩經理。
無須在彼幫辦。
遵旨即由工次起程回京等語。
至初六日谕旨。
系該侍郎前奏途次雨水情形。
與蘇淩阿聯銜。
殊屬牽混。
徒亂人意。
是以傳旨饬行。
今接奉谕旨。
乃仍于徐州馳赴該工。
殊屬自相矛盾。
韓鑅、着饬行。
途次接奉此旨。
着即回京。
毋庸赴工幫辦也。
○又谕、前據全德奏、護理江西鹽道南昌府知府恒甯、造報本年夏季銷鹽清冊。
内開四月下半月、銷鹽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三引。
提取省店賣帳核對。
則僅銷鹽九千九十八引。
與該護道冊報迥殊。
诘之在揚各商。
系該護道恐鹽數少銷。
有幹查诘。
押令多報等語。
已将虛報捏飾之護鹽道恒甯、交部嚴加議處矣。
各商銷售引鹽。
按引讷課。
若以少報多。
則虛報之引課。
又從何而出。
今該護道于半月内、押令該商、于原銷數目。
捏報多至一倍。
将來完納課項。
必又令該商照虛報之數、按引催徵。
倘引多課少。
豈有該獲道自行賠出之理。
是既捏飾于前。
恐不能不苛徵于後。
在揚各商等。
或因此赴訴于該鹽政。
禀出實情。
亦未可定。
着傳谕何裕城、全德、各将該護道捏報多銷之處。
是否有此情節。
逐一詢訪。
據實覆奏。
○又谕曰、李芳園奏、補授金門鎮總兵謝恩一摺。
内稱、因署黃岩鎮任内、在洋督緝。
未能敬繕奏摺。
禀請撫臣據情代奏。
續奉回劄、未便代奏等語。
該鎮既于閏五月二十日、接奉谕旨。
即使其時正在洋面波濤之上。
未能繕摺具奏。
俟抵岸後、自可具摺謝恩。
奏請陛見。
乃轉禀請撫臣代為奏聞。
直至駁回未允。
始自行陳奏。
往返稽遲。
殊屬不谙事體。
金門為閩海要區。
責任綦重。
似此見識拘泥。
恐不能勝總兵之任。
李芳園、着傳旨申饬。
令其加倍奮勉。
毋得怠玩因循。
緻幹咎戾。
○又谕、據伊楞額奏請陛見一摺。
本日因伍拉納奏、定海鎮所轄地方。
與黃岩接壤。
正在會捕洋盜之時。
必須熟手經理。
已降旨将伊裡布調補定海鎮。
其衢州鎮員缺。
即以伊楞額調補。
衢州雖系陸路。
但與定海同系浙省。
且盜賊必須上岸賣贓。
而該處緝捕洋盜。
正需多員帶兵、分投截拏。
着傳谕伊楞額、即速赴新任。
如伍拉納等、有派令幫同搜緝之處。
務宜不分疆界。
奮勉協拏。
盡盜犯将次辦竣。
問之伍拉納、琅玕、于可來時、再來陛見。
未為遲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浙省督緝洋盜。
伍拉納駐劄福鼎縣。
琅玕亦現駐溫州郡城。
相距道裡甚近。
遇有一切應辦事宜。
無不随時劄商、妥為籌辦等語。
此案盜犯。
膽敢糾集多人。
在洋面肆行劫掠。
拒捕傷官。
情罪重大。
若不速拏嚴辦。
勢必釀成海寇。
伍拉納系閩浙總督。
一聞禀報。
即應親赴該處。
與琅玕、陳傑、會合一處督率緝捕。
方更得力。
何以僅在福鼎縣駐劄。
豈浙省地方、非其所轄耶。
着再傳谕該督、務即遵照節降谕旨、親赴溫州。
與琅玕、陳傑、會同實力督緝。
以期盜犯全數速獲。
又據奏、遊擊董步雲等十一員。
于張殿魁被戕時、不行救援。
已經革審。
但水師現乏員署理。
已劄知琅玕、如有得力之員。
不妨暫時留緝等語。
是亦一法。
但同日據陳傑參奏摺内稱、張殿魁等被賊戕害後。
賊船因無人救應。
又無人追趕。
俱皆逃走。
同時董步雲等十一船。
往來折戗。
遠遠駛行。
并不攏近賊船救護。
轉以追賊至外洋、天黑遇霧、不知路徑、捏詞禀報。
請将董步雲等十一人。
盡行拏問等語。
着伍拉納即會同琅玕、就近詳細查審。
如董步雲等、實力天黑路迷、未能救援。
尚可令戴罪自贖。
如竟有畏賊退縮、複捏詞具禀情弊。
即竟應照陳傑所奏、盡行拏問審明治罪。
其總兵陳莊、于此案有無處分。
前已有旨交伍拉納等、查明具奏。
現複據陳傑一并附參。
着該督等即遵前旨、将該鎮應得何罪之處、秉公查奏。
再伍拉納、琅玕、屢次摺内、止奏及遊擊張殿魁被賊戕害。
何以本日陳傑奏到夾片内、又稱參将黃标遊擊張殿魁被害。
身屍已經撈獲。
究竟被害者、是否止系張殿魁一員。
抑系黃标亦同被害。
該督撫等、又因何并未奏聞。
并着伍拉納、琅玕、覆行确查、據實具奏。
至此案正盜陳三三等十五名。
已經玉環同知等拏獲。
解交琅玕嚴鞫。
漳浦縣亦報獲盜犯黃烈等二十名。
解交徐嗣曾審辦。
可見閩浙地方。
盜犯衆多。
一經認真偵緝。
即紛紛就獲。
現已降旨将伊裡布與伊楞額對調。
并令伊楞額速赴新任、幫同緝捕。
着傳谕伍拉納、琅玕、陳傑、務宜督同各鎮将、分投截拏。
将此案盜犯。
全數擒獲。
盡法懲治。
勿任遠揚漏網。
以清洋面。
此為最要。
又本日據李芳園奏謝補授金門鎮恩一摺。
内稱因在洋督緝。
未能繕摺。
禀請撫臣、據情代奏等語。
總兵有奏事之責。
即或在波濤之上、未能繕摺具奏。
俟抵岸後。
自可具摺謝恩。
何必由巡撫代奏。
似此識見拘泥。
恐難勝總兵之任。
除傳旨申饬外。
并着伍拉納留心察看如李芳園實不能勝任。
即行具奏。
另請簡放。
勿任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仍将如何會商截捕、及盜犯續獲若幹之處。
迅速覆奏。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李世傑奏、帶徵積欠鹽課羨銀、限内全完一摺。
聲請将富順縣知縣潘邦和、可否量予議叙等語。
向來經徵不力州縣。
皆例有處分。
而認真督催。
使應徵錢糧。
年清年款。
亦系地方官分内應為之事。
督撫等或因其辦事急公。
止可遇有本省應行升調缺